❶ 企業想在海外上市怎麼操作
借殼上市比較省時間。
❷ 沸達洲欺騙股東買原始股能追回錢
不能追回,換湯不換葯的資金盤騙局不是第一次發生。
2019年7月份,Fellazo以10美金為一個單位發行五百萬個證券單位,共計籌集五千萬美元。每個單位包括一股普通股、二分之一股的認股權證,以及一個在初始業務合並完成後獲得十分之一普通股的權益,認股權證可在並購後股價達到11.5美元後行使。
沸達洲(Fellazo)公司(FLLC)與美東時間於4月8日下午宣布,將選擇清算信託賬戶,關閉該公司。
理由並不是受新冠狀病毒的影響,據沸達洲公布的原話「……鑒於納斯達克聽證會小組最近決定將公司證券從納斯達克股票市場除名,公司認為它將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初步的企業合並……」
沸達洲此前曾通過新聞稿提供最新消息,公司表示,「考慮到面臨退市,公司正在探索包括清算在內都替代方案」,因此今天公布的消息並不令人意外。
由於退市,沸達洲的證券目前無法交易,但通過正規渠道購買沸達洲證券單位的投資者依然能以10.14美元一股的價格贖回手中的證券單位,這些的贖回預計在2020年4月17日前完成。
真實的沸達洲
沸達州是一家在2018年年底注冊於開曼群島的SPAC(特殊目的並購公司),何為特殊目的並購公司請直接網路「SPAC」。其成立之初聲明對並購企業並無區域以及行業上的限制,但會把並購重點放在亞洲地區保健食品和保健品行業的企業。
2019年7月份,Fellazo以10美金為一個單位發行五百萬個證券單位,共計籌集五千萬美元。每個單位包括一股普通股、二分之一股的認股權證,以及一個在初始業務合並完成後獲得十分之一普通股的權益,認股權證可在並購後股價達到11.5美元後行使。
這種騙局同樣也不會是最後一次,因為不同行業所帶來的信息差以及人性的貪念是永遠存在的,而此類「借SPAC名義售原始股」的騙局是較為新鮮的。文銀國際深耕SPAC業務多年,有豐富的SPAC發起及並購經驗和案例,希望能利用我們的專業幫助到疑似陷入此類騙局的投資者看清真相。
❸ SPAC上市和IPO有什麼區別
SPAC上市和IPO是兩種不同的上市方式。IPO是首發上市
SPAC屬於反向並購特殊目的公司的一種特殊上市方式。
IPO是指一家企業或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將它的股份向公眾出售(首次公開發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招股的發行方式)。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據相應證券會出具的招股書或登記聲明中約定的條款通過經紀商或做市商進行銷售。一般來說,一旦首次公開上市完成後,這家公司就可以申請到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有限責任公司在申請IPO之前,應先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SPAC (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 即特殊目的收購公司)是一種跨越IPO上市審批流程,比買殼上市/借殼上市更低成本,能夠短期內快速實現在美國納斯達克主板上市的金融工具。SPAC是一個由共同基金、對沖基金等募集資金而組建上市的「空殼公司」,這個「空殼公司」只有現金,沒有任何其他業務。發起人將這個「空殼公司」在納斯達克或紐交所上市,並以投資單元(Unit)形式發行普通股與認股期權組合給市場投資者從而募集資金,一個投資單元通常包含1股普通股與1-2股認股期權。所募集的資金將100%存放於託管賬戶並進行固定收益證券的投資,例如國債。這個「空殼公司」上市後的僅有的一個任務就是尋找一家有著高成長發展前景的非上市公司,與其合並,使其獲得融資並上市。如果24個月內沒有完成並購,那麼這個SPAC就將面臨清盤,將所有託管賬戶內的資金附帶利息100%歸還給投資者。
❹ 我國企業通過SPAC模式股權融資有什麼風險
1.政策風險。SPAC模式上市最終繞不過紅籌上市,改變的只是它在美國市場操作。通過空殼公司收購國內目標公司,進行資產重組,依舊需要反向收購,這就需要通過離岸公司方式進行,這就受到我國外管局75號文的限制。由於跨境換股的細則仍沒有出台,所以這方面的操作仍舊不順暢。2006年我國商務部、國資委等6部委出台的《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明確界定了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換股方式進行並購,並特別加強「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的監管。欲通過SPAC模式融資的企業,仍舊要注意國內政策的變化。
2.運作風險。SPAC模式融資的國內公司,需要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巨額現金收購國內項目公司,成為國內企業的控股母公司,再用這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在海外市場上市。這一運作過程是一個高度專業和復雜的過程,這就要選擇有經驗和聲譽的投資銀行等中介機構。市場要求專業的投資銀行機構為海外SPAC模式融資提供全方位服務,這些機構具有資金雄厚,信息靈通和專業技術強的優勢,他們將協助企業設計收購方案、選擇海外殼公司、起草協議、推薦律師及公關公司協助。並購對象本身的價值是上市後能否提升價值的基本條件,畢竟上市需要大量的成本及上市後的維持成本。只有確實有發展前景,技術含量高的企業才能夠真正達到上市籌資的目的。運作過程中,選擇投資者類別也得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來制定,引進戰略投資者更能夠引進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手段,促進企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管理水平,但同時也可能成為跨國產業資本的犧牲品;而引進財務投資者以獲得資本回報為目的,股權可隨時轉讓。可見,從並購目標的篩選到上市及其退出過程中都面臨不同程度的風險。
3.法律風險。購股期權、反稀釋權、售股期權等是國際私募發行中慣常使用的公司控制權安排,在國際資本市場對於國際投資人而言極其普通,但是對於引進國際投資的國內公司而言則相對陌生,國際投資人將SPAC模式這種投融資工具運用於中國企業時,他們發現中國的法律制度實際上仍然是一片空白。面對海外私募這一嶄新的國際投資法課題,中國的外商投資和公司立法顯然尚未做好准備,既缺乏必要的法律機制為各種復雜交易安排的實現提供充分的可能,又無必要的制度對此類的安排可能引致的問題進行必要的規范。
通過SPAC模式海外融資將化解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瓶頸」,推動中小企業的技術進步,使其從處於高新技術產業鏈的價值低端向高附加值價值鏈提升,使「中國製造」轉變為「中國創造」。政策風險、運作風險及法律風險是SPAC模式融資過程中值得注意的問題。中小科技企業在融資過程中的不完全契約的設計,公司控制權安排是值得進一步研究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