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際直接投資指什麼
國際直接投資亦稱「對外直接投資」。一國投資者為實現持久利益而對本國之外的企業進行投資,並對該國外企業的經營管理實施有效影響和控制的經濟活動。
國際直接與間接投資相對應的概念,是指為了在國外投資獲得長期的投資效益,並擁有對公司的控制權和企業經營管理權而進行的在國外直接建立企業或公司的投資活動。
⑵ 國際投資法有哪些特徵
國際投資法是調整跨國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有關國內法和國際法的規范總稱。國內法規則包括資本輸入國的外國投資法和資本輸出國的對外投資法,國際法規范主要指國家間基於投資促進和保護而簽訂的雙邊投資條約區域性多邊投資條約和世界性多邊投資條約。國際投資法的主要特徵如下:國際投資法調整的國際投資關系主要是國際私人關系即所涉及的自然人法人其他民間組織企業團體和機構其活動是以商業目的為基礎的、所做的投資。國際投資法主要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國際私人投資可以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國際投資法既包括國內法規范也包括國際法規范既有實體法規范又有程序法規范、既有公法規范又有私法規范、他們之間相互補充、構成統一的國際投資法律體系。
⑶ 國際投資名詞解釋
國際投資指資本以營利為目的跨國一國邊界,或沒跨過一國邊界但是卻是來自於外國投資者的經濟過程。
國際投資是投資者為獲取預期的效益而將資本(社會主義為資金) 或其他資產在國際間進行投入或流動,按照資本 (或資金) 運動特徵和投資者在該運動中的地位來劃分,國際投資有三類:
(1) 投資者投於國外的企業並對該企業的管理和經營進行控制的直接投資;
(2) 通過金融中介或投資工具進行的間接投資;
(3) 以上兩類投資與其他國際經濟活動混合而成的靈活形式投資。
注意。
雖然,具卓越知識的優勢可以解釋公司在國外競爭成功的原因,卻不能解釋公司為何去國外投資。這些優勢可以擴大外銷量,但是當外銷受到管制或競 爭的威脅時,國外生產就變成迫切的需要。國外公司一旦經由外銷產品或服務建立市場後,本地競爭者就會加入這個市場。因定額或關稅的保護,致使本地 公司有能力與外國生產者競爭,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完全取代外國生產者。
⑷ 國際投資的法律關系有哪些
【國際投資】國際投資法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海外管理的措施
盡管海外投資活動對資本輸出國有著重要的經濟意義,那是一種經濟和商業的流失,但投資者出於追求最大利益的本能,其經營活動的出發點並不是總以考慮祖國的利益為主,因此資本輸出國必須對海外投資實行一些管制措施,以確保本國私人海外投資對本國的國際收自平衡和經濟發展有利。
1.要求海外投資企業狀況的公開
為了使政府、社會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對其經營情況進行監督,各國公司法、證卷法均要求股票上市公司披露情況,向政府和社會公布資產負債表及其他重要商業情報。
海外投資的公司大多是本國的股票上市公司,他們必須遵守本國的證卷發、公司法的規定。例如,根本美國聯邦證卷發,公司發行上市證卷,必須分別向證卷交易委員會和證卷交易所注冊,發行公司承擔連續披露義務,即除在注冊申報書披露有關信息資料外,還須按年度或季度提交財務報告。這樣的措施和政策幫助了政府本國海外投資企業的經營狀況。
2.止海外投資企業逃避稅
當私人投資者在海外投資時,若不講海外所獲得的利潤即使匯報本國,不僅會影響到投資者本國的國際收支,而且還會減少本國的財稅收入,因此,如何防止海外投資企業逃避稅,這是資本輸出國管理海外投資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3. 法律措施
除了證卷法、公司法、稅法的有關規定外,資本輸出國其他一些法律度對於海外投資的管理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有些國家的反托斯法和反壟斷法對海外投資者有著很嚴重的影響,例如,根據美國反托斯法,只要域外行為對美國商業產生不利效果,該法對在美國與外的行為也使用,這樣。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美國公司同時在某外國進行投資建立新的公司,而該公司的生產與銷售排除或限制了其他公司在美國市場的競爭,就可能會受到反托斯法的追究。
進出口管製法對海外投資企業也具有管製作用也具有管理作用。有些國家基於國家安全理由,限制本國企業向某些特定國家出口某些高科技的產品或技術,這樣,本國投資者在這些國家投資時就不得用關鍵技術作為出資,也不得向所投資的適用於該公司在第三國建立的子公司。向美國的出口管理就有上述限制。
外匯管理或政府的金融政策對海外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國家遇到國際收支平衡嚴重困難時,就會對海外直接投資以及海外投資貸款予以限制,如英國在二戰後一段時間內曾採取了這種限制措施。現在一些主要的發達國家雖然相繼取消了外匯管制,允許資本自由移動,但是也有可能有關國家出現國際收支困境時再度實施此種限制。
刑法對海外投資也有相當的影響。例如,1970年美國通過的外國賄賂行為法規定,任何人直接或間接賄賂外國政府官員均為違法。該法禁止美國公司將任何財產不計入其帳本或偽造賬目,藉以掩蓋其從事活動的開支。如果投資者通過賄賂東道國政府官員而取得投資項目,可能受到東道國法律的制裁,而且也會受到美國法律的制裁。
(二)中國對海外投資的管理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積極引進和技術的同時,也有條件的允許國內企業進行對外投資。為使境外投資活動切實發揮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我國先後頒布實施了一些法規與調整海外投資活動。
1. 境外投資企業的設立與撤銷
申請設立境外投資企業,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經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設立,因為某些原因不能繼續運行的項目應報原審核部門批准後予以撤銷。
根據我國法規,國內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有資金(外匯)來源,具有一定的生產、技術和經營能力及人才,均可申請設立境外投資企業。中方投資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1) 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有固定的或經重新核準的經營范圍、有一定的資金和經營規模;
(2) 在境外舉辦從事工程承包或勞務合作業務的企業,必須是由對外經貿部批准授予對外承包工程或勞務合作業務經營權的公司;
(3) 非經特殊批准,不得使用國家資金以個人名義在境外投資舉辦企業。
2. 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
(1)外匯風險及外匯來源的事先審查
為了阻止投資者到外匯風險大的國家或地區去投資,確保資金的有效使用,同時,也是為了確保投資者有可靠的外匯自己來源,有經營境外企業的資金能力,國家規定外匯管理部門在海外投資項目審批前對投資風險和外匯資金的來源進行審查。審查所需要的材料包括境外投資所在國(地區)對國內投資的外匯管理情況和資料、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證明等,由擬投資者提供。外匯管理部門於30日內做出書面的審查結論。
(2)登記與投資外匯資金的匯出
為了便於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外投資者的外匯進行監督,國家規定,經批准在境外投資者,應當持有關材料想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和投資外匯資金的匯出手續。
(3)外匯利潤和資產的調回
境外投資者能否及時將投資利潤匯回國內,涉及到國家的國際收支平衡以及國家的財稅收入等重大問題,各資本輸出過都採取措施以保證海外投資者能及時將利潤匯回國內,我國對此也作了規定。
(4)外匯優惠與外匯監管
A. 外匯優惠
為鼓勵和扶植境外投資,我國規定,境內投資者從境外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或者其他外外匯收益,自該境外投資企業設立之日起5年內全額留成,5年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留成。
但必須注意的是,投資者的留成外匯也必須按上述規定調回國內。
B.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督
境外投資也的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在當地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尤其境內投資者想外匯管理部門報送。
違反了這些規定,情節嚴重的,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內投資者可處以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 境外投資國有資產的管理
在我國境外投資主體中,國有企業佔有主導地位,中方投資中國有資金佔有較大的比重。東道國不同的社會制度和不同的經濟運行機制,使境外投資的國有資產的管理十分困難。
總而言之,在國際投資法的體系中,資本輸入國的外國投資法制佔有極為重要的地位。我國要利用外資,發展我國的經濟,必須藉助法律手段對外資予以鼓勵和保護,同時進行一定的管理的限制。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隨著國際直接投資的迅猛發展,專門調整外國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外國投資法得以產生和發展。各國外國投資法的立法體制不已,名稱不同,特點各異,內容規定也不盡一致,主要包括關於外資的范圍、刑事、條件、投資者的權利、對外資的保護和管制等。為了鼓勵外商到中國投資,中國自1979年以來相繼制定頒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一批外資法規,運用法律手段來調整和管理外國投資,根據這些法規建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對中國經濟的發展已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由於立法體系的弊端是中國的外資立法存在的問題日漸顯露,特別是國際投資法的最新發展更使中國的外資立法面臨著嚴重的挑戰。
中國的外資立法必須進行適合的調整,中國的利用外資才會有更大的發展。
我國對境外投資企業的設立以及撤銷,對外匯的管理、國有資產的管理有著嚴格的法規及制度。
⑸ 什麼是國際投資國際投資有何特點
國際投資,又稱對外投資或海外投資,是指跨國公司等國際投資主體,將其擁有的貨幣資本或產業資本,通過跨國界流動和營運,以實現價值增值的經濟行為。
國際投資的內涵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參與國際投資活動的資本形式是多樣化的。它既有以實物資本形式表現的資本,如機器設備、商品等,也有以無形資產形式表現的資本,如商標、專利、管理技術、情報信息、生產訣竅等;還有以金融資產形式表現的資本,如債券、股票、衍生證券等。
2、參與國際投資活動的主體是多元化的。投資主體是指獨立行使對外投資活動決策權力並承擔相應責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官方和非官方機構、跨國公司、跨國金融機構及居民個人投資者。而跨國公司和跨國銀行是其中的主體。
3、國際投資活動是對資本的跨國經營運活動。這一點既與國際貿易相區別,也與單純的國際信貸活動相區別。國際貿易主要是商品的國際流通與交換,實現商品的價值;國際信貸主要是貨幣的貸方與回收,雖然其目的也是為了實現資本的價值增值,但在資本的具體營運過程中,資本的所有人對其並無控制權;而國際投資活動,則是各種資本運營的結合,是在經營中實現資本的增值。
國際投資的迅猛發展階段(1980年以後)
這一階段,由於科技革命、金融改革和跨國公司全球化經營等多種因素的共同作用,國際投資蓬勃發展,成為世界經濟發展中最為活躍的因素。但不同國家的國際投資增長速度並不一致。其中美國的增長速度放慢,而日本的增長速度加快。
這一時期國際投資活動的基本特點可概括為:
1、國際直接投資繼續高速增長。
2、國際間接投資也得到迅猛發展。
3、發達國家之間的資金對流,即相互投資成為國際投資的主流趨勢。
4、形成了美國、日本、西歐「三足鼎立」的投資格局。
⑹ 什麼叫國際投資 概念具體內容是什麼
一、投資的概念
投資是把資金直接或間接運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一項重要的經濟活動。
二、投資的意義
①投資是企業獲得利潤的前提
②投資是企業求生存和求發展的必要手段
③投資是企業降低風險的重要途徑
三.投資的分類
①按投資回收期限的長短,投資可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②按投資的方向,投資可分為對內投資與對外投資。
③按投資的方式,投資可分為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
④按照投資者的權益不同,可分為股權投資與債權投資;
⑤按照投資的目的不同可分為增加收益的投資與擴大股權的投資;
⑥按照投資所起作用不同可分為戰略性投資與戰術性投資等。
第二節 企業對內投資的形式
對內投資的形式是指將籌集的資金投資於企業內部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各項經濟資源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形式有:
一、流動資產
1.貨幣資金
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等。
2.短期投資
企業購入的各種能隨時變現、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的有價證券以及不超過一年的其他投資。
包括各種短期股票、短期債券和其他短期投資。
只有企業在短期內出現過量的現金時,才將其用於短期投資。其目的在於:
①儲備支付能力。
②增加閑置現金的收益。
3.應收款項
企業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活動為客戶提供商業信用所形成的應收而未收的款項稱為應收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 使用應收款項投資的原因:
①有利於企業擴大銷售和提高市場佔有率;
②有利於企業降低過量存貨以減少資金佔用和節約其保管費用;
③有利於取得期貨以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
4.存貨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銷售或者耗用而儲存的各種資產。
包括商品、產成品、半成品、在產品以及各類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
為保證生產、銷售活動的正常進行和增加收益,企業對內投資時安排一定數額的存貨是必要的。
缺點:①增加存貨儲備會增加營運資金佔用,
②會增加存貨損失及其保管費用,
③在存貨的市場價格下降時還會帶來降價損失。
二、固定資產
從投資的目的來看,固定資產包括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和生活福利用固定資產兩部分。
1.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
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揮作用的各項固定資產稱為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
①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物資技術基礎,
②是企業獲取收益的重要保證,企業對內投資時,往往優先安排。
2.生活福利用固定資產
企業逐步擺脫社會負擔,生活福利用固定資產方面的投資將會減少。
三.無形資產
1.概念及范圍
企業擁有的沒有實物形體但能獲得收益的資產稱為無形資產,主要內容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專營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2.目的或優點
①無形資產是一種使用特權,如場地使用權、租賃權,擁有這種特權有利於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②無形資產是一種技術特權,如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擁有這種特權有利於企業保持生產技術和管理水平的領先優勢;
③無形資產是一種獲利特權,如專營權、商標權、著作權、商譽,擁有這種特權有利於企業獲得超額收益。
3.不利或缺點
無形資產投資的風險大,這不僅因為無形資產投資往往需要比較長的時間和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更重要的是因為這類投資的成功率比較低。
第三節 企業對外投資的形式
企業對外投資的形式有多種,按照一定的標准分類,直接投資可分為:收購與創建、獨資與合資、分公司與子公司;間接投資可分為股票與債券。
一、收購與創建
按投資的法定程序不同,對外直接投資的形式有收購和創建兩種。投資購買現有企業的股份或者現有企業,這種投資形式稱為收購;投資設立新的企業,這種投資形式稱為創建。
1.收購的優點
(1)能盡快在國內外形成新的生產能力;
(2)能盡快在國內外佔領新的銷售市場;
(3)能盡快擴大產品種類和開拓新的生產經營領域;
(4)能獲得被收購企業的生產技術、管理經驗和品牌商標;
(5)能獲得穩定的貨源;
(6)投資額比較節省,特別是在低價購買不盈利企業或趁股價暴跌之機收購企業的場合,其投資額比創建會降低很多。
2.收購的弊端
(1)投資規模和企業地址難以達到投資者的目標。
(2)企業管理難以規范。
(3)失敗率高。
3.收購與創建的選擇
投資者在收購與創建之間作出選擇時,既要考慮投資利潤因素,又要考慮對被投資企業的控制權因素。
二、獨資與台資
1.合資的優點
(1)能獲得更大的財力、科研能力和物力方面的資源;
(2)能獲得新的銷售市場;
(3)能獲得當地的管理經驗;
(4)能利用當地投資者熟悉投資環境的優勢降低投資風險;
(5)能得到東道國政府的政策優惠;
(6)能減少或者避免東道國民族主義排外情緒所造成的損失。
2.合資的缺點
(1)投資者對合資經營企業沒有完全控制權(有些東道國政府規定,國外投資者在當地子公司中的股份不得超過49%),很難實現其投資意圖;
(2)投資各方在企業經營管理、利潤分配、原材料和產品的進出口等方面容易發生分歧;
(3)投資者將讓出部分生產技術,營銷管理經驗;
(4)不能通過內部轉移價格合理避稅。
3.影響選擇獨資與合資的因素
A.內部因素:
(1)在技術、產品、銷售和經營管理方面的優勢越大,投資公司對股權的要求越強烈,因此,採用獨資這種投資形式的可能性越大;否則,宜採用合資形式。
(2)產品品種集中的公司,採用獨資形式比較有利,這樣可以避免因合資生產產品在出口市場上「撞車」的現象;執行產品多樣化戰略時,可採用合資形式。
(3)財力和資源充裕的投資公司,宜採用獨資形式;否則應採用合資,這樣更有利於利用當地資源。
B.外部因素:
(1)如果東道國不允許設立外商獨資企業,那麼,投資公司就只能選擇合資。
(2)如果東道國市場競爭激烈,以東道國為銷售市場的直接投資宜選擇合資。
(3)東道國有經營能力和工作效率較強的合作者宜選擇合資形式。
4.所有權結構的安排
獨資與合資,以及投資額在合資中所佔的比重,均屬所有權結構問題。
投資公司在安排所有權結構時,必須全面了解和深入研究以下事項:
(1)不同所有權結構的利與弊;
(2)投資公司進行直接投資的目的和實力;
(3)東道國合作者投資的目的、優勢和提供的條件;
(4)東道國有關法律和市場環境。
三.分公司與子公司
1.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
(1)分公司只能是獨資的經濟組織;而子公司既可以是獨資的、也可以是合資的經濟組織。
(2)分公司是投資公司的派出機構,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其經營活動全部由投資公司所控制;子公司則不是投資公司的派出機構,而是獨立的法人實體,但投資公司對子公司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權(有人把投資公司稱為一級法人,把子公司稱為二級法人)。
(3)分公司不是民事主體,法律責任由投資公司承擔;而子公司則是民事主體,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法律責任應由自己承擔。
(4)分公司在經濟上由投資公司承擔無限責任;子公司則由投資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5)分公司的利潤應全部計入投資公司的利潤總額;子公司獨立繳納所得稅,只向投資者分配股息(或利潤)。
2.分公司與子公司的比較與選擇
A.考慮因素:
(1)繳納的稅款不同。
(2)享受的政策優惠不同。
(3)對外業務披露不同。
B.結論:
①一般來說,在投資規模較小、對國際投資環境又不很熟悉的情況下,最好選擇商業性的分公司,因為這樣有利於投資公司了解和熟悉國際投資環境,探尋發展道路。
②在投資規模較大、對國際投資環境比較熟悉的情況下,則可以選擇生產性的子公司,這樣更有利於投資公司向國際化經營方向發展。
四.股票與債券
(一)股票投資
1.股票投資的優點有:
(1)投資收益高。
(2)能降低購買力的損失。
(3)流動性很強。
(4)能達到控制股份公司的目的。
2.普通股票的缺點是投資風險大:
①普通股票的行情受企業財務狀況、市場利率、經濟政策、政治變動、股民心理、投機者干擾等許多因素影響,很不穩定;
②普通股股利分配在優先股之後,當股份公司收益下降時,股東獲得的股利會減少,甚至承擔虧損責任;
③公司破產清算時,普通股股東對投資額的求償權在債權人、優先股股東之後,甚至無剩餘財產求償。
3.長短期股票投資的選擇
①短期投資以獲取股利和股票買賣差價為目的,不應冒風險將大量資金投資於某種股票,而應將資金分散投資於多種能隨時變現的優質股票,以利降低風險,提高收益。
②長期投資以實現參與股份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控制股份公司為目標的,應集中大量資金投資於目標公司的普通股票,使投資額達到目標公司股本的一定比例,從而實現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
(二)債券投資
1.債券投資的優點:
(1)投資收益比較穩定。
(2)投資安全性好。
2.債券投資的缺點:
債券投資公司不可能達到參與控制發行單位業務活動的目的。
(三)股票與債券的選擇
①敢於冒風險、追求高收益和力求擴充實力的投資公司應選擇長期普通股票進行投資;
②不願冒風險而又想獲得穩定收益的投資公司應購買債券投資,必要時可購買一些優先股票或短期普通股票,以利實現證券的最佳組合。
第四節 投資決策分析方法
一、 投資項目的現金流量(2003年新增)
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原始投資
原始投資即開始投資時發生的現金流量。
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流動資產投資、投資的機會成本、其他投資費用以及原有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
(二)各年的現金凈流量
各年的現金凈流量=各年的現金流入量-各年的現金流出量
(三)終端現金流量
終端現金流量是指項目壽命終結時所發生的現金流量,包括固定資產的中途變價收入或期滿收回殘值、收回原墊支的流動資金等,表現為現金的流入。
二、投資決策分析的常用方法
(一)投資回收期法
1.若各年的現金凈流量相等
投資回收期(年)=投資總額÷年現金凈流量
現金凈流量=項目每年獲得的凈收益額+收回的固定資產折舊
2.若各年的現金凈流量不相等
投資回收期的計算,應考慮各年年末的累計現金凈流量與各年末尚未回收的投資額。
(二)投資回收率法
1.公式:投資回收率=年現金凈流量÷ 投資總額*100%
2.如果有關方案的年現金凈流量不相等,那麼,在計算投資回收率時,首先要計算出各年現金凈流量的平均值,再將其代人投資回收率計算公式。
(三)凈現值法
凈現值法是根據各方案凈現值大小決定方案取捨的方法。凈現值為正數的方案是可取的,否則是不可取的。在凈現值為正數諸方案中,凈現值數額最大的方案為最優方案。
(四)現值指數法
現值指數大於或等於1的方案是可取的,否則不可取。在現值指數大於1的諸投資方案中,現值指數最大的方案為最優方案。
對於投資基數不同的方案,通常採用現值指數法去進行分析比較。
(五)內含報酬率法
1.內含報酬率是使現金流入量等於現金流出量的報酬率。
2.公式:
①以現值求內含報酬率的計算公式:參見教材p135。
②以年金求內含報酬率的計算公式:參見教材p135。
(六)期望值法
期望值是隨機變數各項取值以各自相應概率為權數計算的加權平均數。期望值法是通過計算和比較各風險型投資方案的損益(或成本)期望值評選最優投資方案的方法。
⑺ 國際投資法的對象和特點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國際投資法是指調整跨國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國內法律規范和國際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投資法調整的關系既有橫向關系,也有縱向關系。具體包括:外國投資者和東道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產生的投資商事關系;東道國與國外投資者之間的投資管理和保護關系;跨國投資者與母國有關機構之間的投資促進和投資保證的關系;政府之間及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為促進和保護投資或協調投資關系而締結雙邊或多邊條約所產生的關系。其特點表現在:①限於海外私人投資。即投資者只能是外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接受投資者則可以是資本輸入國的自然人 、法人或政府,但不包括政府間的投資、信貸等關系。②限於私人直接投資。直接投資指投資者擁有一定數量的股權,直接參與經營管理,對投資企業有較大的控制力。而間接投資或稱證券投資則指投資者僅僅持有能提供一定收益的股票或證券,並不對企業資產或其經營有直接的所有權或控制權 。私人直接投資的內容,包括股份資本、技術、設備、專利權等投資,其形式有獨資經營(外國企業)、合資經營(合營企業)、合作開發、合作經營等。③國際投資法是調整投資環境的有效手段。私人資本的國際流動以有利的投資環境為前提。投資環境指特定國家對外國投資的一般態度,其中包括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文化的乃至心理的因素,而以法律因素為主導,如稅收、外匯管理、特定營業行為的限制、徵用、國有化等政策和法令。無論是改善或改變投資環境 ,都必須利用法律手段進行調整。④從法的淵源看,國際投資法包括國內立法,即資本輸出國為保護本國國民海外投資的海外投資保險法,和資本輸入國為保護、鼓勵與限制引進外資和技術的外國投資法以及有關的外匯管理法、涉外稅法等。也包括國際法規范,即調整兩國間或多國間私人投資關系的保護外國投資的國際法制度,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處理投資爭議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等。
國際投資法整體結構中首要的組成部分是,發展中國家的外資法和涉外投資法。 外國投資法 指一國政府為引進外國資本和技術以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而制定的關於引進外資的基本原則、外國資本的法律地位及鼓勵、保護與限制措施等法律規范。又稱關於投資及外國資本保護法或外國資本保護法。除系統的外資法,關於外國投資的規定,一般散見於憲法或其他特別法規(如外國企業稅法、公司法等)之中。中國1979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91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均屬外國投資法體系。
由於各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條件不同,立法政策也隨之不同。總的來說,廣大發展中國家固然鼓勵外國投資,加速本國經濟的發展;但由於長期受殖民統治,為維護國家主權及本國經濟獨立自主的發展,防止外國經濟勢力的滲透和控制,所以對外資限制較嚴。社會主義國家側重維護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及企業的管理權。工業發達國家間資本相互滲透利用,對外資的限制則較寬。綜合各國外資立法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 依各國的法律和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承擔保險責任的主管機構對投資者予以補償後 ,本國政府可代位取得該投資者所享有的對接受投資國的一切索賠權及其他權利,向接受投資國政府求償。
國際私人投資的國際法制度 作為調整國際私人投資關系的法律手段,不僅有上述國內法中的外國投資法、海外投資保險法等涉外經濟法,而且還有關於國際私人投資的國際法規范,它同國內法規范一樣,都是國際投資法的重要淵源,並共同構成國際投資法統一體系中相互聯系的不同組成部分。主要有:
①國際條約。包括雙邊的和多邊的投資保護協定和處理投資爭議的國際公約。②國際組織的決議、宣言及原則,如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行動綱領》、《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及《發展和國際經濟合作》的決議等。③國際慣例。有關國際投資的國際慣例也是調整國際投資的重要手段。④國際投資指南。又稱投資行動准則或跨國公司行動守則。其目的在於向跨越兩國以上經營業務的企業提供一定的行動准則,以避免企業活動同所在國發生糾紛。具體內容包括:企業活動與所在國政策的關系、企業的所有與經營支配權、情報公開、資金周轉、課稅、勞動、技術轉讓等等 。如1966年加拿大發表的《外國投資行動准則》、1972年太平洋地區經 濟理事會通過的《 關於國 際投資的太平洋地 區憲章》、國際商會發表的國際投資指南、1976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通過的《國際投資和多國企業宣言》等。雖然守則本身還只有規約性,不具有嚴格的法律拘束力,但一般認為至少通過政府間國際組織所決定的守則,應成為國家共同遵守的行為准則。隨著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形成和發展,國際投資行動守則在調整各國間私人投資關繫上,將起著更為現實而具體的作用,成為國際投資法的淵源之一。 國際投資法是指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其內容,主要包括國際投資的內容、效力、對外國投資的保護、鼓勵與限制、關於解決投資爭議的程序和規則以及海外投資保險等等。
——姚梅鎮著:《國際投資法》,第37頁,武漢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
國際投資法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分支,是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及有關外國投資保護與鼓勵的國內法規范和國際法規范的總稱。調整國際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特點表現在:(1)限於海外私人投資。(2)限於私人直接投資。(3)國際投資法是包括關於國際投資保護的國內法制和國際法制的一個完整的綜合的法律體系。
——姚梅鎮主編:《國際經濟法概論》,第362-363頁,武漢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
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具體來說,有如下主要特徵:1、國際投資法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2、國際投資法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3、國際投資法調整的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既包括國內法關系,又包括國際法關系。國際投資法的國內法部分包括資本輸入國的外國投資法和資本輸出國的海外投資法,國際投資法的國際法部分有雙邊投資公約和多邊投資公約。國際投資法還包括聯合國大會的規范性決議、國際慣例及國際法的其他輔助淵源等其他淵源。國際投資法的作用在於:(一)保護國際投資;(二)鼓勵國際投資;(三)管理外國投資。
——余勁松吳志攀主編:《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00—210頁
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具有如下主要特徵:(1)調整國際私人投資關系。廣義的國際投資關系,包括各國政府之間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與國家之間的資金融通關系,也包括各國私人跨越過境的投資關系,即國際私人投資關系。國際投資法調整對象限於後者。(2)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國際私人投資可以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國際私人簡介投資關系,一般由國際金融法和各國證券法等調整。(3)不僅調整各國私人跨越過境的投資關系,也調整外購私人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關系或海外投資者與其母國的關系。
——曾華群著:《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 1997年第1版 第256—265頁
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投資活動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投資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包含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涉外投資法或者對外投資法;涉及跨國投資問題的各類雙邊性國際條約、區域性國際條約和全球性國際公約;以及國際政府間機構指定的有關跨國投資活動的規范性文件等等。一國的涉外投資法,通常包含兩個基本方面:吸收外國投資的立法和向外國投資的立法,一般而論,發達國家的涉外投資立法側重於後一個基本方面,發展中國家的涉外投資立法則側重於前一個基本方面。
——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4年第1版 第282—307頁
國際投資法是當代國際經濟法體系中最活躍的領域之一,它指調整國際間私人直接投資關系以及保護外國投資的各種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的總稱,通常表現為資本輸入國和資本輸出國之間訂立的有關國際投資的雙邊協定、調整國際間私人直接投資的多變協定以及國際公約等國際法規范。
——曹建明、陳治東主編:《國際經濟法專論》(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頁
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間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國內法與國際法規范的總稱。1、國際投資法僅調整國際私人投資關系。2、國際投資法僅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不包括國際間間接投資關系。3、國際投資法所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既包括國內關系,也包括國際關系。4、國際投資法的主體與國際投資法的主體相一致,包括國家政府、國際組織、自然人和法人。有關國際投資的國內法方面的淵源可以分為資本輸入國的外國投資法制以及資本輸出國的對外投資法制;國際法方面的淵源包括國際間有關國際投資的雙邊條約、區域性多邊條約、世界性多邊條約、聯合國有關文件、國際慣例等。作為調整國際投資關系的法律手段,國際投資法對於保護、鼓勵和管制國際投資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無論是對東道國還是對投資者母國而言,國際投資法兼有積極性和消極性兩重性。一般而言,投資者母國通過國內法中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與東道國的雙邊協定及參加多邊條約來保護本國海外投資的安全,同時也通過國內立法或參加有關的區域性或世界性的條約對資本輸出加以限制。
——郭壽康、趙秀文主編:《國際經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第235-238頁
國際投資法即有關國際直接投資的法律制度的總稱,是調整國際直接投資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國內法規范和國際法規范的總稱,也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
孫南申:《國際經濟法》,河海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26頁
⑻ 國際投資學的基本概念
工場手工業的發展為對外貿易的繁榮准備了條件。商業繁榮導致市場競爭的加劇,驅使商人們去尋找新的原料供應地和新的外部世界市場。在英國早期的對外擴張中,商人與海盜是二位一體的。這些海盜活動給英國政府和商人自身帶來了巨大利潤,海盜也因此被國王賜給爵位而獲得政治地位,這進一步刺激了海外的擴張沽動。政府還成立了各種特許貿易公司(東印度公司,俄羅斯公司,東地公司)。批准成立各種股份制貿易公司既是政府聚財的手段,也是進行商業擴張,地理大發現和海上掠的工具。
國際投資的產生
19世紀70年代——一次世界,資本主義自由競爭過度到資本主義壟斷競爭階段,出現了大量「過剩資本」需要尋找出路(國際間接投資)。
20世紀初葉——20世紀80年代,國際間接投資與國際直接相結合,是國際投資發展階段。
20世紀80年代以後,以IT技術為代表的世界新技術革命,推動著世界經濟結構調整,國際投資快速發展。 是指各國(投資國與東道國)之間的投資;
是為獲取預期未來收益而將資本投 放到國外的活動;
是國際貨幣資本及國際產業資本跨國流動的一種形式;
可能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也可能是一種所有權關系。 (一),國際投資與國際資本流動,資本輸出
1,國際資本流動——指資本在國際間的轉移,輸出與輸入,即資本的跨國流動。它由於國家間為了某種經濟目的所進行的經濟交易而產生的。廣義理解:包括國際貨幣資本,國際商品資本和國際生產資本以及不斷相互轉化的綜合流動;俠義理解:指間接投資的貨幣資本(國際證券投資與國際長期信貸)與直接投資的實物資本的流動。國際資本流動的條件:外匯管制與國際金融市場。
2,資本輸出
資本輸出是資本過剩的國家或私人為了獲取高額利潤(或利息)和對外擴張而在國外進行投資或貸款。
資本輸出的類型:按資本輸出的主體不同分為私人資本輸出和國家資本輸出;按輸出資本類型的不同分為借貸資本輸出和生產資本輸出。
3,國際投資與國際資本流動,資本輸出的區別
國際投資與國際資本輸出的區別:
後者比前者在觀察同一現象時,其角度要更廣一些,包括的范圍要更大一些。國際直接投資和國際間接投資是國際資本流動的兩種主要形態,並在國際資本流動的范疇中,成為主要部分。國際投資的本質特徵在於它的贏利性,而國際資本流動只是交易性;
國際投資與資本輸出的區別:
資本輸出表現出不平等性質和單向性質;
國際投資表現出平等性質和雙向性質。
4,國際投資與國際資本流動的聯系
現代經濟理論一般認為,生產要素可以分為資本,土地,勞動力和技術等。資本要素在國際間流動是國際投資者進行國際投資的前提條件,否則,國際投資活動沒法進行;
國際投資的結果也會導致國際資本流動,比如,股利和紅利的迴流等。
(二),國際投資與國際貿易
1,國際投資與國際貿易的區別
國際投資是國際貨幣資本和國際產業資本跨國流動的形式;
國際貿易是商品與勞務的跨國流動;
國際投資活動在於價值增值;
國際貿易活動在於等價交換;
國際貿易活動出現很早(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
國際投資活動出現較遲(資本主義社會)。
2,國際投資與國際貿易的聯系
1,國際貿易發展,可帶動國際投資
以企業為例
2,國際投資可以反作用於國際貿易,投資可以帶動生產要素出口。
無論是向國外進行證券投資或貸款,還是直接投資中的貨幣資產的轉移,都會引起購買力向他國轉移,從而帶動本國商品的出口。
(三),國際投資與國際金融
1,區別
國際金融研究國際貨幣金融關系及其基本規律;
國際投資研究國際企業籌資的規律,資金運用規律和國際技術轉讓規律等;
國際金融活動是國際間的貨幣轉移,既包括國際投資活動引起的資本流動,又包括非投資活動引起的貨幣轉移;
國際投資活動除直接引起貨幣資產的轉移外還引起生產要素的國際轉移;
2,國際投資與國際金融的聯系
二者都涉及國際資本流動;
國際投資效果的大小或好壞 貨幣的流向 各國利率,匯率的變動 國際金融活動;
國際金融活動(利率與匯率)變動 國際投資活動的變動。
(四),國際投資與對外投資,利用外資的關系
國際投資是將本國資本投放世界上的其他國家,從投資國的角度,即為對外投資,從東道國的角度,即為利用外資。因此,世界各國的利用外資和對外投資的活動總和就構成國際投資。
⑼ 國際投資法為什麼僅調整國際直接投資
淺談國際投資法的法律制度(一)
目錄
一、國際投資法律制度的概論和特徵……………1
二、國際投資法的作用……2
三、我國的外資企業法律制度……………………3
四、海外投資及中國對海外投資的管理…………6
內容摘要:
國際投資始於資本主義發展時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國際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以及科學技術的發展,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尤其是國際直接投資更是發展成為國際投資的主要方式。1979年在中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利用外資、特別是利用外國直接投資發展我國經濟已成為我國經濟生活中的重要內容,外商投資企業是對我國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由於經驗嚴重不足,我國有關外資的立法和實踐也存在著許多有待完善和解決的問題。國際投資法以國際直接投資為調整對象,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了嚴謹而又頗具特設的體系,對於保護、鼓勵和管制國際直接投資具有重要作用.對於中國的經濟發展,國際投資對於中國的作用在經濟問題上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國際投資法作為調整投資關系的法律手段,國際投資法對於保護、鼓勵和管制國際投資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外資企業對中國帶來的經濟推進是在改革開放以來,是受人矚目的。中國在經濟大潮的推動下,國際投資法為中國的外企業的管理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中國在藉助國際投資法的制約下對外資的引進,有著長足的進步,當然外資企業也帶動了中國的經濟.依據國際投資法,中國對外資的管理也在不斷的改進著.
關鍵詞:國際投資經濟外資企業
國際投資是國際間資金流動的一種重要形式,是投資者為獲得一定經濟效益而將其資本投向國外的一種經濟活動。對特定國家來說,國際投資包括本國的對外投資和本國接受的外國投資.外國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在資本輸入國進行的投資,而境外投資或海外投資則是指資本輸出國的投資者在國外進行的投資。因此,國際投資主要是相對於國內投資而言的。國際投資是指資本的跨國流動,它是國際資金流動的一種基本形式,也是國際經濟合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對於這種形勢的出現,必然會有法律的制約,國際投資法的出現在若干年來,已經體現重要的效果,不同的觀點同樣也涉及到國際投資法的主體、對象、調整范圍及其淵源。雖然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也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
一、投資法律制度的概論與特徵
國際投資是國際間資金流動的一種重要形式,使投資者為獲得一定經濟效益而將其資本投向國外的一種經濟活動。對特定國家來說,國際投資包括本國的對外投資和本國接受的外國投資。因此,外國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在資本輸入國進行的投資,而境外投資或海外投資則是指資本輸出國的投資者在國外進行的投資。
目前對於國際投資的概念的理解較為流行的有廣義和狹義的分別,通常認為廣義的國際投資包括國際直接投資和國際間接投資,狹義的國際投資僅指國際間接投資。當然國際投資的種類也是這兩類。
國際投資法是調整國際間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國內法規於國際法規的總稱。據此,國際投資法的法律調整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國際投資法僅調整國際私人投資關系。所謂私人投資關系,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民間組織、企業團體的海外投資。因此官方投資關系並不屬於國際投資法的調整范圍,所謂官方投資是政府間或國際間組織與國家間的資金融通關系。
2。國際投資僅調整條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不包括國際間接投資關系。關於國際直接投資與國際間接投資的區別,我在前述國際投資的種類中已經提到了.
3.國際投資法所調整的國際私人直接投資關系既包括國內關系,也包括國際關系。主要體現為私人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及其法人、個人間以及同本國政府間的關系,也包括東道國與投資者母國政府間的關系。
4.國際投資法的主體與國際經濟法的主體相一致,包括國家政府、國際組織、自然人和法人,范圍非常廣泛。
社會經濟生活是各種社會關系構成的關系集合體。一種社會關系只有經濟立法調整社會國民經濟利益關系的法律關系,才能有效穩定和發展這種社會關系。
二、際投資法的作用
當然,國際投資法作為調整投資關系的法律手段,國際投資法對於保護、鼓勵和管制國際投資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一)保護國際投資的作用
國際投資對於有關國家的經濟發展乃至世界經濟的發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同時,也在國際投資中會存在一定的政治風險,會危及投資的安全和風險,所以,無論資本輸入國還是資本輸出國均力圖藉助於法律手段,對國際投資予以有力的法律保護,以維持有力的投資環境,保證國際投資的安全性與穩定性,促進國際經濟的正常交往與合作。
這些法律保護措施一般是由資本輸入國、資本輸出國單獨或共同採取的,屬於政府保證的性質。
(二)鼓勵國際投資的作用
法律對國際投資的保護,同時也是具有鼓勵和促進國際投資的作用。在國際投資法中,有些法律制度是專門為鼓勵外國投資而採用的,以使外國投資者可以獲得較大的利益或便利。在各個國家這種現象是極為普遍的,當然,也對投資者帶來的很好的收益。
直接鼓勵國際投資的法律措施主要表現在國家給投資者提供了很多各種的優惠政策,例如稅收優惠、財政優惠、行政優惠等等.這些有優惠措施主要規定了資本輸入國和資本輸出國的國內立法中,像發展中國家,例如向我們國家,對國外的投資者給於不同曾讀上的優惠待遇,包括對外國企業給與減免所得稅優惠,對外國投資企業生產所要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原材料減免關稅,允許外國投資企業加速折舊,允許合營企業中的外國投資者一方先行回收投資,對投資者給與投資補助金或低息貸款,簡化外國人出入境和貨物進出口手續,以及簡化投資審批程序,等等,一般說來,稅收優惠是各種優惠措施中的中心。各個國家之間締結的避免雙重征稅的條約,對於鼓勵國際投資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管理外國投資的作用
當然,外國投資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如果對其採取放任的態度,或疏於管理,就會對資本輸入國的經濟發展乃至國際經濟的發展帶來不利影響,如經濟畸形發展,民族工業受損,經濟命脈都到控制,環境受到污染,資源遭到破壞,等等,所以國際投資法管理外國投資的主要法律手段。
三、國際投資法的外資企業法律制度
外資法是指資本輸入國制定的關於調整外國私人直接投資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依次為根據,我來簡單的談論中國.
當然,為了鼓勵外商到中國投資,中國自1979年以來相繼制定頒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一批外資法規,運用法律手段來調整和管理外國投資,根據這些法規建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對中國經濟的發展已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由於立法體系的弊端使中國的外資立法存在的問題日漸顯露,特別是國際投資法的最新發展更使中國的外資立法面臨著嚴重的挑戰。
(一)外資企業在中國的體現
早在1978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採取多種形式利用外資和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以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我國自1980年以來,相繼建立了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省5個經濟特區,開放沿海14個港口城市,建立了沿海經濟開放區,1990年又宣布在上海建立驅動經濟開發區,形成了沿海開放地帶。對外開放外圍,正由南向被逐步推進,對外開放的深度,正由東向西縱深發展,已經形成了全國規模的外引內聯、東西相貫、南北並進的多層次、全方位的對外開放的新格局.這么多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我國不斷改善和優化軟硬投資環境,並逐步完善涉外經濟立法和外資立法,例如,1986年的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任免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4月14日公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我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時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形成的,是我國國家對外資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依據,也是外國投資者來我國進行投資舉辦外資企業的法律保障。
根據我國《外國企業法》第2條規定,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的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又是發展中國家,因而,在外資政策和外資立法上,兼又社會主義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外資法的共同點,並具有中國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