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依照國際法,邊界爭端應通過什麼方式解決
依照國際法,邊界爭端應通過談判 、國際仲裁 、國際司法程序的方式解決。
邊界爭端是指相鄰國家在邊界(含水域邊界)劃分、邊界位置、走向的主張不同而引起的爭議或發生的事件。屬於國際爭端范疇。由領土歸屬、邊界走向等涉及國家領土主權完整及重大利益的問題引起。嚴重的邊界爭端往往是引起武裝沖突甚至戰爭的直接原因。
中國解決邊界爭端的目標:
1、維護主權和領土完整。無論邊界爭端因何而起,中國首先考慮的目標是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是事關國家利益和民族情感的最重大事件,也是處理紛爭化解矛盾的最基本底線;
2、睦鄰友好和互利共贏。針對原因復雜、處理棘手而一時難以化解的邊界爭端,睦鄰友好和互利共贏是第二位目標,因為爭取良好的周邊環境和友好的國際關系更有利於雙方的和平與發展,從而使得問題的解決更有時空上的緩沖餘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國界法》第七條 在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有關軍事機關組織、指導、協調陸地國界及邊境的防衛管控、維護社會穩定、處置突發事件、邊防合作及相關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各自任務分工,警戒守衛陸地國界,抵禦武裝侵略,處置陸地國界及邊境重大突發事件和恐怖活動,會同或者協助地方有關部門防範、制止和打擊非法越界,保衛陸地國界及邊境的安全穩定。第三條 陸地國界是指劃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陸地鄰國接壤的領陸和內水的界限。陸地國界垂直劃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陸地鄰國的領空和底土。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國界內側一定范圍內的區域為邊境。
❷ 國際貿易爭端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一、友好協商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好途徑,但這種辦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調解在爭議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出面從中調解。 實踐表明,這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的途徑。 我國仲裁機構採取調解與仲裁相結合的辦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其具體做法是:結合仲裁的優勢和調解的長處,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或之後,仲裁庭可以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對受理的爭議進行調解解決。 如調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繼續進行仲裁,直到作出終局裁決。 三、仲裁爭議所涉及到的金額巨大或後果嚴重,雙方都不肯作出較大讓步,雖經長期反復協商、調解仍不能解決問題;或者一方態度不好,有意毀約,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則只有採取仲裁。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員做裁判,對雙方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 仲裁員的裁決是有約束力的。 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可根據勝訴方的要求,出面強制敗訴方執行仲裁裁決。 四、訴訟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後,通過協商和調解均不能解決,或爭議所涉及的金額巨大或後果嚴重,合同中又沒有簽訂仲裁條款,則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申請判決。 訴訟須按訴訟程序法,判決按實體法進行,一旦法院判決了結果,則必須執行。❸ 國際爭端的解決
解決國際爭端分為和平解決方法和強迫解決方法。 和平解決方法,是指以武力以外的手段或方法解決國際爭端,即用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來解決國際爭端。政治方法是指談判、協商、調查、斡旋、調解、和解等方法;法律方法是指仲裁和司法解決爭端的方法。
談判或協商: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為了有關沖突、矛盾或爭端得到諒解或解決.而進行的直接交涉或接觸,包括澄清事實,闡明觀點,消除隔閡和誤會,增進相互了解和信任,以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法。在國際實踐中,談判或協商是解決國際爭端最經常使用的和平方法。
調查:指在特別涉及對事實問題發生分歧的國際爭端中,有關爭端當事國同意一個與爭端沒任何關系的第三方,通過一定的方式調查有爭議的事實,查明是否存在爭端當事國所聲稱的情勢,以有助於合理解決爭端的一種方法。
斡旋或調停:是除談判或協商以外最經常使用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政治方法,是指在爭端當事國之間不能通過直接或協商解決爭端時,第三國善意地主動或應爭端當事國的邀請進行有助於促成爭端當事因直接談判、協助爭端當事國解決爭端的方法。
和解:是指爭端當事國通過條約或其他形式同意或商定把它們之間的爭端提交給一個由若幹人組成的委員會,委員會通過對爭端事實的調查和評價,向爭端當事國澄清事實.井在聽取各方意見和作出促使它們達成協議的努力後,提出包括解決爭端建議在內的報告的一種爭端解決方法。
仲裁:是指爭端當事圍達成協議同意將它們之間的爭端交由自己選任的仲裁員來裁判並承諾服從裁決的一種國際爭端解決方法。
司法解決:是一種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是指爭端當事國把它們之間的爭端提交給一個事先成立的、由獨立的法官組成的國際法院或國際法庭,根據國際法對爭端當事國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決。 強迫解決的方法,是指一個國家為了使另一個國家同意它所要求的對爭端解決和處理,而採用某些帶有強制性的解決措施。強迫解決方法一般認為包括反報、報復、平時封鎖、干涉等爭端解決方法。
戰爭與非戰爭的武裝行為:傳統國際法肯定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的合法性,因而國家間發生爭端時,把戰爭也列為解決爭端的合法手段之一。事實上,能夠和樂於發動戰爭去解決與其他國家間的爭端的,主要是一些大國或強國。這種強制方法反映了一種強權政治,它是以侵略和掠奪弱小民族為特徵的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的工具。按照1928年《巴黎非戰公約》和1945年《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在國際法上已否定了戰爭作為解決國家爭端的合法性。
反報:是指一國對另一國某種不禮貌、不善良、不公平或不適當的行為以同樣或類似行為作為反擊,即以一個有害行為反擊另一個有害行為。受到反報的國家改變了其行為,一切反報行為必須立即停止。 國際實踐中,反報通常是在本國的公民或在外國的本國僑民在貿易、航運、關稅政策等經濟和法律問題上遭到歧視或不公平待遇的情況下採取的。同時,反報還適用於國家之間的外交或領事關系中。如一國限制他國的某類商品進口,會招致他國採取相應的回報措施;又如一國驅逐另一國的外交官,該另一國往往也以驅逐對方的外交官作為回報等。
報復:是指一國例外地被准許對另一國所採取的有害行為或其他國際不法行為,以迫使後者同意接受由其自己的國際不法行為所產失爭端的滿意解決。報復與反報的主要區別在於反報與國際不法行為的實際存在無關,而報復則必須以另一國的國際不法行為的實際存在為本國行為的基礎。報復雖有積極報復和消極報復之分,但都必須與所受損害和為取得賠償所需要的強製成比例。 報復可採用多種形式,如停止執行某些條約、扣押對方船隻和財產、禁運等。積極的報復是指那些在通常情況下可以構成國際不法行為的行為,如在本國港口扣留對方的船隻。消極的報復是指拒絕履行在通常情況下應予履行的行為,如不履行條約義務、不償還債務等。根據國際慣例,報復針對的是國際侵權行為,這是完全正當的。但是,如果事先並未要求作出不法行為的國家進行賠償或補救,或者報復行為「超出」了所受損害的程度,這種報復則是不正當的。報復不得使用武力,更不得佔領他國領土,報復行為只能在本土范圍內進行,不得超出本國領土范圍。
平時封鎖:是指一國在和平時期以軍事力量阻止船舶進出另一國的港口或領海,以迫使被封鎖困接受前者所提出的解決爭端條件的行為。
干涉:是指第三國國用強制性的方法,特別是以武力手段介入成干預他國內部事務的處理。第三國可以是一個國家,也可以是多個國家。干涉的方式一般表現為:干涉國對爭端一方或雙方發出文告,專斷地要求爭端當事國按照某種方式解決爭端。因此,干涉是同現代國際法所確立的不幹涉原則相違背的,也是現代國際法禁止的方法。
❹ 國際經濟爭端的解決辦法有哪些各自有何特點
友好協商或者仲裁。我們公司剛有個結束的爭端是協商解決的。推薦協商。可能會損失些錢,但是國際貿易很注重聲譽。對於這種解決方式,最好要有理有據,且有業內在行的談判高手助陣。最好有人唱白臉有人唱紅臉。仲裁是個兩敗俱傷的解決方法。舉英國仲裁的例子。律師費高的一塌糊塗,而且時間可以拉長到半年到兩年甚至更長。作為我們這些非本土人士是絲毫不佔優勢的。我們耗不起。而且如果你輸的話不但要承擔自己的律師費還要承擔對方的律師費還是私了吧,仲裁是最無奈的選擇了。
國際經濟爭端是指國際經濟法主體國際經濟法主體是指在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關系中可以享受權利及承擔義務的法律人格者,又稱國際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或當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
國際經濟爭端因其參加的主體、以及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不同而有不同特點。在此,以國際經濟關系的參加者為標准,國際經濟領域內的爭端可以分為以下幾種:不同國家的國民之間的國際經濟爭端。這類爭端一般產生於不同國家國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間因貨物買賣、技術轉讓、投資、工程承包等跨國經濟活動過程中。
不同國家的國民是國際經貿活動的直接參加者,國際經濟爭端多發生於此類當事人之間。該類爭端一般為當事人之間在國際經貿合同的解釋或履行中發生,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是非契約性爭端,如由於侵權行為所產生的糾紛。但無論是契約性爭端,還是非契約性爭端,共同的特點是:爭端各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
❺ 傳統國際法中強制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有
法律分析:一、戰爭或非戰爭武力解決方法 現代國際法確立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基本原則,使用戰爭或武力解決爭端是被禁止的。武力只能在符合《聯合國憲章》的條件下才能運用。因此戰爭或非戰爭武力解決不再成為解決爭端的合法方式。二、平時封鎖 平時封鎖是指和平時期一國的海軍對另一國的海岸進行封鎖,禁止有關船隻的出入。平時封鎖只能作為由安理會決定的,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所必要時採取的一種措施,而不能是一種國家解決爭端採用的合法方式。三、干涉 這種方式因違反不幹涉內政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在現代國際法中也不能被認為是合法的。四、反報 反報是指一國對於他國的不禮貌、不友好但不違法的行為,採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禮貌、不友好但不違法的行為予以回報。如一國對於本國公民或僑民在他國受到的不公平或歧視性待遇進行反報;一國的貿易、航運、關稅等問題上對於其在他國遭到不平等待遇的反報;一國對其外交官被駐在國驅逐的反報等。五、報復 報復是一國對於他國的國際不法行為,採取與之相應的措施作為回應。報復以前主要被認為是一種迫使對方接受對其國際不法行為引起爭端的解決,現在更多地被認為是一種對於不法行為的對抗。報復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包括停止執行某些條約;扣押對方船隻和財產;實行貿易禁運等。
法律依據:《聯合國憲章》 第一條 聯合國之宗旨為: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並為此目的: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二、發展國際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系,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三、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❻ 國際技術貿易合同中爭端的解決方式是什麼
有和解,調解,仲裁以及司法訴訟四種方式。
1、和解。
和解,是指合同當事人願意通過友好協商,在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彼此做些讓步,承擔一定的責任或損失,使爭端得以解決的一種方式。
和解方式解決合同分歧或爭議,一般要具備三個條件:
(1)雙方保持著良好關系,自願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
(2)分歧或爭議的金額不大。
(3)所達成的諒解或協議能夠自願執行。
2、調解。
調解,是指邀請第三者介入,從中協助當事人解決合同分歧或爭端的一種方式。在國際技術貿易中,協助解決爭端的調解人有兩種:一種是有關方面的專家;另一種是仲裁機構。
3、仲裁。
仲裁,是合同當事人通過書面仲裁協議或者提交仲裁的協議,約定將分歧或爭端提交約定的仲裁機構解決的方式之一。
4、司法訴訟。
司法訴訟也是解決國際技術貿易爭端的一種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一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❼ 國際貿易糾紛如何解決
處理國際貿易爭端的常規途徑可以歸納為四條:
(1)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這樣雙方達成協議,就可以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糾紛,這是解決糾紛的最佳途徑;
(2)通過第三方調解。在國際貿易爭端中,很大程度上是通過這種談判來解決的。
(3)如果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根據仲裁協議提交仲裁解決。仲裁庭是指當事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爭議後,達成書面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當事雙方同意的第三方審理,作出裁決裁決具有終局性,對各方都有約束力。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提請法院執行。當事人享有選擇仲裁員、選擇仲裁地點、仲裁語言和使用法律的自由。
如果你不知道國際貿易糾紛如何解決,可以問問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比較專業的律師團隊,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團隊,深圳的馬霏律師團隊,都是國際貿易方面做的比較好的律師團隊。
(4)當事人還可就開庭審理、提交證據和陳述意見等事項達成一致,設計符合其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與司法訴訟相比,仲裁更具靈活性,選擇自由更多。無仲裁協議的,可以訴諸法律程序解決。因為國際貿易爭端當事方的國籍不同,其住所和合同締結地、履行地都可能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一旦發生爭端,應由哪一國管轄這一問題就非常重要。審判效果有司法手段保證。缺陷是判決效力具有區域性。涉外訴訟,相對於協商、調停和仲裁而言,應是最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