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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已批准了哪些國際公約以下

發布時間:2023-01-19 05:58:17

『壹』 我國簽署的國際公約有哪些

國際法生物多樣性公約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中立條約渥太華禁雷公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羅馬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反導條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南極條約特定常規武器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濕地公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上海公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巴塞爾公約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日內瓦公約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聯合國憲章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國際法院規約非洲無核武器區條約關於防止劫持飛機的三個國際公約世界版權公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關於月球的兩個國際間文件京都議定書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保護文化內容和藝術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戰爭遺留爆炸物議定書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殘疾人權利公約里斯本條約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沖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婦女與科學承諾憲章中美聯合公約

『貳』 我國已加入的國際公約有哪些

<<制止恐怖主義爆炸的國際公約》<<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全球努力打擊恐怖主義的宣言》>>,消滅國際恐怖主義》。《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 《關於國際恐怖主義的全面公約 <<東盟反恐公約>>

『叄』 中國批準的國際勞工公約有多少個

中國批准加入的國際勞工公約

一、1984年我國政府承認國民黨政府(1930-1947)批準的14個國際勞工公約,嗣後又批准了幾個勞工公約。舊中國的14個是:
(1)《確定準許兒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齡公約》(1920年第二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7號公約),主要內容:凡兒童在14歲以下者不得受僱傭或工作於船舶上。
(2)《農業工人的集會結社權公約》(1921年第三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11號公約)主要內容:承允保證使從事農業的工人取得與工業工人同等的集會結社權。
(3)《工業企業中實行每周休息公約》(1921年第三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14號公約)主要內容:工業工作中每周休息1日(每日8小時,每周48小時)。
(4)《確定準許使用未成年為扒炭工或司爐工的最低年齡公約》(1921年第三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15號公約)主要內容:凡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僱傭或工作在船舶上充任扒炭工或司爐工。
(5)《在海上工作的兒童及未成年人的強制體格檢查公約》(1921年第三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16號公約)內容:任何船舶對於18歲以下兒童或未成年人的使用,應以提出證明其適宜於此種工作並經主管機關認可的醫生簽字的體格檢查證明書為條件。
(6)《本國工人與外國工人關於事故賠償的同等待遇公約》(1925年第七屆國際勞工大會通地第19號公約)主要內容:本國工人與外國工人關於事故賠償的同等待遇。
(7)《海員協議條款公約》(1926年第九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22號公約)主要內容:關於海員協議條款的若干提議。
(8)《海員遣返公約》(1926年第九屆國際勞工大會第23號公約)主要內容:凡海員被迫登岸者應享有被送回本國或其受僱傭的港口或船舶開航的港口的權利。
(9)《制訂最低工資確定辦法公約》(1928年第十一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26號公約)內容:為那些無從用協議或其他辦法規定有效工資行業的工人確定最低工資率。
(10)《航運的重大包裹標明重量公約》(1929年第十二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27號公約)主要內容:凡在會員國境內交付總重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任何包裹或物件,由海道或內河運送的,應標明其總重量於包裹或物件外面。
(11)《船舶裝卸工人傷害防護公約》(《防止碼頭工人事故公約》)(1932年16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32號公約)內容:關於船舶裝卸工人防護的若干提議。
(12)《各種礦場井下勞動使用婦女公約》(1935年第十九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45號公約)主要內容:任何礦場井下勞動不得使用女工。
(13)《確定準許使用兒童於工業工作的最低年齡公約》(1937年第二十三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59號公約)主要內容:15歲以下兒童不得受僱傭或工作在任何公營或私營工業企業。
(14)《對國際勞工組織全體大會最初28屆會議通過的各公約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該公約所賦予國際聯盟秘書長的若干登記職責今後的執行事宜有所規定並因國際聯盟的解散及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修正而將各該公約一並酌加修正公約》(《最後條款修正公約》)(1946年第二十九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80號公約)主要內容:最初28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各個公約文本內凡遇「國際聯盟秘書長」字樣的改為「國際勞工局局長」,凡遇「秘書處」字樣的改為「國際勞工局」等。

二、新中國後來批準的:
(1)1987年批準的《殘廢人職業康復與就業公約》(1983年第六十九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159號公約)主要內容:為各類殘疾人提供適當的職業康復措施。增加殘疾人就業機會。
(2)1990年批準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1951年第三十四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100號公約)主要內容:要求通過國家法律、法規確定工資標準的辦法等,在全體工人中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3)1990年批準的《三方協商促進貫徹國際勞工標准公約》(1976年第六十一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144號公約)主要內容:會員國承允保證國際勞工組織活動有關事宜應在政府、僱主、工人代表之間進行有效協商。
(4)《勞動行政管理公約》2001.10.27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頒布實施。 《勞動行政管理公約》1978年6月26日經第64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並於1980年10月11日生效。

『肆』 對於國際勞工組織的國際公約,我國批准了哪些

2006103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1981年《職業安全和衛生及工作環境公約》的決定

2006062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96年議定書》的決定

2006042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入《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的決定

http://202.99.23.199/home/begin.cbs

『伍』 到至今為止,我國已簽約了哪些國際公約

截止至2019年我國簽約的國際公約有:

1、《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是聯合國主持下制定的第一個關於人權問題的國際公約,於1948年12月9日在巴黎舉行的聯合國大會第3屆會議第260A號決議通過,1951年1月12日生效,有效期10年。嗣後公約對未聲明退約的締約國繼續有效,以5年為一期。

中國於1983年加入該公約,但對公約第9條(規定締約國間關於公約的解釋、適用或實施的爭端,經爭端一方請求,應提交國際法院)予以保留。

2、《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1979年12月18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由聯合國大會通過。1981年9月3日在第二十個國家批准這項公約之後,它作為一項國際公約開始生效。到1989年公約誕生十周年之後,已有將近100個國家同意受其條款的約束。

至2006年3月止,該條約有183個成員國。1981年9月3日,《公約》對中國生效,中國成為《公約》最早的締約國之一。至今,中國已提交6次國家報告。

公約的成員國須承諾履行一系列的措施,中止一切形式對婦女的歧視,包括:確保當地法制男女平等;設立機構有效保障婦女免受歧視;消除個人、組織、企業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

3、《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

1951年6月29日國際勞工組織大會第三十四屆會議通過。1953年5月23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締約國為126個。男女平等是聯合國始終堅持的原則。

《聯合國憲章》宣布各會員國決心重申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為保障男女平等的權利,尤其是保證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國際勞工組織大會通過了這個公約。公約規定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則。

中國於1990年9月7日批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同年11月2日該公約對中國生效。

4、《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適用於全世界的兒童,即18歲以下的任何人。 聯合國1989年11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第25號決議通過,是第一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於1990年9月2日在世界生效。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批准了《兒童權利公約》,從此《兒童權利公約》成為我國廣泛認可的國際公約。 截至2015年10月,締約國為196個。該公約旨為世界各國兒童創建良好的成長環境。

5、《就業政策公約》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批准國際勞工組織1964年第四十八屆大會通過的《就業政策公約》。

『陸』 截至2022年11月我國已批準的國際勞工公約幾個

截至2022年11月我國已批準的國際勞工公約28個。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截止於2022年11月21日中國批準的國際勞工組織基本公約數量達到7項,批準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總數達到28項。

『柒』 我國已經加入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主要有哪些

我國已加入了大部分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條約,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公約)與TRIPS。

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管理的國際多邊條約為例,WIPO宣布其管理著26個國際多邊條約(其中包括WIPO公約)。

除WIPO公約之外,這些公約按其作用又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關於各類知識產權具體保護標準的條約,共15個;第二類是關於知識產權國際注冊管理的條約,共6個;第三類是關於對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予以分類的條約,共4個。

第一類條約包括:(以條約通過日期的次序排列)

1、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strial Property《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於1883年締結,適用於最廣義的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實用新型 、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地理標志(產地標記和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

我國於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為巴黎聯盟成員國,是該聯盟第96個成員國。

2、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1886年通過。

公約為作者、音樂家、詩人以及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依什麼條件由誰使用的手段。

1992年10月15日,我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3、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s of Source on Goods《制止商品來源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簡稱《(產地標記)馬德里協定》,1891年締結。

根據本協定,凡帶有虛假或欺騙性產地標記、直接或間接把締約國之一或該締約國的一個地方標為原產國或原產地的商品,必須在進口時予以扣押或禁止其進口,或對其進口採取其他行動和制裁手段。

4、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簡稱《羅馬公約》,1961年締結,確保對表演者的表演、錄音製品製作者的錄音製品和廣播組織的廣播節目予以保護。

5、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製品公約》,簡稱《錄音製品公約》或《唱片公約》,1971年通過。

公約規定,每一締約國均有義務為屬於另一締約國國民的錄音製品製作者提供保護,以禁止未經製作者同意而進行復制,禁止進口此類復製品(如果這種復制或進口以向公眾發行為目的),並禁止此類復製品向公眾發行。

我國於1993年1月5日加入該公約,1993年4月30日公約對我國生效。

6、Brussel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Distribution of Programme-Carrying Signals Transmitted by Satellite《發送衛星傳輸節目信號布魯塞爾公約》,簡稱《布魯塞爾公約》或《衛星公約》,1974簽訂。

公約規定,每一締約國均有義務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未經許可向其領土或從其領土發送衛星傳輸的節目信號。

7、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保護奧林匹克會徽內羅畢條約》,簡稱《內羅畢條約》,1981年通過。

參加《內羅畢條約》的所有國家均有義務保護奧林匹克會徽,制止未經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許可將其用於商業目的(如廣告中、商品上、作為商標等)的行為。

8、Washington Treat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Respect of Integrated Circuits《關於集成電路知識產權的華盛頓條約》,簡稱《華盛頓條約》或《集成電路條約》,1989年5月26日訂於華盛頓,未生效,但TRIPS規定其成員必須遵守該條約的第2條至第7條、第12條以及第16條中的部分規定。

我國於1990年5月1日簽署了該條約。

9、Trademark Law Treaty (TLT)《商標法條約》(TLT),1994年締結,宗旨是統一和簡化國家和地區商標注冊的程序。

我國於1994年10月28日簽署了該條約。

10、WIPO Copyright Treaty《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1996年締結,屬於《伯爾尼公約》所稱的特別協議,涉及數字環境中對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護。

我國於2007年3月9日加入該公約,2007年6月9日公約對我國生效。

11、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1996年締結,涉及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的知識產權,特別是數字環境中的知識產權。

我國於2007年3月9日加入該公約,2007年6月9日公約對我國生效。

12、Patent Law Treaty《專利法條約》(PLT),2000年通過,宗旨是協調並簡化國家和地區專利申請和專利的形式程序,使這些程序更加方便用戶使用。

13、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商標法新加坡條約》,簡稱《新加坡條約》,2006年締結。《新加坡條約》以1994年《商標法條約》為基礎,但適用范圍更廣,而且還處理通信技術領域近期出現的一些問題。

我國於2007年1月29日簽署了該條約。

14、Beijing Treaty on Audiovisual Performances《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由2012年6月20日至26日在北京舉行的保護音像表演外交會議通過,涉及表演者對視聽表演的知識產權。

我國於2012年6月26日簽署了該條約,2014年7月9日批准加入。

15、Marrakesh Treaty to Facilitate Access to Published Works for Persons Who Are Blind, Visually Impaired or Otherwise Print Disabled (MVT)《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MVT),簡稱《馬拉喀什條約》,2013年6月27日通過,2016年9月30日該條約生效。

《馬拉喀什條約》為締約方設定了為視障者和其他閱讀障礙者規定強制性限制與例外的義務,並有相應的靈活性。

我國於2013年6月28日簽署了該條約,但尚未批准。

第二類條約共6個。這些條約是關於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等知識產權國際注冊或國際申請的契約。

依據這些契約,所有的締約方尋求這些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時,能極大地降低投入的人力與物力,降低其各項國際申請和國際文件呈報時的成本與時間,從而極大地促進這些知識產權的開發與保護。這些條約包括:(以條約生效日期的次序排列)

1、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簡稱《(商標)馬德里協定》,1891年簽訂。

我國於1989年7月4日加入該協定,1989年10月4日協定對我國生效。

2、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strial Designs《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簡稱《海牙協定》,目前有兩個文本有效——1999年文本和1960年文本。

3、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簡稱《里斯本協定》,1958年於葡萄牙里斯本簽訂。

4、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專利合作條約》(PCT),1970年締結。

我國於1993年10月1日加入該條約,1994年1月1日條約對我國生效。

5、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re《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簡稱《布達佩斯條約》,1977年締結。

我國於1995年4月1日加入該條約,1995年7月1日條約對我國生效。

6、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簡稱《馬德里議定書》,1989年簽訂。

我國於2000年5月4日加入該議定書,2000年8月4日議定書對我國生效。

第三類條約共4個,這些條約確定了專利、商標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各自下屬類別的分類,並以此確定了易於檢索的索引。

這些分類標准能夠將專利、商標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信息,整理為更易於管理的形式。 這些條約包括:

1、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簡稱《尼斯協定》,1961年生效。

我國於1994年5月5日加入該協定日內瓦文本,1994年8月9日協定對我國生效。

2、Locarno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strial Designs《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簡稱《洛迦諾協定》,1971年生效。

我國於1996年6月17日加入該協定,1996年9月19日協定對我國生效。

3、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簡稱《斯特拉堡協定》,1975年生效。

我國於1996年6月17日加入該協定,1997年6月19日協定對我國生效。

4、Vienna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簡稱《維也納協定》,1985年生效。

『捌』 我國已加入的國際公約有哪些

《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7月14日斯德哥爾摩)(我國1980年6月3日加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67年7月14日斯德哥爾摩)(我國1985年3月19日加入)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71年7月24日於巴黎修訂) (我國1992年10月15日加入)
《世界版權公約》(1971年7月24日於巴黎修訂) (我國1992年10月15日或30日加入)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製品公約》(1971年10月29日)(我國1993年4月加入)
《專利合作條約》(1970年6月19日華盛頓)(我國1994年1月加入)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4年) (我國2001年12月11日加入)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1996年)(我國2006年12月29日加入)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1996年)(我國2006年12月29日加入)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我國2006年12月29日批准)

『玖』 中國簽署的《聯合國公約》究竟有多少

1,《國際法院規約》

2,國際人權公約 :
該公約包括《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等一系列人權領域的公約、協議和議定書。目前中國已經加入了其中的25項,分別是:
<1>.《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7年簽署,2001年批准,同年生效。)
<2>.《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1981年加入,1982年生效。)
<3>.《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1983年批准,同年生效。)
<4>.《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1983年加入,同年生效。)
<5>.《反對體育領域種族隔離國際公約》(1987年簽署,1988年生效。)
<6>.《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1990年批准,同年生效。)
<7>.《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980年加入,同年生效。)
<8>.《兒童權利公約》(1992年批准,同年生效。)
<9>.《〈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2002年批准,2003年生效。)
<10>.《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約》(2002年批准,2003年生效。)
<11>.《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1986年批准,1988年生效。)
<12>.《就業政策公約》(1997年批准,1998年生效。)
<13>.《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1982年加入,1982年生效。)
<14>.《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1982年加入,同年生效。)
<15>.《(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1987年批准,1988年生效。)
<16>.《最低就業年齡公約》(199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同時聲明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17>.《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同時聲明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18>.《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沖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2001年由常駐聯合國代錶王英凡大使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
<19>.《殘疾人權利公約》(第一批簽署的國家之一,2008年生效)
<20>.《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1956年批准,1957年生效。)
<21>.《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1956年批准,1957年生效。)
<22>.《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1956年批准,1957年生效。)
<23>.《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1956年批准,1957年生效。)
<24>.《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的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1983年加入,1984年生效。)
<25>.《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的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1983年加入,1984年生效。)
中國加入的其它有關人權的公約,還有:
<1>.1921年《農業工人的集會結社權公約》(1984年承認,並生效)
<2>.1921年《工業企業中實行每周休息公約》(1984年承認,並生效)
<3>.1925年《本國工人與外國工人關於事故賠償的同等待遇公約》(1984年承認,並生效)
<4>.1928年《制定最低工資確定辦法公約》(1984年承認,同年生效)
2010年12月23號,聯合國《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公約》正式生效,中國表示拒絕加入這一公約。

3,海洋公約
<1>.1948年《國際海事組織公約》(1973年認可並生效)
<2>.1949年《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1952年認可,1957年生效,保留第十條)
<3>.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1994年加入,1995年生效)
<4>.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1980年加入並生效)
<5>.1972年《防止傾倒廢物和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85年加入)
<6>.1973年《干預公海非油類物質污染議定書》(1990年加入並生效)
<7>.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5年簽署,1980年核准)
<8>.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1980年簽署,1985年生效)
<9>.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2年簽署,1996年生效)
<10>.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1988年簽署,1992年生效,不接受第16條第一款)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目前尚未加入《大陸架公約》。

4,《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5,國際反恐公約
截止2010年,聯合國13項關於反恐的國際公約全部在中國獲得通過,但不接受其中的某些條款。這些公約分別是:
<1>.1963年《飛機公約》(1978年加入,1979年生效)
<2>.1970年《非法劫持公約》(1980年中國加入並生效)
<3>.1971年《民航公約》(1974年加入,同日生效)
<4>.1973年《外交代表公約》(1987年加入並生效,不接受第13條1款)
<5>.1979年《劫持人質公約》(1993年生效)
<6>.1980年《核材料公約》(1989年生效,聲明不受公約第十七條第二款)
<7>.1988年《機場議定書》(1988年批准)
<8>.1988年《海事公約》(1991年批准,聲明保留第十六條第一款)
<9>.1988年《固定平台議定書》(1991年批准)
<10>.1991年《關於在可塑炸葯中加添識別劑以便偵測的公約》(同年通過)
<11>.1997年《制止恐怖主義爆炸事件的國際公約》(2001年批准)
<12>.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2006年批准)
<13>.2005年《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2010年批准)
目前,各成員國正在就第14項國際條約,即「關於國際恐怖主義的全面公約草案」進行協商。

6,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公約
<1>.1970年《核不擴散條約》(1992加入,同時生效。)
<2>.1971年《禁止生物武器公約》(1984年加入並生效)
<3>.1993年《化學武器公約》(1996年批准)
<4>.1996年《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1996年簽署,但尚未正式批准)

7,環境公約
我國簽署的聯合國重要環境公約有:
<1>.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1990年加入並生效)
<2>.1985年《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1989年加入並生效)
<3>.1990年《經修正的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91年加入,1992年生效)
<4>.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年簽署,1993年批准)
<5>.1992年《氣候變化公約》(1992年簽署,1993年批准)
<6>.1994年《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1994年簽署,1997年批准)
<7>.1997年《京都議定書》(1998年簽署,2002年核准)
<8>.2001年《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1年簽署,2004年生效)

8,《國際衛生條例》

9,教育、文化、科學事業公約 :
<1>.1886年《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2年加入並生效,聲明享有附件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的權利)
<2>.1945年《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組織法》(1946年簽署)
<3>.1954年《關於發生武裝沖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及其《議定書》(1999年批准)
<4>.1967年《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和其它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1984年加入)
<5>.1967年《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80年加入,並生效)
<6>.1971年《世界版權公約》(1992年加入,聲明享有五條之三、四的權利)
<7>.1971年《保護唱片製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復制公約》(1993年加入)
<8>.1972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85年批准,次年生效)
<9>.1972年《外空物體所造成損害之國際責任公約》(1988年加入,隨即生效)
<10>.1989年《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1990.5.1 簽署)
<11>.2003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2004年加入)

10,其他公約
<1>.1907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1993年承認,同年生效)
<2>.1956年《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1984年認可並生效)
<3>.1976年《東南亞友好條約》(003年十屆人大常委會議決定加入,2003.10.8簽署並生效)
<4>.1982年《亞太發展中心章程》(1983.2.18 生效)
<5>.1986年《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1986簽署,1987年核准,不接受第11條第2款)
<6>.1986年《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1986年簽署,1987年核准,不接受第10條2款、第13條2款)

『拾』 中國已參加25項國際人權條約

1、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權安全公約
2、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3、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4、制止恐怖主義爆炸事件的國際公約
5、世界人權宣言
6、1949年8月12日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
7、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
8、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
9、1949年8月12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10、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11、1949年8月12日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12、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3、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14、《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15、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16、兒童權利公約
17、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
18、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
19、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20、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
21、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22、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
23、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24、殘疾人權利公約
25、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沖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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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我國已批准了哪些國際公約以下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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