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君主立憲制國家有哪些國家
目前世界上實行君主立憲制的國家有38個,分別是:
亞洲:
馬來西亞 ( 最高元首:蘇丹端姑阿都哈林)
柬埔寨王國(國王:諾羅敦·西哈莫尼)
泰王國(國王:普密蓬·阿杜德)
不丹王國(國王:吉格梅·凱薩爾·納姆耶爾·旺楚克)
巴林王國(國王:哈馬德·本·伊薩·阿勒哈利法)
約旦哈希姆王國(國王:阿卜杜拉二世)
科威特國(埃米爾:薩巴赫·艾哈邁德·賈比爾·薩巴赫)
日本國 (天皇:明仁)
歐洲: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女王 :伊麗莎白二世)
挪威王國(國王:哈拉爾五世)
瑞典王國(國王:卡爾十六世·古斯塔夫)
丹麥王國(女王:瑪格麗特二世)
荷蘭王國(國王:威廉-亞歷山大)
比利時王國(國王:菲利普)
盧森堡大公國(大公:亨利)
西班牙王國(國王:胡安·卡洛斯一世)
安道爾公國 (大公:1、法國總統:弗朗索瓦·奧朗德;2、烏赫爾主教:霍安·恩里克·比韋斯·西西利亞 )
摩納哥公國(親王:阿爾貝二世)
列支敦斯登公國(大公:漢斯·亞當二世)
美洲:
加拿大(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巴哈馬聯邦(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安地卡及巴布達(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巴貝多(女王)
貝里斯(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 (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聖露西亞(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格瑞那達(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牙買加 (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非洲:
賴索托王國(國王:萊齊耶三世)
摩洛哥王國(國王:穆罕默德六世)
史瓦濟蘭(國王:恩史瓦帝三世 )
大洋洲:
湯加王國(國王:圖普六世)
澳大利亞聯邦(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紐西蘭(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巴布亞紐幾內亞(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吐瓦魯(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索羅門群島(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Ⅱ 實行君主立憲制的國家有哪些呢
好的
目前施行君主立憲制的國家有
亞洲:
日本,柬埔寨,泰國,不丹,巴林,約旦,科威特
歐洲:
英國,挪威,瑞典,丹麥,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安道爾,摩納哥,列支敦斯登
非洲:
摩洛哥,賴索托
大洋洲
湯加
另外,英聯邦成員國,君主都是英國國王,也算君主立憲,他們包含
馬來西亞【有爭議】,加拿大,巴哈馬,安地卡及巴布達,巴貝多,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格瑞那達,牙買加,澳大利亞,紐西蘭,巴布亞紐幾內亞,吐瓦魯,索羅門群島
Ⅲ 哪些國家實行「君主立憲制」
目前世界上的君主立憲制國家有:
歐洲:英國、挪威、瑞典、丹麥、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安道爾、摩納哥、列支敦斯登
亞洲:日本、柬埔寨、泰國、馬來西亞、尼泊爾
非洲:模里西斯
美洲:加拿大、巴哈馬、安地卡及巴布達、巴貝多、貝里斯、聖克里斯多福與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格瑞那達、牙買加
大洋洲:澳大利亞、紐西蘭、巴布亞紐幾內亞、吐瓦魯、索羅門群島
Ⅳ 君主立憲制國家有幾個
君主立憲制國家有37個,分別是:
日本、柬埔寨、泰國、馬來西亞、不丹、巴林、約旦、科威特、英國、挪威、瑞典、丹麥、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安道爾、摩納哥、列支敦斯登、摩洛哥、賴索托、加拿大、巴哈馬、安地卡及巴布達、巴貝多、貝里斯、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格瑞那達、牙買加、湯加、澳大利亞、紐西蘭、巴布亞紐幾內亞、吐瓦魯、索羅門群島。
君主立憲制種類
1、二元君主制
亦稱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指君主立憲的前提下,君主權力大於議會,各種主要法令都要經其簽署,並且常有權委任首相和上議院議員,某些國家還有君權神授色彩,而不是政教分離的。起源於近代歐洲現代化,從政府層面看來,在有兩個形式上矛盾的方向同時進行,便是民族國家的中央集權制的成立,和相對的自由民主的私有財產的確認。
2、議會君主制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簡稱議會君主制。其主要特點是:議會不僅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而且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由議會選舉產生的政府首腦組織政府,是真正的國家權力中心。君主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其職責多是禮儀性的。議會掌握立法權,內閣由議會下院多數黨領袖組建,下院多數黨領袖即為內閣首相。內閣掌握行政權,受議會監督,對議會負責。
Ⅳ 有哪些國家是君主立憲制的
截止2021年,已知的君主立憲制國家有:英國、挪威、瑞典、丹麥、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安道爾、摩納哥、列支敦斯登、日本、柬埔寨、泰國、尼泊爾、不丹等。
君主立憲制
君主立憲制(英語:Constitutional monarchy),是相對於君主專制的一種國家體制。君主立憲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過立憲,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實現事務上的共和主義理想但不採用共和政體。可分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英國的「光榮革命」為君主立憲制國家開啟了先例。
君主雖然是國家元首(head of state),但君主的產生方式與權力范圍,會依各個國家的制度而不同;縱使是同一個國家,在不同時期君主的產生方式與權力范圍也各不相同。
君主立憲制與一個國家的國情和文化傳統有著密切關系,它具有一定的進步性,同時也有一定的妥協性,局限性。英國在革命後通過《權利法案》首先確定。
主要特點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簡稱議會君主制。其主要特點是:議會不僅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還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由議會選舉產生的政府首腦組織政府,是真正的國家權力中心。君主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其職責多是禮儀性的。
議會掌握立法權,內閣由議會下院多數黨領袖組建,下院多數黨領袖即為內閣首相。內閣掌握行政權,受議會監督,對議會負責。君主無實權,行使禮儀性的職責。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
英國是最早實行議會君主制的國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行這一政體的國家除英國外,還有西班牙、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挪威、瑞典、丹麥、日本、柬埔寨等。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中,國王是被議會請來的,國王權利的來源不再是神而是議會了。
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當時的有利形勢,盡量擴大自己的政治,經濟實力,利用他們所控制的議會,通過一系列的法律來限制王權。
1689年十月,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法案規定:國王無權廢止法律,不得侵犯議會的的征稅權,不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組織常備軍,國王不得干涉議會言論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須定期召開議會。
實際權力
這些法令的意義在於限制王權,擴大議會的權力。其結果是把實際權力轉移到了議會手中,確立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司法權獨立於王權的原則,從而奠定了君主立憲制的法律基礎。
現代國家從神權邁向民主化過程中,有民主共和制與君主立憲制的兩種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