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際商事仲裁的案例分析(各位高手們謝謝解答了啊 )
國際商事仲裁案例精析
一、國際、商事的認定
【案例名稱】××家用電器(集團)公司與××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管轄異議仲裁案【案情介紹】
第一申請人××家用電器(集團)公司、第二申請人××市××廠與被申請人××有限公司簽訂了89MSSC001-PRC號合同。合同中有仲裁條款,申請人據此於1997年3月28日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受理了此案。被申請人於1998年5月18日提交了「仲裁管轄異議書」,理由如下:根據《仲裁規則》[1]第二條規定,中國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間的非產生於國際或涉外的經濟貿易爭議不在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管轄范圍之內。本案的三方當事人均是中國法人,合同只是一般的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的簽訂地和履行地都在國內,並無涉外因素,因此,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買賣合同有關或由其引起的爭議不在仲裁委員會仲裁管轄范圍內,合同的仲裁條款無效。第一申請人對管轄權異議的答辯稱:根據《仲裁規則》第七條,凡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均視為同意按照本仲裁規則仲裁。雙方在合同中簽訂了仲裁條款,這足以認定雙方當事人同意按照仲裁規則仲裁,故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仲裁委員會審查合同及有關材料,認為:本案合同三方當事人均為中國法人,但本案合同仍具有涉外因素,屬於涉外仲裁案件。
【法律問題】
1、國際商事仲裁中,「國際性」和「商事」這兩個概念如何認定?
2、本案中,有無涉外因素?
【案例評析】
在本案中出現了用什麼標准來判斷商事仲裁的國際性問題。許多國家將國際仲裁和國內仲裁嚴格的加以區分,各國的仲裁立法和相關的國際公約對國際性的判斷標准大致有以下幾種:1)以單一的住所或慣常居所作為連結因素,當事人中至少一方的住所或慣常居所不在內國的,則為國際仲裁。2)以單一的國籍作為連結因素,當事人中至少一方的國際是非內國國籍的,則為國際仲裁。3)以國籍、住所、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等多種連結因素作為界定標准,只要上述連結因素之一不在內國,即為國際仲裁。4)以仲裁地唯一雙方營業地所在國之外,爭議雙方當事人營業地位於不同的國家為標准。5)以爭議性質為標准。盡管存在標准上的差異,但總的發展是趨於廣泛的,一般來說,都將滿足上面標准之一,就認定具有國際性。
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引入了涉外仲裁的概念,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中的第六十五條規定: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的仲裁,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使用了「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的概念,但從實踐上來看,人民法院在出來撤銷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是,不是按照是否由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這一標準的,而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來判斷涉外仲裁的:凡民事關系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民事關系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內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事關系。涉港、澳、台的仲裁也應參照涉外仲裁處理。
在我國區分涉外仲裁和國內仲裁的意義是在仲裁裁決的撤銷和不予執行上規定的不同。相比較而言,在撤銷和不予執行國內仲裁裁決的條件上,其要求更為嚴格,不但要審查程序問題,還要審查實體問題。
本案中,對是否是涉外仲裁案件,被申請人認為合同中沒有涉外因素。申請人則認為應適用《仲裁規則》第七條,仲裁委員會則認定有涉外因素。理由是,合同中採用的貿易術語為CIF.合同說明了CIF的價格構成是FOB美國價格+運費+保險費,從表面看來,貨物的裝運港在美國,即本案合同的履行地點是美國。仲裁委員會採用《關於貫徹執行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三百零四條的規定為判斷標准: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標的物在外國的民事案件,為涉外民事案件。結合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認定本案屬於中國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間發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經濟貿易爭議,符合《仲裁規則》(1995年10月1日)第二條關於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規定,駁回了被申請人的管轄權異議。對於申請人的理由,是值得商榷的,《仲裁規則》第七條只是對仲裁規則適用的規定,本身不能證明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仲裁委員會在管轄權決定中也沒有採納申請人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現行的《仲裁規則》是從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受理國內仲裁案件,因此,如果案件發生在現在,仲裁委員會當然對案件具有管轄權,被申請人也不會以案件沒有涉外因素而提出管轄異議的。
另外,對於國際商事仲裁的商事的界定,也是存在爭議的,但各國大都採用廣義解釋。1958年訂立的《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任何締約國可以聲明,「本國只對根據本國法律屬於商事的法律關系,不論是否是合同關系,所引起的爭執適用公約。」我國於1986年加入《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時的所作的商事保留的聲明,中國只對根據中國法律認定為屬於契約性或非契約性商事法律關系所引起的爭議適用公約。
二、仲裁協議的有效要件
【案例名稱】×××私人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貨物買賣合同仲裁案
【案情介紹】
申請人×××私人有限公司和被申請人××有限公司於1997年2月24日在××簽訂了97-BAX-24號合同及1997年3月31日簽訂了97-BAX-331A、97-BAX-331B、97-BAX-331C號合同。在上述四份合同中第十一條規定: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定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申請人就此於1998年3月31日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欠款。被申請人提出管轄異議,理由是:被申請人和申請人之間無貿易契約。申請人提交的97-BAX-24號合同中買方簽名和蓋章是被申請人的真實行為,但被申請人將買方為空白的要約傳真給申請人後,申請人未就該要約回復被申請人。另外三份合同是被申請人將要約傳真給申請人,同樣沒有得到申請人的回復。合同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中的仲裁條款對雙方沒有約束力。另外,被申請人沒有進出口權,依中國有關外貿法律規定,被申請人無主體資格簽訂合同也無法操作和履行四份合同。
申請人隨後又提交兩份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於1997年12月9日致函申請人,聲稱資金周轉困難,只能於1998年4月底向申請人支付欠款;1998年5月27日被申請人致函申請人,再次確認了欠款事實,並明確了欠款金額是USD64699.仲裁委員會認為雙方存在合同關系,被申請人有權簽訂仲裁協議,因此,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有效,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
【法律問題】
1、仲裁協議的有效要件有那些?
2、本案中簽署對於仲裁條款的作用是什麼?相關公約和我國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於這個這個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案例評析】
本案中涉及到了仲裁協議的有效要件,即指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一般來說,主要包括三個問題:仲裁協議的形式、仲裁協議當事人的行為能力、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已作為一項統一性的要求為現代國際仲裁法所接受,絕大多數國家的仲裁法都規定仲裁協議必須書面形式做成。例如,英國1996年《仲裁法》第5條規定,本編之規定僅適用於仲裁協議為書面的情況。1958年《紐約公約》第2條規定,仲裁協議應該是書面的,並且是締約國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條件之一。我國1991年《民事訴訟法》和1994年《仲裁法》都要求仲裁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但是對於「書面」的解釋,各國立法和國際公約並不完全一致。《紐約公約》規定書面的仲裁協議包括:當事人簽訂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書;當事人雖未直接簽署,但在往來函電中書面載明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書。目前各國對書面含義的解釋,越來越靈活和寬泛。本案中當事人雙方的仲裁條款存在於合同中,但是對合同是否達成雙方存在分歧,直接影響到仲裁條款的存在與否。對於第一份合同,買方處有被申請人的簽名並蓋章。後三份合同買方處雖沒有被申請人簽字或蓋章,但被申請人在1997年12月9日和1998年5月27日致函申請人時均承認因交易欠申請人貨款64669美元。雙方當事人的往來函電確認了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那麼雙方也認可了存在合同當中的仲裁條款,作為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其他書面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雙方當事人往來的函件、傳真、電報等,本案中雙方通過合同文件和往來函電的形式達成了合同,也符合對仲裁協議所作書面方式的要求,因此,被申請人的第一個理由不能成立。
訂立仲裁協議的當事人的行為能力也是決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有效要件之一。根據國際社會普遍的觀點,無行為能力的人所為的一切行為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此,仲裁協議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仲裁協議時是無行為能力的,則所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一般而言,對於當事人的締結仲裁協議的能力,除了適用有關的國際條約外,應依據各締約國的沖突法作出決定,通常適用當事人的屬人法。本案中被申請人的第二個異議的理由就是被申請人沒有進出口權,也沒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仲裁委員會認為,是否具有進出口權只與合同的效力有關,而不影響作為平等主體的被申請人和他方簽訂仲裁協議的能力。換言之,即使被申請人因不具有進出口經營權而無權簽訂外貿合同,被申請人作為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也是具有簽訂仲裁協議的。因此,被申請人的第二個抗辯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本案中的仲裁條款有效。
仲裁協議中約定的提交仲裁的事項,必須是有關國家法律所允許採用仲裁方式處理的事項。我國《仲裁法》第3條規定,對於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其他國家一般也規定,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問題以及涉及被認為屬於公共和社會利益的事項不能提交仲裁。如果所約定的事項屬於有關國家法律中不可仲裁的事項,該國法院將判定仲裁協議是無效的仲裁協議,並將命令仲裁該仲裁協議的實施或拒絕承認和執行已依該仲裁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所以,一般來說,當事人在訂立一項合格的仲裁協議時,就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至少應該考慮到仲裁地法律和裁決可能承認與執行地法律,必須符合該兩個法律關於可仲裁性的相關規定。否則,違反前者,則仲裁協議無效,仲裁程序無法在該國進行;違反後者,則作出的仲裁裁決無法得到該國的承認與執行。
據此,仲裁委員會認為本案中的仲裁條款具備了實質生效的要件。
[1] 此處的《仲裁規則》應該指1995年9月4日的修訂並通過的,1998年5月10日施行的《仲裁規則》規定:在本仲裁規則施行前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受理的案件,仍適用受理案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雙方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適用本仲裁規則。兩規則在受案范圍上都排除了對國內案件的受理。
㈡ 能引發條約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不平等條約,無效倉儲合同。
對締約代表和締約國的強迫以及違反一般國際法強制性規范是使條約絕對無效的原因,即使得整個條約都為無效,任何國家均可援引以主張條約無效,受害國嗣後同意也不能使其成為有效,其他原因則引起條約相對無效,只有受害國有權援引,經受害國嗣後同意也可成為有效條約。
(2)國際條約無效例子有哪些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凡有效的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須由其善意履行。一當事國不得援引其國內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按照國際法,如果違反條約必須遵守原則,不履行有關的條約義務,就構成國際不當行為,違約者應承擔國際責任。
條約當事方必須遵守的應是有效條約。無效條約的規定對當事國無法律效力。按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如果因依無效條約實施了一些行為,每一當事國都可以要求任何其他當事國在相互關繫上盡可能恢復這些行為未實施前應存在的狀況。
㈢ 條約無效有什麼例子
條約的無效,是指條約因不符合國際法所規定的條約成立的實質要件而無法律效力。
(1)條約無效的理由
1違反國內法關於締約許可權的規定;
2違反自由同意:錯誤、詐欺、賄賂、強迫;
3條約的內容違反國際法強行規則。
(2)條約無效的後果
條約無效可分為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絕對無效條約不可能通過受害國嗣後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補救使其成為有效的條約;對於相對無效條約,可以通過受害國嗣後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補救,使其成為有效的條約。
原則上,條約的無效應當是自始無效,而不是從援引或確定無效之日起無效。
㈣ 【常識】中國歷史上的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條約是指有損國家主權的、在締約國之間權利、義務分配不公的國際條約、協定。
根據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1)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強迫一國締結的條約絕對無效;
(2)條約的締結與一般國際法強行規則相抵觸的無效。
中國古代不平等條約
1、 白登之盟—漢和匈奴
白登之圍,是公元前200年(漢高祖七年)漢高祖劉邦被匈奴圍困於白登山(今山西省大同市東北馬鋪山)的事件。劉邦採用陳平的計謀,向冒頓單於的閼氏(冒頓妻)行賄,才得以脫險。
劉邦為了休養生息,採納劉敬的建議,要嫁長公主與匈奴和親,呂後不答應,劉邦改以宗室女為公主,嫁給冒頓單於,並派劉敬作為使者陪同前往。此外漢朝每年送給匈奴大批棉絮、絲綢、糧食、酒等。自此,漢與匈奴約定結為兄弟,各自以長城為界,兩國的關系得到暫時的緩和。
相關人物: 劉邦,冒頓
2、 澶淵之盟—北宋和遼
澶淵之盟是北宋與遼經過多次戰爭後所締結的一次盟約。
公元1004年秋,遼國蕭太後、聖宗親自率領20萬大軍南下,直逼黃河岸邊的澶州(今河南省濮陽縣)城下,威脅宋的都城。
宋真宗問計於群臣。副宰相王欽若、陳堯叟主張逃跑。宰相寇準則建議皇上親自出征,士氣定必大振,一定能打退敵兵。宋真宗同意御駕親征,由寇準隨同指揮。
寇準指揮宋軍出擊,消滅遼軍數千,射死了遼軍主將蕭達蘭。蕭太後見遼軍陷入被動,要求議和。經過寇準的堅持和使者曹利用到遼營一再討價還價,於12月正式議定由宋朝送給遼以歲幣銀10萬兩,絹20萬匹,換得遼軍撤走。這就是歷史上的「澶淵之盟」。
相關人物: 宋真宗、寇準,蕭太後
3、 慶歷和議—北宋和西夏
宋仁宗康定元年到慶歷二年(1040年~1042年)期間,西夏皇帝李元昊對北宋又發動多次大規模的軍事進攻,雙方損失都很大,結果在1044年(慶歷四年)訂立和約,史稱「慶歷和議」。
和議規定:元昊取消帝號,接受宋朝冊封,稱北宋為所謂的「兄長」。宋封元昊為夏國主,宋夏名義上是君臣關系,宋每年以「賞賜」名義給夏銀7.2萬兩,絹15.3萬匹,茶3萬斤。
相關人物: 宋仁宗,李元昊
4、 關南誓書—北宋和遼
宋仁宗慶歷五年(1045年)的關南誓書,這是對宋遼兩國議定「澶淵之盟」的繼續,宋對遼歲幣增加到銀20萬兩,絹30萬匹。
相關人物: 宋仁宗
5、 紹興和議—南宋與金
南宋與金訂立的和約。
宋軍在反擊金的入侵中已取得一定的勝利,但宋高宗與宰相秦檜唯恐有礙對金議和,解除了韓世忠、張俊、岳飛三大將的兵權,甚至製造岳飛冤獄,使抗戰派對投降議和活動無法進行反對。
紹興十一年(1141)雙方達成和約:①宋向金稱臣,金冊宋康王趙構為皇帝。②劃定疆界,東以淮河中流為界,西以大散關(陝西寶雞西南)為界,以南屬宋,以北屬金。宋割唐(今河南唐河)、鄧(今河南鄧州)二州及商(今陝西商縣)、秦(今甘肅天水)二州之大半予金。③宋每年向金納貢銀、絹各25萬兩、匹,自紹興十二年開始,每年春季搬送至泗州交納。紹興和議確定了宋金之間政治上的不平等關系,結束了長達10餘年的戰爭狀態,形成了南北對峙的局面。
一個小知識點需要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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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近代不平等條約
1、 第一次鴉片戰爭後簽訂的條約
1840年鴉片戰爭和其後的《南京條約》等第一批不平等條約的簽訂, 成為中國社會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起點 。
1. 中英《南京條約》 ,又稱《江寧條約》,1842年8月29日簽訂
主要內容:
①清朝政府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等五處為通商口岸(史稱「五口通商」),准許英國派駐領事,准許英商及其家屬自由居住。
②清政府向英國賠款2100萬銀元,其中600萬銀元賠償被焚鴉片,1200萬銀元賠償英國軍費,300萬銀元償還商人債務。其款分4年交納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則酌定每年百元應加利息5銀元。中國向英國共賠償兩千一百萬西班牙銀元(唯一一個賠款以「銀元」為單位的不平等條約)。
③割香港島給英國,英軍撤出南京、定海等處江面和島嶼。
廢除清政府原有的公行自主貿易制度,准許英商與華商自由貿易。
④英商進出口貨物繳納的稅款,中國需與英國商定;中國的關稅自主權開始喪失。
以口頭協議決定中英民間「訴訟之事」,「英商歸英國自理」;中國的司法主權開始受到侵害。
2. 中美《望廈條約》
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7月3日清朝與美國在澳門的望廈村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也是清政府與美國簽訂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
中美《望廈條約》共34款,並附有海關稅則。主要內容為美國在通商、外交等方面,享有與英國同等的權利。
3. 中法《黃埔條約》
1844年九月十三日,清政府代表耆英與法國代表拉萼尼在廣州黃埔的法國戰艦上簽訂了《中法黃埔條約》。條約內容可歸納為二條:法國享有英國、美國在中國的一切特權,法國可在五口租地建立教堂,中國有保護教堂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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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次鴉片戰爭後簽訂的條約
1856年開始的第二次鴉片戰爭和隨後簽訂的《天津條約》和《北京條約》等一系列不平等條約, 加快了中國社會向半殖民地半封建化演進的歷史進程 。
1. 中英《天津條約》 ,1858年6月26日簽訂。
主要內容:
①英國公使得駐北京,並在通商港口設領事館;
②增開南京、台南、漢口、九江等九個通商口岸;
③英國人可以往內地游歷、通商;
④英國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往來;
⑤中國給英國賠償白銀四百萬兩等。
2. 中法《天津條約》 ,1858年6月27日簽訂。
使法國除取得英國上述特權外,又規定:
①允許天主教入內地自由傳教;
②法國兵船可以在通商口岸停泊;
③中國給法國賠款白銀二百萬兩。
3. 中俄《璦琿條約》 ,1858年5月簽訂。
主要內容:
①中國將外興安嶺以南、黑龍江以北的大片領土割讓給俄國;
②烏蘇里江以東至海的中國土地改由中俄共管。
4. 中俄《天津條約》 , 1858後6月13日簽訂。
主要內容:
①允許俄國在上海、寧波、福州、廈門、廣州、台南、瓊州七口通商;
②准許在中國設領事,並派兵船在通商口岸停泊;
③准許俄國教士入內地自由傳教;
④日後中國若給其他國家以通商等特權,俄國得一律享受。
5. 中美《天津條約》 ,1858年6月18日簽訂。
6. 中英《北京條約》 ,1860年10月24日簽訂。
主要內容:
①開天津為商埠;
②准許英國招募華工出國;
③割佔九龍司地方一區;
④增加賠款為八百萬兩。
7. 中法《北京條約》 ,1860年11月2日簽訂。
8. 中俄《北京條約》 ,1860年11月2日簽訂。
①中俄共管的烏蘇里江東至海的大片中國領土劃給俄國;
②規定蒙、新西北邊界,割占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的大片中國領土;
③開放喀什噶爾為商埠等。
9. 中美《續增條約》 ,1868年7月28日簽訂。
10. 中葡《天津條約》 ,1887年12月1日簽訂。
①允許葡萄牙永駐澳門;
②同樣享受英、美等在中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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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日甲午戰爭後簽訂的條約
中日《馬關條約》 ,1895年4月17日簽訂。 使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程度進一步加深。
主要內容:
①中國承認朝鮮由日本控制;
②日本強佔台灣、澎湖列島和遼東半島;
③賠償日本軍費二億兩;
④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
⑤允許日本人在各通商口岸任便設領事館和工廠;
⑥日軍佔領威海衛,待賠款付清後才撤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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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八國聯軍侵華戰爭後簽訂的條約
《辛丑條約》 使清政府完全成為帝國主義控制中國的工具, 標志著中國完全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1901年9月7日,清政府與英、美、俄、德、日、法、意、西班牙、奧地利、荷蘭、比利時十一國簽訂。主要是:
①中國賠款四億五千萬兩,分三十九年還清,年息四厘,本息合計達九億八千多萬兩;
②將北京東交民巷劃為外國使館區,中國人不準居住;
③拆毀大沽炮台及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台,外國軍隊駐扎北京和從北京到山海關沿線的十二個重要地區;
④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參加「與諸國仇敵」的各種組織,違者處死;
⑤各地官員如發生「傷害諸國人民」事件,必須立即鎮壓,否則立即撤職,永不任用;
⑥清政府承認附和義和團的錯誤,向帝國主義「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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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題
01
下列是第一次鴉片戰爭簽訂的不平等條約的是( )。
A.《璦琿條約》 B.《虎門條約》
C.《北京條約》 D.《天津條約》
【答案】B
【解析】A項錯誤,《璦琿條約》是1858年清政府於第二次鴉片戰爭中與俄羅斯在璦琿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B項正確,1840年至1842年英國發動第一次鴉片戰爭,清政府被迫簽訂《南京條約》,《虎門條約》是1843年10月清政府被迫在廣州虎門簽訂的《南京條約》補充條款。
C項錯誤,《北京條約》是1860年清政府於第二次鴉片戰爭後在北京分別與不列顛(英)帝國、法國、俄羅斯帝國(沙俄)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D項錯誤,《天津條約》是1858年第二次鴉片戰爭中英國、法國、俄國、美國強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別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故正確答案為B。
公基研究院
02
標志中國開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條約是( )。
A.《南京條約》 B.《馬關條約》
C.《北京條約》 D.《辛丑條約》
【答案】A
【解析】A項正確,1840年至1842年英國對中國發動的一場戰爭,也是中國近代史的開端。戰爭前期中國軍民奮起抵抗,沉重打擊英國侵略者,但是腐朽的封建制度抵抗不住英國的侵略,戰爭以中國失敗並賠款割地告終。簽訂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中國開始向外國割地、賠款、商定關稅,嚴重危害中國主權。鴉片戰爭使中國開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B項錯誤,1894年(光緒二十年)7月25日豐島海戰爆發,甲午戰爭開始,由於日本蓄謀已久,而清朝倉皇迎戰,這場戰爭以中國戰敗、北洋水師全軍覆沒告終。中國清朝政府迫於日本軍國主義的軍事壓力,1895年4月17日簽訂了《馬關條約》。甲午戰爭的結果給中華民族帶來空前嚴重的民族危機,大大加深了中國社會半殖民地化的程度。
C項錯誤,1860年簽訂的《北京條約》包括《中英北京條約》、《中法北京條約》、《中俄北京條約》,是中國清朝政府於第二次鴉片戰爭後在北京分別與英國、法國、俄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是《天津條約》的擴大,不僅承認《天津條約》有效,還讓英法為首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攫取了更多的侵略權益,使中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進一步加深。
D項錯誤,1900年春,義和團運動成為了八國聯軍侵華戰爭的導火索,以此為借口,八國聯軍以鎮壓義和團之名行瓜分和掠奪中國之實。『』1901年9月7日,以《辛丑條約》的簽訂為結果,中國自此徹底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給當時的國家和人民帶來了空前沉痛的災難。
故正確答案為A。
公基研究院
03
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中,哪個條約是與山姆大叔簽訂的( )。
A.《南京條約》 B.《北京條約》
C.《馬關條約》 D.《望廈條約》
【答案】D
【解析】山姆大叔是美國的綽號和擬人化形象。
A項錯誤,1842年,清朝在與英國的第一次鴉片戰爭中戰敗。清政府被迫在泊於南京下關江面的英軍旗艦康華麗號上與英國簽署《中英南京條約》。《南京條約》是近代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強加在中國人民身上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
B項錯誤,《北京條約》包括《中英北京條約》、《中法北京條約》、《中俄北京條約》,是1860年中國清朝政府於第二次鴉片戰爭後在北京分別與英國、法國、俄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北京條約》是《天津條約》的擴大,不僅承認《天津條約》有效,還讓英法為首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攫取了更多的侵略權益。
C項錯誤,《馬關條約》是中國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於1895年4月17日在日本馬關(今山口縣下關市)簽訂的不平等條約,《馬關條約》使日本獲得巨大利益,刺激其侵略野心,使中國民族危機空前嚴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
D項正確,《望廈條約》,即《中美五口貿易章程》,是美國與中國簽訂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
故正確答案為D。
公基研究院
04
( )是中國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於1895年4月17日簽訂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使中國民族危機空前嚴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隨後列強掀起了瓜分中國的狂潮。
A.《南京條約》 B.《天津條約》
C.《馬關條約》 D.《北京條約》
【答案】C
【解析】A項錯誤,《南京條約》是清政府與英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也是中國近代史上簽訂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標志著中國開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B項錯誤,《天津條約》是第二次鴉片戰爭後英國、法國、俄國、美國強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別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C項正確,《馬關條約》是甲午中日戰爭後清政府和日本於1895年4月17日在日本馬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根據條約規定,中國割讓遼東半島(後因三國干涉還遼而未能得逞)、台灣島及其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給日本,賠償日本2億兩白銀。中國還增開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並允許日本在中國的通商口岸投資辦廠。《馬關條約》的簽訂使我國半殖民半封建社會的程度大大加深。
D項錯誤,《北京條約》是1860年清朝政府於第二次鴉片戰爭後在北京分別與英國、法國、俄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故正確答案為C。
公基研究院
05
下列不平等條約,按照時間的先後,排序正確的一項是( )。
①《南京條約》 ②《北京條約》
③《馬關條約》 ④《天津條約》
⑤《辛丑條約》
A.③①⑤②④ B.①④②③⑤
C.③①④②⑤ D.①②③⑤④
【答案】B
【解析】①1842年(清道光二十二年),清朝在與英國的第一次鴉片戰爭中戰敗。清政府被迫於南京(時稱江寧)下關江面的英軍旗艦康華麗號(亦皋華麗號)上與英國簽署《南京條約》。
②《北京條約》,包括《中英北京條約》、《中法北京條約》、《中俄北京條約》,是1860年清朝政府於第二次鴉片戰爭後在北京分別與英國、法國、俄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清政府委任欽差大臣奕䜣作為談判及簽約代表。
③《馬關條約》是中國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於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馬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原名《馬關新約》,日本稱為《下關條約》或《日清講和條約》。
④《天津條約》是清咸豐八年(1858)第二次鴉片戰爭中英國、法國、俄國、美國強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別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清政府派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俄、美、英、法各國代表分別簽訂《天津條約》。
⑤《辛丑條約》,亦稱《辛丑各國和約》、《北京議定書》,是1901年中國清政府和大英帝國、美利堅合眾國、法蘭西第三共和國、德意志帝國、俄羅斯帝國、大日本帝國、義大利王國、奧匈帝國、西班牙王國、尼德蘭王國、比利時王國,十一國政府在義和團運動失敗、八國聯軍攻入北京後簽訂的一個不平等條約。
可知,按照時間的先後應為①④②③⑤。
故正確答案為B。
㈤ 沒有遵守國際公約的國家和事跡
遵守國際條約、公約,是每一個國家的責任
為了維護人類基本的生活秩序,保障人類最基本的道義和尊嚴,聯合國制定了很多公約、條約、議定書。國際公約、條約和國際慣例是國際法的淵源。
在一些國家,國際條約的效力不僅優先於該國的國內法,甚至優先於該國憲法。比如荷蘭憲法規定,「法院無權判斷協定是否符合憲法」。根據歐盟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歐盟法與一個成員國的國內法相抵觸,歐盟法的規定必須優先。對於歐盟國家來說,其國內憲法的地位和效力都次於歐盟法的規定。
在中國憲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條約與國內法的關系。但不少普通法律都規定,條約的適用性優先於國內法。如《民法通則》第1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中國的外交聲明也明確說:在國際上對中國生效的條約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一般而言,一個條約要在一個國家生效,需要經過該國簽署、國內議會或相關機構批准等程序。但某些國際條約、公約,不待加入就具有約束力。例如反人類罪、戰斗罪,無論你是否加入或承認有關國際條約、公約,國際社會都可以追究你的刑事義務。
簽署並遵守的國際條約、公約,是每一個國家的責任。作為聯合國創始國之一,中國理應帶頭簽署聯合國的公約、條約、議定書,並且予以認真的履行和落實。這是中國政府對中國國民和國際社會的庄嚴責任,不應該以任何理由推脫。
1,《國際法院規約》
《國際法院規約》是《聯合國憲章》的組成部分,一切聯合國會員國都是規約的當然參加國。
根據該規約,國際法院有權管轄當事國提交的一切案件,以及現行條約、規約所規定的一切事件。國際法院的判決,對當事國有當然的法律拘束力。很顯然,此種情況下若稱引「內政」等理由是荒謬和可笑的。
2001年,南聯盟總統米洛舍維奇被逮捕並送交國際法庭接受審判;2010年7月22日,國際法院裁決科索沃獨立合法。
2,國際人權公約
該公約包括《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等一系列人權領域的公約、協議和議定書。目前中國已經加入了其中的25項,分別是:
<1>.《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7年簽署,2001年批准,同年生效。)
<2>.《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1981年加入,1982年生效。)
<3>.《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1983年批准,同年生效。)
<4>.《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1983年加入,同年生效。)
<5>.《反對體育領域種族隔離國際公約》(1987年簽署,1988年生效。)
<6>.《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1990年批准,同年生效。)
<7>.《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980年加入,同年生效。)
<8>.《兒童權利公約》(1992年批准,同年生效。)
<9>.《〈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2002年批准,2003年生效。)
<10>.《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約》(2002年批准,2003年生效。)
<11>.《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1986年批准,1988年生效。)
<12>.《就業政策公約》(1997年批准,1998年生效。)
<13>.《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1982年加入,1982年生效。)
<14>.《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1982年加入,同年生效。)
<15>.《(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1987年批准,1988年生效。)
<16>.《最低就業年齡公約》(199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同時聲明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17>.《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同時聲明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18>.《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沖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2001年由常駐聯合國代錶王英凡大使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
<19>.《殘疾人權利公約》(第一批簽署的國家之一,2008年生效)
<20>.《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1956年批准,1957年生效。)
<21>.《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1956年批准,1957年生效。)
<22>.《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1956年批准,1957年生效。)
<23>.《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1956年批准,1957年生效。)
<24>.《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的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1983年加入,1984年生效。)
<25>.《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的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1983年加入,1984年生效。)
中國加入的其它有關人權的公約,還有:
<1>.1921年《農業工人的集會結社權公約》(1984年承認,並生效)
<2>.1921年《工業企業中實行每周休息公約》(1984年承認,並生效)
<3>.1925年《本國工人與外國工人關於事故賠償的同等待遇公約》(1984年承認,並生效)
<4>.1928年《制定最低工資確定辦法公約》(1984年承認,同年生效)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在教育方面:「初等教育應屬義務性質並一律免費;各種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術和職業教育,應以一切適當方法,普遍設立,並對一切人開放,特別要逐漸做到免費;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以一切適當方法,對一切人平等開放,特別要逐漸做到免費」;在勞動保護方面:「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以促進和保護他的經濟和社會利益」。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規定:人人有不分種族、膚色或民族或人種,平等享有在該國境內自由遷徙及居住的權利;有權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並有權歸返其本國;主張及表達自由的權利。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規定:「任何特殊情況,不論為戰爭狀態、戰爭威脅、國內政局動盪或任何其他社會緊急狀態,均不得援引為施行酷刑的理由」;「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國家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任何締約國不得將該人驅逐、遣返或引渡至該國」。
中國雖然在1998年簽署了《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中國至今沒有批准其在國內生效。中國至今沒有簽署聯合國《取締教育歧視公約》、《反對教育歧視建議》。其實,《取締教育歧視公約》有著激動人心的規定:「使初級教育免費並成為義務性質;使各種形式的中等教育普遍設立,並對一切人開放」,「使高等教育根據個人成績,對一切人平等開放」。
2010年12月23號,聯合國《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公約》正式生效,中國表示拒絕加入這一公約。
3,海洋公約
<1>.1948年《國際海事組織公約》(1973年認可並生效)
<2>.1949年《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1952年認可,1957年生效,保留第十條)
<3>.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1994年加入,1995年生效)
<4>.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1980年加入並生效)
<5>.1972年《防止傾倒廢物和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85年加入)
<6>.1973年《干預公海非油類物質污染議定書》(1990年加入並生效)
<7>.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75年簽署,1980年核准)
<8>.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1980年簽署,1985年生效)
<9>.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2年簽署,1996年生效)
<10>.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1988年簽署,1992年生效,不接受第16條第一款)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規定:任何人如非法並故意「毀壞船舶或對船舶或其貨物造成有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損壞」,則構成犯罪。
2010年12月,日本外相前原誠司曾援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向中國聲明權利:「希望中國嚴格遵守被譽為『海洋憲法』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規定的國際秩序」,「很多國家是根據該條約來主張主權的」,「一般來說,挑戰這些就是挑戰國際秩序」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目前尚未加入《大陸架公約》。
4,《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並批准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制訂和執行或者堅持有效而協調的反腐敗政策,這些政策應當促進社會參與,並體現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務和公共財產、廉正、透明度和問責制的原則」。
根據《透明國際》對各國清廉指數的評分,中國2003年得分3.4,排全球第66位,2010年得分3.5,全球排名跌至第78位。
5,國際反恐公約
截止2010年,聯合國13項關於反恐的國際公約全部在中國獲得通過,但不接受其中的某些條款。這些公約分別是:
<1>.1963年《飛機公約》(1978年加入,1979年生效)
<2>.1970年《非法劫持公約》(1980年中國加入並生效)
<3>.1971年《民航公約》(1974年加入,同日生效)
<4>.1973年《外交代表公約》(1987年加入並生效,不接受第13條1款)
<5>.1979年《劫持人質公約》(1993年生效)
<6>.1980年《核材料公約》(1989年生效,聲明不受公約第十七條第二款)
<7>.1988年《機場議定書》(1988年批准)
<8>.1988年《海事公約》(1991年批准,聲明保留第十六條第一款)
<9>.1988年《固定平台議定書》(1991年批准)
<10>.1991年《關於在可塑炸葯中加添識別劑以便偵測的公約》(同年通過)
<11>.1997年《制止恐怖主義爆炸事件的國際公約》(2001年批准)
<12>.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2006年批准)
<13>.2005年《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2010年批准)
目前,各成員國正在就第14項國際條約,即「關於國際恐怖主義的全面公約草案」進行協商。
6,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公約
<1>.1970年《核不擴散條約》(1992加入,同時生效。)
<2>.1971年《禁止生物武器公約》(1984年加入並生效)
<3>.1993年《化學武器公約》(1996年批准)
<4>.1996年《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1996年簽署,但尚未正式批准)
《核不擴散條約》規定:有核國家不得向任何無核國家直接或間接轉讓核武器或核爆炸裝置,不幫助無核國家製造核武器;無核國保證不研製、不接受和不謀求獲取核武器;停止核軍備競賽,推動核裁軍;把和平核設施置於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國際保障之下,並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術合作。根據規定,該條約有效期為25年,其間每5年舉行一次會議,審議條約的執行情況。
1985年,朝鮮加入《核不擴散條約》。1992年5月到1993年2月,朝鮮接受了國際原子能機構6次不定期核檢查,但雙方對檢查的對象和結果意見不一致。1993年2月,國際原子能機構決定對朝鮮核設施進行強制性「特別檢查」後,朝鮮以國家安全為由,宣布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2005年2月10日,朝鮮正式宣布擁有核武器。
7,環境公約
我國簽署的聯合國重要環境公約有:
<1>.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1990年加入並生效)
<2>.1985年《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1989年加入並生效)
<3>.1990年《經修正的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91年加入,1992年生效)
<4>.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年簽署,1993年批准)
<5>.1992年《氣候變化公約》(1992年簽署,1993年批准)
<6>.1994年《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1994年簽署,1997年批准)
<7>.1997年《京都議定書》(1998年簽署,2002年核准)
<8>.2001年《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1年簽署,2004年生效)
《聯合國防治沙漠化公約》規定:各國有責任「為人類當代和後代的利益保護氣候系統」,「各締約方應當採取預防措施,預測、防止或盡量減少引起氣候變化的原因,並緩解其不利影響。當存在造成嚴重或不可逆轉的損害的威脅時,不應當以科學上沒有完全的確定性為理由推遲採取這類措施」。
上個世紀末葉,著名有利專家黃萬里曾經預言:「(長江三峽)造壩截斷沙流,使上游洪水抬高,泛濫頻繁;下游停止造地,灘塗侵蝕」,他甚至預言,「更多的水中漂游著的懸沙也部分沉積下來,堵塞住重慶港,斷絕航道。洪水時抬高水位,壅及上游合川江津一帶,淹沒較兩縣更低窪之地,那裡人口數十萬,可能發生十倍於1983年7月底安康漢水之災,慘絕人倫」。近些年來,三峽、長江流域、南方氣候異常現象頻頻見諸報端。三峽工程防汛辦提供的氣象資料也顯示:「今年(編者按:指2005年,下同)4月份三峽壩區天氣復雜和劇烈變化程度為近50年同期所少見。請看《中國三峽工程報》的報道:『今年4月三峽壩區氣候反常。氣溫並沒隨夏季的到來逐漸上升,反而呈下降趨勢。4月末平均氣溫不足12攝氏度,4月中旬周邊山區還出了較大范圍的降雪,月內有3次降溫過程,溫差升降劇烈、顛倒錯位的現象嚴重。另外,4月份全月降水量為236.5毫米,破壩區近10年降水量最高紀錄,破宜昌地區近118年同期降水量最高紀錄』」。據今年相關新聞報道:洞庭湖、鄱陽湖已經因為乾旱變身為萬畝大草原。
8,《國際衛生條例》
《國際衛生條例》於1969年制定,旨在控制傳染病在全球蔓延,目前該條例由世界衛生組織管理。該條例要求遵守協議的國家:向世界衛生組織通報嚴重傳播疾病的爆發,如霍亂、黃熱病和鼠疫等。2007年6月15日,世界衛生組織對條例進行了修訂,通報范圍已經擴大至任何新發現的傳染病及輻射、化學引發的事件。目前條例共擁有193個成員國。中國於1979年6月1日起承認該條例。2007年5月14日,中國政府發表聲明說,將於6月15日正式生效的《國際衛生條例(2005)》適用於包括香港、澳門、台灣在內的中國全境。
2003年,中國爆發大規模SARS疫情,並向全球蔓延。4月3日,中國衛生部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時任衛生部部長表示:疫情已經得到有效控制,在中國、北京工作、旅遊是安全的,並稱北京當時SARS病例只有12例,死亡3例。他還笑著說,戴不戴口罩都是安全的。一般認為,此番言論誤導了國內外民眾和政府。北京解放軍301醫院有一位叫退休醫生蔣彥永,他得到了SARS的一些內部數據,知道疫情遠比部長大人說的嚴重。遂向外媒通報SARS疫情,中國SARS疫情終於大白天下,掀起了全國范圍內的「抗擊非典運動」。
9,教育、文化、科學事業公約
<1>.1886年《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2年加入並生效,聲明享有附件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的權利)
<2>.1945年《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組織法》(1946年簽署)
<3>.1954年《關於發生武裝沖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及其《議定書》(1999年批准)
<4>.1967年《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和其它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1984年加入)
<5>.1967年《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80年加入,並生效)
<6>.1971年《世界版權公約》(1992年加入,聲明享有五條之三、四的權利)
<7>.1971年《保護唱片製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復制公約》(1993年加入)
<8>.1972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85年批准,次年生效)
<9>.1972年《外空物體所造成損害之國際責任公約》(1988年加入,隨即生效)
<10>.1989年《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1990.5.1 簽署)
<11>.2003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2004年加入)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規定:「任何一成員國公民的作者,其作品無論是否發表,應受到保護」。
《保護唱片製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復制公約》規定:「各締約國應當保護具有其他締約國公民身份的唱片製作者,防止未經唱片製作者允許而製作復製品和防止此類復製品的進口,只要任何此類製作或進口的目的是為了公開發行;以及防止公開發行此類復製品。」。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各國有責任保護其境內的自然和文化遺產,並使其遺傳後代。為此目的,該國應該「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國資源,必要時利用所能獲得的國際援助和合作」。所謂文化遺產指的是:文物、建築群、遺址。
10,其他公約
<1>.1907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1993年承認,同年生效)
<2>.1956年《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1984年認可並生效)
<3>.1976年《東南亞友好條約》(003年十屆人大常委會議決定加入,2003.10.8簽署並生效)
<4>.1982年《亞太發展中心章程》(1983.2.18 生效)
<5>.1986年《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1986簽署,1987年核准,不接受第11條第2款)
<6>.1986年《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1986年簽署,1987年核准,不接受第10條2款、第13條2款)
《東南亞友好條約》規定:「和平解決分歧或爭端」,「反對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
《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規定:各國應該「互相進行合作並與國際原子能機構進行合作,以便在發生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時迅速提供援助,以盡量減少其後果並保護生命、財產和環境免受放射性釋放的影響」。
㈥ 列強在中國不平等條約的廢除
列強在中國的不平等條約在1949年9月通過外交手段全部廢除。
不平等條約是指有損國家主權的、在締約國間權利、義務分配不公的國際條約、協定。根據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強迫一國締結的條約絕對無效,條約的締結與一般國際法強行規則相抵觸的無效。不平等條約,權利多傾向於強國,義務偏重於弱國。
實質上違反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在國際上遭廣泛譴責。1949年前的中國被迫與外國締結的諸多不平等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外交交涉陸續予以廢止。
(6)國際條約無效例子有哪些擴展閱讀:
南京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不平等條約,1842年8月4日,英國軍艦駛抵南京下關江面,英軍從燕子磯登陸,察看地形,揚言進攻南京城。
兩江總督求和。1842年8月29日,由清朝政府欽差大臣耆英、伊裡布與英國代表璞鼎查在停泊於南京下關江面的英艦皋華麗號上簽訂了《南京條約》。
主要內容為關稅協定,賠款,割地,增設通商口岸等。《南京條約》破壞了中國的領土完整和關稅主權,便利了英國對華的商品輸出,使中國開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同時逐步被捲入世界市場。
㈦ 不平等條約有哪些
1、不平等條約有:中英《南京條約》,中英《虎門條約》,中美《望廈條約》,中法、中英、中美、中俄《天津條約》,中俄、中法、中英《北京條約》等等。
2、不平等條約是指有損國家主權的、在締約國間權利、義務分配不公的國際條約、協定。根據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強迫一國締結的條約絕對無效;條約的締結與一般國際法強行規則相抵觸的無效。
不平等的條約的概念最先在1920年代由中國國民黨提出:
1.1923年1月1日,孫中山發表《中國國民黨宣言》,其中有"與各國立不平等之條約。至今清廷雖覆,而我竟陷於為列強殖民地之地位矣。"
2.1924年1月,在廣州召開的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制訂了政綱,在對對外政策方面,提出了"廢除不平等條約,償還外債"的政策。
3.1924年8月,中國共產黨發表《第四次對於時局的主張》,提出了"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的主張。
4.1924年9月18日,發表《中國國民黨北伐宣言》,其中包括"要求重新審訂一切不平等之條約"。
不平等條約是與平等條約相對而言。平等條約一般是指簽約各主權國家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願商定的權利義務對等的條約。而不平等條約是指最後締結的條約,對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不對等。最常見造成這情況的原因是其中一方(或多方)使用了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強壓另外一方(即強加條約)。但亦有人認為,不平等條約的締結不一定牽涉武力,只要是條約內容是對各方並不對等即可。在這擴大的定義之下,不平等條約可以包括以下各種情況:
1.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平等;但由於未能預見的改變,造成實際執行上雙方義務出現不平等。
2.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並不平等;而無論實際效果如何。
3.使用或威脅使用經濟壓力或武力來達至第一種情況。
4.使用或威脅使用經濟壓力或武力來達至第二種情況。
5.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經濟壓力達成。
6.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武力達成。
從此定義來看,許多20世紀前歐、美國家與其亞、非國家簽署的條約都符合不平等條約的概念。而且歐、美國家內部戰爭後的許多和約(比如普法戰爭後的法蘭克福條約、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凡爾賽條約),也可以看作是不平等條約。而現代某些協定,雖然沒有在武力下簽署,亦可被解釋為不平等。
在習慣上,不平等條約往往是指西方列強(後來也包括日本)在18世紀及19世紀初與亞洲國家之間簽署,帶有帝國主義色彩的條約。
近代部分多民族統一的國家在其內部的構成民族之間曾經簽訂的武力強加條約,因為不屬主權國家之間的問題,被認為是民族之間的內部事務而不屬於不平等條約。
㈧ 中國近代史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都有哪些
1.南京條約——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南京條約》共十三款,其中要求中國:割讓香港島;向英國賠償鴉片煙價、商欠、軍費共二千一百萬銀元;五口通商,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允許英人居住並設派領事;協定關稅,英商應納進出口貨稅、餉費,中國海關無權自主;廢除公行制度,准許英商在華自由貿易等。此外,也規定雙方官吏平等往來、釋放對方軍民以及英國撤軍等事宜。
2.天津條約——清咸豐八年(1858年)
第二次鴉片戰爭中英國、法國、俄國、美國強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別簽訂的不平等條約。第二次鴉片戰爭是英、法兩國為了進一步擴大侵略特權而對中國發動的侵略戰爭,爆發於1856年10月,1860年10月結束。1858年,英法艦隊在美、俄兩國支持下,襲擊大沽口。大沽炮台失陷,英法聯軍進犯天津。清政府派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俄、美、英、法各國代表分別簽訂《天津條約》。
3.璦琿條約——1858年5月28日(咸豐八年四月十六日)
《璦琿條約》,又稱《璦琿城和約》,是俄羅斯帝國東西伯利亞總督尼古拉·尼古拉耶維奇·穆拉維約夫和清朝黑龍江將軍奕山於1858年5月28日(咸豐八年四月十六日)在璦琿(今黑龍江省黑河市愛輝區)簽定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令中國失去了黑龍江以北、外興安嶺以南約60萬平方千米的領土。把烏蘇里江以東的中國領土劃為中俄共管;黑龍江、烏蘇里江只准中、俄兩國船隻航行;當時清政府拒絕批准該條約。1860年訂立中俄《北京條約》時清政府始予認可。
4.北京條約——1860年
《北京條約》,包括《中英北京條約》、《中法北京條約》、《中俄北京條約》,是1860年清朝政府於第二次鴉片戰爭後在北京分別與英國、法國、俄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清政府委任欽差大臣奕䜣作為談判及簽約代表。簽約地點在北京禮部衙門,今天安門廣場東南角。另外,1887年與葡萄牙簽定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亦稱《中葡北京條約》。
5.辛丑條約——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
《辛丑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賠款數目最龐大、主權喪失最嚴重的不平等條約。條約規定:
1、中國賠款價息合計9.8億兩白銀(詳情為賠償4.5億白銀,分39年還清,本息共計約9.8億兩);
2、劃定北京東交民巷為使館界,允許各國駐兵保護,不準中國人在界內居住;
3、清政府保證嚴禁人民參加反帝運動;
4、清政府拆毀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線設防的炮台,允許列強各國派駐兵駐扎北京到山海關鐵路沿線要地。
該條約標志著清政府完全成為帝國主義統治中國的工具,中國徹底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嚴重侵犯了中國的主權,給人民帶來了沉重的負擔。
不平等條約是指有損國家主權的、在締約國間權利、義務分配不公的國際條約、協定。根據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1)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強迫一國締結的條約絕對無效;(2)條約的締結與一般國際法強行規則相抵觸的無效。不平等條約,權利多傾向於強國,義務偏重於弱國,實質上違反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在國際上遭廣泛譴責。1949年前的中國被迫與外國締結的諸多不平等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外交交涉陸續予以廢止。
(8)國際條約無效例子有哪些擴展閱讀:
條約主要影響
打破閉關鎖國
不平等條約中包含了許多貿易條款,包括通商,通商口岸的設立,最惠國待遇等等,使得閉關鎖國的政府被迫打開了國門。
對於19世紀以來世界經濟市場一體化的形成而言,不平等條約大多體現了當時自由資本主義的理念——盡可能的開拓海外市場,並將利益最大化。這並不等同於市場經濟理念:因為自由主義者的競爭往往不遵從法制和平等的理念,而代之以各種手段如傾銷貿易競爭。
雖然絕大部分經過工業革命而形成的工業化國家都會採用開放市場、向世界競爭的貿易手段。但對於一些不發達國家或者貿易保護主義傾向嚴重的國家,大國往往利用強加的不平等條約,破壞阻礙自由競爭的因素。對於亞、非洲的國家而言,這種在存在經濟實力巨大差距的自由競爭將不可避免的摧毀本國的獨立經濟,使本國經濟開始逐漸受制於其他國家。
半殖民地國家
對於被強加不平等條約的弱小國家而言,簽訂不平等條約對本國經濟的發展是具有驚人影響的,強國的商品輸出會對本國簡單的手工業生產帶來致命的打擊:
在自然經濟為主的社會,手工業的生產力遠不及資本主義國家機械生產的能力。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手段導致本國市場打破自然壟斷,促使市場融入世界,使本國經濟日趨殖民地化。
文化上輸出被美國、歐洲所崇尚的價值觀與道德觀,造成對其他國家傳統文化的沖擊,西方宗教與科技的傳入一方面促使有識之士對時局展開深入研究,但更多的是對廣大民眾的精神麻痹。這些現象使被迫簽署不平等條約的國家逐步淪落為半殖民地國家,有的國家甚至在政治上完全喪失了主權領導,成為徹底的殖民地。
經濟畸形發展
這是不平等條約帶來的結果之一。本國尚不發達的資本主義工業很難同英、美等強國在市場上相競爭,沒有利潤的本國工業自然很難發展。這導致國家開始經濟殖民化。而殖民地對於他們的宗主國而言,就是廉價原料、勞動力和廣闊市場的代言詞。
這樣,受制於不平等條約的國家只能是輸出初級產品,而工業領域則近乎空白。20世紀50年代後世界范圍的殖民體系雖然不斷解體。但對於這些新興的獨立國家而言,其經濟發展仍然是初級產品出口,進口工業成品的發展態勢。經濟命脈仍就由那些有能力控制貿易品價格經濟強國所掌控。這種不平衡的發展對於部分國家直至如今依然沒有改變,也成為這些國家獨立幾十年來經濟未見好轉的主要原因之一。
領土損失
時代終結的開始
這段時期的終結是由一次大戰之後開始。隨著「亞洲的覺醒」時期到來,包括中國在內的原殖民地雖然未能夠甩掉「三等國家」的矮帽子,但國際獨立地位開始不斷上升。歐洲各國此時又忙於應付第一次世界大戰,戰爭瘡痍尚未痊癒,又添經濟危機帶來的巨大創傷。在中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開始實現關稅自主與租界回收(詳見下文的中國近代史不平等條約)。
㈨ 條約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1、條約的無效,是指條約因不符合國際法所規定的條約成立的實質要件而無法律效力。
2、條約無效的原因:(1)違反國內法關於締約許可權的規定;(2)違反自由同意:錯誤、詐欺、賄賂、強迫;(3)條約的內容違反國際法強行規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第七條 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前款規定的條約和重要協定是指:
(一)友好合作條約、和平條約等政治性條約;
(二)有關領土和劃定邊界的條約、協定;
(三)有關司法協助、引渡的條約、協定;
(四)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條約、協定;
(五)締約各方議定須經批準的條約、協定;
(六)其他須經批準的條約、協定。
條約和重要協定簽署後,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報請國務院審核;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予以批准。
雙邊條約和重要協定經批准後,由外交部辦理與締約另一方互換批准書的手續;多邊條約和重要協定經批准後,由外交部辦理向條約、協定的保存國或者國際組織交存批准書的手續。批准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署,外交部長副署。
㈩ 條約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1、締約能力欠缺:如締約機關違反其國內法上關於締約權的規定,或者締約代表逾越其許可權。
2、同意的瑕疵:即違反締約各方的自由同意,包括締約一方或各方對有關事實或法律認識的錯誤,一締約國對另一締約國的詐欺,對談判代表賄賂,以及對一締約國施行強迫或對談判代表施行強迫等四種情形。
3、締約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性規范(絕對法)抵觸或締約後與一般國際法強制性規范(絕對法)抵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第五條 談判和簽署條約、協定的決定程序如下:
(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名義談判和簽署條約、協定,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外交部提出建議並擬訂條約、協定的中方草案,報請國務院審核決定;
(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名義談判和簽署條約、協定,由外交部提出建議並擬訂條約、協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並擬訂條約、協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會商後,報請國務院審核決定。屬於具體業務事項的協定,經國務院同意,協定的中方草案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決定,必要時同外交部會商;
(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談判和簽署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項的協定,由本部門決定或者本部門同外交部會商後決定;涉及重大問題或者涉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職權范圍的,由本部門或者本部門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會商後,報請國務院決定。協定的中方草案由本部門審核決定,必要時同外交部會商。
經國務院審核決定的條約、協定的中方草案,經談判需要作重要改動的,重新報請國務院審核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