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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國貿案例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1-26 01:53:21

A.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案例1:根據CFR術語規定,賣方有義務給買方發裝船通知,以便買方可以及時買保險,而題中賣方顯然未盡到責任,所以是賣方的責任。

B. 5道國際貿易事務案例分析題

1.可以賠償,因為受熱是一切險的承保范圍,
2.A公司得不到賠償,因為「倉至倉」條款在實際業務當中,實際保險范圍是「起運港」至「目的港」,所以A公司在工廠往「起運港」運輸貨物途中不是保險范圍,得不到賠償。
3.在信用證支付項下,《UCP500》中規定: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單據不全是不行的,可以拒付。
4.不能接受,就說我們已經按規定投保了,而且CIF價在「起運港」風險就已經轉移到買方了,所以我方沒有任何責任。
如果我方想長期和對方建立合作關系,我方可以給一些感情補償救濟,實際當中常這樣做。
5.和上述第四題,答案一致。

C. 幫忙國際貿易案例分析,謝謝了。

1.1 不合理,你自己生產的時候發生事故,就算有事也是找保險公司啊,第二你這個是雷擊,保險公司也不會賠的。
2. 你收了人家的定金,在沒有跟人家協商之下,1月交貨,本身就是違反商業合同。你覺得他們過分嗎?

2.能做裝運前檢驗 就做 裝運前 檢驗,或者派人去監裝。

3.………………這個問題有毛病吧,合同寫著是現貨,結果還能碰上唐山大地震,你覺得有沒有可能? 你就自己編吧,沒事的,這種問題 沒人會當真

D.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1)不成立

我方於17日復電:「若單價為500美元CFR中國口岸可接受500公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
C公司的這次回復已經否定了對方的第一次發盤

但,D公司第二次的回復,「市場堅挺,價格不能減,仲裁條件可接受,速復。」,令發盤再次成立

C公司的第二次回復「「接受你16日發盤,信用證已由中國銀行開出,請確認」。」,錯誤地接受已失效的第一次發盤,而不是第二次確認發盤。合同不成立。

(2)有錯誤。
a. 最後回復時,接受對方16日發盤,錯誤,應該接受對方第二次回復的時間。

b. 對方尚未確認,卻早早開出信用證。

c. 最後回復時,使用「請確認」字樣,錯誤,畫蛇添足。

E. 案例分析——國際貿易

第一例勝訴的應該是溫州打火機案。

此案中國能夠勝訴的關鍵,是我們搜集到了三國出口紙張的價格低於產品的正常成本,而且這個三國屬於發達國家,不能使用估價。產品成本明確。

此案勝訴影響,就按新聞聯播的風格說好了,填補了什麼空白,實現了什麼意義。其實都是扯淡,企業搞出來那麼多庫存,工人失業。WTO現在名存實亡,貿易壁壘層出不窮,到了打官司這一步,即便贏了,也沒有實質利益。

F. 急用!國際貿易舉例

我們不難想像和體會,國際貿易的確是一個頗具風險的行當。大宗的貨物和款項在國際間傳遞交易,各國商人語言不同,法律各異,相隔萬里,交易時甚至沒有見過面,交易耗時也長。生意場本來就是個爾虞我詐的戰場,更何況面對的是遙遠陌生的客戶。

如果像菜市場買個西瓜那樣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自然方便,可是國際貿易不行,即便在科技發達的現在,貨物從深圳港口海運到歐洲,也需要在海上跋涉20多天甚至1個多月,同樣地,一筆款項從國外銀行轉至國內銀行,輾轉幾天到半個月一點也不奇怪。這樣一來,國際貿易買賣雙方自然會頗有疑忌。

作為賣方,首先擔心買方訂了合同,到時候卻不要貨。須知國際貿易一般交易量都挺大,賣方備貨費時費力,萬一屆時買方毀約,大批貨物積壓在手裡可就頭疼了。更何況很多時候貨物是按照買方要求而定製的,想轉售他人都很麻煩。其次,擔心把貨物交付買方後,買方拖延付款甚至賴賬。畢竟海運費用不菲,比如一個20尺標准集裝箱的貨物從深圳運到歐洲港口,單程的海運雜費就遠遠超過1萬元人民幣。即便能保住貨物不被騙走,往返運費也吃不消。因為有這些擔心,賣方自然希望買方能在簽訂合同以後就支付一部分定金預付款,或者在交貨運輸之前把貨款結清。

作為買方,則擔心賣方不能按時、按質、按量地交貨。同時,也不願意提前就把貨款交給賣方,一來佔用資金影響生意周轉;二來萬一賣方出現紕漏,買方隔著萬水千山地也很難費力追討。因此與賣方相反,買方自然希望能先交貨,查驗無誤了再付款。

當然了,理論上是有國際貿易慣例,有仲裁,有法律,可生意人都知道,不到萬不得已,打官司實在是勞民傷財,勝負難卜。再者說了,現在大多是有限責任公司,而且注冊一家公司玩兒似的容易,真要出事了咱找誰去?歸根結底,國際貿易最頭疼的就是一個「信用」。而貨、款的問題,光憑雙方的商業信用是很難協商解決的,尤其是剛接觸沒多久的客戶。

怎麼辦?找居中的擔保人。找誰做擔保人?找銀行。為什麼找銀行?因為銀行有錢呵,實力雄厚比較信得過,出了事情能擔帶得起。而且世界各國對銀行的管理和要求一般都比較高,知根知底,不像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那樣說垮就垮說跑就跑,相對穩妥安全一些。於是,國際貿易中就形成了一種獨特的做法:買賣雙方磋商交易以後,由買方出面,把交易的內容和要求,比如品名、數量、品質要求、金額、交貨期等等條款開列清單,交給某一家銀行(通常就是買方的開戶行),請銀行做居中擔保人,根據這些條款開立一份證明給賣方。只要賣方按時、按質、按量交貨,銀行就監督買方付款。因為買方本身在此銀行開戶,或交納了一定的保證金,所以這種銀行監督下的收款是很有保障的。反過來對於買方而言,在賣方交貨之前不需要支付任何預付款,賣方交貨不及時或者不合格,就可以拒絕付款,也很穩妥,雙方皆大歡喜。這樣一來,

國際貿易商之間的商業信用就得到了銀行的擔保證明。這份證明「信用」的文件,就是傳說中的「信用證」,英文全稱Letter of Credit,行話簡稱L/C。
用一套單證來代表貨物,這樣就使買賣雙方、銀行之間的運作成為可能。在信用證中,對需要哪些單證來代表貨物作出詳細規定。賣方按照約定的交貨期限把代表貨物的這套單證交給銀行,就等於是把貨物交給了銀行。銀行不需要跑到倉庫去驗貨,只需要檢驗這套單證即可。單證符合要求就意味著交貨合格,就必須付款給賣方。

可見,對於信用證來說,單證是最核心部分。一份信用證的主要內容也正是細致入微地規定單證的。包括需要哪些單證,每種單證需要幾份,單證由誰出具,何時出具,甚至詳細到單據上的字句如何表述。這樣謹慎的做法,就是為了能夠使這套單證最大程度地准確反映貨物本身和交付過程的情況,制約賣方造假的可能。

信用證簡單地說就是這么一個東西:列明了交易事項條款要求,由銀行居中做擔保,賣方拿到信用證以後,只要按照信用證的要求交貨並准備好信用證上規定的所有單證,交給銀行,就能安全順利拿到貨款。

G. 近期有哪些國際貿易案例

案例: 1994年A.B.進出口公司向S.M.有限公司出口一筆大麻籽。對方開來信用證主要條款規定:「... Credit available by the beneficiary''s draft(s) at sight, pay to The Standard Bank,Ltd. only. ... Covering 150 M/Tons of Hempseeds, Admixture and moisture must be identical with the contract No. DHF94308 stipulated. ...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beneficiary and countersigned by buyer''s representative Mr. Smith, his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opening bank, certifying the quality to conform to sample submitted on 15th July,1994."(……由受益人開具的即期匯票,只限付給標准銀行……150公噸大麻籽,雜質及水份必須與第DHF94308號合同規定一致。……受益人出具證明並由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會簽,其簽字須由開證行核實,證明品質符合1994年7月15日提供的樣品。)A.B.進出口公司審查信用證後,認為信用證條款與合同規定相符。在貨物備妥後即邀請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檢驗貨物。買方代表看貨後亦認為貨物符合樣品和合同的要求,表示同意裝船。A.B.進出口公司即按信用證要求出具證書,證明所裝運貨物品質符合1994年7月15日提供的樣品,並由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會簽。A.B.進出口公司在裝運後,於9月13日將信用證所要求的單據向議付行交單議付。於9月29日開證行卻提出如下單證不符:"1. 我信用證規定: " …The beneficiary''s draft(s) at sight, pay to The Standard Bank,Ltd. only..." (只限付給標准銀行),你方提交的匯票收款人卻只表示: "pay to The Stardard Bank,Ltd." (付給標准銀行),漏"only",違背了信用證規定。2、我信用證規定貨的雜質(Admixture和水份(Moisture)必須與第DHF94308號合同規定一致。從你方發票和其它有關單據上都無法確定雜質及水份的含量已符合上述合同規定。3、你方出具的證書雖然已由史密斯先生會簽,但其簽字並非真實的,經與申請人事先向我行備案的簽字存樣對照,差別很大,故該證書無法生效。以上三點與證不符,經聯系申請人亦不同意接受單據。速告處理意見,我行暫代保管單據。"A.B·進出口公司對開證行所提的三項不符點,經研究認為對方是無理挑剔。於10月4日即作出如下反駁意見:"1. 匯票收款人名稱有三種慣例填法,即記名式抬頭、指示式抬頭和來人式抬頭。記名式抬頭即直接指定某某人為收款人。你信用證所規定和我提交的匯票均屬於記名式標准銀行,有無"only",其作用沒有很大的差別,均以標准銀行為該匯票的收款人。我們認為我匯票的收款人繕制方法已符合你信用證要求,應認為單證一致。2. 對貨物規格含量問題,信用證規定雜質和水份必須與第DHF94308號合同規定一致。該合同規定雜質最高3%,水份最高12%8我發貨票上亦同樣記載雜質最高3%,水份最高12%。兩者均相同,完全符合第DHF94308號合同規定,怎能說單證不符?3. 關於我們出具的證書,證明貨物品質符號1994年7月15日提供的樣品問題。該證書己經由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在檢驗貨物後親自會簽,並非第三者簽字,如何能說簽字不真實? 信用證要求受益人出具證書,我們按信用證要求的內容出具了;信用證要求由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會簽,我們也已由其本人親自簽字了。史密斯先生只有一個人,怎能出現不同的簽字? 因此我們完全不同意你行的意見,你行應該接受單證一致的單據,按時付款。"A.B.進出口公司信心十足地向開證行提出上述反駁意見,認為開證行這次無理可駁了。未料於10月9日又接到開證行的異議,其電文如下, "你10月4日電悉。1. 我信用證對匯票收款人明確規定: ''只限付給標准銀行''其意思即禁止第三者參與本匯票的流通,不得背書轉讓。你實際匯票的收款人沒有限制,即無''only'',則可以背書轉讓給第三者,其性質已改變,怎能說兩者製法的作用無差別? 所以它已違背我信用證要求,這是單證不符之一。2. 信用證規定雜質及水份必須與第DHF94308號合同規定一致。雖然你10月4日電中解釋發貨票上所表明的雜質含量最高3%,水份最高12%,實際與合同規定一致。但我銀行處理的僅僅是單據,單據上表現不出與合同相符的記載文句,你再次解釋也無用。根據UCP500第4條規定: ''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其他行為。''所以我銀行不能去查找你合同或對照你合同規定是否相符。總而言之,只要單據單純相符,就是單證相符;單據表面上表現不出來信用證要求,就是單證不符。我銀行不管你實際貨物情況或合同如何規定。3.對於品質符合樣品的證書由買方代表簽字問題。銀行不管其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是一個人還是兩個人。但提請你方注意: 我信用證規定,''…His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opening bank''(他的簽字必須由開證行核實),申請人開立信用證時曾提供其簽字的樣本存案在我行。你方既已接受信用證該條款,則你方提交證書的會簽人簽字必須與我樣本相符,其證書才能生效。而你方所提供會簽人的簽字完全與我行存案的簽字不符,因此我行無法表示你單據符合信用證要求。上所述,以上三項確實單證不符。我們已再次聯系開證申請人,對方亦不同意接受單據。速告單據處理意見。"A.B.進出口公司根據開證行的意見,邀請有關行家研究,意欲再次反駁對方。經研究結果認為開證行意見並非無理挑剔,我方已無法反駁對方。但第3項不符點關於簽字不符的問題,A,B.進出口公司即找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卻早已離開回國了。A.B.進出口公司又直接向買方提出,並責問對方,我單據由你方代表史密斯先生親自簽字,為何與你向開證行備案的簽字不符? 但對方一直不答復。開證行又再三催促處理單據意見。最終A.B.進出口公司只好委託其它代理商就地處理貨物,以免貨物遭到更大的損失。 提示:外貿企業的結算單據應由有一定業務水平和經驗的人員專職審查把關。有條件者盡量在每個單據做到互相相復核,以後再經過專職人員審查,保證錯誤單據不出門。如以下案例匯票收款人漏: "only一詞,發票有證明雜質和水份與合同規定一致,這些都是繕制單據失誤。如果能由有經驗的人員審查把關,就不致於發生以下案例的事故。"有關外貿企業應引起警惕! 分析: A.B.進出口公司沒有充分理解估用證結算方式的特點。信用證結算方式有二個最大特點,其一,信用證走一個獨立自足的文件,它不依附於買賣雙方的合同,不受合同約束。所以UCP5O0第3條規定「就其性質而言,信用證與可能作為其依據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走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含有對此類合同的任何援引,銀行也與該合同毫不相關,並不受其約末。因此,一家銀行作出付款、承兌和支付匯票和/或履行信用證項下的其他義務的承諾,不受申請人與開證行式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而提出的索賠或抗辯的約束。」其二,信用證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開證行只單純憑單據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相符而決定是否付款。所以在UCP5O0第4條又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或其他行為。」A.B.進出口公司在接受信用證時就沒有嚴格地審查信用證條款。在裝運後繕制信用證項下單據時又沒有嚴格要求單據表面上做到符合信用證條款。這是造成本案例事故的主要原因。讓我們再看看本案例的信用證條款,信用證規定:「由受益人出具證明並由買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會簽,其簽字須由開證行核實……」。這樣的條款對受益人來說是非常不利的,因為其簽字須由開證行證實,是否符合所備案的簽字樣,受益人無法掌握,開證行可以說相符,也可以說不相符,受益人都毫無依據,只能單憑開證行所說的為准。這樣的條款無形中失去了開證行保證付款的作用,也失去了信用證的性質。又如買方代表是否按時到達裝運港驗貨?即使驗貨後又不接受等等,卻會給賣方造成無法按時裝運、收匯的事故。類似這樣條款又如:要求受益人提交目的港收貨人提貨確認書,即貨物裝運後必須等待買方在目的港提貨完畢,寄來提貨確認書才能結匯。受益人一旦接受這樣的條款,都要冒很大的風險。所以審證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走關繫到安全收匯的大問題,即使成交一筆條件非常優越的交易,如在審證工作中出了漏洞,則功虧一簣,最後收不回貨款,甚至銀貨兩空。信用證規定雜質和水份必須與合同規定一致。銀行不管實際貨物的雜質和水份到底與合同規定走否一致,銀行只管單據是否表現了信用證規定的字句,即在單據上表示,"雜質和水份與第DHF94308號合同規定一致。" 有了上述這句的表示,即使實際貨物雜質和水份與合同不一致,仍然算單證相符,開證行就必須履行其承諾,保證付款。A.B.進出口公司雖然在發單上表示了雜質最高3%、水份最高12%與合同等量的詳細記載,而沒有表明與第DHF94308號合同規定一致的文句,仍然不符合信用證要求。國際貿易結算,單據是主要的依據,即使托收方式也是以單據為唯一依據,單據有問題,付款人有權拒收單據,拒付貨款。信用證方式更是如此。所以UCP5O0第14條規定,銀行的付款憑表面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當收到單據時必須僅以單據為依據,確定是否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如果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不符,銀行可以拒收單據。本案例的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具匯票的收款人做成 "只限(only)付給標准銀行A.B.", A.B.進出口公司所提交的匯票在收款人欄雖然只漏"only"一詞,但其性質卻不同。A.B.進出口公司在反駁開證行電文中認為有無"onIy"都屬於記名式抬頭。但更確切地說,"Pay to xxx Co. onIy" 應該是限制記名式,這樣記名式限制付款人只能將票款付給該抬頭人,不得轉讓。這種方式多由於出票人不便該單據流入第三者,限制該債權關系在收款人手裡,這是本抬頭方式的主要目的。所以 "Pay to xxx Co. only" 就等於"Pay to xxx Co. not transferable" (付給xxx公司,不得轉讓)。"Pay to xxx Co. 沒有"onIy",雖然也是記名式,也卻屬於非限制式,其收款人可以自己再背書轉讓。所以兩者是有所區別的。開證行認為該匯票不符信用證要求是有一定道理的。通過A.B.進出口公司這次事故,我們該吸取二點教訓:在接受信用證之前一定要嚴格審查信用證條軟,逐條、逐句、逐字地一一審查。尤其帶有冒險的條款,如本案例的買方代表簽字須由開證行核實,均應全面考慮。原合同沒有這樣條款,賣方有權利拒絕接受,托出修改信用證; 合同有這樣條款,也不應該接受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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