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際貿易條約中適用的法律條款
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
為保證國際貿易能夠順利進行,使國際貿易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國際貿易業務必須符合法律規范。但由於國際貿易的當事人一般身處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有較大的不同。概括起來,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國際條約、國際貿易慣例、國內法等。
一、國際商事中的主要國際條約
1、關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公約
(1)《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海牙,1964年)
(2)《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 維也納,1980年)
(3)《聯合國國際貨物實賣時效期限公約》 (紐約,1974年)
2、關於國際貨物運輸的公約
(1)《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 (1924 年)
(2)《有關修改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 (1968年)
(3)《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簡稱漢堡規則, 1978年)
(4)《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簡稱華沙公約,1929年)
(5)《修改華沙公約的議定書》 (簡稱海牙議定書,1955年)
(6)《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 (簡稱國際貨協,1951年)
(7)《關於鐵路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 (簡稱國際貨約,1961年 )
(8)《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 (1980年)
3、 關於國際支付的公約
(1)《匯票、本票統一法公約》 (日內瓦,1930年)
(2)《解決匯票、本票法律沖突公約》 (日內瓦,1930年)
(3)《統一支票法公約》 (日內瓦,1931年)
(4)《解決支票法律沖突公約》 (日內瓦,1933年)
(5)《聯合國國際匯票與國際本票公約》 (1988年)
4、關於對外貿易管理的公約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 (馬拉喀什,1994)
5、關於貿易爭端解決的公約
(1)《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 (紐約,1958年)
(2)《關於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 (馬拉喀什,1994年)
6、關於國際投資的公約
(1)《解決一國與他國國民投資爭議的公約》 (簡稱華盛頓公約)
(2)《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 (簡稱漢城公約,1985年)
7、關於知識產權的公約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巴黎,1967年)
(2)《商標注冊馬德里公約》 (馬德里,1995年)
(3)《伯爾尼公約》 (伯爾尼,1971年)
(4)《世界版權公約》 (日內瓦,1971年)
二、我國的國內法所涉及的有關國際貿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關於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關於適用於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關於適用於國際貨款收付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關於適用於對外貿易管理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等。
(五)關於適用於國際商事仲裁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三、常用的國際貿易慣例
目前,在國際貿易領域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有:
1、國際貿易術語方面
(1)國際商會制定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國際法協會制定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3)美國全國對外貿易協會制定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2、國際貨款的收付方面
(1)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國際商會第 500 號出版物) 。
(2)國際商會制定的《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
3、運輸與保險方面
(1)英國倫敦保險協會制定的《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2)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3)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的《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
4、國際仲裁方面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
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內立法的關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規定。一般地,在許多國家,國際條約有自動生效和非自動生效之分。
四、國際條約、國內法及國際慣例的適用
自動生效的國際條約,一經該國批准,自動產生效力。當事人可直接援引。對於非自動生效的國際條約,即使該國批准,也不對其居民產生直接約束力,只有經該國立法機關制定了有關實施該條約的法律後,才對其居民具有約束力。國際慣例具有民間的非官方性質,因此不需要國家立法機關的批准。國際慣例多與當事人約定有關,而不與國內法或國際條約相關。在當事人的約定與其採用的國際慣例矛盾時,法院將根據當事人的意圖予以解決。
⑵ 世界國際公約名稱有哪些
世界國際公約有如下:
1、《世界版權公約》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1947年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主持准備,1952年在日內瓦締結,1955年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訂過一次。中國於1992年7月30日遞交了加入《世界版權公約》的官方文件,同年10月30日對中國生效。
2、《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1976年2月24日印度尼西亞、菲律賓、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五國,在印尼的巴厘舉行的東南亞國家聯盟第一次首腦會議上簽訂。
3、《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於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這是聯合國歷史上通過的第一個用於指導國際反腐敗斗爭的法律文件,對預防腐敗、界定腐敗犯罪、反腐敗國際合作、非法資產追繳等問題進行了法律上的規范,對各國加強國內的反腐行動、提高反腐成效、促進反腐國際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4、《日內瓦公約》
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內瓦締結的關於保護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一系列國際公約的總稱。
日內瓦(四)公約於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內瓦又簽訂了日內瓦(四)公約的兩項附加議定書,並於1978年12月7日生效。該公約被認為是國際主義人道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約束戰爭和沖突狀態下敵對雙方行為規則的權威法律文件。
中國於1956年加入此公約。200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已簽訂60周年。
5、《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第25號決議通過,是第一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1990年9月2日生效。截至2015年10月,締約國為196個。該公約旨為世界各國兒童創建良好的成長環境。
6、《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世界遺產公約的標志,象徵著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之間相互依存的關系。中央的正方形是人類創造的形狀,圓圈代表大自然,兩者密切相連。這個標志呈圓形,既象徵全世界,也象徵著保護。
⑶ 國際條約的解釋,成立需要什麼條件
國際條約:國際法主體之間以國際法為准則而為確立其相互權利和義務而締結的書面協議。國際條約包括一般性的條約和特別條約。
1.一般性的國際條約通常是大多數或多數國家參加的,主題事項涉及世界性問題,起著創立一般適用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的作用。比如,
生物多樣性公約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中立條約
渥太華禁雷公約
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
羅馬公約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
反導條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2.特別條約,一般由兩個或幾個國家為特定事項締結的。比如,北大西洋公約組織,上海合作組織等。
3.基本內容是政治、經濟、貿易、法律、文化、軍事等方面的相互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文件。如:WTO規則,世界貿易協定等對WTO成員的組織和公民都具有約束力。國際條約的名稱很多,有條約、公約、協定、協定書、憲章、簽約和宣言等。
4.國際條約是國際私法規范賴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成立條件:必須經過四個步驟之後,方可成立生效。
第一、談判。
指國家間就條約內容和締結等事項進行交涉的過程。除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長外,開始時通常須審查代表是否奉有談判條約的全權。談判結果訂成雙方一致同意的正式文本。多邊條約的談判通過國際會議的形式進行,條約草案提交會議通過。在聯合國范圍內締結的國際條約,條約文本由聯合國大會或為此專門召開的。
第二、簽字。
指由受權簽約的代表在條約正式文本上簽名,以表示締約國同意接受條約的拘束。雙邊條約簽字前由締約國雙方代表互閱簽約的全權證書,多邊條約則由締約國代表組成全權證書審查委員會審查。一般的條約自簽字之日起即行生效,不需批准或其它手續。在國際組織范圍內締結國際公約,有時不經過簽字這種傳統程序,而是根據該組織的組織文件規定,由主管機關將公約擬定後,徑送各國審議批准。
第三、批准。
指國家有權機構對其代表所簽署的條約的最後確認。根據各國的憲法和實踐,有權批准條約的一般是國家元首或議會,有時國家元首根據議會的決議來批准。有些條約可採取簡易的批准方式,即由政府核准。一般說國家沒有義務必須批准其代表所簽署的條約。除批准外,一國表示同意接受條約拘束還可用接受、贊同等新方式。
第四、交換批准書。
雙邊條約獲得批准後,通常要交換批准書。多邊條約則要把批准書交存於條約規定的負責保管批准書的保管者。除另有規定外,雙邊條約自交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多邊條約的生效需要全體或一定數目的簽字國交存批准書。
⑷ 國際法條約有哪些
國際法
生物多樣性公約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中立條約
渥太華禁雷公約
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
羅馬公約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
反導條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
南極條約
特定常規武器公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濕地公約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上海公約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巴塞爾公約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
日內瓦公約
煙草控制框架公約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聯合國憲章
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國際法院規約
非洲無核武器區條約
關於防止劫持飛機的三個國際公約
世界版權公約
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
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
關於月球的兩個國際間文件
京都議定書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保護文化內容和藝術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
戰爭遺留爆炸物議定書
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殘疾人權利公約
里斯本條約
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沖突問題
的任擇議定書
婦女與科學承諾憲章
中美聯合公約
⑸ 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什麼原則
(一)「條約必須遵守」是國際法的原則
國家完成國際法和國內法要求的締約過程或程序之後,就面臨遵守條約的問題。遵守條約是制訂條約的自然結果,誠信是締約的內在要求。正因為如此,國際法將「條約必須遵守」確立為一項基本原則。
(二)國際條約的適用范圍
從時間上講,條約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對締約方發生效力,或適用於締約方,這種適用的效果一直持續到條約失效。所以,條約有一個適用的時間范圍。條約適用的時間有一個原則,這就是條約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說,條約對締約方參加該條約之前所發生的任何行為或事實均不適用,通俗地講,就是我們不能拿今天對締約方生效的條約,去約束它們昨天做的事情。
(三)國際條約的適用方式
條約的適用有一個重要方面,這就是締約國在國內如何適用或履行條約的問題。現代條約越來越多地涉及到傳統的國內事項,例如個人的權利、經濟事務等,關於這些事項的條約,需要締約國採取措施才能實施。這就發生條約在締約國適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