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際法律有哪些
國際法,又稱為國際公法,是指在國家之間交往中形成的、用來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
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和。國際法是國家及其他國際法主體間進行交往的行為規
范:是在平等基礎上自我約束和相互制約的法律形式:是確立國家及其他國際法律主體的權
利義務基礎。
國際法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例如:聯合國憲章規定的宗旨和原則。
②關於國家或國際法主體本身的一些制度,例如:國際法上的國家和政府、領土、居民、
國家的基本權力義務、國家責任、國際爭端的解決等。
③國際法各個相對獨立的分支,例如:海洋法、國際航空法、空間法、條約法、外交領
事關系法、國際人權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環境法、戰爭與武裝沖突法等。
國際法的特徵
國際法與國內法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法律關系的主體和調整對象不同,
*國際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國家間的關系,故國際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在某種
范用或條件下,政府間國際組織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實體,也可作為國際法關系的主體
*國內法調整的是國家管理和支配下的個人間以及個人與國家間的關系,故國內法律關
系的主體主要是個人。
制定方式不同。
*國際法是在國家之間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國公認的法律,是由國家之間在平等的
基礎上以協議的方式共同制定的,這種協議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習慣法的形式
表現出水。
由於國際社會沒有凌駕於國家之上的國際立法機構來制定規則,故國家訂立國際條約表
現了國家的明示協議;國家長期的交往實踐中確立國際習慣法的原則及制度表現了國家的默
*國內法是由一國的最高權力機關通過立法程序制訂的。
制定方式不同。
*國際法是在國家之間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國公認的法律,是由國家之間在平等的
基礎上以協議的方式共同制定的,這種協議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習慣法的形式
表現出水。
由於國際社會沒有凌駕於國家之上的國際立法機構來制定規則,故國家訂立國際條約表
現了國家的明示協議;國家長期的交往實踐中確立國際習慣法的原則及制度表現了國家的默
*國內法是由一國的最高權力機關通過立法程序制訂的。
㈡ 中國國內法所涉及的有關國際的主要法律有哪些
中國國內法所涉及的有關國際的主要法律有外貿體制、知識產權、行政法、外資法等領域的法律
國際法這個概念在中國國際法學界與國際法教育領域有兩種理解。
第一種是廣義理解,也就是教育部學科劃分的依據,國際法大學科包含了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三個學科。
第二種是狹義理解,也就是傳統理解,國際法=國際公法,
國際法和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分別是獨立的學科,比如傳統的經典教科書,《奧本海國際法》,中國國際法開山鼻祖周鯁生先生的教材都取名《國際法》。
㈢ 屬於國際法有哪些
作為國際法律關系主體的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制定和實施的法律。
「國際法」,指適用於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
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范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
國際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發展過程的產物:即中世紀的歐洲社會瓦解,進入近代歐洲社會的過程;近代歐洲社會向外擴張的過程;處在發展中的世界社會里,權力逐漸集中到數量迅速減少的主要世界強國手中的過程。
國際法的造法方式《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將國際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國際法規則形成的方式歸結為三:條約、國際習慣法和為各國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這已得到幾乎是普遍一致的贊同。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各國主權平等,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脅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決原則等。
條約:條約和其他經一致同意的協議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法主體可以通過它們(如果是國際習慣法不要求任何形式)宣布、修改或發展現行的國際法。它們也可以通過條約將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轉變為聯合的或凌駕於國家之上的全球性或區域性的國際社會。
國際習慣法:實質上就是適用於尚未組織起來的國際社會的國際法。國際習慣法的構成有兩個要素:1.普遍的或區域性的國家實踐;2.這種實踐為有關國家承認為法律。國際習慣法常常是以早期條約的某些條款為其淵源,這些條款後來就被承認為法規。但是也有個別的國際法規則是由世界列強的大致相同的實踐發展而成的。
為各國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只有在國際習慣法或條約法沒有相應的規則與之平衡的情況下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作用是輔助性的。這種原則必須是一般的法律原則,而不是作用范圍有限的法律規則;它還必須得到有相當多的國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體系)的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