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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際航行船舶聯合登臨檢查

發布時間:2022-01-12 09:21:28

⑴ 國務院175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175號)

現發布《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自
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鵬
1995年3月21日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的管
理,便利船舶進出口岸,提高口岸效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的國際航行船舶(以下簡稱船
舶)及其所載船員、旅客、貨物和其他物品,由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
機關依照本辦法實施檢查;但是,法律另有特別規定的,或者國務院
另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以下簡稱港務監督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以下簡稱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邊防檢查
機關(以下簡稱邊防檢查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機關
(以下簡稱衛生檢疫機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機關(以下
簡稱動植物檢疫機關)是負責對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實施檢
查的機關(以下統稱檢查機關)。
第四條 檢查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檢查並對
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港務監督機構負責召集有其他檢查機關參加的船舶進出口岸檢查
聯席會議,研究、解決船舶進出口岸檢查的有關問題。
第五條 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
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進出口岸手續。除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
條規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檢查機關不登船檢查。
船方或其代理人辦理船舶進出口岸手續時,應當按照檢查機關的
有關規定準確填寫報表,並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第六條 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預計抵達口岸7日前(航程
不足7日的,在駛離上一口岸時),填寫《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申請
書》,報請抵達口岸的港務監督機構審批。
擬進入長江水域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預計經上海
港區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駛離上一口岸時),填寫《國際航
行船舶進口岸申請書》,報請抵達口岸的港務監督機構審批。
第七條 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預計抵達口岸24小時前(
航程不足24小時的,在駛離上一口岸時),將抵達時間、停泊地點、
靠泊移泊計劃及船員、旅客的有關情況報告檢查機關。
第八條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達口岸前未辦妥進口岸手續的,
須在船舶抵達口岸24小時內到檢查機關辦理進口岸手續。
船舶在口岸停泊時間不足24小時的,經檢查機關同意,船方或
其代理人在辦理進口岸手續時,可以同時辦理出口岸手續。
第九條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達口岸前已經辦妥進口岸手續
的,船舶抵達後即可上下人員、裝卸貨物和其他物品。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達口岸前未辦妥進口岸手續的,船舶抵
達後,除檢查機關辦理進口岸檢查手續的工作人員和引航員外,其他
人員不得上下船舶、不得裝卸貨物和其他物品;船舶進出的上一口岸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的,船舶抵達後即可上下人員、裝卸貨物和其
他物品,但是應當立即辦理進口岸手續。
第十條 衛生檢疫機關對船舶實施電訊檢疫。持有衛生證書的船
舶,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向衛生檢疫機關申請電訊檢疫。
對來自疫區的船舶,載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疑似檢疫傳染病染
疫人、非意外傷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屍體的船舶,未持有衛生證書或
者證書過期或者衛生狀況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衛生檢疫機關應當在錨
地實施檢疫。
第十一條 動植物檢疫機關對來自動植物疫區的船舶和船舶裝載
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可以在錨地實施檢疫。
第十二條 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駛離口岸前4小時內(船
舶在口岸停泊時間不足4小時的,在抵達口岸時),到檢查機關辦理
必要的出口岸手續。有關檢查機關應當在《船舶出口岸手續聯系單》
上簽注;船方或其代理人持《船舶出口岸手續聯系單》和港務監督機
構要求的其他證件、資料,到港務監督機構申請領取出口岸許可證。
第十三條 船舶領取出口岸許可證後,情況發生變化或者24小
時內未能駛離口岸的,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報告港務監督機構,由港
務監督機構商其他檢查機關決定是否重新辦理出口岸手續。
第十四條 定航線、定船員並在24小時內往返一個或者一個以
上航次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港務監督機構書面申請辦理定
期進出口岸手續。受理申請的港務監督機構商其他檢查機關審查批准
後,簽發有效期不超過7天的定期出口岸許可證,在許可證有效期內
對該船舶免辦進口岸手續。
第十五條 檢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恪盡職守,及
時實施檢查和辦理船舶進出口岸的申請。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國際航行船舶,是指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的外國籍船
舶和航行國際航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船舶。
(二)口岸,是指國家批准可以進出國際航行船舶的港口。
(三)船方,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經國務院批准,1961
年10月24日由交通部、對外貿易部、公安部、衛生部發布的《進
出口船舶聯合檢查通則》同時廢止。

⑵ 關於政策policy的問題,請問policy owner 和 policy authority 的定義是什麼

policy owner 是指策略所有者

policy authority 是指制定策略的當局,策略權威

policy owner是指個人層面
policy authority是指公司層面

⑶ 軍艦在公海上發現其他船舶具有什麼嫌疑,有行使登臨和檢查的權力

被登臨船舶必須涉嫌公約所列行為,具體包括海盜行為、販賣毒品、販運奴隸、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船舶無國籍以及雖然船舶懸掛外國旗幟或拒不展示其旗幟,而事實上卻與該軍艦屬同一國籍。

⑷ 行政審批局物流降本增效綜合改革時改革試點辦理情況工作總結怎麼寫

摘要 一、物流降本增效總體情況

⑸ 劇毒寡婦蛛的毒性有多強

劇毒寡婦蛛體內含有毒性強烈的神經毒素,被「黑寡婦」蜘蛛咬傷後,毒素在5分鍾內就會向腰腹部以及腿部擴散,劇烈的疼痛讓人的下半身幾乎失去活動能力,嚴重的還會視力的模糊、發熱抽搐、損傷心肌等症狀,得不到救治甚至會因此喪命

劇毒寡婦蛛一旦被帶上陸地,並開始定殖繁殖,會在短時間內沒有天敵而對入侵地區帶來生態災難,也會給人和動物的生命健康帶來巨大的潛在威脅。

大量劇毒寡婦蜘蛛進入南通被查

南京海關所屬南通海關近日截獲幾何寇蛛,也叫棕色寡婦蛛。這是南通海關今年第二次在國際航行船舶上截獲劇毒蜘蛛。

海關查驗關員隨即登臨進行檢查,結果發現,該輪艙內及船體周邊銹跡斑駁,甲板上隨處有殘留的原木殘渣和樹皮,在船艙角落及房間雜物隱蔽處密布著蜘蛛網,經深入排查,現場查獲17隻活體毒蜘蛛和大量新鮮卵囊。在蛛樣送檢當天,蜘蛛卵囊孵化出數百隻小蜘蛛。

⑹ 國際法上所說的九大海域都是哪些

根據《海洋法公約》,海域的劃分以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為起點。基線是陸地和海洋的分界線。基線向陸地一面的水域,是沿海國內水一部分,基線向海一麵包括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群島水域、公海和國際海底區域等八個海域。

內水
內水是領海基線向陸地一面的海域。其中包括沿海國沿岸的港口、海灣和海峽。這一海域是沿海國主權管轄部分,外國船舶和飛機非經許可不得進入。
內水的法律地位:
1.一切外國船舶非經沿海國許可不得在其內水航行
2.外國商船如獲許進入一國內水,可遵照該國法律和規章駛入該國指定的港口,遇難的船舶可以進入,但必須遵守沿海國的規章制度。
3.外國軍用船舶必須通過外交途徑辦理一定的手續,才得進入一國的內水。
4.沿海國對於進入其內水的外國船舶得行使屬地管轄權,但通常僅在其利益受到損害時才強制執行其法律,對於純屬船舶內部的事務,一般由船旗國管轄。

領海
領海是沿海國領海基線向海一面一定寬度的海域,沿海國有權自行決定這一海域的寬度,有權決定採用直線基線還是正常基線。沿海國對領海享有主權,但應允許外國船舶無害通過。沿海國有權對無害通過制定法律和規章,但不應妨礙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並應將領海內對航行有危險的情況妥為公布。《海洋法公約》規定領海的寬度不應超過12海里。

毗連區
毗連區是沿海國在領海范圍以外行使海關、財政、移民、衛生等行政管轄權力的海域。《領海與毗連區公約》規定毗連區的范圍不應超過從基線算起12海里。《海洋法公約》規定不超過24海里。

專屬區
專屬經濟區是自成一類的海域,其范圍不超過200海里。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有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和建造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及從事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的管轄權力。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有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權利。它們在行使這些權利時,必須遵守沿海國有關的法律和規章。目前,已宣布建立200海里管轄區域的國家有77個,其中55個建立了專屬經濟區。
專屬經濟區:這個海域

是在領海之外而鄰接於領海,其范圍是不超過從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
沿海國在其的權利義務:
1.、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
中國與國際海洋法
自然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以對在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活動有主權權利。
2.沿海國對區內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促使有管轄權。
3.義務:防止、減少和控制在經濟區內來自傾倒、船隻或海底活動的污染,但其規章必須符合普遍接受的國際規章和標准。
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的權利義務:
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權利
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里。

大陸架
大陸架是沿海國陸地領土從領海以外向海洋的全部自然延伸,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國有在其大陸架上開發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這權利是專屬性的,不以其有沒有明文宣告為轉移,任何國家未經沿海國同意不得在該沿海國的大陸架上從事開發資源的活動。大陸架的外部界限是從領海基線量起直到大陸邊的外緣,若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可擴展到200海里;若超過200海里,則不應超過350海里,或不應超過2500公尺等深線以外100海里。相向或相鄰國家之間的大陸架界限應由有關國家以協議劃定,求得公平解決。
大陸架: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即從領海底土到陸地底土以外的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大陸架的標准:一是如陸地領土向海底延伸部分不足200海里的,可擴展到200海里;二是如延伸部分超過200海里的,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里,或不超過連接2500公尺深度各點的2500公尺等深線100海里。
沿海國在大陸架的權利:
1.開發自然資源
2.授權和管理一切目的在大陸架進行鑽探活動的專屬權利。
3.有授權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並對這些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有專屬管轄權。

國際海峽
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在實踐中是指連接兩面公海或兩面專屬經濟區而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海洋法公約》規定在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中,所有國家的船舶和飛機可以通過和飛越,沿岸國不應妨礙和不應予以停止,但可為通過制定法律和規章,通過中的外國船舶和飛機必須加以遵守,這制度稱為「過境通行制」。但如果這海峽有穿過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航道、連接領海與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由島嶼構成而在島嶼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及水文特徵同樣方便的航道,則不適用過境通行制而運用無害通過制。

群島水域
群島水域是《海洋法公約》創設的新概念,是指群島國以連接其最外緣島嶼的直線所包圍的水域。群島國的主權及於群島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資源。在整個群島水域內,外國船舶有無害通過權。群島國可在這水域內指定適當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給外國船舶和飛機通過,這稱為「群島海道通過權」。行使這種權力的外國船舶和飛機不得對群島國使用武力威脅或武力,並應遵守有關的海上安全國際規章和航空規則。

公海
公海是海洋上除了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公海對所有國家開放,任何國家得在公海上享有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建造人工島嶼和設施,捕魚、科學研究等自由。在公海上的船舶僅受其船旗國管轄。各國在行使上述自由時不得侵犯或損害其他國家的同樣權利,有義務維護海底電纜及管道、養護海洋生物資源和保護海洋環境。
公海:指不包括在一國領海或內水的全部海域
公海的法律制度:
1.公海自由
2.航行制度:
航行權:有權在公海上行駛懸掛其旗幟的船舶。
船舶的國籍:船旗國國籍
軍艦在公海上的權力:登臨權、緊追權、
3.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制度
海洋污染的六個來源:
1.陸地來源
2.來自國家管轄范圍內的海底活動
3.來自區域的活動
4.來自傾倒
5.來自船舶
6.來自大氣層

區域
國際海底區域,簡稱「區域」,
國際海洋法法庭研究
指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的共向繼承財產,任何國家不得占為已有或主張權利。區域內的資源應由國際海底管理局進行管理。區域對所有國家開放。《海洋法公約》規定區域的開發採用「平行開發制」。凡具有公約締約國國籍或為締約國國民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根據公約規定的條件向管理局提出申請進行開發。國際海底區域的管理和開發制度體現了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共同繼承財產的原則。

基線
領海基線 就是陸地和海洋的分界線,正常基線就是沿岸的低潮線,即海水退潮降到最低點的那條線。
直線基線:連接沿岸各個適當的點而形成的一條基線。

港口
沿岸具有天然條件和人工設備便於船舶停泊和裝卸客貨的港灣稱為港口。

海灣
沿岸向陸地凹入的地方稱為水曲。海灣是明顯的水曲,但只有在該水曲面積等於或大於橫越曲口所劃的直線作為直徑的半圓形面積時才能稱為海灣
灣內水域的法律地位常取決於灣品的寬度,有三種情況
1.灣口的寬度不超過兩岸領海寬度的總和。
2.灣口寬度超過24海里的直線基線應劃在灣內,
3.灣口寬度超過兩岸領海寬度的總和的「歷史性海灣」。
歷史性海灣:指海灣的沿岸屬一個國家,灣口寬度超過兩岸領海的總和,但沿岸國根據歷史權利而獲得承認為其內水的海灣。包含三個要素
1.主張此歷史權利的國家對該水域行使權利。
2.該權利應連續地在一個時間內行使並已成為慣例;
3.該權利之行使為各國所確認。

領海
國家主權擴展於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其海岸的一帶海域,並規定:沿海國的主權擴展於偽劣以上的空間及其海床、和底土。
1.領海是陸地和內水以外的鄰接其海岸的一帶海域
2.沿海國的主權擴及於領海
3.領海的范圍包括水域、海床和上空

⑺ 南通海關截獲活體劇毒寡婦蛛,送檢當天還孵出數百蜘蛛

是的。近日,南京海關所屬南通海關截獲了棕色寡婦蛛及大量卵囊,這也是南通海關今年第二次在國際航行船舶上截獲劇毒蜘蛛。

南通海關關員在對一艘船齡約30年,即將靠泊維修的船舶登臨檢查時,發現艙內及船體周邊銹跡斑駁,甲板上隨處有殘留的原木殘渣和樹皮,整體船況較差。對甲板、人孔、頂墩以及船艙檢查時,發現角落散布著蜘蛛網,經深入排查,現場查獲17隻活體蜘蛛和大量新鮮卵囊,經鑒定,這些蜘蛛是劇毒的棕色寡婦蛛。

在蛛樣送檢當天,蜘蛛卵囊孵化出數百隻小蜘蛛,這種蜘蛛的毒液中有很強的神經毒素,一旦傳入並定殖,將對生態環境和人民健康安全造成巨大影響。目前,後續檢疫除害處理已全部完成。

毒蜘蛛簡介

毒蜘蛛分布於全世界溫暖地區。被毒蜘蛛咬傷後,會引起局部疼痛、發炎或壞死。

毒蜘蛛的形態為:黑色,有光澤,球形腹部的腹面有一個紅色沙漏形的圖紋,有時有兩個小紅斑而無沙漏形圖紋。體長約2.5公分。雄體的體形僅為雌體的1/4,因交配後雄體常為雌體所食,故很少見到。除沙漏形圖紋外,雄體腹部的側面另有4對淺紅色條紋。

毒蜘蛛的雌體是北美最常見的寇蛛,黑色,有光澤,球形腹部的腹面有一個紅色沙漏形的圖紋,有時有兩個小紅斑而無沙漏形圖紋。體長約2.5公分(1吋)。雄體的體形僅為雌體的1/4,因交配後雄體常為雌體所食,故很少見到。除沙漏形圖紋外,雄體腹部的側面另有4對淺紅色條紋。

⑻ 南通海關截獲活體劇毒寡婦蛛,網友有何看法

南通海關截獲活體劇毒寡婦蛛,網友對此表示:「居心叵測!毛骨悚然!太恐怖了!」「有劇毒還帶到中國來??」「密集恐懼症麻了!」

據報道,近日,南通海關對一艘船登臨檢查,發現船艙角落及房間雜物隱蔽處密布著蜘蛛網,現場查獲活體劇毒幾何寇蛛(也叫棕色寡婦蛛)和大量新鮮卵囊。在蛛樣送檢當天,蜘蛛卵囊孵化出數百隻小蜘蛛。這是南通海關今年第二次在國際航行船舶上截獲劇毒蜘蛛。

類似事件——我國海關在進口棉花中截獲活體劇毒棕色寡婦蛛

2020年10月30日,經南京海關所屬南通海關有害生物檢疫實驗室鑒定,此前南通海關在一批進口棉花中截獲的蜘蛛為棕色寡婦蛛。

該批棉花共102.6噸,海關查驗人員在打開集裝箱門後,發現角落處有蛛網和活體蜘蛛,查驗人員立即將其捉取並仔細檢查。蛛樣經南通海關有害生物檢疫實驗室專家鑒定,為幾何寇蛛,也叫棕色寡婦蛛。為防止外來有毒物種傳入,工作人員緊急對該批貨物實施檢疫除害處理,並進行全程監管。

以上內容參考新華報業網-南通海關再次截獲活體劇毒「寡婦蛛」及大量卵囊

⑼ 國家領土的國家領土面積排名

俄羅斯聯邦 - 17,075,200 加拿大 - 9,984,670 中國 - 9,596,960 (領土多有爭議,任何地方收回領土都 將大於960,0000,故稱:960,0000) 美國 - 9,372,615 巴西 - 8,511,965 澳大利亞 - 7,686,850 印度 - 3,287,590 阿根廷 - 2,766,890 哈薩克 - 2,727,300 蘇丹 - 2,505,810(南蘇丹和北蘇丹) 阿爾及利亞 - 2,381,740 剛果民主共和國 - 2,345,410 墨西哥 - 1,972,550 沙烏地阿拉伯 - 1,960,582 印度尼西亞 - 1,904,556 利比亞 - 1,759,540 伊朗 - 1,648,000 蒙古 - 1,565,000 秘魯 - 1,285,220 查德 - 1,284,000 尼日 - 1,267,000 安哥拉 - 1,246,700 馬里 - 1,240,000 南非 - 1,219,912 哥倫比亞 - 1,138,910 衣索比亞 - 1,127,127 玻利維亞 - 1,098,580 茅利塔尼亞 - 1,030,700 埃及 - 1,001,450 坦尚尼亞 - 948,087 奈及利亞 - 923,768 委內瑞拉 - 912,050 納米比亞 - 825,418 巴基斯坦 - 803,940 莫三比克 - 801,590 土耳其 - 780,580 智利 - 756,950 尚比亞 - 752,614 緬甸 - 678,500 阿富汗 - 647,500 索馬里 - 637,657 中非共和國 - 622,984 烏克蘭 - 603,700 波札那 - 600,370 馬達加斯加 - 587,040 肯亞 - 582,650 法國 - 547,030 葉門 - 527,970 泰國 - 514,000 西班牙 - 504,782 土庫曼 - 488,100 喀麥隆 - 475,440 巴布亞紐幾內亞 - 462,840 瑞典 - 449,964 烏茲別克 - 447,400 摩洛哥 - 446,550 伊拉克 - 437,072 巴拉圭 - 406,750 辛巴威 - 390,580 日本 - 377,835 德國 - 357,021 剛果共和國 - 342,000 芬蘭 - 337,030 馬來西亞 - 329,750 越南 - 329,560 挪威 - 324,220 象牙海岸 - 322,460 波蘭 - 312,685 義大利 - 301,230 菲律賓 - 300,000 厄瓜多 - 283,560 布吉納法索 - 274,200 紐西蘭 - 268,680 加彭 - 267,667 西撒哈拉 - 266,000 幾內亞 - 245,857 英國 -244,820 迦納 - 238,540 羅馬尼亞 - 237,500 寮國 - 236,800 烏干達 - 236,040 蓋亞那 - 214,970 阿曼 - 212,460 白俄羅斯 - 207,600 吉爾吉斯斯坦 - 198,500 塞內加爾 - 196,190 敘利亞 - 183,885 柬埔寨 - 181,040 烏拉圭 - 176,220 突尼西亞 - 163,610 蘇利南 - 163,270 孟加拉國 - 144,000 塔吉克 - 143,100 尼泊爾 - 140,800 希臘 - 131,940 尼加拉瓜 - 129,494 厄利垂亞 - 121,320 朝鮮 - 120,540
99. 馬拉維 - 118,480 100. 貝南 - 112,620 101. 宏都拉斯 - 112,090 102. 賴比瑞亞 - 111,370 103. 保加利亞 - 110,910 104. 瓜地馬拉 - 108,890 105. 冰島 - 103,000 106. 塞爾維亞和黑山 - 102,173 107. 古巴 - 100,860 108. 韓國 - 98,480 109. 匈牙利 - 93,030 110. 葡萄牙 - 92,391 111. 約旦 - 92,300 112. 亞塞拜然 - 86,600 113. 奧地利 - 83,858 114.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 82,880 115. 捷克共和國 - 78,866 116. 巴拿馬 - 78,200 117. 獅子山 - 71,740 118. 愛爾蘭 - 70,280 119. 喬治亞 - 69,700 120. 斯里蘭卡 - 65,610 121. 立陶宛 - 65,200 122. 拉脫維亞 - 64,589 123. 多哥 - 56,785 124. 克羅埃西亞 - 56,542 125. 波黑 - 51,129 126. 哥斯大黎加 - 51,100 127. 斯洛伐克 - 48,845 128. 多明尼加 - 48,730 129. 不丹 - 47,000 130. 愛沙尼亞 - 45,226 131. 丹麥 - 43,094 132. 荷蘭 - 41,526 133. 瑞士 - 41,290 134. 幾內亞比索- 36,120 135. 中國台灣 - 35,980 136. 摩爾多瓦 - 33,843 137. 比利時 - 32,545 138. 賴索托 - 30,355 139. 亞美尼亞 - 29,800 140. 阿爾巴尼亞 - 28,748 141. 索羅門群島 - 28,450 142. 以色列 - 28,285 143. 赤道幾內亞 - 28,051 144. 蒲隆地 - 27,830 145. 海地 - 27,750 146. 盧安達 - 26,338 147. 馬其頓 - 25,333 148. 貝里斯 - 22,966 149. 吉布地 - 22,000 150. 薩爾瓦多 - 21,040 151. 斯洛維尼亞 - 20,253 152. 斐濟 - 18,270 153. 科威特 - 17,820 154. 史瓦濟蘭 - 17,363 155. 東帝汶 - 14,874 156. 巴哈馬 - 13,940 157. 萬那杜 - 12,200 158. 卡達 - 11,437 159. 甘比亞 - 11,300 160. 牙買加 - 10,990 161. 黎巴嫩 - 10,400 162. 塞普勒斯 - 9,250 163. 汶萊 - 5,770 164.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 5,128 165. 維德角 - 4,033 166. 薩摩亞 - 2,860 167. 盧森堡 - 2,586 168.葛摩 - 2,170 169. 模里西斯 - 1,860 170. 聖多美與普林西比 - 1,001 171. 多米尼加 - 754 172. 湯加 - 748 173. 吉里巴斯 - 717 174.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 702 175. 新加坡 - 692.7 176. 巴林 - 620 177. 聖露西亞 - 620 178. 塞席爾- 455 179. 安道爾 - 468 180. 帛琉 - 458 181. 安地卡及巴布達 - 442 182. 巴貝多 - 430 183.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 389 184. 格瑞那達 - 340 185. 馬爾他 - 316 186. 馬爾地夫 - 300 187.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 261 188. 紐埃 - 260 189. 馬紹爾群島 - 181 190. 列支敦斯登 - 160 191. 聖馬利諾 - 61.2 192. 吐瓦魯 - 26 193. 諾魯 - 21 194. 摩納哥 - 1.95 195. 梵蒂岡 - 0.44 一、國家領土及其構成
(一)國家領土的概念
國家領土是指完全隸屬於國家主權下的地球空間部分,這一部分並非限制在地球的表面,它不僅包括陸地和水域表面部分,還包括陸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底土部分。國家領土由領陸、領水、領空和底層領土組成。因此,國家領土不僅僅是一個面積概念,從三維空間上看它是一個立體概念。
確定的領土、定居的居民、政權組織和主權,構成國際法上的國家的要素。領土是國家的物質基礎,是國家構成的要素之一。
國家對本國領土具有完全主權,即國家對其領土享有最高權力,包括所有權和管轄權。所有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土及其資源的佔有、利用、支配和處理的權力,如在國際關系中,有權割讓、租借,出賣或交換部分領土。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事和物的統治管轄。未經一國同意(除國際法有特別規定的以外),外國人及其交通運輸工具不得進入該國領土,被允許進入該國領土的外國人和交通運輸工具,也必須履行一定手續,並遵守進入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有權在其領土內開展活動,實行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
國家的領土主權和完整不可侵犯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一項重要的國際法原則。它要求:1.不得以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破壞一國的領土完整;2.國家邊界不容侵犯;3.一國領土不得成為軍事佔領之對象;4.使用威脅或武力取得領土的行為為非法,對以此種方式取得的領土不予承認。
(二)國家領土的構成
國家領土由領陸、領水、領空和底土構成。
1.領陸
領陸是指國家疆界以內的全部陸地,包括大陸和島嶼。領陸是領土的最基本部分。國家可以沒有領海或河流、湖泊,但不可以沒有領陸。領陸是確定領水、領空和底土的根基,其面積的大小決定其領空和底土面積的大小。
國家對領陸行使完全的主權。未經一國同意,任何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的人員、船舶、航空器等都不得入內。一國對其領陸范圍內的一切人、物和事件行使管轄權,除非後者依據國際法享有豁免。
2.領水
領水是國家陸地疆界以內的水域和與陸地疆界鄰接的一帶海域,即內水和領海兩大部分。
內水可分為內陸水和內海水。凡在一國領陸范圍內的水域,如河流、湖泊、運河及水庫等都可稱為內陸水。而海港、內海灣、內海峽、河口灣及領海基線向海岸一面的海域可稱為內海水。內水的法律地位與領陸相同,完全處於國家主權的管轄和控制之下。外國人和外國船舶不能任意出入內水。國家可以自由決定在其內水中的航行、管理、資源開發等各項活動。
領海是指沿海國陸地領土和內水以外鄰接的處於其主權之下的一帶海域。對於群島國而言,是指群島水域以外鄰接的、處於群島國主權之下的一帶海域。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直至從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里。
3.領空
領空是指處於國家主權管轄下的領陸和領水上的空氣空間。對於一國領空的高度應該有多高,國際法尚無明確規定,但一般認為不應低於傳統航空器飛行高度(約離地面30-40公里),也不應高於環地球軌道的人造衛星的最低近地點(約離地面100-110公里)。
一個國家對其領土之上的空氣空間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外國航空器無權進入別國領空,但國家可根據雙邊或多邊條約給予外國民用航空器進入和通過一國領空的權利。軍用航空器一般須經特別許可,才能飛入他國領空。對於非法人境的外國航空器,國家有權採取相應措施。
4.底層領土
底層領土是指領陸和領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水床和資源等。底層領土完全受國家主權管轄和支配。
二、我國領土的范圍
我國領土的范圍是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管轄和支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的一切領陸、領水、領空和底層領土的總和。
(一)中國領陸
中國領陸也就是中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台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它一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
(二)中國領水
中國領水也就是中國主權管轄和支配下的水域,包括內水和領海兩部分:
1.內水
根據我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凡是我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水域,如內河、內湖、內海等都是中國內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其內水具有完全排他的領土主權。任何外國船舶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我國內水。獲准進入中國內水的外國船舶,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對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者,我國有關機關有權實行管轄。
內海是我國內水的一部分。我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面的海域,包括渤海灣、瓊州海峽、河口、海港以及領海基線與海岸之間的其它海域,都是我國內海。1979年8月經國務院批准發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國籍船舶管理規則》,198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交通安全法》,1995年3月發布施行的《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等法律法規,分別對外籍船舶進出我國港口的檢查制度、航行制度、進入港口後應遵守的規章等制度做出了規定。
2.領海
我國領海即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域。1992年2月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規定了我國的領海制度。
(1)我國領海的寬度。1958年我國政府發布的《關於領海的聲明》就宣布我國領海寬度為12海里,我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再次確認了這一寬度。因此中國領海的范圍,應當是領海基線以外、直到其每一點與領海基線的距離等於12海里的外部界線之間的海域。
(2)我國的領海基線。測定領海寬度,必須確定領海基線,我國領海及毗連區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採用直線基線法劃定,即在沿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或沿海島嶼的外緣上選擇若干基點,然後將相鄰的兩基點連成直線,形成一條坡折線,作為領海基線。1996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發表《關於領海基線的聲明》,宣布了我國大陸領海的部分基線,和西沙群島的領海基線。
(3)我國的領海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其領海具有主權,這種主權及於領海上空、海床及底土。外國航空器只有根據該國政府與中國簽訂的協定、協議,或者經中國政府或其授權機關的批准或接受才可進入中國領海上空。
基於我國的領海主權,中國有關機關對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外國船舶有權依法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時,可以對該外國船舶行使緊追權;對違法的外國軍用船舶或用於商業目的的外國政府船舶有權要求其立即離開領海,並要求其船旗國對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承擔國際責任;對非法進入領海進行科學研究、海洋作業等活動的外國組織或個人,中國有關機關有權依法處理。
(4)我國領海的航行制度。外國非軍用船舶享有依法無害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權利;外國軍用船舶須經中國政府批准才可進入中國領海;外國潛水艇和其它潛水器通過領海時必須在水面航行,並展示旗幟;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核物質、有毒物質或者其它危險物質的船舶通過中國領海,必須持有證明書,並採取特別預防措施;通過領海的船舶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中國政府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對領海的非無害通過。
(三)中國領空
中國領空也就是中國領陸、領水的上空。中國政府對自己的領空享有完全主權,未經中國政府許可,外國航空器不得飛入或通過。但是根據國際法的一般准則,我國與許多國家簽訂了政府間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允許對方國家的民用航空器進入或通過中國領空,並通過國內立法,對外國民用航空器在中國領空的飛行或通過進行管理。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中國境內飛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須具有國籍登記證;外國民用航空器只有根據中國與該國政府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或其它文件,或通過外交途徑向中國申請,得到答復接受後,才准許飛入、飛出中國國界和在中國境內飛行;外國民用航空器及其空勤組成員和乘客,在中國境內飛行或停留時,必須遵守中國的法津和有關入境、出境和過境的規章,包括接受邊防檢查機關的邊防檢查;外國民用航空器飛入、飛出中國國界或在中國境內飛行,必須服從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的管制,並且遵守有關飛行的各項規章,等等。
(四)底層領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底層領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陸和領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水床和資源等。
三、我國管轄海域和大陸架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中國國內立法,中國除對領海行使主權權利外,還對鄰接領海的毗連區行使管制權,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行使經濟主權和特定管轄權。
(一)毗連區
毗連區是毗連領海並在領海之外,由沿海國對海關、財政、移民和衛生等特定事項行使管轄權的一帶海域。中國毗連區為領海以外鄰接領海的一帶海域,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我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國毗連區寬度為12海里。外部界線為一條其每一點都與領海基線的距離等於24海里的線。
我國領海及毗連區法規定,中國有權在毗連區內,為防止和懲處在其陸地領土、內水或者領海內違反有關安全、海關、財政、衛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行為行使管制權。在我國內水、領海中的外國船舶或者小艇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為母船進行活動的其它船艇有違法行為,或者在我國毗連區內的上述船舶有違反我國安全、海關、財政、衛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行為時,我主管機關可對其行使緊追權;追逐只要沒有中斷,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或者毗連區外繼續進行,在被追逐的船舶進入其本國領海或第三國領海時,追逐終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緊追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軍用船舶、軍用航空器或中國政府授權的執行政府公務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二)專屬經濟區
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200海里。沿海國享有在專屬經濟區行使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享有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等活動的主權權利;享有對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和保全的管轄權;航行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拿捕海盜、緊追等權利,以及為行使這些權利而進行有關立法和執法的權利。
(三)大陸架
大陸架是指沿海國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其范圍是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距離不到200海里,則擴展到200海里的距離。如果超過200海里,沿海國的大陸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線的各定點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基線起350海里,或不應超過2500公尺深度各點的2500公尺等深線100海里。沿海國對大陸架雖不具有領土的完全主權,但對它的資源具有主權權利和相應的管轄權。
中國是世界上具有寬大陸架的國家之一,在渤海、黃海、東海和南海都有寬闊的大陸架。渤海由於是我國內海,其海底全部屬於我國大陸架。黃海海底全部為大陸架,涉及與朝鮮和韓國的劃界問題。東海海底有2/3大陸架,主要是中國大陸的自然沿伸,東海大陸架存在與日本、韓國的劃界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自然資源進行勘查、開發活動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陸架上為任何目的進行鑽探,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准,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有專屬權利建造並授權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進行海洋科學研究,也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准,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任何國家在遵守國際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享有航行、飛越的自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享有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與上述自由有關的其他合法使用海洋的便利。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路線,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可以行使緊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領海基線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領海基線。
一、釣魚島、黃尾嶼、南小島、北小島、南嶼、北嶼、飛嶼的領海基線為下列各相鄰基點之間的直線連線: 1、 釣魚島1 北緯25°44.1′ 東經123°27.5′ 2、 釣魚島2 北緯25°44.2′ 東經123°27.4′ 3、 釣魚島3 北緯25°44.4′ 東經123°27.4′ 4、 釣魚島4 北緯25°44.7′ 東經123°27.5′ 5、 海豚島 北緯25°55.8′ 東經123°40.7′ 6、 下虎牙島 北緯25°55.8′ 東經123°41.1′ 7、 海星島 北緯25°55.6′ 東經123°41.3′ 8、 黃尾嶼 北緯25°55.4′ 東經123°41.4′ 9、 海龜島 北緯25°55.3′ 東經123°41.4′ 10、 長龍島 北緯25°43.2′ 東經123°33.4′ 11、 南小島 北緯25°43.2′ 東經123°33.2′ 12、 鯧魚島 北緯25°44.0′ 東經123°27.6′ 二、赤尾嶼的領海基線為下列各相鄰基點之間的直線連線: 1、 赤尾嶼 北緯25°55.3′ 東經124°33.7′ 2、 望赤島 北緯25°55.2′ 東經124°33.2′ 3、 小赤尾島 北緯25°55.3′ 東經124°33.3′ 4、 赤背北島 北緯25°55.5′ 東經124°33.5′ 5、 赤背東島 北緯25°55.5′ 東經124°33.7′

⑽ 出入境管理局和派出所能查出是被遣送回國的嗎

沒有被限制的情況下,不會以沒有出入境許可而攔截。
但是邊檢攔截的情況有很多種,例如,拒絕邊防檢查,有可能危害國內社會安全穩定,出境後會影響我國聲譽或國家安全,以及根據檢查系統臨時彈出通知等。
還有,按照邊防檢查法,阻止出入境是不必告知原因的。

經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1995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現將貫徹實施《條例》的一些具體問題的處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對出境、入境人員的證件檢查程序和要求
對出境入境人員的檢查應當做到:人與護照、證件對照;護照、證件與入出境登記卡或旅遊團名單(免填卡者除外)對照;查驗護照、證件、簽證和有關證明的真偽及有效期;核對在控人員名單。以上檢查無誤後,在護照或證件上加蓋驗訖章,留存入出境登記卡或旅遊團名單。在正常情況下,檢查一名旅客應在45秒內完成;遇有手續不符等問題,檢查站最遲應在30分鍾內做出決定。
二、驗訖章、印章的種類和使用方法
驗訖章分為入境驗訖章、出境驗訖章和過境驗訖章,印跡均為紅色。入境、出境、過境驗訖章及所需印油均由公安部邊防局統一製作,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製作。檢查站使用的「臨時入境許可章」、「入境、過境章」、「延期章」、「停留章」、「加簽章」、「入、出境偕行人數章」、「未偕行兒童章」、「港澳同胞偕行兒童章」、「注銷章」、「更正章」、「停留許可證」等印章的印跡為藍色,「邊防檢查站證件專用章」為紅色,由各單位按照統一樣式(見附件一)自行刻制。驗訖章及加簽、加註印章的使用方法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三、對出境、入境人員的檢查
1.出境、入境人員必須由本人交驗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外國國家元首、議會首腦、首腦、部長及其率領的代表團成員,我國黨和國家領導人、中共中央、各部(委)主要領導及其率領的代表團成員及上述部門接待的重要賓客,憑有關單位提供的名單,給予禮遇,可以集中交驗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
2.中國公民持因公護照(含因公普通護照)出境,憑本人的有效護照和前往國簽證放行。前往與中國有互免簽證協議國家、需在境外辦理簽證、過境香港或前往澳門的,應按有關規定交驗《出國(境)證明》。如前往國中既有互免簽證國家又有需辦簽證國家,按規定辦妥所需簽證後,出境時無需交驗《出國(境)證明》。
3.中國公民因私事首次出境,憑本人的有效護照、發照機關簽發的兩張出境卡及前往國簽證或規定的入境許可函(證)件放行。需經第三國通行的,還應按照過境國的規定辦妥過境簽證。為防止非法出入境活動,中國公民因私事首次出境的,前往國入境及過境簽證原則上應在前往國駐華使、領館辦理。前往國在華未設使、領館或在華使、領館不辦理所需簽證的,可以在境外辦理簽證。中國公民因私事再次出境,憑本人的有效護照、前往國簽證或規定的入境許可函(證)件放行,需經第三國通行的,應按照規定辦妥過境簽證。
4.中國海員乘服務船舶以外的交通運輸工具或從陸地口岸徒步出境執行公務,憑本人的有效海員證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和前往國簽證放行。前往與中國有互免簽證協議國家、需在境外辦理簽證、過境香港或前往澳門,持用海員證的,應按有關規定交驗《海員出境證明》;持用因公普通護照的,應按有關規定交驗《出國(境)證明》。持用因公護照(含因公普通護照)需隨船執行公務的人員,因無固定抵達口岸而不便辦理前往國簽證的,應辦理《隨船工作證》。
5、外國人入境、出境,應從對外國人開放的口岸或指定口岸通行。外國人憑本人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及中國簽證,在簽證有效期內入境,並在簽證或者中國居留證件准予的停留期限內出境。對同中國訂有互免簽證協議國家的人員的出入境檢查,按照協議規定辦理。對因公來華外國人持有本人有效護照,入境簽證過期不超過10日,且有正當理由的,由檢查站審核後,加蓋「監時入境許可」章放行。因公來華人員簽證過期10日以上或未持簽證的,不準入境,對外國駐華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含聯合國組織駐華代表)常駐人員及其眷屬再次入境時無簽證的,如能證明其身份,檢查站可指出錯誤,准予臨時入境後補辦簽證。因公來華外國人攜行兒童與簽證不符的,由檢查站辦理加簽加註放行。對未辦妥入境簽證因私來華的外國人不準入境。外國人乘火車入境、過境,事先未辦妥相應簽證而退回有困難、且不屬於不準入境人員的,檢查站可在其護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上加蓋「臨時入境許可」章,准其入境後補辦簽證。對准予臨時入境的人員應令其入境後(一般為24小時以內,如從滿洲里、二連、丹東、綏芬河入境可在72小時以內)到目的地向有關部門申請補辦相應的簽證。對出境時仍未補辦簽證的,原則上不準出境,或者以非法停留予以處罰後放行。
6.《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持用無效出境、入境證件的」是指:持用損壞、過期或被吊銷的護照、證件的;持用過期或被吊銷的簽證、簽注的;持用我不承認的護照、證件的和持用通過不正當渠道非法取得的護照、證件、簽證的。
《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持用偽造或者塗改的出境、入境證件的」是指:持用偽假護照、證件、簽證、出境卡、出境證明的;持用塗改的護照、證件、簽證、出境卡、出境證明的以及持用的護照、證件上的驗訖章或其他章印系偽造或塗改的。
《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是指:提供假護照、證件、簽證及出境卡、出境證明的;幫助塗改護照、證件、簽證或驗訖章印模和其他章印的、揭換照片、拆裝護照證件的;偽造驗訖章或其他印模、章印的以及利用其他方式引帶、幫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四、對出境、入境人員證件簽發錯誤的處理
出境、入境人員所持的護照、證件、簽證、簽注有差錯的,如能辨明是簽發人員差錯所致,可以登記放行。但如可能影響出境後旅行的,應令其回簽發機關改正。對來自邊遠地區或有特殊情況的旅客,可令其到口岸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門、外事部門聯系辦理。
五、對被阻止入境人員的處理
1.對被阻止入境的人員,檢查站應令其沿原路出境。對乘交通運輸工具抵達口岸的,檢查站應令其乘原交通運輸工具或者最近一班交通運輸工具沿原路出境,並將被阻止入境人員的情況和離境的時間通知有關交通運輸部門。
2.載運被阻止入境人員的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應擔負被阻止入境人員離境及在中國境內停留期間的一切費用(含檢查站監管人員的住宿、監管費用)。被阻止入境人員如願自費從該口岸前往其他允其入境的國家或者地區,檢查站可以同意。
3.對《條例》第八條(三)、(四)項規定情形的被阻止入境的人員,檢查站可以收繳其護照,應將護照復印件交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
4.被阻止入境人員滯留口岸期間,檢查站對當事人應採取措施限制其活動范圍。
5.對上級機關或者其他部門通知進行口岸查控的不準入境的人員,按照有關查控工作的規定處理。
六、對被阻止出人員的處理
1.對《條例》第八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情形的被阻止出境的人員,檢查站應依照《條例》第十五條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審查,並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處罰。
2.對上級機關或者其他部門通知進行口岸查控的不準出境人員,按照有關查控工作的規定處理。其中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交控單位應事先出具有關法律手續。對不準出境的外國人一般不採取扣留護照的辦法。對扣留的中國護照、證件,邊防檢查站應妥善保管,不得損壞。
七、對從境外遣返或者退回人員的處理
1.中國公民合法出境後被居住國遣返回國的,應持有有效的護照、證件。無護照、證件的,應當由我駐外使、領館事先通知國內有關部門核查,確認身份後,發給一次入境有效的旅行證件。特殊情況下,外國強烈要求緊急成批遣返,並承諾如其中有非中國公民,對方可再接回非中國公民並承擔費用的,經公安部邊防局、外交部領事司批准,可先遣返後核查。對不能確認是中國公民的遣返人員,檢查站應將其由原路退回。
對遣返回國的中國公民,檢查站應當進行審查,對違反出入境法律、法規出境的,按照《條例》或有關法律、法規處罰;對觸犯法律,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對其他遣返人員,令其自行回原籍。對其所持的護照、證件應予以收繳並交其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或有關外事部門。 2.外國人持用有效護照、證件、簽證出境後,被前往國家或地區退回的,檢查站原則上應當拒絕接收。對我方難以再退回確需改變出境路線或當日不能將其退回而滯留口岸的,檢查站不得為其辦理入境手續,應採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其活動范圍,由其原入境所乘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負責將其載運出境。因持用偽造、塗改護照、證件被前往國退回的外國人,原則上應將其從入境來華的路線和口岸退出境。對無證件或其他不能按入境來華路線和口岸退出境的,檢查站應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與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聯系,確認其身份,然後由國籍國駐華使、領館為其補發證件。他們在滯留期間及出境所需費用,原則上由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或本人承擔。
八、對人身檢查的實施。
《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必要時檢查站可以對出境、入境人員進行人身檢查。檢查站實施人身檢查的范圍是:
1.非法出境、入境的;
2.被國外遣返的;
3.出境後第三國退回的外國人;
4.有犯罪嫌疑的;
5.有攜帶法律、法規規定的違禁物品嫌疑的;
6.有非法攜帶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槍支彈嫌疑的;
7.其他檢查站認為有必要進行人身檢查的。
人身檢查必須經檢查站值班領導批准,由與受檢查人同性別的兩名檢查員實施檢查,並填寫《人身檢查登記表》。
九、對需限制活動范圍人員的處理
1.對有持用偽造、塗改或者他人出境、入境證件嫌疑的人員,檢查站應當調查核實共身份及證件來源等情況,調查核實後,按《條例》有關規定處理;檢查核實不清,符合收容審查條件的,交公安機關收容審查。
2.對主管機關或者省級以上公安機關通知有犯罪嫌疑的人員,檢查站應當盡快移交通知機關。
3.對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利益和社會秩序行為的,檢查站經調查,如不構成犯罪,按照《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對構成犯罪的,移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4.檢查站在依據《條例》第十五條限制有嫌疑的人活動范圍並進行調查或者移交有關機關處理時,限制活動范圍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遇有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准,可延長至七十二小時。
十、對出境、入境船舶的檢查管理
1.《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及公安部《關於貫徹執行<國際航行船舶的檢查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的通知》(公邊〔1995〕10號)對於出境船舶的檢查做出了專門規定。對出境、入境船舶的檢查按上述專門規定辦理;專門規定中沒有包括的,按《條例》辦理。
2.中國船舶需要搭靠外國船舶的,應當由船主或船舶所屬單位向檢查站申請辦理《搭靠外輪許可證》。
《搭靠外輪許可證》、《登陸證》、《住宿證》、《台灣同胞登陸證》、《隨船工作證》和《登輪證》的申請辦理辦法按現行規定執行。
十一、對交通運輸工具的監護
1.對出境、入境飛機的監護由民航部門負責,檢查站不進行監護。如發現檢查與登機人數不符或其他可疑情況時可以登機檢查。
2.對航行國際航線的我國船舶和全部都是中國船員的中外合營船舶,不實施監護。
3.對不實施監護的入出境交通運輸工具,檢查站應當令其負責人及其員工不得從事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活動。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按照《條例》或者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4.對《條例》規定實施監護的交通運輸工具,檢查站可根據上級的指示及當地的實際情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採取重點監護。對不予監護的交通運輸工具,如發現有可疑情況,檢查站可進行監護。
十二、對推遲或者阻止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要嚴格掌握
檢查站應力保交通運輸工具的正點運行。對出境的飛機,檢查站在辦理完邊防檢查手續並認為可允許飛機出境時,應在總申報單的「官方專用」欄加蓋出境驗訖章。推遲或者阻止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應當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范圍執行,不得因個別旅客或者員工的手續不符等原因而推遲或者阻止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推遲或者阻止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的決定一般應由站長做出。阻止大型交通運輸工具(飛機、客班輪、客運列車、大型貨輪)出境、入境、應請示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邊防局、處批准。決定做出後應當立即通知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通報口岸的有關部門,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上級主管機關。在推遲或者阻止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期間,檢查站要採取措施,迅速查明情況,依法處理。
十三、對出境、入境行李物品、貨物的檢查和管理
1.在通常情況下,檢查站不對出境、入境人員攜帶的行李物品和交通運輸工具載運的貨物進行檢查。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需要,或者根據上級主管機關的通知,可以有重點或者有具體對象地對出境、入境人員攜帶的行李物品和交通運輸工具載運的貨物(含集裝箱)進行檢查。實施檢查時,應當要求物主或者物品的承運人到場。檢查站發現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物品,應予以沒收,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違禁物品,移交其他部門處理。
2.對出境、入境、過境人員攜帶槍支彈的,檢查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和公安部《關於入出境人員攜帶槍支、彈管理規則(試行)〔(82)公發(邊)95號〕辦理。
對飛機機組攜帶的自衛槍支、彈的檢查、管理,可根據機場的實際情況,由檢查員登記檢查、封存,也可在檢查站指定的地點進行檢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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