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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設在哪個

發布時間:2023-02-05 08:56:58

㈠ 海牙軍事法庭是怎麼回事

海牙國際法庭,其正式名稱為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於荷蘭海牙。是聯合國六大機構 海牙國際法院之一,也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成立於1946年04月03日。國際法院也設在荷蘭海牙市中心的和平宮,這是一座由灰色花崗岩做底座,由紅磚砌成牆壁的坡頂建築,高四五層,長六七十米。門前是一片比足球場還大的草坪,周圍是鬱郁蔥蔥的樹林。和平宮建於1913年,一戰後成立的國際聯盟常設國際法院及其繼承者——二戰後成立的聯合國國際法院均在此辦公。進得門來,廳廊寬敞,牆上懸掛著著名法學家的畫像,樓梯旁陳列著各國贈送的禮品。
國際法院的作用
國際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轄權的普遍性國際法院。法院的管轄權有兩個方面。
首先,法院須就各國行使主權自願向其提交的爭端做出裁決。在這方面,應當指出,截至2010年7月31日, 海牙國際法庭有192個國家為《國際法院規約》締約國,其中66個國家根據《規約》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向秘書長交存了承認法院強制管轄權的聲明。此外,約有300份雙邊或多邊條約規定,在解決這些條約的適用或解釋所引起的爭端方面,法院具有管轄權。各國也可根據特別協定向法院提交具體爭端。最後,一國在向法院提交爭端時,可引用《法院規則》第38條第5款,以請求書所針對國家有待作出或表示的同意作為法院具有管轄權的依據。如後一國家接受此管轄,則法院具有管轄權並由此形成所謂當事人同意的法院。
其次,大會或安全理事會可就任何法律問題咨詢法院意見,經大會授權的聯合國其他機關和專門機構也可就其活動范圍內出現的法律問題咨詢法院意見。

㈡ 國際法庭在哪個國家

國際法院,也稱國際法庭,是聯合國的司法裁決機構,位於荷蘭王國海牙,共有法官15人。法官人選由常設仲裁庭的仲裁員組成的國內團體或各國政府專為國際法院選舉而委派的團體提名,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安理會選舉產生。法官任期9年,並且可以連任,每三年改選三分之一的法官,15名法官必須全部來自不同的國家(安理會的5個常任理事國,美國、英國、中國、法國和俄羅斯必須各佔一個名額)。法官應不論國籍,而且應盡量能夠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其中不得有兩名屬於同一國籍。 所有決議都必須在出席法官多數同意後才能做出。

㈢ 國際法庭設在什麼地方

國際法庭設在荷蘭海牙。

全稱是(聯合國)國際審判法院,簡稱是國際審判法院(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ICJ),再簡稱是(聯合國)國際法院。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根據《聯合國憲章》於1945年6月成立。

(3)國際法院設在哪個擴展閱讀

國際法庭管轄權

首先,法院須就聯合國行使主權自願向其提交的爭端做出裁決。在這方面,應當指出,截至2010年7月31日,

有192個國家為《國際法院規約》締約國,其中66個國家根據《規約》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向秘書長交存了承認法院強制管轄權的聲明。

此外,約有300份雙邊或多邊條約規定,在解決這些條約的適用或解釋所引起的爭端方面,法院具有管轄權。各國也可根據特別協定向法院提交具體爭端。

最後,一國在向法院提交爭端時,可引用《法院規則》第38條第5款,以請求書所針對國家有待作出或表示的同意作為法院具有管轄權的依據。如後一國家接受此管轄,則法院具有管轄權並由此形成所謂當事人同意和法院。

其次,大會或安全理事會可就任何法律問題咨詢法院意見,經大會授權的聯合國其他機關和專門機構也可就其活動范圍內出現的法律問題咨詢法院意見。

所有決議都必須在出席法官多數同意後才能做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海牙國際法庭

㈣ 國際法院在哪個城市哪個國家

荷蘭,海牙

國際法院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 Cour internationale de Justice) 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構,院址在荷蘭海牙的和平宮,亦稱「海牙國際法庭」。它依據《聯合國憲章》和所附的《國際法院規約》於1946年4月成立。

國際法院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提交的法律爭端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以及有關條約及公約做出判決,或對聯合國其他機構提出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國際法院是民事法院,只受理主權國家之間的爭端,它沒有刑事管轄權,不能審判個人,例如戰犯。按照有關規定,只有當事國一致同意提交國際法院的法律爭端,國際法院才能做出裁決。

所有聯合國成員國都是國際法院規約的當然參加國。非聯合國會員國經聯合國安理會建議並取得大會同意後,也可作為規約參加國,如瑞士。

國際法院由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安理會選出15名不同國籍的法官組成,包括正副法院院長各一名。法官不代表任何國家。他們的任期為9年,每3年更換三分之一。當選的法官應具有在本國擔任最高司法職務的資格或者是公認的國際法權威。院長任期3年。法官與院長均可連選連任,任職期間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

根據規約,國際法院受理各當事國和《聯合國憲章》或任何現行條約及公約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屬於國內管轄的案件不予受理)。法院還可以就聯合國大會、安理會和經大會授權的聯合國其他機關及各專門機構提出的任何法律問題發表咨詢意見。各當事國向國際法院提出訴訟案件原則上是自願的。國際法院以出席法官的過半數來決定司法判決。如當事國一方不履行國際法院的判決所規定的義務,當事國的另一方可提請安理會確定應當採取的措施以執行判決。

國際法院的主要機構有簡易程序分庭、預算和行政委員會、關系委員會、圖書館委員會、修訂國際法院規約委員會和國際海洋法庭等。

國際法院的正式語文是法文和英文。» http://www.icj-cij.org/

㈤ 國際法院在哪裡

國際法院於1946年根據作為《聯合國憲章》組成部分的《國際法院規約》成立,系聯合國六大機構之一,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主要處理國家間爭端。聯合國會員國以及其他接受《國際法院規約》的國家為法院成員國。法院院址位於荷蘭海牙市。

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法官任期9年,每三年改選三分之一,即5名法官,可連選連任。法官候選人由常設仲裁法院的各國團體提名,由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同時選舉產生。法官必須品格高尚並在各本國具有最高司法職位之任命資格或公認為國際法之法學家,法官全體應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法官不是各國政府代表,不得接受任何政府的委託或從事任何其他職業。法院設院長和副院長,任期三年。法院的日常行政工作由書記官處負責。

法院的職責是依國際法對有關法律爭端作出裁決或發表咨詢意見。法院適用的法律為國際法,具體有:國際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以及司法判例和公法學家學說。此外,法院經當事國同意還可根據「公允及善良」原則進行判案。各國接受法院的管轄必須經其明確同意,同意的方式有三種:1)簽署將爭端提交法院的特別協議;2)同意現有國際條約中關於將國際爭端提交法院處理的規定;3)發表接受法院強制管轄的聲明,稱任意強制管轄。

中國籍法官史久鏞曾擔任該院院長。

㈥ 「國際法庭」坐落在哪個國家...

歷史上就二戰戰犯審理問題設立過國際軍事法庭,一共有兩個,一是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德國),二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日本橫濱),兩個法庭在完成歷史使命後均已告解散。

現存的國際法院主要有:

1、海牙國際法院,其正式名稱為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於荷蘭海牙。

其主要作用是: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聯合國機關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國際法院依據《國際法院規約》和本身的《規則》運行,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法院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2、國際海洋法法庭,位於德國漢堡,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設立的獨立司法機關,旨在裁判因解釋或實施《公約》所引起的爭端。

法庭管轄權包括根據《公約》及其《執行協定》提交法庭的所有爭端,以及在在賦予法庭管轄權的任何其它協定中已具體規定的所有事項。

㈦ 國際常設法院是哪一年成立的

國際常設法院於1922年2月15日在海牙宣告成立。該院起初由11名法官和4名候補法官組成,1929年取消候補法官並將法官增至15名。國際常設法院與常設仲裁法院並存,前者處理司法和咨詢案件,後者從事仲裁,兩者的關系是前者的法官候選人由後者的國家團體提出。由於二戰的爆發,法院實際上於1940年停止了全部司法審判活動,但形式上仍以全體法官1946年辭職而宣告解散。法院存在期間共處理訴訟案件65件,其中作出判決的為33件;受理並提出咨詢意見28項。

㈧ 國際法庭是在哪個國家

國際法庭位於荷蘭海牙,全稱是聯合國國際審判法院,簡稱是國際審判法院,再簡稱是(聯合國)國際法院。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根據《聯合國憲章》於1945年6月成立。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聯合國成員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國際法院是具有明確許可權的民事法院,沒有附屬機構。國際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與海牙國際刑事法院無關),因此無法審判個人,這種刑事審判由國內管轄或聯合國特設刑事法庭或國際刑事法院管轄。

㈨ 國際法庭設在什麼地方 國際法庭位於哪裡

1、海牙國際法庭位於荷蘭海牙。

2、海牙國際法庭又稱海牙國際法院,其正式名稱為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於荷蘭海牙。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根據《國際法院規約》於1946年2月成立。

㈩ 國際法庭總部設在哪裡

國際法庭設在荷蘭海牙。
一、國際法院,也稱國際法庭,是聯合國的司法裁決機構,位於荷蘭王國海牙,共有法官15人。法官人選由常設仲裁庭的仲裁員組成的國內團體或各國政府專為國際法院選舉而委派的團體提名,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安理會選舉產生。
二、國際法庭的主要職能:
1,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這個「世界法院」由15位法官主持,他們全都來自不同的國家,由大會和安全理事會選舉產生。國際法院只根據國際法處理國與國之間的法律爭端,不受理個人之間的法律糾紛。一個國家如果不願意就可以不參加訴訟,除非有特別的條約規定要求它參加。一個國家一旦接受該法院的管轄權,就必須服從其裁判。
2,國際法院的15名法官由大會和安全理事會選出,任期九年,各自獨立行使職權。法院不得有二位法官為同一國家國民。這些法官每三年改選三分之一,將退休的法官可以再次當選。國際法院法官不代表他們各自的政府,是獨立法官。
3,國際法院位於荷蘭海牙的「和平宮」內。這座建築由非營利私人機構卡內基基金會為國際法院的前身常設國際法院的總部而建造。聯合國因使用這座建築每年要向卡內基基金會捐款
三、建築特色。經過引起大量辯論的國際競爭,在卡內基基金會的資助下,法國建築師路易·科多涅設計的和平宮現在座落在荷蘭海牙。從1913年開始,這里就是國際法院及其前身的所在地。自1946年,國際法院與國際聯盟常設國際法院一樣,佔用了由擁有和管理和平宮的荷蘭卡內基基金會提供的房舍。1978年,在和平宮老房後面建了新房,作為法官的辦公室和國際法院的議事室。該建築於1997年擴建,專供增加的專案法官之用。同年,為給國際法院書記官處官員提供新的辦公室而重新裝修了舊建築的頂樓。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進行其他訴訟行為。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
第二百七十七條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進行;沒有條約關系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
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領館可以向該國公民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並不得採取強制措施。
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准許,任何外國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送達文書、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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