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際奧委會執委由哪些成員組成
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由1名主席、4名副主席、6名執行委員共同組成。
❷ 國際奧委會有多少成員
全世界共有225個國家和地區,其中國家為194個,地區為31個
國際奧委會有205個成員國
國際足聯有203個成員國
❸ 國際奧委會成立時有哪幾個國家是成員國
法國、英國、希臘、瑞典、義大利、俄國(現在的俄羅斯)、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紐西蘭、美國、阿根廷、匈牙利共12個國家。
❹ 國際奧委會的組成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簡稱:國際奧委會(IOC)
國際奧委會是一個國際性的、非政府的、非贏利的組織。它於1981年9月17日得到瑞士聯邦議會的承認,確認其為無限期存在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國際機構。
國際奧委會是奧林匹克運動的最高權力機構。國際奧委會按照《奧林匹克憲章》領導奧林匹克運動,其具體任務是:負責體育運動和運動競賽的協調、組織和發展;與官方的或民間的主管組織和當局合作,努力使體育運動為人類服務;保證奧運會正常舉行。反對危害奧林匹克運動的任何歧視,支持、促進體育道德的發揚;努力在運動中普遍貫徹公平競賽的精神,清除暴力行為,領導開展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的斗爭;採取旨在防止危及運動員健康的措施;反對將體育運動和運動員濫用於任何政治的和商業的目的,努力使奧運會在確保環境的條件下舉行,支持其他致力於奧林匹克教育的機構。
國際奧委會享有對奧運會的全部權利,包括對奧運會的組織、開發、廣播電視和復制的權利;有關奧林匹克標志、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和奧林匹克會歌的一切權利也完全屬於國際奧委會。國際奧委會有權撤銷對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承認, 從奧運會比賽項目中撤銷運動大項、分項或小項,有權取消對國家奧委會的承認,甚至有權取消奧運會組委會承辦奧運會的權利。不僅如此,它還具有對一切參與奧運會的違章人員,從運動員、裁判員到代表團官員、管理人員進行處分的權力。當然,國際奧委會需要依據《奧林匹克憲章》來行使自己的權力。
國際奧委會於1894年6月23日成立時的名稱是"奧林匹克運動會國際委員會",當時的主要任務是保證奧運會的正常進行,這體現在國際奧委會給自己確定的3項任務中:①確保奧運會的定期舉行;②使奧運會保持崇高的目標③引導競技運動向正確的方向發展。1897年一家法文報紙首次稱之為"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1901年正式改用現名。
國際奧委會作為一個非政府的民間組織,需要自籌經費以維持生存。長期以來國際奧委會資金拮據,20世紀60年代後期曾一度出現赤字。70年代開始隨著電視轉播收入的增長,情況開始好轉,1975年取消了每年300瑞士法郎的會員費。80年代中期後,由於奧林匹克商業開發各種措施的實施,國際奧委會在經濟上獲得了獨立。經濟上的獨立使得國際奧委會的人員構成發生相應變化。國際奧委會曾經是由社會上層人士組成,是"貴族氣息極為濃厚"的組織, 因為參加奧林匹克活動必須自己負擔全部費用。現在具有雄厚經濟基礎的國際奧委會可以對其成員提供經濟支持, 負擔其參加會議的費用, 個人的經濟狀況不再是委員資格的制約因素,國際奧委會成員的結構開始趨向合理。國際奧委會的機構有國際奧委會全體委員會議、執行委員會、總部和專門委員會。
❺ 國際奧委會是個怎麼樣的組織那些構成
瑞士洛桑,依山瀕湖,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總部就坐落在這個風景秀麗的城市中一幢三層樓房裡。樓旁林木環繞,鮮花怒放,與樓房的白磚紅瓦相輝映,使這座古樸典雅的建築,顯得富麗堂皇,散發著濃郁的青春氣息。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國際奧委會。1894年成立後,總部設在巴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為了避免戰火的洗劫,1915年4月10日總部遷入這個有"國際文化城"之稱的洛桑。這里有奧林匹克博物館,奧林匹克研究中心,還有以顧拜旦名字命名的大街,體育場,等等。數十年來,洛桑為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無怪乎有人將洛桑稱為"奧林匹克城"。國際奧委會也是在這個美好的城市逐漸發展、壯大而聞名於世的。 國際奧委會,是奧林匹克運動的領導機構,是一個不以營利為目的、具有法律地位和永久繼承權的法人團體。根據現代奧林匹克運動創始人顧拜旦的理想,恢復奧林匹克運動的目的,在於增強各國運動員之間的友誼與團結,促進世界和平以及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發展世界體育運動。奧林匹克憲章明文規定,國際奧委會的宗旨是:鼓勵組織和發展體育運動和組織競賽;在奧林匹克理想指導下,鼓舞和領導體育運動,從而促進和加強各國運動員之間的友誼;保證按期舉辦奧林匹克運動會;使奧林匹克運動會無愧於由皮埃爾·德·顧拜旦男爵及其同事們恢復起來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光榮歷史和崇高理想。 迄今已有近百年歷史的國際奧委會,為之作出了積極努力和重大貢獻。 國際奧委會為委員制。1894年國際奧委會剛成立時,委員大都由顧拜旦指定,以後,國際奧委會自行選它認為合格的人士為委員。但有段時間,國際奧委會挑選委員,只要它認為某人是該國該地區體育界名流,不管這個國家或地區與國際奧委會有無關系,是否國際奧委會會員國,均可入選。現在奧林匹克憲章規定,當選委員必須是國際奧委會承認的國家或地區、奧委會隸屬的國家或地區公民,並居住在該國或該地區。 國際奧委會在組織機構上分為國際奧委會全體會議、執行委會員和主席。 (1)國際奧委會全體會議簡稱全會,是國際奧委會全體委員定期參加的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會有權通過、修改和解釋奧林匹克憲章,選舉國際奧委會委員、執行委員和主席,決定奧運會主辦城市和其它重大問題。她的決定是最後的決定,因此她是國際奧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2)執行委員會處理一切日常事務,以保證奧林匹克章程和規劃得以嚴格實施。執委會由主席1人、副主席4人和執委6人組成,由全會秘密投票選舉產生。在執委會中,主席任期8年,可連選連任4年,副主席和執委任期4年。 (3)國際奧委會主席在奧林匹克周期第二年舉行的國際奧委會全會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委員中選舉產生,任期8年,可連選連任4年,他主持國際奧委會的全部活動,並且始終有權代表國際奧委會,必要時可決定常設和特別的工作委員會,確定其職權范圍和指派適當人選來完成主席所委託的工作。 國際奧委會的正式語言是法語和英語,因此,要求當選委員必須會講法語或英語。一般一個國家或地區只能有一名委員。但是國際奧委會認為那些積極開展奧林匹克運動和舉辦過奧運會的國家,可擁有兩名委員。不是每國家或地區的奧委會都有國際奧委會委員。 目前國際奧委會有167個會員,有國際奧委會委員的國家或地區為數不多。1894年國際奧委會剛成立時,委員為14人,至1986年止為91人,分布於73個國家或地區的奧委會的代表,而不是各國或地區派往國際奧委會的代表。所在國家或地區無權撤換這些委員和干預委員的選舉工作。過去委員的任期是終身的,從1965年起,當選委員年滿72歲時,必須呈請退休。國際奧委會委員很長時間是清一色男性,至1981年才增選了第一批女委員。 憲章 奧林匹克憲章,亦稱奧林匹克章程或規則,是國際奧委會為奧林匹克運動發展而制訂的總章程。第一部章程的倡議和制訂者是顧拜旦。1894年6月在巴黎國際體育會議上正式通過。主要內容是奧林匹克運動基本宗旨、原則、以及舉行奧運會的有關事宜。數十年來,曾多次修改、補充,但由顧拜旦制訂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未變。 格言 奧林匹克格言,亦稱奧林匹克座右銘或口號,系奧林匹克運動宗旨之一。格言"更快、更高、更強"(Citius,Altius,Fortius),是顧拜旦一位密友迪東(Henri martin Didon)於1895年提出的。他將這句話刻在他所辦學校的門楣上。顧拜旦對此頗為贊賞,經他提議,1913年獲國際奧委會正式批准,將它定為奧林匹克格言。1920年它又成為奧林匹克標志的一部分。此外,也有把"體育就是和平"、"重要的是參加,不是勝利"作為格言的。 會旗 國際奧委會有自己的會旗。旗為白底無邊,中央有五個相互套連的圓環,即我們所說的奧林匹克環。環的顏色自左至右為藍、黃、黑、綠、紅(也可用單色繪制)系顧拜旦以它們能概括各會員國國旗的顏色而選定,但以後對這五種顏色又有其他解釋。1979年國際奧委會出版的《奧林匹克評論》(第四十期)強調,會旗和五個環的含義是,象徵五大洲的團結,全世界的運動員以公正、坦率的比賽和友好的精神,在奧運會上相見。 國際奧委會會旗系1913年根據顧拜旦的構思而設計製作的。 1914年為慶祝現代奧林匹克運動恢復20周年,在巴黎舉行的奧林匹克代表大會上首次升起。1920年安特衛普奧運會時,比利時國家奧委會綉了同樣一面錦旗在當屆奧運會上使用。運動會後,比利時將它贈給了國際奧委會並成為國際奧委會正式會旗。歷屆奧運會開幕式上都有會旗交接儀式。由上屆奧運會主辦城市的代表將旗交給國際奧委會主席,主席再將旗遞交當屆主辦城市的市長。然後將旗幟保存在市府大樓四年再送交下屆主辦城市。當屆奧運會升在運動會主會場上空的旗幟是一面代用品。 根據奧林匹克憲章規定,"奧林匹克五環"是奧林匹克運動的象徵,是國際奧委會的專用標志,未經國際奧委會許可,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將其用於廣告或其他商業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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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奧委會組成的人是那些
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委員以個人身分選入而不代表國家。1965年後當選的委員,年滿72歲退休。由奧委會全體會議選出國際奧委會主席,任期8年。主席任期的延長期限只有4年。全體會議還要選出任期4年的4名副主席和6名委員,由他們與主席一起組成執行委員會。
現任主席雅克·羅格( 比利時人,Jacques Rogge),2001年7月任職。國際奧委會委員是由奧委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委員數目並不是固定的。
國際奧委會下設11個委員會:道德委員會、2000年委員會、協調委員會、葯物委員會、奧林匹克教育和文化委員會、運動員委員會、環境委員會、人道主義事物委員會、奧林匹克運動女子委員會、大眾體育委員會和奧林匹克收藏家委員會。
❼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國際奧委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英文縮寫ioc),是一個非政府性、非盈利性和永久性的國際體育組織;它依照奧林匹克憲章領導奧林匹克運動,為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五環會徽的專管機構,和領導奧林匹克運動和決定有關奧林匹克運動問題的最高權力機關;對每4年舉辦一次的奧運會擁有一切權力;它與其成員國或地區,以及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相互承認。其第一負責人即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由奧委會全體會議選出,另設副主席4人,委員6名;國際奧委會總部設於瑞士洛桑;工作語言為法語和英語,另外還使用德語、西班牙語、俄語和阿拉伯語。
國際奧委會宗旨:鼓勵組織和發展體育運動和體育競賽;在奧林匹克思想指導下,鼓舞和領導體育運動,從而促進和加強各國運動員之間的友誼;保證按期舉辦奧運會。
決定一個國家是否能夠舉辦奧運會的機構是: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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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奧委會建立於1894年6月23日,由世界著名的國際體育活動家,法國人皮埃爾·德·顧拜旦發起成立。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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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奧委會下設11個委員會
奧林匹克協調委員會
奧林匹克葯物委員會
奧林匹克教育和文化委員會
奧林匹克運動員委員會
奧林匹克環境委員會
奧林匹克人道主義事物委員會
奧林匹克運動女子委員會
奧林匹克大眾體育委員會
奧林匹克收藏家委員會
國際奧委會歷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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澤麥特里烏斯·維凱拉斯(Demetrius ViKelas)(希臘) 1894--1896
皮埃爾·德·顧拜旦(Pierre de Coubertin)(法國) 1896--1925
亨利·德·巴耶-拉圖爾(Henri de Baillet-Latour)(比利時) 1925--1942
西格弗里德·埃德斯特隆(Sigfried Edstrom)(瑞典) 1942--1952
艾弗里·布倫戴奇(Arery Brundage)(美國) 1952--1972
邁克爾·莫里斯·基拉寧(Mihael Morris Killanin)(愛爾蘭) 1972--1980
胡安·安東尼奧·薩馬蘭奇(Juan Antonio Samaranch)(西班牙) 1980--2001
雅克·羅格(Jacques Rogge)(比利時)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