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毒品犯罪的特點
毒品犯罪是指違反國家和國際有關禁毒法律、法規,破壞毒品管制活動,應該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包括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不同種類的毒品犯罪既、未遂標准有所不同,以販賣毒品為例,販賣的本質是交易,而只有毒品進入「實際交易狀態」時,該行為才符合販賣毒品罪實行行為的基本特徵,才能認定為販賣毒品罪的既遂。
㈡ 我想請教一下國際犯罪的特徵,國際犯罪和跨國犯罪的關系
國際犯罪與跨國犯罪的區別和聯系
跨國犯罪是以跨國形式出現的犯罪,亦即犯罪人的國籍國和所在地國、犯罪預備地國、犯罪實施地國、犯罪後果地國、受害國或者受害人的國籍國和受害人的所在地國分屬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從而引起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傢具有刑事管轄權的犯罪。可見,跨國犯罪是以關涉兩國或兩國以上的跨地域發生的犯罪為劃定標准。跨國犯罪的概念與基本特徵與國內刑事犯罪相同。然而在犯罪構成要件方面,又與國際犯罪有許多共同之處。例如,在主體方面,跨國犯罪人可能是某一國的團體、組織,也可能是國際性的團體或組織,還可能是外國的個人。在客觀要件方面,跨國犯罪多有跨越國(邊)境實施的行為特徵,有的可能跨越多國的國(邊)境,有些犯罪本身就是利用各國間的關稅貿易制度等壁壘,以此為獲取高額利潤的條件,例如走私罪,盜賣珍貴文物罪等。此外,由於各國對國際犯罪的認識不同,有些國際社會公認的國際犯罪,如果某一國家由於某些原因沒有締結或加入規定該國際犯罪的條約、協議,但該犯罪在該國的國內刑法上也是犯罪,如果該國受到這種犯罪的跨國侵害,這一犯罪在該國就屬於跨國犯罪。總之,跨國犯罪是犯罪分子流竄於兩國或兩國以上作案的一種犯罪形式。它仍然屬於國內法管轄的范疇,其准據法是國內法,只要犯罪分子的行為構成國內法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各有關國家就可以本國法為准繩予以科罪量刑,而無須訴諸國際法庭。當然,跨國犯罪案件的審理畢竟涉及到外國,所以在許多情況下,需要外國介入,給予必要的司法協助,諸如引渡罪犯、移送物證、調查取證等才能順利進行。
2.國際犯罪與涉外犯罪的區別和聯系
對一個國家來說,凡是因犯罪涉及到外國的,不問其他情節如何,這個國家均可稱此犯罪為涉外犯罪。
事實上,含有涉外因素的國內刑法上的犯罪,不論它涉及到幾個國家,只要沒有為國際公約所明文禁止和懲罰,它就仍然是國內刑法中的犯罪,而不能僅僅因其含有涉外因素就變為國際犯罪。這類犯罪所侵犯的,也主要是某個國家及其公民的利益,其犯罪的成立也是按照國內刑法確定的。這類犯罪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1)本國公民在本國領域內觸犯了本國刑法之後,逃跑到相鄰的另一個國家;
(2)外國公民在所在地國領域內實施了違反所在地國刑法的犯罪之後,被所在地國抓獲;
(3)外國公民在所在地國領域內實施了違反所在地國刑法的犯罪之後逃回國籍國。
㈢ 毒品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法律分析:
毒品有三個主要特徵:
(一)依賴性或成癮性。
依賴性或成癮性,在醫學上也稱作「葯物依賴性」或「葯癮」,是指由於重復使用某種葯物而產生的心理依賴或身體依賴,或二者兼而有之的狀態,有的還產生耐葯力。所謂心理依賴,是指使用者在心理上強烈渴望使用某類葯物,以引起快感或避免不舒服感。 (二)毒害性。
毒害性與成癮性相聯系,成癮性導致毒品濫用者長期吸毒而造成他們體內慢性中毒,產生各種不良反應:體力衰弱、智力減退,甚至精神錯亂、中毒死亡。毒品除對使用者個人的身體造成損害外,還降低了使用者的工作能力和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角色功能。 (三)違法性。
毒品的范圍包括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這兩類物品都具有雙重性:使用得當,可以緩解病痛,治療疾病;使用不當或濫用,則使人產生葯物依賴性,損害身體健康。為防止濫用這些葯品,國家通過頒布法規,對這類葯品的製造、運輸、銷售、使用以及原植物的種植,都作了嚴格的規定。凡違反有關法規,用於非醫療、非科研目的而製造、運輸、販賣、走私、使用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時,這些葯品即屬於毒品;反之,則是葯品。在我國販賣、運輸毒品嚴令禁止的,是犯法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是單獨的吸食毒品是不屬於犯罪,但可以給予行政處罰或採取者強制戒毒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衍生問題:
種植罌粟會被判刑嗎?
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三)抗拒鏟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