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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仲裁需要什麼手續

發布時間:2023-02-21 20:41:05

⑴ 申請仲裁執行需要哪些手續及材料

法律分析:申請仲裁執行需要的手續及材料有: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若干份;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⑵ 仲裁程序的流程

仲裁程序的流程如下:
1、提出仲裁申請這是仲裁程序開始的首要手續。各國法律對申請書的規定不一致;
2、組織仲裁庭根據我國仲裁規則定,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一名仲裁員,並由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首仲裁員,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雙方當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員名冊共同指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
3、審理案件。
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對當事人的糾紛居中調解,並作出裁斷的行為。根據適用對象不同,仲裁可分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國際爭端仲裁等。勞動爭議仲裁是仲裁製度中的一種,旨在解決勞動糾紛。勞動爭議仲裁既具有仲裁製度共有的某些特徵,同時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三十四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第二十三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⑶ 如何進行仲裁

進行勞動仲裁,需要進行以下幾步:

1、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3)國際仲裁需要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我們可以歸納為三類不同的人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第一類、申請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第二類、申請人屬集體爭議的,請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類(1)至(6)項資料外,申請人需推薦3或5名員工代表,並提交員工代表名單以及全體員工簽名表,其中屬欠薪的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還需提交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人員名單和拖欠余額表。

第三類、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被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與第一類第(6)項要求相同);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5)有委託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提交證明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⑷ 仲裁委員會仲裁流程

法律分析:1、提出仲裁申請,這是仲裁程序開始的首要手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定》規定:當事人一方申請仲裁時,應向該委員會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簽名申請書:2、組織仲裁庭根據我國仲裁規則定,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一名仲裁員,並由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首仲裁員,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3、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4、作出裁決裁決是仲裁程序的最後一個環節。裁決作出後,審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終結,因而這種裁決被稱為最終裁決。

法律依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定》第十二條 申請仲裁 當事人依據本規則申請仲裁時應:(一)提交由申請人或申請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及/或蓋章的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應寫明: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包括郵政編碼、電話、傳真、電子郵箱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2.申請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議;3.案情和爭議要點;4.申請人的仲裁請求;5.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二)在提交仲裁申請書時,附具申請人請求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以及其他證明文件。(三)按照仲裁委員會制定的仲裁費用表的規定預繳仲裁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第三十九條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第五十三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五十七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⑸ 申請人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時應辦理哪些事

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應:
(一)提交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應寫明: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如有郵政編碼、電話、電傳、傳真、電報號碼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也應寫明);
2、申請人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3、案情和爭議要點;
4、申請人的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二)在提交仲裁申請書時,附具申請人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明文件。
(三)按照仲裁委員會制定的仲裁費用表的規定預繳仲裁費。
【法律依據】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十二條,申請仲裁當事人依據本規則申請仲裁時應:
(一)提交由申請人或申請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及/或蓋章的仲裁申請書。
仲裁申請書應寫明: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包括郵政編碼、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
2、申請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3、案情和爭議要點;
4、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5、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二)在提交仲裁申請書時,附具申請人請求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以及其他證明文件。
(三)按照仲裁委員會制定的仲裁費用表的規定預繳仲裁費。

⑹ 如何申請國際合同糾紛的仲裁

國際合同糾紛仲裁的處理:
1、當事人達成有效仲裁協議的,應當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3、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組成仲裁庭進行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⑺ 仲裁需要什麼材料和流程

仲裁流程是指雙方當事人將所發生的爭議根據仲裁協議的規定提交仲裁時應辦理的各項手續。
一、仲裁流程
1、提出仲裁申請,這是仲裁程序開始的首要手續。當事人一方申請仲裁時,應向該委員會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簽名申請書:
2、組織仲裁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名仲裁員,並由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首席仲裁員,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
3、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審理案件仲裁庭審理案件的形式有兩種。
4、作出裁決,裁決是仲裁程序的最後一個環節。裁決作出後,審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終結,因而這種裁決被稱為最終裁決。
二、申請仲裁需准備什麼材料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當提交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
申訴書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郵政編碼以及聯系電話和被訴人(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申訴書應當著重闡明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並且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仲裁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具體明確委託許可權有無代為提出、承認、放棄和變更申訴請求、代為進行和解權利。
三、申請勞動仲裁該注意什麼
1、應注意寫好申訴書。
根據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提交申訴書,並按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身份事項,包括職工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工作單位、住址、職務,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申訴人應當將自己與被申訴人發生爭議的原因、過程、希望如何處理等問題全面、准確、簡練地寫清;
(3)證據和證人的姓名、住址,提供有關爭議情況的各種證據和證人,務必確實充分;
(4)申請日期。
2、應注意申訴期限。
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當事人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在規定的時效期內,當事人未提出書面申請的,時效屆滿後就不再有申請權,仲裁機構也不再受理。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60日期限而行使申訴權利的,仲裁機構可以受理。
3、要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提出申請。
根據《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7條關於「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發生地的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但是,按規定應當由設區市的仲裁委員會受理的除外。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當事人應當向職工當事人一方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要按規定的期限履行調解書或裁決書確定的義務。一方當事人對生效的調解書或裁決書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⑻ 國際貿易出現糾紛在哪裡仲裁

國際合同糾紛首先需要由一方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在申請書中應當載明合同糾紛雙方的基本信息、仲裁協議以及案件的事實等,之後可以由仲裁委員會組成仲裁庭,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進行審理,之後作出仲裁裁決。
發生國際合同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仲裁條款或者在事後達成了書面的仲裁協議,可以向涉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我國常設涉外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一裁終局,對於涉外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生效裁決,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或執行財產不在我國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1、提出仲裁申請
這是仲裁程序開始的首要手續。各國法律對申請書的規定不一致。在我國,當事人一方申請仲裁時,應向該委員會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簽名申請書:
a、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名稱、地址。
b、申訴人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c、申訴人的要求及所據的事實和證據。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提交仲裁申請書時,應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員,預繳一定數額的仲裁費。如果委託代理人辦理仲裁事項或參與仲裁的,應提交書面委託書。
2、組織仲裁庭
根據我國仲裁規則定,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一名仲裁員,並由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首仲裁員,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雙方當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員名冊共同旨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
3、審理案件
仲裁庭審理案件的形式有兩種:一是不開庭審理,這種審理一般是經當事人申請,或由仲裁庭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只依據書面文件進行審理並做出裁決;二是開庭審理,這種審理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採取不公開審理,如果雙立事人要求公開進行審理時,由仲裁庭做出決定。
4、作出裁決
裁決是仲裁程序的最後一個環節。裁決作出後,審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終結,因而這種裁決被稱為最終裁決。根據我國仲裁規則,最終裁決外,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或接受當事人之提議,在仲裁過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問題作出中間裁決或者部分裁決。
中間裁決是指對審理清楚的爭議所做的暫時性裁決,以利對案件的進一步審理;部分裁決是指仲裁庭對整個爭議中的一些問題已經審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終局性裁決。這種裁決是構成最終裁決的組部分。仲裁裁決必須於案件審理終結之日起45天內以書面形式做出,仲裁裁決除由於調解達成和解而作出的裁決書外,應說明裁決所依據的理由,並寫明裁決是終局的和作出裁決書的日期地點,以及仲裁決員的署名等。
當事人對於仲裁裁決書,應依照其中所規定的時間自動履行,裁決書未規定期限的,應立即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或根據有關國際公約、或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其它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無論是國內仲裁還是國際仲裁,其實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在仲裁協議中約定仲裁機構,在約定了仲裁機構之後,雙方當事人之間因為合同的履行等發生糾紛時,就只能向該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是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另一方當事人也可以在開庭前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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