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際項目合同類型和作用
國際項目合同類型主要有:
1、政府合同:政府是一方,另一方可以是政府機構、企業或個人,這類合同主要用於處理國家之間以及政府與民眾之間的各種交易行為。
2、貿易合同:這類合同主要用於調節貿易關系,其中合同雙方可以是政府機構、企業或個人。
3、技術合同:技術合同是指雙方在研究、設計、開發、製造、供應、安裝、維護和運行等技術活動中達成的協議,以此來管理國際課題的各種技術活動。
4、支持合同:支持合同是指雙方在國際項目中達成的政治、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協議,用以支持項目雙方在該項目中承擔的任務。
國際項目合同的作用主要有:
1、定義雙方權利義務:國際項目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雙方的利益。
2、建立良好的項目合作關系:國際項目合同可以幫助雙方建立良好的項目合作關系,從而實現雙贏。
3、保護雙方利益:國際項目合同可以保護雙方利益,防止雙方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4、提升項目質量:國際項目合同可以促進雙方努力提升項目的質量,以達成最終的目標。
㈡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種類有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種類有以下幾類:
1、海上貨物運輸總合同
指承運人和托運人就在一定時間內運輸的貨物總噸位、使用的船舶、運價、裝運條件、起運港和目的港等達成的協議或訂立的貨運總合同。為了保證總合同的實施,通常在分批裝運時另簽發提單,如雙方當事人同意,也可以另行訂立航次租船合同。此類合同適用於大宗貨物運輸。相應地在合同項下能保證托運人對艙位的需要,並享受優惠運價;
2、班輪運輸合同
又稱件雜貨運輸合同,往往是承運人接受多個托運人的貨物,將屬於不同托運人的多批貨物裝載於同一船舶,按規定的船期,在一定的航線上,以規定的港口順序運輸,負責將件雜貨由一港運至另一港,而托運人支付運費的合同。這種合同大多是以提單的形式表現和證明的,因此,件雜貨運輸又被稱做提單運輸。目前,海運單作為件雜貨運輸的特別形式,在國際海運實踐中已開始為人們所接受。按照固定的船期表、固定的港口掛靠順序有規律進行的運輸是班輪運輸。班輪運輸中通常以提單作為口頭或書面訂立的運輸合同的證據;
3、租船合同
即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艙位,裝運約定的貨物從一港運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約定的運費的合同。常見的租船合同有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兩種形式。
法律依據:《海商法》第四十一條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
㈢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有哪些種類
(一)按工作內容分類,包括:工程咨詢服務合同(包含設計合同、監理合同等);勘察合同;工程施工合同;貨物采購合同(包含各類機械設備采購、材料采購等);安裝合同;裝修合同。
(二)按承包范圍分類,包括:設計—建造合同;EPC/交鑰匙合同;施工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勞務合同;項目管理承包(PMC)合同;CM(配置管理)合同。
(三)按支付方式分類,包括: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成本補償合同。
(四)按形式分類,包括:工程咨詢合同;施工合同;設備供應與安裝合同;項目管理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㈣ 國際貿易中合同有哪些類型謝謝
國際貿易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合同製作人分類:賣方製作的,稱為「銷售合同」(Sales Contract);買方製作的,稱為「購貨合同」(Purchase Contract)。
2.按合同的內容繁簡分類:分為銷售合同(Sales Contract)和銷售確認書(Sales Confirmation)。銷售合同內容比較全面,除商品的名稱、規格、包裝、單價、裝運港和目的港、交貨期、付款方式、運輸標志、商品檢驗等條件外,還包括有關異議索賠、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條款。銷售確認書經過簽字後,也具有銷售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但它所包括的條款較為簡單,一般無檢驗條款、異議索賠、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條款,屬於一種簡式合同。此外,買賣雙方通過往來函電成交後,如雙方均不要求簽訂書面合同,可用往來函電作為依據履行雙方的義務。
3.按合同中使用的價格術語分類:可分為「FOB合同」、「CIF合同」及貨物到達合同(Arrival Contract)等。
㈤ 國際貿易合同的形式有
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形式同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技術貿易合同是一致的,即口頭形式(包括書面或電子文件證明的口頭形式)、書面形式以及電子文件形式。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種類是相當復雜的,從理論上講應當以其「標的」作為區分的依據。根據 WTO統計和信息系統局(SISD)關於國際服務貿易行為分類表對服務貿易行為的劃分,服務貿易行為分為11大類142個具體項目。11大類包括:商業服務行為、通信服務行為、建築及有關工程服務行為、銷售服務行為、教育服務行為、環境服務行為、金融服務行為、健康與社會服務行為、同旅遊相關的服務行為、娛樂和文化及體育服務行為、以及運輸服務行為。據此,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共有13類,這種分類方法在目前來說,還是具有相當權威性的,其具體包括: 主要包括:A、國際郵政服務合同;B、國際快件服務合同;C、國際電訊服務合同,如國際電話服務合同、國際電報服務合同、國際傳真服務合同、國際電路租用服務合同、國際電子郵遞服務合同及國際電子數據交換服務合同等;D、國際視聽服務合同,如國際電視服務合同、國際錄像服務合同及國際錄音服務合同等。
(3)國際建築及有關工程服務合同
如國際建築物的建築服務合同、國際建築物修繕服務合同及國際建築物裝飾服務合同等。
(4)國際銷售服務合同
如國際代理機構服務合同、國際批發貿易服務合同、國際零售服務合同及國際特約代理服務合同等。
(5)國際教育服務合同
如國際初等教育服務合同、國際中等教育服務合同、國際高等教育服務合同、國際成人教育服務合同及國際短期培訓教育服務合同等。
(6)國際環境服務合同
如國際污水處理服務合同、國際廢物處理服務合同及國際環境衛生服務合同等。
(7)國際金融服務合同
主要包括:A、國際保險服務合同,如國際貨物保險服務合同、國際人壽保險服務合同、國際再保險服務合同及國際保險經紀和代理服務合同等;B、國際銀行及其它金融服務合同、國際保險服務合同除外,如國際存款服務合同、國際貸款服務合同、國際金融租賃服務合同、國際匯付服務合同、國際托收服務合同、國際信用證服務合同、國際擔保服務合同、國際貨幣支付和轉移服務合同、國際票據轉移和支付服務合同、國際證券發行服務合同、國際資產管理服務合同、國際金融資產清算服務合同、國際金融咨詢服務合同及國際金融信息提供和轉讓服務合同等。
(8)國際健康與社會服務合同
如國際醫療服務合同、國際保健服務合同及國際社會服務合同等。
(9)國際旅遊服務合同
如國際旅行社服務合同、國際旅遊經紀人服務合同、國際導游服務合同及與旅遊相關的賓館和飯店國際服務合同等。
(10)國際娛樂服務合同
如國際歌劇演出服務合同、國際戲劇演出服務合同、國際音樂演奏服務合同及國際雜技表演服務合同等。
(11)國際文化服務合同
如國際新聞機構服務合同、國際圖書館服務合同、國際博物館服務合同、國際檔案館服務合同、國際互連網文化服務合同及國際文化交流服務合同等。
(12)國際體育服務合同
(13)國際運輸服務合同
主要包括:A、國際海運服務合同,如國際海上客運服務合同、國際海上貨運服務合同、國際海上拖船服務合同及國際海上救助服務合同等;B、國際空運服務合同,如國際空中客運服務合同及國際空中貨運服務合同;C、國際鐵路運輸服務合同,如國際鐵路客運服務合同及國際鐵路貨運服務合同等; D、國際公路運輸服務合同,如國際公路客運服務合同及國際公路貨運服務合同等;E、國際管道運輸服務合同;F、國際多式聯運服務合同:G、國際集裝箱服務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