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誰能告訴我一二戰期間的國際公約並簡介內容
凡爾賽和約
結束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和約之一。全稱《協約和參戰各國對德和約》。1919年6月28日在巴黎西南郊凡爾賽宮簽訂,1920年1月10日生效。簽字國有美國、英國、法國、義大利、日本、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古巴、厄瓜多、希臘、瓜地馬拉、海地、漢志(今為沙烏地阿拉伯一省)、宏都拉斯、賴比瑞亞、尼加拉瓜、巴拿馬、秘魯、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塞爾維亞—克羅埃西亞—斯洛維尼亞、暹羅(今泰國)、捷克斯洛伐克、烏拉圭等戰勝國為一方,戰敗國德國為另一方。美國代表雖簽了字,但因參議院未批准該和約,故簽字無效。
和約包括15部分、440條約文和1項議定書。主要內容有:
①國際聯盟盟約。主要規定了國際聯盟的組成、宗旨,會員國的權利、義務以及有關建立委任統治制度的規章。
②關於德國的疆界。恢復1870年以前的德法邊界,德將阿爾薩斯和洛林歸還法國;薩爾煤礦的所有權、開采權歸法國所有;薩爾區的行政管理由國際聯盟負責,為期15年,期滿後由公民投票決定其歸屬;德國在萊茵河以東50公里所劃界線以西領土內,不準保留或建築工事,不準留駐或集結軍隊;萊茵河以西的德國領土連同各橋頭,自本條約實施後15年內均應由協約和參戰各國軍隊佔領;如德國忠實遵守本和約的條款,協約國軍應逐步縮小佔領區,5年期滿後從德國科隆地區撤軍,10年期滿後從科布倫茨地區撤軍,15年期滿後從美因茨地區撤軍;奧伊彭和馬爾梅迪劃歸比利時,並承認比利時對莫雷內的主權;德國與丹麥的邊界由石勒蘇益格北部邊境地區居民舉行公民投票確定(1920年2月石勒蘇益格北部劃歸丹麥);上西里西亞南部劃歸新成立的捷克斯洛伐克;波蘭獲得上西里西亞一部分、波茲南全部、西普魯士和東普魯士各一部分;但澤(今格但斯克)作為國際自由城市交國際聯盟管理,但在經濟上劃入波蘭關稅區,成為波蘭的出海口;波蘭政府負責但澤自由市的所有對外關系,並對在國外的但澤人提供外交上的保護;易北河、奧得河、涅曼河、多瑙河的指定河段為國際河道,基爾運河應永久開放,「所有與德國和好各國之軍艦、商船一律平等、自由地出入」。根據和約,德國領土共減少1/8。
③關於德國的境外權利和利益。德國將海外屬地的一切權利交與主要協約及參戰各國,其前殖民地按國聯委任統治制度被主要協約國瓜分:德屬東非大部(坦噶尼喀)讓與英國,多哥和喀麥隆由英法瓜分,盧安達和烏隆迪歸比利時,西南非洲由英自治領南非聯邦統治;德屬太平洋島嶼之馬紹爾群島、加羅林群島、馬里亞納群島歸日本,新幾內亞歸英自治領澳大利亞,西薩摩亞歸紐西蘭。此外,和約還規定,取消德國在中國、埃及、賴比瑞亞、暹羅、摩洛哥、土耳其和保加利亞的特權,但將它在中國山東的特權和利益轉讓給日本。
④關於德國的軍事。解散德國參謀部及其類似組織;廢除德國義務兵役制;嚴格限制德國軍備的數量,陸、海、空軍總數分別不準超過10萬人、1.5萬人和1000人;禁止生產和輸入坦克、裝甲車等重型武器裝備;禁止擁有飛機和潛艇;海軍艦只最高限額為戰列艦、輕型巡洋艦各6艘,驅逐艦、魚雷艦各12艘;成立協約國監督委員會以監督上述軍事條款的實施。
⑤關於德國的經濟和賠償。德國關稅不得高於他國;戰勝國對德國輸入貨物不受限制;戰勝國成立的賠償委員會須在1921年5月1日前確定德國在30年內應付清的賠償總額;在1921年5月1日以前,德國應付清總值200億金馬克的賠償,可用黃金、商品、船隻、有價證券及其他物資支付;德國應負擔其境內外國佔領軍的維持費用。
⑥關於德國的戰爭責任和審判。組織特別軍事法庭,審判犯有「侵害國際道德及條約尊嚴」罪行的前德皇威廉二世;協約國及參戰各國有權對被控違犯戰爭法規與慣例的行為者交軍事法庭審判。
中國作為戰勝國參加了簽訂《凡爾賽和約》的巴黎和會,理應收回戰前德國在中國攫取的一切特權和利益,但和約卻規定將德國霸佔中國山東省的鐵路、礦山、電訊設備,膠州灣地區的租借地及其他權益轉讓給日本。這一屈辱性規定遭到中國人民的強烈反對,引發了「五四運動」,迫使當時參加巴黎和會的中國北洋政府代表拒絕在和約上簽字。
《凡爾賽和約》是在美、英、法、意、日等國操縱下締結的,是帝國主義列強重新瓜分殖民地和劃分勢力范圍的掠奪性和約。它的簽訂加劇了戰勝國和戰敗國之間的矛盾。隨著和約而建立的凡爾賽體系雖然暫時調整了帝國主義列強的關系,但無法解決它們之間的根本矛盾,從而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埋下禍根
華盛頓會議及一系列公約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美、英、日等戰勝國為重新瓜分遠東和太平洋地區的殖民地和勢力范圍,於1921年11月12日至1922年2 月6日在華盛頓召開會議,又稱太平洋會議。有美、英、法、意、日、比、荷、葡和中國北洋政府的代表團參加。華盛頓會議實質上是巴黎會議的繼續,其主要目的是要解決《凡爾賽和約》未能解決的彼此間關於海軍力量對比及在遠東太平洋地區特別是在中國的利益沖突。會議最後簽訂3個條約。1、《四國條約》。1 2月13日,美、英、日、法簽訂《關於太平洋所有島嶼屬地和領地的條約》,通稱《四國條約》。條約規定,締約各國互相尊重它們在太平洋區域內島嶼屬地和領地的權利,一旦遭受別國侵略行動的威脅時,締約國應協商採取有效措施。條約批准後,英日同盟即行廢除。2、《五國條約》。1922年2月6日,美、英、日、法、意5國簽訂《關於限制海軍軍備的條約》,即《五國條約》。規定美、英、日、法、意主力艦總噸位的比例為5:5:3:1. 75:1.75。規定美、英、日在太平洋地區所佔有的島嶼的要塞一律維持現狀,不得建立海軍基地或新的要塞,但日本本土和附近島嶼夏威夷群島、澳大利亞和紐西蘭除外。3、《九國公約》。 1922年2月6日,出席會議的9國代表簽訂《九國關於中國事件適用各原則及政策之條約》,通稱《九國公約》。規定尊重中國之主權與獨立及領土與行政之完整;給予中國完全無阻礙之機會,以發展並維持一有力的鞏固的政府;施用各種之權勢,以期切實設立並維持各國在中國全境之商務實業機會均等之原則。這就確認了「門戶開放」、「機會均等」為列強對華政策的基本原則。
B. 德國二戰戰敗後有簽什麼條約
二戰後,由於德國分裂成兩個國家,因此事實上並沒有簽署對德和約。最後一隻拖到1990年,在兩德統一已成定局的情況下,美蘇英法四國才在1990年9月12日在柏林簽署了《關於最終解決德國問題條約》。該條約實際上成了蘇、美、英、法對德和約,它的簽署從國際法上解決了與德國統一有關的全部「外部問題」。同年10月3日,兩德正式實現統一,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遺留的德國問題最終獲得解決。
《雅爾塔協定》是美蘇英三國簽署的關於戰後劃分勢力范圍和分贓的協定,德國並沒有簽署。
而《波茨坦宣言》只是一個宣言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