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國的國際義務是什麼
恢復聯合國合法席位以來,中國積極參與聯合國在政治、經濟、人權、社會、軍控、法律等各個領域的工作,不斷深化與聯合國的合作,忠誠履行自己的國際義務,捍衛《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致力於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和加強國際合作。
中國致力於維護安理會的權威與作用,推動通過協商、對話、談判等和平手段解決地區熱點問題,支持聯合國及秘書長開展斡旋、調解等預防性外交。
中國不斷擴大參與聯合國維和行動。迄今,中國共向十六項聯合國維和行動派出軍事人員、警察和民事官員六千多人次,目前中國是聯合國維和行動第十二大出兵國,在五個常任理事國中名列第一。
中國在聯合國社會和人權領域發揮著日益重要作用。中國已加入二十二項國際人權公約,認真履行國際人權義務,並廣泛開展國際人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作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首屆成員國,中國致力於推動人權理事會尊重各國歷史、文化、宗教背景,以普遍、客觀和非選擇性方式處理人權問題。
中國一直足額、及時、無條件地履行對聯合國的財政義務。中國會費比額已從二000年的百分之零點九九五上升到二00六年的百分之二點零五三,居世界第九位,在發展中國家名列第一
『貳』 我國的國際義務有哪些
中國是一個負責任的大國,節能減排、清潔發展是中國自身發展的需要,也是中國應該承擔的國際義務。
『叄』 論國家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
1、基本權利的概念:
(1)、國家的基本權利,是指國家作為國際人格者固有的活當然享有的權利。
(2)、權利的來源:A、自然法學派:認為自然法是依據,國際為其生存的基本權利 ;B、實在派學派:來源於國家的國際人格,來源於國家作為國際社會成員的資格。
2、基本權利
(1)、獨立權——國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處理其內政和外交事務。而不受外力干涉和控制的權利。包括政治獨立和經濟獨立。
(2)、平等權——國家在國際關系中具有同其他國家處於完全平等地位的權利。 國際法上維護國家平等的規則和習慣:A、平等的代表權和投票權; B、平等的締約權 ;C、平等的文字使用權;D、平等的位次權;E、國家豁免權(未經同意,一國不能同外國法院的被告,國家財產不能成為外國法院的訴訟標的)國家平等的錯誤觀念:絕對平等的主張、國家平等只是一種幻想。
(3)、自衛權——國家為保衛自己的生存和獨立發展,進行國際建設以自衛的權利。內容:A、國家有權進行國防建設,防備可能來自外國的侵略;B、當國家受到外國的武力攻擊時,可以進行單獨自衛和集體自衛。條件:A、前提是遭到了武裝攻擊; B、必須符合必要性和相稱性的原則。(必要性是指必須是迫切和別無選擇的情況下立即實施;對稱性是指武裝自衛行為不能有任何不合理和過分的行為)。
(4)、管轄權——指各國對行使主權,治理自己國家所涉及的事項,在國際法許可的范圍,由本國的國家機關按照相關法律進行管理或處理的權利。A、屬地管轄——國家對其領土范圍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轄權。管轄權的行使內容受國際法調整。例外:不適用依法享有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不適用於境內的外國國家財產和國家行為;B、屬人管轄權——國家有權對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人,不論他們在國內還是國外都有管轄的權利。行使許可權:國家只能在自己的領土范圍內,而不能到他國領土去行使屬人管轄權,否則就是對他國領土主權的侵犯。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沖突的解決方式:一般是後者服從前者。C、保護性管轄權——國家以保護本國重大利益為基礎,對外國人在外國的犯罪行使管轄的權利。 行駛條件:(1)、該外國人呢的犯罪行為侵犯了該國國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2)、依該國法律應是處一定刑期以上的犯罪行為。(3)、根據犯罪地過的法律也是應受刑事處罰的犯罪行為。保護性管轄權的行使:不能再他國領土上進行,必須在罪犯進入該國境的方可使用。D、普遍性管轄——根據國際法的規定,對於普遍地危害國家和平與安全以及全人類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國際罪行,不論罪犯的國籍如何,也不給其犯罪地在國外,各國普遍有權實行刑事管轄。使用普遍管轄權的罪行:根據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包括:戰爭、販賣毒品罪。適用許可權:(1)、必須由國際法的根據。(2)、只能針對國際法規定的犯罪行為。(3)、只能在本國領域內使用。
1、互不侵犯;2、不幹涉別國的內政;3、和平解決本國與別國的爭端;4、善意履行國際義務
指不接受他國管轄特權。即一國的國家行為和國家財產不受另一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的管轄。(1)、根據:來源於「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的基本法律原則和理念。 國際法律文件:2004年通過的《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2)、主體:國家;(3)、內容:A、國家元首、外交人員在東道國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B、國家行為、國家財產豁免,最終依靠外交途徑解決 (司法管轄的豁免、訴訟保全的豁免、強制執行的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