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籍的意義
國籍是指一個人屬於某個國家的一種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資格。它是區別一個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的惟一標准,在實踐中一般把國籍看做是每個人不可剝奪的權利。一個人一旦具有某個國家的國籍,通常就被認為是該國公民,享有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1)出生國籍。出生國籍方式:或採用血統主義原則即以一個人出生時父母的國籍為依據確定其國籍;或采出生地主義原則即以一個人的出生地所屬的國家為依據確定其國籍;或採用血統主義與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確定其國籍。我國採用以血統主義為主、出生地主義為輔的混合主義原則,包括三項內容:一是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的具有中國國籍;二是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的,具有中國國籍;但若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且定居外國,本人出生即有外國國籍的,則不具有中國國籍;三是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的,具有中國國籍。
(2)繼有國籍。根據我國《國籍法》第七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加入中國國籍須具備兩個前提:一是申請人須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二是須出於本人自願。同時必備條件如下:①申請人是中國人的近親屬;②申請人定居在中國;③有其他正當理由。若本人未滿18周歲,可由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在國內,可以向當地市、縣公安局申請;在國外,可向中國外交代表機關或領事機關申請。上述機關負責受理申請並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然後由中國公安部審批。公安部批准並由有關公安機關發給證書後,申請人取得中國國籍,同時喪失外國國籍。
② 什麼是國籍
個人具有的屬於某個國家的身份。
由於各國對國籍的規定不同,往往會在特殊情況下出現雙重國籍或無國籍的現象。例如在採取血統原則國家的公民,在採取出生地原則國家生的小孩,就同時具有兩個國家的國籍。反之,採取出生地原則的國家中的公民,在採取血統原則國家生的小孩,則不具有任何一國的國籍。
(2)國籍在國際法上有什麼用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國籍使個人在國際法上有所歸屬,使其得到國籍國的保護並享受國際法賦予的各種權益,個人擁有國籍的基礎(或稱原因)便是他與國籍國的某種聯系,鑒於國籍的重要性,並由於國籍沖突的大量存在,如何判別這種聯系,使國籍真正建築在個人與國家的密切關系基礎之上,一直為國際社會所關注。
在國籍國設有慣常住所,建立利益中心,存在家庭關系,參加公共活動,教養子女,流露出依戀等。在這些聯系中最為突出者為慣常住所的設定,因為個人經常居住在某國,家庭、利益一般都在該國,也會更多地參加該國的公共生活,服從該國的屬人管轄,在行動上和心理上與該國的其他成員融為一體,屬該國的成員。
③ 請問國際私法中,我國現行立法中,以國籍為主的和以住所為主的法律各有哪些我國主要以什麼為主
國際私法中,用國籍和住所(或慣常居所)為連結點通常解決人的身份,能力,親屬,繼承等問題。
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
我國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於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果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我國法院為受理案件的法院,我國法院就只適用中國法。
根據最高院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0條規定,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律。但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適用我國的法律。
《民法通則》對有關扶養義務的准據法問題也規定了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即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國家的法律。此處的扶養包括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夫妻之間的撫養關系和其他有關人員之間的撫養關系。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
我國最高院1988年意見中規定:在我國境內死亡的外國人,遺留在我國境內的財產,如果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依照我國法律處理,兩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樓上的朋友地回答值得商榷.
所說的刑法,行政法是公法范圍的,不涉及國際私法。另外合同法適用的是最密切聯系原則.
④ 關於國籍問題的定義
在國際公法上,國籍是自然人對某國負有忠誠義務的根據,也是國籍國對其行使外交保護的根據。多重國籍者可能要對多個國家負有忠誠義務,這往往會給他帶來許多麻煩,特別是在戰爭時更是如此。如果其兩個國籍國之間發生戰爭,則無論他選擇忠誠於哪一方,都會被對方視為叛國行為。無國籍者沒有這些忠誠義務,但當其權利在某個國家受到損害時,將得不到任何國家的外交保護。
每個國家都根據自己的國籍法,來確定哪些自然人具有本國國籍。這似乎不會產生沖突。但實際上,由於各個國家賦予國籍的原則不同,有人可能具有多個國籍,有人可能沒有國籍,因而產生國籍上的沖突。在國際司法上,一個人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籍的情況,稱為國籍的積極沖突;一個人沒有國籍的情況,稱為國籍的消極沖突。如果某一法律關系中,需適用當事人的本國法,那麼,在積極沖突的情況下,就需要確定以他的哪一個國籍為准;在消極沖突的情況下,由於當事人沒有國籍國,就要確定應適用什麼法律。�
國籍的積極沖突與消極沖突的發生,是由於各國對於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的規定不同。
1.國籍的取得�
(1)生來取得。即因自然人的出生而取得某國國籍。有的國家采血統主義,即當事人以其父母的國籍為國籍;有的國家采出生地主義,即自然人具有其出生地國的國籍。血統主義又有雙系血統主義(自然人出生時,須其父母雙方均為本國公民,其子女方取得本國國籍)與單系血統主義之分。出生地主義中,對出生地的認定標准也不同。比如,依英國法,凡出生在英國商船上的人,均為英國公民,而不論其出生時,該商船位於什麼地方;而美國認為,在美國領海內的商船上出生的人,取得美國國籍。如果一艘英國商船停泊在美國港口,則在該船上出生的人即同時具有英美兩國國籍。如果新生兒的父母不是英國或美國公民,其國籍國采血統主義,則他還同時具有父母的共同國籍,如果其父母的國籍不一致,則還可能出現四重國籍。�
(2)傳來取得,或稱派生取得。國籍的取得不是基於出生的事實,而是由於嗣後的原因。
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國內法上的原因,如歸化(入籍),即當事人自願申請取得某國國籍,或由於婚姻、收養而取得一國國籍;一是國際法上的原因,如領土變更(領土割讓,國家合並)會導致該項變更所涉領土上的居民的國籍發生變更。� 發生國籍變更時,如果所涉國家對於國籍的取得與喪失的規定不同,也會出現雙重國籍與無國籍的現象。如一國規定,本國婦女與他國公民結婚的,當然喪失內國國籍;而其夫方的法律規定,外國婦女與本國男子結婚,並不當然取得夫方國籍,則該婦女就成為無國籍人。如果雙方規定相反,則該婦女就具有雙重國籍。�
2.國籍的喪失�
(1)自願喪失。又包括兩種情形:第一,申請出籍,即原具有某一國國籍的自然人要求退出這一國籍。第二,具有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的人,從中選擇一個作為其國籍,而放棄其他。
(2)非自願喪失。包括由於婚姻、收養、入籍或領土變更等事實,造成自動喪失原有國籍。有些國家還規定可以剝奪國籍。�
3.國籍的恢復�
因各種原因喪失國籍的人,在一定條件下還可以重新取得原有國籍。中國《國籍法》第13條規定:「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三)國籍沖突的解決�
即如何確定當事人本國法的問題。�
1.對於國籍的積極沖突,各國沖突法多區分不同情況,採用下列方法解決:�
(1)如果當事人的兩個或多個國籍中,有一個是內國國籍,則一般以內國國籍優先,即以內國法為當事人的本國法。因為每個主權國家均有權決定誰是它的公民,而沒有義務屈從於另一國的相抵觸的規定。�
(2)兩個或多個國籍均為外國國籍時,各國的實踐不一致,主要有以下解決方法:�
①當事人住所或慣常居所所在地國的國籍優先。�
②按國籍取得的先後來確定。�
一種做法是取得在先的國籍優先。理由是既得權應受到尊重。但生來取得的多個國籍,往往同時取得,無先後之分。另一種做法是取得在後的國籍優先。理由是當事人有選擇國籍的自由。但在生來取得的情況下,多個國籍可能同時取得,無先後之分。�
③以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為國籍國。這一方式更為合理,但判決上不如前兩種方法確定且簡便易行。確定哪一國國籍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系時,主要應考慮:當事人在哪一國出生,在哪一國擁有住所或慣常居所,在哪一國行使政治權利,在哪一國從事業務活動等。
有時還要考察當事人的主觀態度,如他的日常行為與內心態度傾向於哪一國。
⑤ 國籍的意義
是指一個人屬於某一個國家的國民或公民的法律資格,表明一個人同一個特定國家間的固定的法律聯系,是國家行使屬人管轄權和外交保護權的法律顧問依據。
國籍的取得、喪失和變更由國籍法規定。取得國籍主要有出生和入籍兩種方式。因出生而取得國籍,國際上有血統制和出生地制兩種原則。採取出生地制的國家,不問父母的國籍,孩子出生在本國即取得本國國籍。採用血統原則的國家,則不管出生地如何,孩子的國籍必須隨父母雙方或一方的國籍。入籍是指外國人或無國籍的人,按照某國法律規定,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取得該國國籍。另外還有通過結婚、收養等方式取得某國國籍的。
由於各國對國籍的規定不同,往往會在特殊情況下出現雙重國籍或無國籍的現象。例如,在採取血統原則國家的公民,在採取出生地原則國家生的小孩,就同時具有兩個國家的國籍。反之,採取出生地原則的國家中的公民,在採取血統原則國家生的小孩,則不具有任何一國的國籍。
國籍是指一個人屬於某個國家的一種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資格。它是區別一個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的惟一標准,在實踐中一般把國籍看做是每個人不可剝奪的權利。一個人一旦具有某個國家的國籍,通常就被認為是該國公民,享有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1)出生國籍。出生國籍方式:或採用血統主義原則即以一個人出生時父母的國籍為依據確定其國籍;或采出生地主義原則即以一個人的出生地所屬的國家為依據確定其國籍;或採用血統主義與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確定其國籍。我國採用以血統主義為主、出生地主義為輔的混合主義原則,包括三項內容:一是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的具有中國國籍;二是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的,具有中國國籍;但若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且定居外國,本人出生即有外國國籍的,則不具有中國國籍;三是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的,具有中國國籍。
(2)繼有國籍。根據我國《國籍法》第七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加入中國國籍須具備兩個前提:一是申請人須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二是須出於本人自願。同時必備條件如下:①申請人是中國人的近親屬;②申請人定居在中國;③有其他正當理由。若本人未滿18周歲,可由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手續。在國內,可以向當地市、縣公安局申請;在國外,可向中國外交代表機關或領事機關申請。上述機關負責受理申請並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然後由中國公安部審批。公安部批准並由有關公安機關發給證書後,申請人取得中國國籍,同時喪失外國國籍。
⑥ 有關國籍
關於國籍
國際法院在Nottebohn中,將國籍定義為:「國籍是一種法律束縛(bond),其基礎是一種依附的社會事實,一種真正的生存、利益和情感聯系,並伴隨有相互的權利和義務。可以說,它構成這種事實的法律表述,即,或直接被法律或為政府當局行動之結果所授予國籍的個人實際上與整個具有該國籍的居民(人口),較之與任何他國之居民,有更密切的聯系。如果它構成一種個人與使其成為他的國民的國家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術語的說明的話,那麼,被一國授予國籍,僅僅賦予該國行使針對另一國的保護的權利。[1]
在國際法上,國籍是指一個人基於一定條件而獲得的隸屬於一個國家而成為其公民或國民的法律資格。在此,應注意以下三點:
首先,一個人要擁有一國國籍,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原始國籍的取得條件,在國內法的研究中,經常被忽略。但在國際法的研究中,關於國籍取得的條件,是不可忽視的。因為,一系列的國際國籍問題,幾孚都與各個國家國籍取得的條件有密切聯系。如國際國籍立法主要的內容,即關於雙重(多重)國籍的問題,主要是由於各個國家在國籍法上對國籍取得的規定存在巨大的抵觸而產生的。可以說,國籍成為國際法上的研究對象,就是因為各國國籍取得的條件的抵觸而需要國際法的調整。國際法不能因為國內法不關注國籍取得的條件,而放棄對它的研究。相反地,必須把它作為一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