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際快遞】常見禁止限制投寄物品有哪些
冒牌、液體、粉末狀、食品、鮮活、葯品、易燃易爆、腐蝕品、光碟、軍火武器等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限制的物品;
具體貨物還是要看具體情況,走特殊的操作流程也是可以走的
❷ 中國聯通已開通國際漫遊的國家和地區有哪些
截止到2019年03月08日0時0分(北京時間),中國聯通已開通國際漫遊的國家和地區如下:
相關說明:
1、剛果民主共和國(The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La République Démocratique Congo),簡稱「剛果(金)」。
2、剛果共和國(The Republic of Congo,La République Congo,簡稱「剛果(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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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國際傳播特點
國際傳播,主要是指傳播者通過大眾傳媒向外傳播的信息。而「國際傳播主體」研究涉及的主要是大眾傳媒的這一頭誰在傳、誰有可能傳的問題。
一、 誰是國際傳播主體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首先需要對國內外學者有關國際傳播主體的界定作一個綜合的考察。
整體上看,學者們有關國際傳播主體的界定或描述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國家主體說
國外有學者認為:「國際傳播是以國家社會為基本單位,以大眾傳播為支柱的國與國之間的傳播」[1] 。國內有學者認為:「在通過大眾媒介的國際傳播活動中,國家政府組織是主要的信息發出者之一。……國家藉助傳播媒介,利用信息維護和謀求本國利益;國家藉助傳播媒介實施其國際戰略」 [2]。
第二類是多元主體說
國外有學者認為:「國際傳播是一個調查和研究個人、群體、政府(利用)技術(如何)傳遞價值觀、觀念、意見和信息的領域,是一個關於在不同國家和文化間促進或阻止信息交流的機構組織的研究領域」[3] 。國內有學者認為:「國際傳播主要是指通過大眾傳播媒體(即國際媒體)並以民族國家和國際組織為主體的跨越民族國家界限的國際信息傳播及過程」;「國際傳播是指跨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不同文化體系間的信息交流。信息交流是指個人、團體、政府通過各種手段轉移信息及數據」[4] 。
第三類是無主體表述
這類界定側重於對國際傳播現象的描述。例如國外有學者認為:「國際傳播的簡單定義是超越各國國界的傳播,即在各民族、各國家之間進行的傳播」[5] 。我國於1992年出版的《宣傳輿論學大辭典》對國際傳播的界定是:「指國家與國家之間的信息交流活動,尤指以其他國家為對象的傳播活動。可通過人際傳播或大眾傳播形式進行,但以大眾傳播為主」。國內不少學者因襲這一說法。
應當說,以上界定,特別是前兩種界定中關於國際傳播主體的描述——無論是國家主體說還是多元主體說,都是正確的,都是對國際傳播某一發展階段內在特徵的反映。不足之處在於,對於國際傳播主體,二者均缺乏歷史的、動態的考察經濟實力的增長而不斷發展的。由於傳播技術手段的限制,在很長一段歷史時期內,國際傳播的主導者是國家,是代表國家行使管理職能的各國政府。各國政府不但通過大眾傳媒(特別是大眾傳媒中專門用於對外傳播的部分)向外傳播信息,還承擔著國際傳播控制者與管理者的職責,即大眾傳播中所謂「把關人」的職責。它決定本國是否加入和如何加入國際傳播過程,採取什麼樣的信息接收方式,怎樣建立自己的國際傳播系統,在哪些方面加大投入力度,是否與國際網路埠連接、開放本國的信息市場等等;它還要代表國家就國際傳播中涉及到的相互關系問題簽訂國際協議,並代表國家在國際性的公約組織中發表意見,體現國家的意志。而這些都是國家以外的其他組織機構和個人難以做到的。當然,即便是在傳統媒體時期,也有通過海底電纜或國際通信衛星進行私人傳播的情形,比如跨國公司為了使公司本部與國外製造廠或銷售點取得聯系,租用衛星轉發器;一些國家的使館也通過衛星與其祖國保持聯系。但這只是小范圍、小規模的傳播行為,相對於國家主體而言,它們只是處於依附地位。因此,在傳統媒體主導傳播過程的情況下,國際傳播就是「以國家社會為基本單位,以大眾傳播為支柱的國與國之間的傳播」,在此傳播中,「國家政府組織是主要的信息發出者之一」。
互聯網的出現,使國際傳播中的傳受關系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在此之前,信息傳播基本上是單方面的權利與行為(互動機制比較弱),傳播者可以通過媒體將信息傳給眾多的接收者,接收者卻不能以同樣的途徑將信息反向傳回(這種沙漏式的傳播模式為把關人實施把關傳播控制提供了必要條件)。互聯網將千家萬戶連接起來,將世界上所有的國家和地區連接起來,只要具備上網條件,任何人都可以擺脫相對封閉的區域性的信息環境,進入開放的、無疆界的信息空間。在這個信息空間里,人們不僅可以自主性地尋找和接收信息,作為信息傳播客體而存在,同時也可以主動發布信息,成為信息傳播主體中的一員。網路傳播帶來的傳受關系的變化,使國際傳播形態發生了相應變化,其結果是,國家(政府)不再作為主要的或唯一的傳播主體主導傳播過程,政府之外的其他機構與個人也擺脫了依附地位,成為了傳播主體。這就使國際傳播主體發生了質的變化,由一元走向多元。需要強調的是,即便是在網路傳播時代,多元傳播主體形成以後,政府作為國際傳播控制者的身份仍然沒有改變。當然,從技術角度講,只要接入國際互聯埠,一國政府再像從前那樣對網上信息進行篩選與控制就比較難了。這也正是目前各國政府適應新的傳播環境的要求,在控制的方式方法上做相應調整的原因。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國際傳播的主體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一個動態發展的過程。隨著信息傳播技術由低級向高級發展,國際傳播主體也經歷了由一元(政府主體)向多元(政府、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個人主體)的轉變。
在有關國際傳播的界定中,還有一些界定是「無主體」的,如前述第三類。這類界定在很大程度上仿效了「大眾傳播」的界定(在關於「大眾傳播」的界定中,傳播主體是一種隱性的存在)。對於大眾傳播學而言,傳播主體是誰,以怎樣的形式存在,無關宏旨。因為大眾傳播重在考察信息傳播的一般過程、特點和應用性的研究。在這種研究中,研究者不但要對國際傳播中不同於大眾傳播的特殊現象進行分析,還要對「傳」的行為以及傳播如何致效等具體問題進行研究探討並提出針對性的解決方案。「解決方案」提供給誰?如果沒有對應性的傳播主體或主體不明確,這個問題就不能落到實處,國際傳播學的特點也就不能清晰地體現出來。
二、 國際傳播主體分類
國際傳播主體是指國際傳播中的信息發出者。以今天的情況而論,國際傳播主體大致可以分為四類: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
政府是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的執行機構,對國家事務行使著管理、監督、指導、服務、保衛等方面的職能。由於政府具有特殊的地位,在國際傳播中,它始終是主導性的傳播者,所謂的「強勢主體」。在很長一段時間里,政府作為傳播主體的地位無人能夠企及,它代表國家進行的對外傳播,是國際傳播中最主要的部分。即便在今天,在某些國家的某些特殊發展階段上(如戰爭、政權更迭等)以及一些處於輿論高度控制下的國家中,政府仍然是唯一的對外傳播主體。正因為國際傳播長期由政府主導,與國家主權、國家利益密切相關,它才帶有濃重的政治色彩。多元化的傳播主體出現以後,盡管政府作為國際傳播主體的強勢地位受到挑戰,但在諸多傳播主體中,它仍然處於主導地位,並對其他主體的傳播行為實施著把關控制。由於政府在國際傳播中具有特殊的地位與作用,它始終是國際傳播學一個重要的研究對象。
企業是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受經濟利益的驅動,在征服國內市場的同時,它必然要開辟國際市場,向外輸出自己的產品、服務或技術。在此過程中,企業自然就會產生對外推銷產品、服務,進行廣告、公關宣傳的需要,也就是國際傳播的需要。從企業參與國際傳播的歷史走向看,企業(國際)傳播主體經歷了由國內企業向跨國公司的演進、發展過程。最初是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國內企業開始參與國際分工,面向世界市場,這些企業也就成為最早的國際傳播主體。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形成和世界市場的進一步擴大,出現了專門從事國際貿易活動的跨國公司。跨國公司本身就是超越國界的,它的傳播活動一開始就帶有國際傳播(全球傳播)的色彩,是國際傳播的一部分。從目前的情況看,國內公司的跨國經營、貿易活動正在進一步擴大,跨國公司的數量也在不斷增長。與此相應,企業作為國際傳播主體的傳播需求也會越來越大。
這里的所謂社會組織,是指除政府和企業之外的非營利性組織,包括各種政治性、文化性、學術性、宗教性、福利性的組織機構與社會團體。以影響范圍論,非營利性組織可以分為四類:第一類是一國范圍內專業性、行業性的團體、組織,包括各種協會、學會、研究會、聯合會以及學校、圖書館、醫院等事業單位;第二類是國家性的且以國際交流為目的的各種團體、組織,例如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中國貿促會、國際商會等;第三類是跨國界(區域性)的團體或組織,比如歐盟、東盟、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等;第四類是全球性的團體或組織,如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等。這些團體、組織均有明確的目標與宗旨:或是為了喚起人們對某一問題、某種事物的普遍關心,或是力求推動某項社會事業的發展。達成目標離不開傳播,而互聯網的發展使其有可能成為獨立的傳播主體。後三類團體、組織的信息傳播本身就是國際傳播的一部分;藉助於互聯網高速信息通道,國內組織的傳播也可以跨越國家的界限。除此之外還有一類特殊的組織,即恐怖組織和邪教組織等,它們同樣是互聯網積極的使用者,其傳播行為同樣構成國際傳播的一部分。只不過它們所傳信息帶來的社會效果是極其負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