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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上引渡制度一般原則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3-06 10:14:07

❶ 引渡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七條: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准予引渡:

1、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均構成犯罪。

2、為了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對於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罰;為了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請求時,被請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為六個月。

3、對於引渡請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多種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種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項的規定,就可以對上述各種犯罪准予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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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主體:

引渡是國家的主權行為。根據主權不可分割原理,一國的主權必須由國家統一行使,任何國家的公民、內部行政單位或地方政府均無權與外國締結條約,也無權安排兩國之間的引渡事宜。因此,引渡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包括提出請求的國家和被請求的國家。能夠提出引渡請求的國家包括:

1、犯罪發生地國

這是基於國際法上的「領域管轄原則」,又稱「屬地原則」所進行的管轄。即一國對其所屬領域內的人和物或發生的事件,除國際法另有規定外,按照本國法律和政策獨立處置的權利。

這種管轄是以一國實際控制的領域(包括領土、領空和領海)為其實施范圍的,是國際法中產生最早、最普遍的基本管轄形式。犯罪發生地是否在一國域內,往往成為該國能否成為一個引渡主體的關鍵。

2、罪犯國籍國

這是基於國際法上的「國籍管轄原則」或「屬人原則」進行的管轄(即國家有權對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實行管轄,而不問其居住在國內或國外)。這就是說,如果犯罪人是屬於本國國籍的公民,國家就可以實行管轄。

3、受害國

根據國家屬地優越權的延伸原則,國家享有保護性管轄權。因此,盡管犯罪行為發生地不在本國,甚至罪犯也不屬於本國人,但如果犯罪行為的後果波及於該國,該國就可以行使管轄權,因而有權請求引渡。

由於犯罪行為發生地國、結果發生地國和罪犯國籍國都有權請求引渡罪犯,當有數個國家為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請求引渡同一人時,被請求國將罪犯引渡給哪一國,國際法上並無統一規則。但一般來說,被請求國有權決定將罪犯引渡至何國。

❷ 國際法上引渡的條件

法律分析:引渡的原則可以說是在實施引渡行為時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則。由於國家間國內立法,和對引渡的自由裁量態度不一,這就導致引渡難免進行,引渡制度發展到今天,形成了幾個國際上通認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第七條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准予引渡:

(一)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均構成犯罪。

(二)為了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對於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罰:為了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請求時,被請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為六個月。

對於引渡請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多種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種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項的規定,就可以對上述各種犯罪准予引渡。

❸ 國際法一般法律原則到底有哪些

國際法一般法律原則是指「各國法律體系共有的一些原則」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范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和核心並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國際法原則。依這一定義,國際法基本原則具有下列特徵:�
(一)各國公認�
即得到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因為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一個國家不能創造國際法,盡管有時一國或少數國家提出的某一原則,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義,在沒有得到各國公認之前,尚不能成為國際法基本原則。基本原則必須是為各國所公認的。這種公認或者反復出現在各國締結的條約中,或者作為國際習慣被各國所接受。這一特點使其區別於僅為少數或部分國家承認的原則。
(二)具有普遍意義
即這種原則適用的范圍是國際法律關系的所有領域。國際法基本原則不是個別領域中的具體原則,也不只是關繫到國際關系的局部性原則,而是超出了個別領域而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范圍的,關繫到國際關系全局性的原則,它可以貫穿於國際法的各個方面並具有指導作用。例如,國家平等原則,它對國際法的各個領域都起調整和指導作用,具有普遍意義,無論其他任何領域的原則、規則只要違背了平等原則均屬無效。相反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盡管也是一項國際法原則,而且早已為各國公認,但仍不能成為基本原則,因為其只涉及國與國之間引渡罪犯這一方面,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因而不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三)構成國際法的基礎
這一特徵可體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國際法基本原則是一般原則產生的基礎。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和具體規范要麼是從基本原則派生或引申出來的,要麼是在基本原則指導下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2.國際法基本原則是一般原則有效的基礎。國際法一般原則必須符合基本原則的精神,不得與之相抵觸。如同憲法與其他法律的 「平法子法」地位相似,任何一項國際法一般原則、規范,與國際法基本原則抵觸者均屬無效。
3.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國際法存在的基礎。對國際法基本原則必須遵守,不得違反,倘若破壞了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就動搖了整個國際法的基礎。譬如,假若在國際關系中破壞了主權原則,現代國際法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僅僅違反了國際法的具體原則,不足以影響國際法的存在。
(四)具有強行法的性質
強行法,又稱絕對法、強製法,指在國際社會中公認的必須絕對執行和嚴格遵守的,不得任意拋棄、違反或更改的國際法規范。
強行法是任意法的對稱。強行法原為國內法的概念,1969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開始正式在國際法領域使用強行法的概念。該公約第53 條稱國際強行法為「一般國際法強制規范」,並規定:
一般國際法強制規范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並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范始得更改之規范」。按照這條規定,國際強行法應具備三個條件或特徵:①國際社會全體接受;②公認為不許損抑;③不得隨意更改,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原則始得更改。但是,國際強行法具體指哪些規范,條約法公約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也沒有劃定具體范疇。關於國際強行法的效力,《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 條規定:「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抵觸者無效」;第64 條又規定「遇有新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產生時,任何現有條約之有與該項規律抵觸者即成為無效而終止」,足見其在國際法中的權威性。
按照公認的規定和解釋,國際法基本原則完全具備國際強行法的各種條件和特徵,但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原則不一定均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❹ 引渡是什麼意思

您好,引渡是一項重要的國際法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的公布施行,必將促進我國在懲罰犯罪方面的國際合作,從而保障引渡的正常進行。
二、 引渡追溯
渡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至18世紀末葉以前,引渡的對象主要是叛亂者、逃兵和異教徒,並且是否引渡完全由君主自由決定。當時的引渡只不過是各國統治者維護專制統治和進行政治交易的一種工具而已。 隨著歐洲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以及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等刑法原則的確立,引渡的對象、程序和性質才發生了根本變化。1833年10月1日,比利時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即《引渡法大綱》,英國也於1870年頒布引渡法,明確規定了嚴格的引渡程序,標志著現代引渡制度的誕生。
請求引渡的主體,即有權請求引渡的國家,有以下三類:
1、罪犯國籍所屬的國家。根據是屬人優越權。
2、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家。根據是屬地優越權。
3、受害國家。根據是保護性管轄。 如果有幾個國家為同一罪行同時請求引渡,被請求國如何處理?一般規則是: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家有優先權;如果數罪則根據被請國法律罪刑最重的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優先;如同樣嚴重則根據請求的先後決定。
五、 引渡的客體
引渡的客體是指被他國指控為犯罪的人。可以是請求引渡國家的國民,或被請求國家的國民或第三國的國民或無國籍人。其中被請求引渡國家的國民,除英、美極少數國家外絕大多數國家都拒絕引渡。英美之所以不拒絕,是因其固執刑法屬地性觀點和不處罰本國人在外國的犯罪行為原則。 另一個問題是,如果引渡對象是第三國的人,請求國和被請求國有無通知第三國的義務?對此理論上有分歧,實踐中無規定。一般傾向是,請求國根據屬地優越權,無通知義務;而被請求國根據第三國的屬人優越權尤其是保僑權利,應予通知,但也不是義務。
六、 引渡的條件和程序
可以作為引渡條件的犯罪,必須是請求國和被請求國雙方的法律都認為是犯罪並必須至少應判處一定徒刑的行為,即所謂的「同一原則」,也叫雙重犯罪原則,或至少是引渡條約上所指定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和戰爭罪、劫機罪等。而輕微的犯法事件,如違警罪不構成引渡條件。另外,有的引渡條約還專門規定有不準引渡的理由,如被請求締約國的公民,在被請求締約國犯了罪的,根據被請求締約國的法律,由於時效等原因不能判刑的,或被請求締約國已對引渡罪犯的犯罪作出判決或決定不起訴的。同時,引渡條約一般還規定不引渡政治犯,宗教犯罪和違反軍法的犯罪如逃兵一般也不引渡。引渡罪犯的請求一般通過外交途徑辦理。請求一般通過引渡請求書提出,請求書由外交代表或領事代表或國家政府轉達通知,並附送犯罪的證明材料。在被請求通知決定移交罪犯的時間和地點之後一定期限內,請求國必須接收,地點一般在邊界適當處。接收之後即完成了引渡程序。 請求引渡國只能就提出請求和准許引渡的罪名進行審判或執行判決,即所謂「專一原則」。否則被請求國有權提出抗議。請求引渡國不經被請求國同意,一般不得將罪犯再引渡到第三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第八條
當外國向我國提出引渡請求時,如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純屬軍事犯罪的,應當拒絕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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