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私法自考重點是哪幾章
國際私法的淵源
它是用以表現國際私法規范的具體形式。國際私法在源源上具有兩重性,既包括國內成文法和判例,還包括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一,國內成文法
國際私法規范最早是在國內立法這出現的,至今,國內立法仍是國際私法的最主要的淵源。
k沖突法的國內立法的不同立法方式:
1,將沖突規范分散規定在民法典的有關章節中,1804年《拿破崙法典》
2,以專門法典或單行法規的形式只的制定系統的沖突法規范,最早的是1896年的:德國民法施行法》
3,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專篇或專章,比較系統的規定國際私法規范
4,在不同單行法規中,就有關方面的涉外民事關系指定法律適用規范。
二,國內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的某判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成為以後審判同類案件的依據。大陸法系國家早先不承認判例可以作為法律的淵源。英美一直以判例為主。戴西1896年《沖突法論》,美國里斯第二部《沖突法重述》
我國對判例的態度:我國一般不承認判例可以作為法的淵源,但在國際私法中,我們應充分認識判例的作用。
1,因為在國際法領域,光靠成文法是不足以應付司法實踐的需要的,在必要時,牙膏容許法院通過判例來彌補成文法的缺漏。
2,在案件判決涉及普通法國家的法律時,更需要直接引用它們的判例作為判決的根據過承認他們依判例做出的判決。
3,趕快十分的原則與制度,也需要通過判例來加以發展。
判例在我國的體現:我國雖不把判例作為法律,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或有關中央機關的某些批復或意見毛豆在一個時期成為處理同類案件時遵循的依據。
三,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1 ,19世紀起,國際社會已經開始從事統一沖突法、統一程序法和統一實體法的工作。 2,國際慣例氛圍國際習慣和國際貿易慣例。前者在國際私法中沒有肯定性的沖突規范,後者在估計上起著統一實體規范的作用。 四,一般法理,國際私法之原則及學說 國際私法和國際公法的關系
國際私法是國內法還是國際法有不同的觀點:
1,國際私法也是國際法。
2,國際私法不是國際法而是國內法。
3,國際私法目前主要是國內法,但將繼續增加國際法的成分或因素。
4,國際私法介於國際公法和國內法之間。 國際私法和國內民法的區別 25 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 25
第二章
一、國際私法的國內立法史
到了18世紀下半葉以後開始進入「立法的國際私法」階段
在歐洲,受到18世紀荷蘭學派的「國際禮讓說」的重大影響。最早在國際私法中規定沖突規范的是1756年《巴伐利亞法典》,但影響最到的還是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
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特點:
1、在屬人法方面,把自「法則區別說」以來一直在歐洲實行的住所地法改為國籍國法。2、在一些條紋中都是通過單邊沖突規范只規定對什麼問題適用法國法。
3、採取分散在有關篇章中規定實體民法規范的同時,附帶規定相關的沖突規范的立法方式。 19世紀末,以單行規范專門規定沖突法的立法方式的代表性的是〈德國民法施行法〉和〈日本法例〉 國際私法的國內立法的的新發展的主要表現 31
二,國際私法的國際立法史
對統一的國際私法應做廣義的理解,它包括對傳統國際私法的統一,也包括對實體民商法的國際統一。
最有成效,最有影響的統一國際私法的國際組織是海牙國際私法會議 統一私法的國際組織首推羅馬的「國際統一私法學會」
三、國際私法學說
1、義大利法則區別說 11世紀 巴托魯斯
2、法國的法則區別說 杜摩蘭 意思自治原則
3、荷蘭的國際禮讓學說 17世紀 胡伯 三原則
4、薩維尼的法律關系本座說 19世紀 被喻為「近代國際私法之父」
5、英國既得權說 18世紀 戴西 6、庫克的「本地法」說 (s)當代國際私法新發展
1,國際私法范圍與內容的闊法和豐富
2,國際私法各個分支學科的形成
3,國際私法趨同化傾向的加強
4,傳統沖突法和其學說的深化
我國國際私法的歷史:在唐朝就已經開始 第三章
1,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52
2,國民待遇原則的概念和意義 53
3,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概念,特點,作用,分類和適用范圍。它與國民待遇原則的差異54 55
4,最惠國待遇的例外事項 56
5,委過人在我國的民事法律地位(外國人在中國依法享有那些權利) 59 第四章
1,沖突規范的概念和特點62
2,沖突規范的結構 63 *
3,沖突規范的類型 63 (主要是靠示例)
4,沖突規范在立法中的作用 67*
5,准據法表述公式有那些?分別解決什麼問題? 68-69
6,連接點的概念和意義 70* 7,連接點的軟化處理 71
8,識別的概念 71 奧格登訴奧格登案 最早由卡恩和巴丁提出
9,識別的依據 75
10,先決問題的構成要件 76 最早由梅西奧和汪格爾提出
11,區際法律沖突的概念和解決方法 80 12,法律選擇的方法的種類 83 第五章
1,反致的概念。重要是記住各種反致的示例 福果案
2,反致 產生的原因 90-91
3,反致制度的發展趨勢 93
4,我國對反致的態度:排除
5,公共秩序的概念和立法方式 99
6,運用公共秩序時注意的問題 答條框
7,法律規避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鮑富萊蒙案 8,對法律規避加以禁止的兩類情況 108
9,我國有關法律規避的規定 109
10,外國法的查明的概念和方法 109我國立法對外國法查明的規定 110
11,外國法不能查明時的法律適用 111
12,外國法錯誤適用的兩類情況和我國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1,國籍的概念及意義 114
2,國籍沖突的解決 115*和我國的相關規定 *
3,住所的積極沖突和產生的原因 119 解決的原則和方法 120
4,121頁第一段12行引號內的規定
5,自然人的行為能力發生法律沖突時,應適用何種准據法的主張 122
6,涉外失蹤和死亡宣告的管轄權 123和法律適用123
7,自然人行為能力的限制和例外 124
8,我國立法對自然人行為那裡的法律適用 124 k
9,對於在內國的外國人的禁治產的宣告的管轄的主張 125 第七章
1,我國確定法人國籍的規定 130
第二段引號內的字和第三段 *
2,法人住所的主張 131
3,對我國法人的認許的解決 133
4,外國法人認許的程序 133
5,我國對外國法人的認許採取:特別認許
第八章
1,法律形式要件准據法的種類 138
2,被代理人與代理人關系的准據法的主張 140
3,關於代理法律適用的海牙公約的規則 145
第二段公約第五條
4,物之所在地法的適用范圍和例外 150*k
第十章
1,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的法律適用的各種主張
2,*巴黎公約的四原則 168
3,伯爾尼公約的三原則 174
4,世界版權公約的特有內容 176
5,*trips協議 182
第十一章
1,*合同准據法的發展階段 188
2,*合同准據法的原則 189 結合中國的有關規定看 3,對特徵履行說的規定的方式 193 4,合同爭議的廣義理解 203 5,適用國際慣例的條件 204
2. <<國際私法(第二版)>>這門課程有多少章節
<<國際私法(第二版)>>這門課程有十三章內容,包括:第一章國際私法概論、第二章國際私法的主體、第三章法律沖突與沖突規范、第四章與沖突規范適用有關的制度、第五章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第六章涉外物權關系的法律適用、第七章涉外合同之債的法律適用、第八章涉外侵權之債的法律適用、第九章涉外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適用、第十章涉外繼承關系的法律適用、第十一章海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第十二章區際國際私法、第十三章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和互動案例。
3. 國際法包括什麼 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的關系 國際法、外層空間法、領土法等等的關
國際法這個概念在中國國際法學界與國際法教育領域有兩種理解
第一種是廣義理解,也就是教育部學科劃分的依據,國際法大學科包含了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三個學科。但這種學科劃分方法的科學性被國內高校國際法學者所質疑。
第二種是狹義理解,也就是傳統理解,國際法=國際公法,
國際法和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分別是獨立的學科,比如傳統的經典教科書,《奧本海國際法》,中國國際法開山鼻祖周鯁生先生的教材都取名《國際法》。
而國際法則包括了國際法總論,國際主體法,條約法,國際海洋法,國際空間法,領土法,戰爭法,武裝沖突法,領事與外交關系法,國際組織法,國際環境法等諸多分支學科
至於外層空間法和領土法之類的,是屬於國際公法的分支學科。也就是說國際公法包含了外層空間法和領土法等
至於三者的關系,三個法學學科本來是相對獨立的,但是最近有相互融合的趨勢
4. 國際法有哪些
國際法主要內容包括調整下列國家間關系的規則:領土法、國際海洋法、國際航空法、外層空間法、國際環境法、外交關系法、領事關系法、國際條約法、國際組織法、國際人權法、國際刑法、國際爭端解決法、戰爭法。一般意義上的國際法,即通常所稱的國際法乃是指國際公法,即國家之間通過協議形成的,或者在國際交往中各國公認的,協調各國意志的,由國家單獨或集體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總體。
一、公海自由,對沿海國及非沿海國而言,均包括下列等項:
1、航行自由;
2、捕魚自由;
3、敷設海底電纜與管線之自由,
4、公海上空飛行之自由。
二、各國應責成懸掛本國國旗船舶之船長在不甚危害船舶、船員或乘客之范圍內:
1、對於在海上發現有淹沒危險之人,予以救助;
2、於據告有人遇難亞需救助理當施救時盡速前往援救;
3、於碰撞後,對於他方船舶、船員及乘客予以救助,並於可能時將其船舶名稱、船籍港及開往之最近港口告知他方船舶。
法律依據:《公海公約》 第一條 稱「公海」者謂不屬領海或一國內水域之海洋所有各部分。
5. 什麼是國際私法定義
國際私法,是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西方一些國家,對民法和商法,傳統上稱這為私法。調整國際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便由此得名為國際私法。涉外因素大體有三種情況:(1)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或雙方,是外國的自然人或法人。(2)它的客體是位於外國的物或其他標的。(3)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存在於外國。
民事法律關系具有這三種情況之一的,便是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既然有些民事法律關系含有涉外因素,對這些法律關系在一定限度內,有適用外國法律的必要和可能。這樣,就需要有一種法律規則,來決定在什麼情況下適用本國的法律,在什麼情況下適用外國的法律,以及適用外國的哪一個國家的法律。由於選擇適用法律由本國決定,因此,國際私法屬於國內法的范圍,解決的對象和方法,由各國的國內法決定。國際私法的主要內容有:對外貿易的買賣、承攬、運輸、保險、信貸、結算等關系;涉外婚姻、家庭、繼承、債務關系;專利權、版權、商標權等和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以及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和仲裁,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等等。在我國,關於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散見在一些有關的單行法規中,如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獎勵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
私法與公法的區別、私法與國際私法學的區別。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的區別主要在於調整對象的差異:國際私法是調整自然人、法人之間的跨越一國地域范圍的民事關系,而國際公法調整的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外交、政治、軍事關系。
國際私法與國際私法學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
國際私法與國際私法學的聯系在於:二者同屬於上層建築,且都建立於國際經濟交往這一經濟基礎之上,都以涉外民事關系的存在為其存在和發展的前提。國際私法隨著國際經濟交往和人員往來成為一種社會現象而產生,國際私法的產生和發展為國際私學的產生和發展提供研究對象和發展空間。國際私法學以國際私法的存在為其存在的基礎,國際私法學的研究成果,不僅推動國際私法的立法發展,而且指導國際私法的實踐。13世紀的「法則區別說」,奠定了國際私法的基礎;19世紀的「法律關系本座說」對最密切聯系原則這一沖突規則的確立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國際私法與國際私法學的區別在於: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由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規范、沖突規范、統一實體規范、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商事仲裁程序規范組成,這些法律規范具有法律強制力,是人們從事涉外經濟、民事活動的行為准則。國際私法學是以國際私法為研究對象,研究國際私法產生和發展規律的法學學科,國際私法學由著作、學說、理論、觀點組成,這些著作、學說、理論、觀點大都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只在制訂、適用國際私法規范時起到相應的輔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