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現代國際法產生的標志
現代國際法產生的標志是:俄國十月革命和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
現代國際法的特徵:
1 、國際法主體的國際性 國際法適用於國際社會,國際法主體應是國際社會交往互動的現實主體。在當族拍代國際社會中,國家仍是最主要、最活躍的主體,因此國際法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關系,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
3 、國際法效力的普遍性 國際法所調整的事項應具有國際性,其效力必然超出國家疆界。根據適用范圍的不同可將國際法分為普遍國際法、區域國際法和特殊國際法。
普遍國際法是指適用於普遍國際關系,對於一切國家或包吵穗侍括主要國家在內的大多數國際社會成員具有拘束力的規則;區域國際法是指只適用於區域性國際關系的國際法;特殊國際法是指那些僅僅適用於某些特殊國際關系,一般是只對兩國或少數國家有拘束力的規則。
❷ 國際法有什麼用大國真的在乎國際法么
國際法是指在國際交往的過程中形成,並經各國協議公認,主要用以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規章和制度的總稱。國際法是隨著國家的產生、國際關系的形成和發展而逐漸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是主要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包括由國際習慣組成的習慣國際法和由各國協議承認的國際約章組成的協定國際法兩方面的內容.
關於國際法的作用問題,有兩種完全不同的主張。一種觀點是從國際法不是法律的角度出發,認為國際法只是一種國際實在道德,可有可無,最多隻能作為國際上評判是非的道德尺度,不具有法律上的作用。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國際法是國家安全的保障,是國家免受侵害的依據,無限誇大國際法的作用。顯然,國際法虛無主義和國際法萬能這兩種主張都是不切合實際的。國際實踐表明,各國都承認國際法是對國家有拘束力的法律,沒有任何國家公開聲明國際法不是法律,它的行動不受國際法的拘束。國際法經常性地由各國自覺遵守,國家間的交往與聯系才得以正常進行,國際法律秩序總的來說是好的。但是,兩次世界大戰的不幸爆發,戰後地區武裝沖突時有發生,少數國家干涉別國內政、侵犯別國主權的行為末受到應有的制裁,這些情況也表明國際法並不能解決一切國際問題,它有自身的局限性。在反對國際法虛無主義和國際法萬能的基礎上,應該正確評價和充分發揮國際法的作用,同時又要看到國際社會和國際關系的復雜性,看到國際政治、經濟、軍事斗爭與發揮國際法作用的相關性和制約性,不迷信國際法。
國際法是衡量和裁判國際行為是與非的法律標准。國際行為主要是指國家之間交往過程中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情況。一方面,國際法作為行為規范,為各國交往提供了行為標准,各國應該以國際法為依據規范和約束自身的行為,以國際法為標准評判自身行為的對與錯。另一方面,國際法作為審判規范,是裁判脫離和違反國際法行為的審判標准。國際法要求各國予以遵守,但違反甚至破壞國際法的行為並非就否定了國際法存在的價值,相反,國際法的作用之一, 就是對這種違法行為進行制裁,使有關的國家承擔法律責任, 從而更好地保證國際法的實施。
國際法是國家間進行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交往,從而確立某種具體權利與義務的法律形式。國家間進行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交往,形成了國際政治關系、國際經濟關系、國際文化關系。要維持國家間彼此的正常關系、促進國際和平與發展,就要求國家遵循一定的規則。國際法是國際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是確立國家間在國際交往過程中的行為規則的法律形式。在國際法中,特別是在一些造法性的國際條約中,直接為國家設定了權利與義務,國家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國際法的一些基本原則, 如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幹涉國家內政原則等,既是國家的權利,同時又是國家的義務。享受國際權利和承擔國際義務是國家的重要屬性,國際法將國家間的某種具體權利與義務用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 賦予法律上的拘束力,由各國予以遵守,有利於防止戰爭與沖突,保障和平與發展,有利於建立正常的國際秩序,促進世界各國的友好關系。
我認為國與國之間的關系在本質上與人與人的關系是一樣的,都從自己的利益出發,為利合為利分, 最後一節課聽老師說起我國和日本的關系,感觸挺深,,作為一名黨員,作為一名新時代的大學生,我們確實該想想這樣的問題,為什麼作為戰敗國的日本可以那麼多年不道歉,還大放厥詞「即使我們對中國人再差,他們也會買我們的產品」 崇洋媚外似乎成了所有中國人的通病,外國的東西就都是好的,無論是東西還是人,外國人在自己的國家生存不下去了,來中國卻成了「香餑餑」;外國的東西就都是好的,跟同學朋友炫耀「這是XX國的!」這似乎是惡性循環,我們的經濟實力科學技術比不上發達國家,我們的國民不願用自己國家的產品,致使我們沒有進步的動力。國際法是大國
制定來給沒有實力的小國遵守的,經濟實力決定一國在國際社會上的地位,決定其說話的力度,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的經濟獲得長足進步,但是還遠遠不夠,中國經濟的發展靠我們這年輕的一代,但是現在讓我們擔憂的是看看我們這些年輕人現在在干什麼呢?選秀?追求潮流?但是我相信主流還是好的,我們大部分年輕的一代還是很有民族自尊心和責任感的。但是我們的某些位居高堂的人就不敢恭維了,貪污腐敗,濫用職權……我覺得解決這樣的問題首先需要從我們的領導者入手,制定領導幹部規范,加強執行力度,中國的通病式問題是計劃決策制定的很完美,但在執行時總會大大打折,要保證政策規劃得到切實的完整的落實。要大力發展經濟,重視發展的質量和發展的速度統一起來,實現科學發展,同時要規范市場秩序,加強政府的監督與監管,最重要的是要加強思想道德建設,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一家之言,有感而發,不知所雲……
❸ 法律體系以什麼為基礎,法律的范圍
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准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法律體系是一國國內法構成的體系,不包括完整意義的國際法即國際公法。法律體系是一國現行法構成的體系頌叢,反映一國法律的現實狀況,它不包括歷史上廢止的已經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生效的法律。 憲法是法治建設的基礎,是法律體系的核心和統帥,國家根本大法的通過,備櫻局使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進入一個新階段。 法律的適用范圍,也稱法律的效力范圍,包括三個方面,: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和對仿讓人的效力 根據制定的主體不同分為: 國際法 ;國內法 根據法律的效力、內容、制定的程序不同分為: 根本法; 普通法 根據法律的適用范圍不同分為: 一般法; 特別法 根據法律的內容不同分為: 實體法; 程序法 根據法律的斤制定與表達的形式不同分為: 成文法、習慣法(不成文法) 2、 特別分類: 民法法系的分類: 公法: 憲法、刑法、行政法;私法: 民法、商法 英美法系的分類:普通法、衡平法 某些地區的分類:聯邦法、聯邦成員法
❹ 國際法是怎麼來的
什麼是國際法呢?簡單地說,國際法是一種主要用來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由於人們通常把國家之間的關系看成是「公對公」的關系,國際法又叫「國際公法」。國際法是國家在長時期相互交往的過程中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從公元前4000年開始,世界上產生了埃及、印度、巴比倫、中國等文明國家。它們並非處在與外界完全隔絕的環境中,相互間都有著這種或那種形式的交往和聯系,久而久之,逐漸成為被各國普遍承認和遵守的原則、規則和制度,這是最初的國際法。
但是,一般認為,國際法是近代社會的產物。今天,國際法得到了充分發展,已成為一個龐大的法律體系,其中包括國際海洋法、國際航空法、國際環境法、國際人權法、國際組織法等不同法律部門。
國際法在歷史上曾有不同的名稱。古代羅馬稱國際法為「萬民法」,意思是調整羅馬人同外國人之間關系的法律。1625年,被譽為「國際法之父的荷蘭學者格勞秀斯出版了《戰爭與和平法》一書,稱此法為「萬國法」。
1780年,英國法學家傑里米·邊沁第一次改稱國際法,沿用至今。19世紀中葉,國際法從西方傳入中國。1893年,林則徐在廣州禁煙時曾將瑞士法學家瓦泰爾《萬國法》一書的幾個章節譯成中文,稱《各國律例》在1864年,任清政府同文館總教習的美國傳教士丁韙良,把美國法學家惠頓的《國際法原理》一書譯成漢文,稱《萬國公法》,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把國際法介紹到中國。從此,國際法在中國逐漸傳播開來。
與國內法比較,國際法是一個特殊的法律體系,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由於國際法主要是用來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因此,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另外,正在爭取獨立的民族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在一定條件下和在一定范圍內也是國際法的主體。雖然個人是國內法的主體,但不能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第二,國際法的制定者是國家。在國際社會中,每個國家都享有國家主權,不存在也不應該存在一個凌駕於國家之上的立法機關。因此,國際法不可能像國內法那樣由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序制定,而只能通過國家之間的協議來達成,也就是以締結條約的方式制定。
第三,國際法採取特殊的實施方式。在國內,有一些有組織的強制機關如軍隊、警察、法院來維護法律,並保證其實施。國際上不存在這樣的超越國家之上的強制機關,國際法的實施,只能依靠國際法主體——國家本身,依靠國家的單獨或集體行動來保證。
國家作為國際法的基本主體,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權利分基本權利和派生權利兩類。基本權利是國家固有的,從國家主權直接引伸出來的權利,國家在享受基本權利上沒有差別。派生權利是從基本權利派生出來的權利,各國享有的派生權利有所不同。國家的基本權利有四項:
第一項是獨立權。獨立權是指國家享有自主處理本國的內部事務免受外部的任何控制和干涉的權利。它包含兩點意思:一是國家有獨立自主地處理其主權范圍內事務的權利;二是國家在處理這些事務時不受外來的干涉。兩方面是密切聯系的。
獨立自主要求不受干涉,不幹涉是獨立自主的必然結果。獨立權是不幹涉原則的基礎。同時,它也是國家享有主權的標志。處於殖民地或附庸國地位的國家是沒有主權的。
第二項是平等權。平等權是指國家在國際法上地位平等的權利。由於每個國家都享有主權,因此它們是平等的,而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可言。在國際社會中,國家不分大小,社會制度如何,發展水平高低,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它們享有同樣的權利並承擔同樣的義務。應嚴格禁止大國欺負小國,強國凌侮弱國,堅決反對一切形式的強權政治和霸權主義。
第三項是自衛權。自衛權是指國家保衛自己的生存和獨立的權利。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指在和平時期,國家有進行國防建設,組建軍隊,防備有可能發生的來自外國的侵犯的權利;二是指當國家實際受到外國的武力攻擊時,有進行單獨或集體自衛的權利。但是,國家行使自衛權應嚴格地以遭到外國武力攻擊為前提條件,不得以自衛之名,行侵略之實。
第四項是管轄權。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物和事件有行使管轄的權利。這包括:領域管轄,就是說,任何人、物或事件,只要處在一國領土范圍內,該國就有權管轄。
國籍管轄,又稱屬人管轄,只要是本國公民,無論他是處在國內或國外,國家都有權利管轄。
保護性管轄,國家為了保護國家和本國公民的重大利益,在某些情況下,對外國人在外國的一些犯罪行為也有權利管轄。
普遍性管轄,對於那些嚴重危害整個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全及全人類根本利益的國際犯罪行為,如販毒、海盜、種族滅絕,不論其發生的時間或地點如何,每個國家都有管轄的權利。
國家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是一致的。一國享有基本權利的同時,也負有尊重他國基本權利的義務。在國際關系中,不容許有隻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特權國家,也不應該有隻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無權國家。
國家是國際法的主體,在國際法上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但是,國家的這種權利和義務要靠代表它的政府來實現。具體說,由該國的中央政府來實現。大家知道,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中國作為國際法主體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來代表和實現。
❺ 國際法分哪些學派、各有什麼主張
由於對國際法的效力根據是什麼這一問題的回答不同,因此形成的諸多不同的學派的統稱,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舊稱萬國法,又稱國際公法[可疑] (討論),簡言之,是國家之間的法律,具體來說就是指處理各個國家及 *** 組織之間各種關系的規則和各項基本原則的總和,但有時也包括代表一定國家意志的法人和自然人等特殊主體。
關於國際法的法律依據,早期西方社會是不承認的,19世紀英國法學家奧斯丁就認為其僅僅是一種實在道德,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目前就各國對國際法法律地位的承認和國際間所發生的貿易摩擦也常常被援引國際法進行解決這些跡象來看,國際法的法律地位已經得到了確認。
不幸的是由於國際社會中沒有凌駕於國家之上的組織獨立地行使立法權和司法權,因此國際法在淵源上表現為兩國之間條約(或多邊公約)和習慣(又叫慣例)。
從實證的角度來考察,名義上國際法對國傢具有約束力,但事實上國際社會缺乏有效制裁違法國家的手段。
國際法的特徵主要有
1、 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 國內法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國際法是國家以協議的方式來制定的, 國內法是由國家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序來制定的。
3、國際法採取與國內法不同的強制方式 國際法主要是依靠有組織的國際強制機關加以維護,保證實施,而國內法的強制方式主要依靠國家的本身的行動。
但國際法仍然是法律 1、國際法為國家規定了一整套處理其對外關系的行為規則,為國家規定了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2、國際法具有強制性,只不過與國內法的強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強制方式仍然是強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國際條約都明確規定了國際法的效力。
4、國際實踐證明,國際法作為國家之間的法律,不僅為世界各國所公認,而 國際法
且各國也是遵守的。
戰後國際關系新發展的特徵:
1、自然法學派:維多利亞、蘇亞利茲、普芬道夫、
社會連帶法學派:狄冀、龐德 規范法學派:凱爾遜
2、實在法學派:邊沁、賓刻舒刻
3、格老秀斯(折衷法學派):格老秀斯、沃爾夫、瓦特爾
4、我們認為,國際法效力的根據應該是國家之間的協議:
A、國際法是國家之間 的法律,國家是國際法的制訂者,因此,只有國家之間達成的協議,都對各國具有拘束力
B、各國達成的協議是各國大卜作為國際法的制訂者,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訂的法律文件,因此,成為各國必須和應該遵行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
C、各國之間的協議是各國強制執行國際法的根據。
現在西方法學理論通常將法學劃分出三大經典流派,即自然法學派、實證法學派和社會法學派
自然法學說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佔有重要地位,幾乎貫穿西方法律思滾兆穗想史的全過程。
從古希臘、古羅馬到近代資產階級思想家,無不涉及自然法問題。
或者說,在近兩千年的歷史中,自然法學說是西方法學中一脈相承經久不衰的理論。
因此,認真研究這一理論,對分析、批判和借鑒資產階級法學具有重大意義。
自然法學異源於古希臘哲學。
著名的自然哲學家赫拉克利特便提到自然法與人為法,並認為法是戰爭的產物,將法歸結為永恆的產物。
(公元前六世紀
)他甚至初步指出自然法與人為法的區別,但沒有作進一步的論證。
但後來,詭辯學派代表人物普羅塔哥拉又對此作了闡述,認為法律起源於自然狀態,是正義的表現。
蘇格拉底在此基礎上,正式把法律分成兩種:一是制定法,一是不成文法。
並指出法是市民的行為准則。
不成文法是人類行為的准則,是神的立法,而人的立法必須服從神的立法猜山。
他的學生柏拉圖,尤其是他是徒孫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一書中,正式從法學的角度提出和論證了自然法的基本思想,但不系統。
率先把自然法系統化的是古羅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學家西塞羅。
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統闡述自然法理論的代表作。
他不僅給自然法下了定義,而且把它同理性、正義聯系起來,並指出理性與正義均源於自然。
他認為,自然法永世長存,萬古不變,是絕對正確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則有兩種情況:凡符合自然法原則的人定法是正當的法律,否則就不是法律。
西塞羅把自然法理論推向其發展史上第一個高峰,而是古希臘思想家、法學家集體智慧的結晶。
但這一時期的自然法理論有明顯的局限性:一是最後把自然法與神聯系在一起;二是沒有同社會實踐結合起來。
盡管柏拉圖、亞里士多德、西塞羅在他們對自然法極為重視,而仍然是「空中樓閣」,從而使他們的自然法理論只能成為一種文化遺產。
中世紀是整個法學的衰落時期,與其它社會科學一樣,法學成為神學的「附庸」與「婢女」。
但神學家們沒有忘記自然法這一概念,經過他們的精心設計,毫不掩飾地把自然法披上了神學的外衣,公開提出自然法從屬於他們所講的上帝創造的永恆法,大大降低了自然法的地位。
在他們看來,只有永恆法彩色至高無上的法律,它淵源於神的智慧,就是說,只有神才能使法律、正義、理性統一起來。
古典自然法學派
古典自然法學派形成於17-18世紀,創始人為格老秀斯(荷蘭)、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國)、孟德斯鳩(法國)、盧梭(法國)、漢彌爾頓(美國)、傑弗遜(美國)等,這些資產階級思想家,繼承了歷史上自然法學說的某些觀點,以唯心史觀為理論基礎,並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學派。
格老秀斯宣稱:「法律是理性的體現」,「正義的標准」;他給自然法下了一個明確的定義:「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為善惡的標准。
」他心目中的理性、正義與古希臘的自然法學說有所不同,他把理性從天上引到了人間,即他講的理性是指人類的理性,而不歸結於神。
更可貴的是,古典自然法學派把正義、理性同資產階級民主、人權、法治聯系起來,並成為了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武器。
他們還提出了不少有價值的,在當時具有進步意義的觀點:
古典自然法學派的基本觀點
法律理性論。
自然法學說的基本原則,就在於認定除國家制定的實在法(行為法)之外,還存在一種凌駕於實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們認為,自然法高於實在法,是實在法的基礎,是監督實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學不同時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與理性聯系在一起,但歸宿不同。
古希臘把理性歸宿於自然,中世紀把理性、正義淵源於神,而資產階級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則歸結於人類。
他們認為人類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類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天賦人權論。
天賦人權論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來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統化,潘恩等人在《獨立宣言》和《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中把它加以規范化;其主要內容有:1)人權是天賦的,與生俱來;2)人權的基點是個人;3)人權是抽象的,超階級的;4)人權主要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平等權和財產權,而財產權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人權又增加了新的內容。
社會契約論。
這是古典自然法學派的理論基礎,霍布斯、洛克、盧梭都先後系統地論證了這個問題,盡管他們各自講的理由不同,但結論都是一樣的,那就是:在自然狀態下,人們訂立契約,建立國家,並讓出一部分權利賦予國家,由國家來保護每個公民的人權。
他們的後繼者又把社會契約論擴展到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各個領域。
*** 在民論。
這是「天賦人權論」和「社會契約論」的引伸和發展。
按照盧梭的說法,由於人們把一部分權利轉讓給國家,並不是奉獻給任何個人;他們放棄權利,因此,人民在國家中應該是自由的,國家的 *** 只能是屬於人民,人民可以更換 *** 。
在此基礎上,盧梭提出 了「 *** 在民」或「人民 *** 」的理論,他指出:「人民 *** 」應包括如下原則:(1) *** 不可轉讓;(2) *** 不可分割;(3) *** 不可代表;(4) *** 至高無上和不可侵犯。
法治論。
自然法學派主張建立法治國,強調法律至上,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強調依法辦事,強調權力制約,並把法治作為一種治國方略和政治體制。
對古典自然法學派的評價
古典自然法學派是西方法學中影響最大時間最長的法學流派,特別是 20世紀以來,成為了西方三大派別之一,在世界范圍內曾一度廣泛傳播:
古典自然法學派的理論是資產階級革命的思想武器,對推翻封建專制和神權政治起了巨大的作用。
古典自然法學派關於自由、民主、人權、法治、 *** 等理論。
既是人類社會進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體現,又對社會的發展,對我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一定借鑒作用。
自然法學派的的理論基礎是唯心史觀,它所謂的「人類理性」、「天賦人權」都有歷史的局限性和虛偽性。
自然法學說的復興
19世紀,隨著資產階級政權的鞏固和階級斗爭的新的要求,自然法學派逐漸被歷史法學派所取代,分析法學派也隨之興起。
但到20世紀,自然法學派又出現「復興」的局面,德國法理學家斯塔姆勒提出「內容可變的自然法」學說。
他認為法律在邏輯上應先與社會和經濟現象而存在,不是經濟決定法,而是法決定經濟。
他把法區分「正當的法」與「不正當的法」,並認為「正當的法」是由「不正當的法」演變與發展而成。
他所謂「正當」與「不正當」,不在於法的內容,而在於法的形式。
只要法的形式與所定的標准相適當即為「正當的法」。
「復興自然法學派」大致可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法學家信奉天主教義,亦稱新經院主義法學派,其代表人物是法國的馬里旦,他認為私人佔有財富屬於自然法,而「自然法之為法,是因為它是對於永恆法的分有。
」另一部分法學家雖不公開站在宗教立場上,但提倡理性服從信仰,把自然法解釋為一種理想的永恆的正義,如義大利法學家迭爾維寇。
二次世界大戰,自然法學派的觀點進一步被重視,尤其通過幾次大論戰:如富勒與哈克,哈克與德沃金,使自然法學派威信大增。
自然法學在其發展的歷史中,大致經歷了自然主義自然法學、神學自然法學、理性自然法學和新自然法學四個發展階段。
新自然法學的特點
自然法學的復興嚴格地講,應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開始,有下列特點:
強調人權對國家權力的制約。
新自然法學派有兩個支派或者說有兩個發展方向,即世俗的與神學的,但他們都強調人權對國家權力的制約。
如威瑪 *** 的司法部長拉德勃魯赫認為,法律必須有絕對的價值准則,否認人權的法律是「絕對錯誤的法律」。
他指出實證主義有利於法西斯政權對權力的濫用。
他這些法律觀點,德國戰後審判法西斯分子起了重大作用。
但拉德勃魯赫畢竟是一個相對主義者,是一個典型的不可論者,這當然應予以否定。
馬里旦是新自然法學神學派代表,提倡以基督教教義改造社會。
他們突出特點是強調人權,並專門寫了一本《人權與自然法》的名著,認為應用人權制約國家的權力。
強調當代資本主義的價值觀。
新自然法學派不是簡單重復自然狀態、自然法、自然權利和社會契約等說教,而是保留舊的形式,賦予新內容,或者乾脆放棄一切虛構,直接強調法律對道德的依賴性。
這方面的突出代表是羅爾斯的正義論和德沃金的權利說。
德沃金認為,個人具有不可侵犯的權利,這些權利不僅是法律規定而且是不限法律規定而存在的。
新實證分析學派的影響。
新自然法學派開始重視法的形式因素,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美國學者富勒。
他提出了「程序法自然法」理論,認為,一個真正的法律制度包含著固有的道德性,即法的內在道德,亦稱法制原則,是一種特殊的、擴大意義上的程序道德,包括:(1)法律的一般性;(2)公開性(3)非溯及既往;(4)法律的明確性;(5)避免法律中的矛盾;(6)法律不應要求不可能實現是事情;(7)法律穩定性;(8)官方行為與法的一致性。
新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及其觀點
新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國的拉德勃魯赫(RadBruch),法國的馬里旦美國的富勒、德沃金和羅爾斯。
對自然法學派的評價
自然法學派在西方法學中一脈相承,流傳至今,是當今西方三大派別之一。
在西方法學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
古典自然法學派的理論是資產階級革命的思想武器,對推翻封建專制和神權政治有巨大的推動作用。
自然法學派,關於自由民主、人權、法治、 *** 等理念的提出既是人類進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標志,又推動社會的發展。
對我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一定借鑒作用,
自然法學派的理論基礎的唯心史觀,它所謂「人類理性」「天賦人權」都有歷史的局限性和虛偽性。
社會法學派
概說
社會法學派亦稱社會學法學。
這一學派的含義相當混亂,大體上有兩種解釋:一是用社會學的觀點與方法研究法律,研究法律同其他社會現象的相互關系,特別是研究法律的社會效果與目的;一是指法律強調社會利益,提倡「法律社會化」。
在20世紀初,這兩種解釋還是有意義的,因為第一種說法盡管主張用社會學的觀點與方法研究法律,但他們仍然強調個人利益和個人自由。
是20世紀20年代以後,「法律社會化」已佔絕對優勢,上述兩種解釋實際上已經趨向一致。
本來,社會學法學、社會法學和法律社會學三個概念是一致的。
當然,由於研究者本人是法學家還社會學家,其研究的重點和角度是不同的。
一般講,法律社會學是「陳述性的」而社會學法學是「規定性的」,意思是說法學家著重於法律規定,社會學家側重於陳述有關事實。
從社會學法學的發展歷史來看 ,大致可以分為兩個大的階段:
早期社會學法學。
它產生於19世紀的後期,其創始人是法國的孔德。
孔德又是實證主義的創始人。
早期社會學法學從不同的角度來解釋法律,諸如生物學、人種學或心理學等等。
如英國的社會學家斯賓塞(Spencer)便以生物學為依據,認為社會與國家如同生物一樣,是一個有機體,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是生存競爭和強存劣汰,法律的任務在於保護個人自由,一個人只要不妨害他人同樣的自由,就可以從事他所願意的任何活動。
奧地利社會學家普洛維奇認為,社會發展的動力是種族斗爭,國家起源於較強的原始民族,對較弱的原始民族的征服,隨著國家的出現就形成了國內的階級之間的斗爭以及國與國之間的戰爭,法律是統治集團通過國家權力對被統治集團進行統治的工具。
還有法國的社會學家塔爾德和美國的社會學家沃德,將法律解釋為心理現象,從而創立早期社會學法學中的心理學法學。
現代社會學法學。
它又分為兩大派,即美國學派與法國學派。
法國學派又稱歐洲學派,其代表人物是奧地利的社會學家埃利希,他認為法律發展的重心不在立法和判決,而社會本身,應該是「活的法律」,他不同於制定法,而是社會組織的內在秩序。
美國現代社會學法學的創始人是著名法學家龐德(以後專節論述)
早期社會學法學與現代社會學法學的重大區別有:(1)現代社會學法學不僅主張用社會學的觀點與方法研究法律,而且特別強調法律是社會效果與社會目的;(2)早期社會學法學強調個人利益個人權利,現代社會學法學強調社會利益;(3)在解釋法律方面現代社會學法學不是從生物、人種、心理某一角度而是綜合各門學科加以解釋。
此外,還有一些現代西方法學派別與龐德的社會學法學有一定差別,一般不稱之為社會學法學,但從其基本趨向來看,仍屬於社會學法學的范圍,可列為社會學法學的支派。
如法國的法學家狄驥創立的社會連帶主義法學,美國現實主義法學、德國的利益法學等等。
分析法學派
分析法學派的由來與發展
分析法學派是19世紀西方法學三大派別之一,曾長期在英國占統治地位。
現在,它仍然被認為是西方法學「三足鼎立」的一家。
分析法學派大致歷經兩個大的歷史階段,即以奧斯丁為創始人的早期分析法學派階段和以哈特為代表的新分析法學派階段。
分析法學派產生於英國,這並不是偶然的,而是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妥協性在法律方面的直接後果。
奧斯丁的主要觀點有:
法律是 *** 者的命令,並以此引伸出「義務、制裁」為法學的基本范疇。
在他看來,法律只有是一種命令,才能得到實行;如果僅僅是「告知」、「希望」,實際上是很難得到遵守。
他認為,法律作為一種命令,只有來自 *** 者才有實際意義,才可能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法律與道德沒有聯系,即劃分實在法與理想法。
在他看來。
法學就是研究法,「惡法亦法」,也屬於研究范圍。
他認為法律有兩種,應當法和實在法,法理學的任務在於研究實在法,從而開創法學領域實證研究和 *** 風氣。
毫無疑問,奧斯丁的觀點與自然法學派的觀點是矛盾的;同時,他將法律與道德分離是荒謬的;但他提出法學應研究實在法有一定價值,在客觀上促進法學的發展。
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
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創始人是英國的法理學家哈特(Hort),原為出庭律師,1952年由牛津大學教師升為該校法理學講座教授,1978年退休。
主要著作有《法律的概念》(1961年),《法律、自由和道德》(1968年)、《法理學和哲學論文集》(1983年)。
新實證主義法學是在論戰中形成與發展的。
戰後哈特與新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進行了三次大論戰:第一次是哈特與美國法理學家富勒長達數年的論戰;第二次的哈特與英國法官德夫林的論戰;第三次的哈特同美國法理學家德沃金的論戰。
1957年4月,哈特在哈佛大學演講時,作了一個《實證主義和法律與道德之分》的報告,為法律實證主義進行了辯護,並對富勒等人進行了攻擊,從而揭開了第一次論戰的畜牧。
富勒當即發表了《實證主義和忠於法律—答哈特教授》予以反駁。
60年代,兩人又各自出版自己的代表作---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和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系統地闡述了自己的觀點,並進一步批駁對方。
這次論戰實際上是西方法理學中傳統的自然法學和法律實證主義兩大派之爭。
分析法學認為,自然法學是一種形而上學,它研究的是理想的或正義的,而非實在的法律。
自然法學則認為,實在法,通常指國家制定的法律,應符合代表某種正義、道德的自然法。
第二次論戰的焦點仍然是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系問題,具體問題是:法律是否禁止成年人同性戀的問題。
法官德夫林主張禁止,而哈特根據自由派道德觀點,認為不應該禁止。
在爭論中,有人支持德夫林,也有人支持哈特。
第三次論戰是哈特與德沃金。
德沃金對哈特的主要規則與次要規則提出異議,並闡明了原則、規則和政策的關系
❻ 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影響
《聯合國憲章》對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形成和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聯合國憲章》本質上屬於多邊性質的國際條約,其所載原則構成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基礎。 第一,聯合國作為當今國際社會最大的普遍性的政治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目前已擁有191個會員國,幾乎包括了世界上的所有主要國家,作為這一龐大國際組織的組織約章,《憲章》可謂是已獲得了各國普遍接受的國際文獻。
第二,系統地概括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國際文件首推《聯合國憲章》,這是國際法基本原則在國際法律文件上的首次具體表現,其確認固定和發展了國際法基本原則,被認為是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發展起重要作用的文獻。在《憲章》中,國際法基本原則體現在序言、宗旨和原則部分,尤其集中在第2 條規定的七項原則上,其給聯合國及其會員國規定了法律任務、行動方針以及必須遵守的行為准則。
第三,《聯合國憲章》第2 條規定:「本組織在國際維持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足見《聯合國憲章》是一項具有權威的國際文獻,它的效力已超出了一個國際組織文件的效力范圍。
此外,憲章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規定,對其後載有基本原則的國際公約、雙邊條約有其他國際文件具有「淵源」作用。譬如,憲章所規定的七項原則被其他國際文件,如《亞非會議最後公報》、《非洲統一組織憲章》、《國際法原則宣言》、《各國經濟權利和3 義務憲章》以及大量的雙邊條約、協定所重申、延伸和發展。《聯合國憲章》在序言和宗旨部分都涉及到了國際法基本原則,但最集中的反映在第2 條聯合國的原則部分中,其規定了聯合國及其會員國應予遵行的七項原則,簡述如下:
a) 會員國主權平等。
b) 善意履行憲章義務。
c )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d ) 不使用武力。
e ) 集體協作。
f ) 確保非會員國遵行憲章原則。
g ) 不幹涉別國國內管轄事項。? 1、主權的概念和基本內容。
主權,即國家主權,是國家的最重要屬性,是國家在國際法上所固有的獨立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主權不可分割,不可讓予。主權是國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權利,是國家所固有的,並非由國際法所賦予的。國際法中的國家主權原則只是對這一權利予以確認和保護。主權作為國家的固有權利,表現為三個方面:對內的最高權、對外的獨立權和防止侵略的自衛權。所謂對內最高權,是指國家行使最高統治權,國內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都必須服從國家的管轄;還指國家的屬人優越權和屬地優越權。所謂對外獨立權,是指按照國際法原則,在國際關系中享有獨立權,即獨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處理國內外一切事務,如國家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據本國的情況,自由選擇自己的社會制度、國家形式、組織自己的政府、制定國家的法律、決定國家的對內對外政策等等。這就是國家行使主權權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所謂自衛權,是指國家為了防止外來侵略和武力攻擊而進行國防建設,在國家已經遭到外來侵略和武力攻擊時,進行單獨的或集體的自衛的權利。
2、主權原則的含義和意義。
主權原則是現代國際法所確立的重要原則,其要求各國在其相互關系中要尊重對方的主權,尊重對方的國際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換言之,國家是獨立的、平等的,各國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內外事務的權利應當受到尊重,各國自行決定自己的命運、自由選擇自己的社會、政治制度和國家形式的權利應該得到保障,其他國家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現代國際法確認上述內容為整個國際關系的基礎和現代國際法的基礎。這就是國家主權原則的基本含義。
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詳盡闡述了主權原則的內容,其中心是各國主權平等。該宣言規定,主權平等包括下列要素:①各國法律地位平等;②每一國均享有充分主權之固有權利;③每一國均有義務尊重其他國家之人格;④國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不得侵犯;⑤每一國均有權利自由選擇並發展其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制度;⑥每一國均有責任充分並一秉誠意履行其國際義務,並與其他國家和平共處。
在國際實踐中,只有互相尊重國家主權,才能使國家主權原則得到切實的保障。相反,如果各國可以互相干涉,可以恣意侵犯,可以借口主權性質不同而兵戎相見,國際關系就要混亂,國際法也就無法存在了。因此,將國家主權原則比作各國保護自己生存,反對他國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是完全正確的。
國家主權原則對國家、對國際法都有重要意義。國家主權原則已經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承認。特別是二戰之後,幾乎所有的國際文獻都確認了這一原則,包括《聯合國憲章》。主權平等原則依然是國際法最基本的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將此原則列為首位,也說明了這一原則的重要性。2、互相尊重領土完整
領土完整是國家領土主權的表現,國家之間相互尊重領土完整是尊重國家主權的最主要內容。應當指出,領土完整是個法律概念,而非單純的地理學概念。在地理學上,依領土分布的連續程度認識領土的完整性,將領土連成一片的稱「連續領土」,領土被海洋分隔的稱為「不完全連續領土」,部分領土被他國領土分隔或包圍的稱為「非連續領土」。習慣上將連續領土視為完整,而後者為不完整。而在國際法上,領土完整表明了領土整體性和統一性的內在特徵,指國家領土不能被分裂,領土主權是否被侵佔。連續領土若為別國侵佔或分裂,也不能視為領土完整;相反,領土並不連續,但並未被別國侵佔,仍應屬領土完整。領土完整是構成國家主權的重要部分,是鑒別國家是否真正享有獨立和主權的重要標准。
3、尊重主權與尊重領土完整的關系。
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兩個互相聯系又不盡相同的概念。國家是在自己的主權范圍內行使主權的,只有國家主權存在,才能保證國家領土主權不可侵犯,才能保證領土完整。如果國家主權被剝奪,領土主權就失去了保證。國家領土主權受到侵犯,領土也不可能完整。如果侵犯了一國的領土完整,肢解、分裂、侵佔了該國領土,當然就破壞了該國的主權。因此,尊重一國主權是國家行使主權的基礎,尊重的一國的主權必然應該首先尊重一國的領土完整,領土完整構成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國家主權的概念比領土完整的概念更廣泛。 1、互不侵犯原則的含義和內容。
互不侵犯原則是指各國在其相互關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侵略,不得以違反國際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侵犯另一國的主權、獨立或領土完整,不得以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國際法原則宣言》對互不侵犯原則的內容作了闡明:①侵犯戰爭構成危害和平之罪行,須負國際責任;②各國皆有義務避免從事侵略戰爭之宣傳;③各國有義務避免使用武力或威脅侵犯他國邊界和國際界線;④每一國皆有義務避免對闡釋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利與自決權原則時所指之民族採取剝奪其自決、自由及獨立之任何強制行動;⑤每一國皆有義務避免組織或鼓勵組織非正規軍或武裝團隊,包括僱傭軍在內,侵入他國領土,有義務避免在他國發動、煽動、協助或參加內戰或恐怖活動,或默許在其本國境內從事以犯此等行為為目的之有組織活動;⑥國家領土不得作為違背憲章規定使用武力所造成之軍事佔領之對象,不得成為他國以使用威脅或武力而取得之對象,使用威脅或武力取得之領土不得承認為合法。
2、侵略的定義。
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中,互不侵犯並不是一般地反對戰爭,而是反對侵犯戰爭。對於自衛戰爭,民族解放戰爭則給以肯定和確認。這樣,認識戰爭的性質,認清什麼是侵略戰爭就顯得至關重要。
關於侵略的定義是個國際上長期討論的問題。從1950年聯合國大會審議此問題,直到1974年12月14日第二十九屆聯大才通過了一項《關於侵略定義的決議》,大會建議安理會在確定是否發生了侵略行為時,以該定義為指導。該定義為:「侵略是指一個國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個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或以本《定義》所宣示的與聯合國憲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定義還列舉了應視為侵略的七項行為。
武裝侵犯一個主權國家是最嚴重的違反國際法的罪行,一個關於侵略的定義是不能將侵略行為的特徵包羅無遺的,該定義把侵略行為僅僅限定為使用武力的行為,而且,侵略行為是否存在,應由安理會斷定,可見這個定義還存在著嚴重的缺陷。正如我國代表在聯大會議上指出的,定義把侵略只限於武裝侵略行為而沒有包括其他形式的侵略像領土兼並和擴張,政治干涉和顛覆以及經濟控制和掠奪等,而這些也恰是當今世界上超級大國推行侵略擴張政策的主要形式。再者,定義中某些條文的含義模糊不清,在適用或解釋時會造成不同理解而發生分歧。
應當注意,互不侵犯原則不僅反對大小規模的武裝進攻,也禁止進行武力威脅、禁止武裝進攻的准備和進行戰爭的宣傳。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規約第5 條規定,凡計劃准備發動或從事任何一種戰爭的行動都構成違反和平罪,是嚴重國際罪行。此規則得到聯合國大會的確認。這里指出的當然是侵略性的非正義戰爭而言。
還應強調,「侵略定義」同《聯合國憲章》一樣,禁止的是侵略戰爭,沒有規定禁止一切戰爭,下列兩類戰爭不在禁止之列;
①聯合國按照憲章規定合法使用武力;②在外國統治下的民族和人民為行使自決權,為取得被剝奪的權利、自由和獨立而進行的民族獨立解放戰爭,包括民族武裝斗爭和反對侵略的自衛戰爭。 不幹涉內政原則是從國家主權直接引申出來的。依此原則,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都無權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間接地對別國進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乾涉他國的內政與外交事務,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國接受別國的意志、社會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
而《聯合國憲章》將「不幹涉內政」明確為「不幹涉國內管轄事件」原則,按照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的解釋,「國內管轄事件」包括內政或外交事務。
1、內政及內政的范圍。
內政就實質而言是國家在其管轄的領土上行使最高權力的表現。也就是說,凡是國家在憲法和法律中規定的事項,即本質上屬於國家主權管轄的事項都是國家內政。如決定本國政治制度、經濟體制、政權組織形式和國家政策、社會進步、文化教育體制以及建立對外關系、締結條約、參加國際組織、出席國際會議、宣戰等等都屬國家內政。總之,內政包括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任何措施和行動,包括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外交等多個方面。但也要認清「內政」絕不是一個單純的地域上的概念,一個國家在本國境內的某些行為,也可能是違反國際法的。別國對此違法行為的干擾並不構成對內政的干涉、比如一國在本國境內扣留外國外交代表作人質就不屬內政的范圍。因為在這種場合扣留人質即破壞了國際法上規定的外交代表的豁免權。再如某國在國內實施種族隔離,也不是內政,因為這是被整個國際社會所禁止的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一國並不得借口「內政」來破壞國際法。發生在一國境內的種族歧視、種族滅絕等行為,國家不加干擾和制止,甚至默許和支持,就不屬於一國內政的范圍。
2、干涉的含義及形式。
干涉指一國或數國為實現自己的意圖,使用政治、經濟、甚至軍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間接的,公開或隱蔽的方式干涉另一國的內外事務,使被干涉國按照干涉國的意圖行事,以改變被干涉國所執行的某種方針,政策或存在的情勢。如前蘇聯對阿富汗的干涉,美國對科索沃的干涉。
干涉有多種形式,有採用武力的干涉,也有採取其他形式的干涉。因而干涉與侵略有聯系又有區別:侵略是非法使用武力侵犯他國主權,從某種意義上講侵略是最嚴重的干涉,是最直接露骨、最粗暴的干涉;干涉則不限於使用武力,干涉可採取軍事、政治、經濟、外交等方面的各種手段,所以絕不能將非法使用武力理解為干涉的惟一方式。尤其是在現代國際關系中,由於各國人民的覺悟,干涉的方式除了公開露骨的干涉外,更多的是採用較為狡猾、隱蔽的方式,如在他國收買代理人,組織、製造、資助、煽動或慫恿在他國內部進行顛覆活動,或者鼓勵插手他國內亂,派遣間諜、特務,刺探情況和進行破壞,對他國的內政事務指手畫腳等等。
干涉也包括積極的干涉和消極的干涉。行為的干涉,屬積極干涉,是最常見的,是直接的進行干涉。不行為的干涉即消極干涉,是指打著不幹涉的旗號而縱容別國侵略的情況,這是一種干涉的特殊形式。國際實踐中最明顯的例證是1936年西班牙內戰時期,英、法等國打著「不幹涉主義」的旗號,不譴責佛朗哥的法西斯暴行,不制止意、德法西斯對西班牙內政的干涉,從而使西班牙的合法政府被法西斯推翻。這樣,英、法就構成了消極意義上的對西班牙內政的干涉。
西方學者為了帝國主義侵略擴張的目的,千方百計為他們的干涉進行辯解,甚至為干涉罩上「人道主義」、「維護人權」的外衣,他們提出「依據權利進行干涉」和「人道主義的干涉」是合法的。他們認為,凡根據「國際條約」、「應合法政府邀請」、「保護外國僑民」、「防止不法行為」而進行的干涉活動,都是「依據權利的干涉」;凡根據一個外國的判斷,一國確有違反「基本人權」行為時,該外國進行的干涉就是「人道主義的干涉」。對所謂人道主義的干涉,應從其實質而不應單從字面來看,如果一國隨意按照自己的標准判斷他國是否違反了「基本人權」,進而進行干涉,勢必要使國際關系發生混亂。可見,西方學者這些學說實質都是為干涉他國內政製造法律根據。
國際法允許根據國際條約和國際義務對他國提供援助,這種援助必須是在完全平等和自願的基礎上的共同防禦和抗擊侵略者以捍衛被援助國的國家主權和民族獨立。另外,各國對實行種族隔離或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行為所作的斗爭,當然不構成國際法上的干涉。 平等互利原則包括平等和互利兩項內容。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將平等與互利聯系在一起,標志著平等原則的新發展。
所謂平等,就是國家不分大小強弱、人口多寡、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如何,都具有平等地位。因而都應該互相尊重,平等相處,任何國家不應謀求任何特權;所謂互利,就是各國在其相互關系中,不能謀取片面的利益,更不能以損害、剝削或榨取別國為目的,而應該對雙方都有利。
國際實踐已表明,倘若雙方是不平等的,肯定不可能有互利可言,國家關系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才能做到互利,同樣也只有實現互利,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所以只有把兩者結合起來,既有平等,又有互利,才是完全的國家平等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不僅對國家政治關系有重要意義,而且對國際經濟關系和提供對外援助方面也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在處理對外經濟關系和提供對外援助時嚴格遵循平等互利原則,周總理1963年提出了我國對外援助的八項原則:①中國政府一貫根據平等互利原則對外提供援助,而且認為援助總是相互的;②中國政府嚴格尊重受援國的主權和獨立,絕對不附帶任何條件和要求任何特權;③中國以無息或低息貸款的方式提供經濟援助,以盡量減少受援國的負擔;④中國政府提供援助的目的,是幫助受援國逐步走上自力更生、獨立發展的道路;⑤中國政府幫助建設的項目,力求投資少、收效快;⑥中國政府提供質量最好的設備和物資,並且保證退換;⑦中國政府保證使受援國的人員充分掌握技術;⑧中國的專家和技術人員,不容有特殊要求和享受。上述八項原則,體現了我國的對外政策,體現了我國恪守平等互利原則的誠意。我國一貫認為,援助國與受援國是相互援助的,對雙方都是有利的。1983年我國提出了對外援助四原則,即「平等互利,講求實效,形式多樣,共同發展」便是平等互利原則在對外經濟活動方面的具體運用和對該原則內容的發展和補充。
在國際實踐中形成了一系列平等的國際習慣,包括:①非經一國的同意,不得對該國強加以有約束力的規則;②國家在外國享有司法豁免權,國家行為和國家財產不受外國法院管轄;③在國際會議上表決時,各國都有一票,而且大小國家的投票具有同等性質,在國際會議上各國位次的排列或采圓桌會議或用抽簽方式或依會議採用文字的本國國名字母順序確定;④各國在締約時,有使用本國文字的權利,各種文字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簽約時雙邊條約往往採用「輪換制」;⑤國家在外交禮儀上享有平等權利,如國家的尊嚴應受到尊重,國家元首、國旗、國徽、代表不受侮辱等。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指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總稱。
和平共處原則是50 年代中期由中國、印度和緬甸共同倡導的國際關系的基本准則和國際法基本原則體系該原則第一次見之於1954 年4月29日,中、印兩國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關於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四十多年來,隨著國際關系的發展,除了又有大批第三世界國家承認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外,一些發達國家,包括日本、美國也都明確承認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這樣,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超出了亞洲、非洲的范圍,得到了歐洲、美洲、大洋洲很多國家的承認,超出了發展中國家的范圍,得到了發達國家的承認。據統計,至今已有一百多個條約全面承認了這五項原則,還有相當多的條約明確載明了五項原則中的幾項。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不僅在雙邊條約中得到確認,而且也在重要的國際文件中得到確認。這足以證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已經得到各國公認,已經成為指導國際關系的基本准則及維護世界和平與發展的有力武器。在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今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將顯示出其特別的重要性。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已被國家社會承認為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確立不僅豐富和發展了國際法,也表明了中國對現代國際法發展的重大貢獻。
從國際法原則角度看,和平共處是指國家在其相互關繫上,應彼此尊重對方現存的社會經濟制度,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改變或企圖改變對方的社會經濟制度,根據國際法的要求,實行廣泛的合作,發展友好關系,和睦相處。 民族自決問題早在資產階級革命時期以及列寧領導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時即已提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民族解放運動的蓬勃發展和殖民體系的瓦解,民族自決原則逐步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發展成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聯合國憲章》是第一個確認民族自決原則的國際文件。
國際法上民族自決原則的含義是指,被殖民主義奴役和壓迫的民族,有採取國際法確認的一切合法手段,擺脫殖民統治,建立民族獨立的主權國家,並選擇適合於自己的社會政治制度發展民族經濟的權利。
民族自決原則是在反對帝國主義,反對殖民主義的統治和壓迫的過程中產生的。隨著民族獨立目標的實現,民族自決原則在現代國際法中更具有了新的內容。「自決」已不僅體現在政治上,而更多更重要的開始體現在經濟上,即謀求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權利。國家只有擺脫經濟上的落後和依附狀態,才能實現真正的獨立與自決。
按照民族自決原則,雖然允許國家對行使民族自決權的民族給以支持和援助,但任何國家假借民族自決名義製造、煽動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壞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任何行動,不僅是對民族自決權的曲解、濫用,而且是對國家主權原則的破壞,是完全違背國際 法的。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是指國家之間在發生糾紛或爭端時,應通過和平方法予以解決,任何使用或企圖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的辦法來解決爭端,都是違反國際法的。
《國際法原則宣言》對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作了詳細解釋。其主要內容有:
1、一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與其他國家之國際爭端,避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2、各國應以談判、調查、調停、和解、公斷、司法解決、區域機關或辦法之利用或其所選擇之他種和平方法尋求國際爭端之早日及公平之解釋。於尋求此項解決時,各當事方應商定與爭端情況及性質適合之和平方法。
3、爭端各當事方遇未能以上述任一和平方法達成解決之情形時,有義務繼續以其所商定之他種和平方法尋求爭端之解決。
4、國際爭端各當事國及其他國家應避免從事足以使情勢惡化致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之任何行動,並應依照聯合國之宗旨與原則而行動。
5、國際爭端應根據國家主權平等之基礎並依照自由選擇方法之原則解決之。各國對本國為當事一方之現有或未來爭端所自由議定之解決程序,其採用或接受不得被視為與主權平等不合。 忠誠履行國際義務原則是由「條約必須遵守」這一古老的國際習慣演變而來的,已為國際實踐和國際文件所確認。《聯合國憲章》明確規定:「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國際法原則宣言》規定,忠誠履行國際義務原則的主要內容是:1 .每一國均有責任一秉誠意履行其依聯合國憲章所負之義務;2 .每一國均有責任一秉誠意履行其依公認之國際法原則與規則所負之義務;3 .每國均有責任一秉誠意履行其在依公認國際法原則與規則系屬有效之國際協定下所負之義務。遇依國際協定產生之義務與聯合國憲章所規定聯合國會員國義務發生抵觸時,憲章之義務應居優先。
忠誠履行國際義務原則是指,一個國家應善意履行聯合國憲章規定的、由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產生的、其作為締約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所承擔的各項義務。
在國際交往中,國家必須善意地履行其依國際法所承擔的國際義務。一個國家既然對某項國際義務明示的(通過條約)或默示的(通過習慣)表示接受,那麼就必須善意地履行。如果國家可以不履行自己承擔的國際義務,那麼,國際法就失去了有效性,國際法本身也就不會存在,國際社會也不會有正常的交往關系和正常的秩序。凡是符合國際法的、由有效條約產生的國際義務,而非奴役性的、侵略性的或由非法條約所產生的國際義務,國家都應善意地履行,不得違背。帝國主義國家經常違背其所承擔的國際義務,破壞善意履行國際義務這項基本原則。中國一貫恪守自己的諾言,忠實地履行自己所承擔的義務,譴責帝國主義國家破壞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的行為,反對任何強加給弱小國家的任何非法的國際義務。
❼ 我國積極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維護什麼的國際關系基本准則
我國積極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維護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國際關系基本准則。
當今世界,隨著國際力量對比消長變化和全球性挑戰日益增多,加強全球治理、推動全球治理體系變革是大勢所趨。要高舉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知咐旗幟,推動全球治理體系朝著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
中國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則,以更加積極的姿態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推動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
《決議》總結指出:
我國積極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以模答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關系基本准則,維護和踐行真正的多邊主義,堅決反對單邊主義、保護主義旦猛慧、霸權主義、強權政治,積極推動經濟全球化朝著更加開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贏的方向發展。
我國建設性參與國際和地區熱點問題政治解決,在氣候變化、減貧、反恐、網路安全和維護地區安全等領域發揮積極作用。
我國開展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國際合作,發起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規模的全球緊急人道主義行動,向眾多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提供物資援助、醫療支持、疫苗援助和合作,展現負責任大國形象。
❽ 多邊主義的核心要義是什麼
多邊主義的核心要義在於要認識到國際上的事應由大家共同商量著辦,世界前途命運應由各國共同掌握。
1、真正的多邊主義厲行國際法治。
這就要求世界各國應當恪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原敏肆或則,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推進國際關系的民主化。真正的多邊主義按照國際法的精神來治理國際事務和處理國家間關系,維護和加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堅持由國際社會共同制定普遍公認的國際准則,作為協調規范各國關系的制度性框架,順應世界多極化和國際關系民主化的歷史潮流。
2、真正的多邊主義致力於改革和完善全球治理體系。
這就意味著多邊主義的理念必須轉化為應對全球性問題的可執行方案和有效力的行動。多邊機構既是踐行多邊主義的平台,也是維護多邊主義的基本框架,是將多邊主義由理念轉化為全球治理各領域務實行動的機制保障。
多邊主義是現有國際秩序的根基和支柱,真正的多邊主義致力於維護聯合國、世貿組橋伍織、世衛組織等全球多邊機構的權威性和有效性,並在廣泛協商、凝聚共識基礎上推動國際金融貨幣體系、全球經貿體系、世界公共衛生體系等的改革和完善。
3、真正的多雹消邊主義有賴於負責任大國積極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要重振多邊主義,世界主要大國應成為堅持《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的模範者、遵循國際規則的引領者、為全球福祉提供必要國際公共產品的先行者。尤為重要的是,世界主要大國應引領國際社會牢固樹立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高揚開放、包容、合作、共贏的旗幟,堅守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全人類共同價值,進一步加深和拓展多邊主義的內涵與外延。
4、真正的多邊主義堅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則。
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文化多樣化的歷史潮流奠定了多邊主義的根基,國家不分大小、強弱、貧富,都是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應持續推動建設性改革和完善全球治理體系,從而確保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能夠公正公平地參與國際事務決策,共享全球發展的成果。
❾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體系是什麼謝謝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體系:
國際經濟法,是泛指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換句話說,它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國際經濟法,就其廣義的內涵而言,是各國統治階級在國際經濟交往方面協調意志或個別意志的表現。
國際經濟法是鞏固現存經濟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進變革舊國際經濟秩序、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
國際經濟法的作用:
(一) 依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
中國作為國際社會大家庭中的成員,中國國民(自然人或法人)作為參與經濟活動的當事人,正在積極參加國際經濟貿易交往,發展國際經濟關系。這樣,就必須運用國際經濟法的統一行為規范指導、調整和約束這種國際經濟關系。對於該法律規范只有深入地了解和研究,才會有效地做到「依法辦事」,才能真正促進我國的對外經濟交往和經濟建設。
(二) 依法維護國家經濟主權
中國在對外經濟交往中要真正實現獨立自主、公平互利,絕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面對眾多在經濟上處在強者地位的國際資本競爭對手和合作者,中國受到歧視、愚弄、欺騙、刁難和坑害的事例,屢見不鮮。在進行涉外經濟活動中,爭議和糾紛也常常發生。這些矛盾和沖突不僅涉及到爭議的實質問題及其法律規定,也涉及到諸多的法律程序以及談判的原則和標准等等。只有掌握和熟悉了國際經濟法的有關規定和有關知識,才能去打「國際官司」,從而有效地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中國的合法權益。
(三) 依法維護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合法權益
目前世界上共有180多個獨立國家,其中140多個發展中國家,屬於第三世界。國際經濟舊秩序已經成為廣大發展中國家爭取經濟主權、發展民族經濟的嚴重障礙。同時,即使已經爭取到的若干合理的國際經濟法規范,也不斷受到少數發達國家的挑戰和抵制。例如,1974年12月聯合國大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與義務憲章》,美國是當時投反對票的 6個發達國家的為首者。事隔多年,美國仍然有不少政界、法律界人士否認該憲章具有國際法上的約束力,指責眾多發展中國家為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聯合斗爭和努力是「多數人的暴政」,公然號召西方國家聯合起來,對第三世界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行動採取「自衛」措施。這種力圖維護國際經濟舊秩序和積極創建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斗爭,將會長期進行下去。因為實行國際經濟交往,說到底,各國都是為了謀求各自的利益。這就決定了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第三世界國家必須通曉和掌握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理、規則和發展趨向,以國際經濟法為手段,在國際經濟秩序中除舊布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 不斷完善涉外經濟立法
目前,中國正在努力改善投資環境和貿易環境,特別是從法律上為外商投資提供更好的法律環境,以促進外商踴躍來華投資或對華貿易。並且,為了適應WTO規則的要求,中國也在加快制定、清理和修訂有關對外經濟貿易法律、法規,在從法律制度上保障國外先進技術、國外資本、國外商品的引入。所有這些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立法,既要從我國國情出發,也要與國際上通行的國際經濟法的有關規范實行接軌。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廣泛深入地了解和研究這些規范的基本內容,認真加以借鑒,不斷建立和健全我國涉外經濟法規范體系,並加速立法步伐。
(五) 促進法學學科發展
國際經濟法是新興的邊緣性學科,迄今尚未形成舉世公認的、科學的學科體系。①在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研究工作還處在起步階段。因此,要在積極學習有關國際經濟法基本理論、知識的基礎上,密切聯系國內實際,通過長期的不懈努力,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經濟法學科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