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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簽了多少國際稅務協定

發布時間:2023-03-18 20:37:35

① 稅收優惠的國際協調

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是維護世界經濟秩序和完善各國稅制的重要環節。如果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各行其是,不進行國際間協調,實踐證明將造成下述後果:削弱稅收優惠政策的有效性;扭曲國際競爭,擾亂經濟秩序;制約國內稅收政策的執行。
1、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所涉及的主要內容及其一般模式
(1)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具有全方位的特徵,其涉及構成稅收制度要素的主要方面
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的內容可分為三大類:一是稅種協調,二是稅率協調,三是減免協調。可供進行國際協調的稅種,一般具有涉外關聯性強、利益直觀性強以及流動性強的特徵。例如關稅、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由於稅率是稅收利益的集中體現,所以各稅種的國際協調,實質往往是稅率協調。稅種和稅率的國際協調要受到國內稅法的制約,而稅收減免具有靈活性,在國際協調中可以起到各國稅收利益調整和補充的作用。下面以關稅和公司所得稅為例進一步了解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的主要內容。
①關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協調
關稅是世界各國最早採用的涉及稅種,其通用性遠超過其它任何稅種,具有典型的世界性。關稅協調政策核心是優惠關稅協調,即各國之間經過稅收協調,根據不同的國際關系,制定出不同的關稅優惠待遇,以體現互惠互利原則,促進共同利益的發展。優惠關稅有三種形式:
第一,特定優惠關稅是一種指定享受國的關稅。最有影響的特定優惠關稅是洛美協定國家之間的特惠制,它是歐共體向參加協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區的發展中國家單方面提供的特定優惠關稅。
第二,普遍優惠制是發達國家對從發展中國家或地區輸入的產品,特別是製成品和半製成品,普遍給予優惠關稅待遇的一種制度。
第三,最惠國待遇是締約國中的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惠待遇自動適用於另一方。
②公司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協調。
公司所得稅是直接稅的主要形式,在國際稅收領域,公司所得稅的特徵代表了其它直接稅的共同作用。對跨國所得和資產課稅一直是各國影響國際投資的重要工具。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均有吸引外資的稅收優惠,這些稅收鼓勵方法一般包括減稅、免稅、延期納稅、降低稅率、定期減免、加速折舊、投資減免、再投資退稅、股利匯出免稅、允許費用扣除、留取投資備用金等多種形式。這些優惠措施能否最終達到鼓勵或吸引外國投資的效果,關鍵還在於投資國和東道國之間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能否協調一致,這種協調的最好形式是簽署雙邊稅收協定。
(2)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按其協調程度的高低,一般可分為三種模式,即協商模式、趨同模式和一體化模式
①協商模式:指在各協調國不改變其本國的稅收基本制度前提下,僅就各國的稅收徵收方法和稅收優惠進行協商以達成共識。協商模式的基本特點是不觸動各締約國的稅收制度,締約國可在相當程度上保留各自的財政主權,自主決定各自稅收制度的基本要素,如稅種、稅基、稅率,不必要求各締約國限制其稅收制度之間的差異特徵。由於協商模式允許各國保留其稅收制度的差異,易為國際社會所接受。協商模式的主要形式是國際稅收協定。國際稅收協定可以較靈活地用於處理締約方之間貿易關系涉及的特定稅收問題。比如在促進欠發達國家經濟發展方面,通過締約國之間的稅收協調在經雙方確定的國際稅收協定中,使得資本輸出國對欠發達國家為吸引外資流入採取的稅收優惠措施加以確認和保證,使這部分稅收優惠所得不至於被輸出國的稅制所吸收掉。
②趨同模式:指各有關國家通過某些共同規則或國際慣例的約束作用,使各自的稅收制度具備某些相同或相似的特徵。趨同模式的特點是稅制模式的統一性和稅收征管的相似性。可見,趨同模式的協調程度要比協商模式高一些,因為協商模式不要求消除或減少各國間稅制的差異,只要求協商解決由這些差異引起的沖突;趨同模式則要求在某些方面消除這些差異,如要求各國制定某些稅種,稅率和計稅方法以及稅收優惠等方面大致相似的稅收政策。趨同模式的形式,可以通過國與國之間的協商途徑,也可以通過某些國際性機構的有意識的安排。世界貿易組織即是一個致力於促進稅收趨同的機構,比如在稅收優惠方面,該組織的成員國均需按規定去給予和享受既定形式和程度的稅收優惠。
③一體化模式:是稅制國際化協調的最高級形式。這種模式的嚴格形式要求各有關國家之間的稅收制度框架完全相同,不存在任何差別。作為稅收一體化的過渡形式,不太嚴格的一體化模式亦要求在稅制結構中的部分稅種、稅基、稅率、計稅方法以及稅收優惠達到完全相同。
上述三種模式顯然為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奠定了可供操作的基礎。因此,最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途徑是通過有關國家之間的聯合協定和合作性組織去履行和實施的。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途徑有三個,即國際稅收協定、區域稅收同盟和世界貿易組織。
國際稅收協定是主權國家為了協調相互之間的稅收關系和處理稅務方面的問題,按照對等原則,通過談判所締結的一種協議或條約。國際稅收協定是國際間稅收協調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基本出發點是協調締約國之間的稅收利益分配關系,減輕跨國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增進國際經濟交流。在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協調方面,國際稅收協定中規定的稅收饒讓抵免條款,使稅收優惠措施真正發揮其鼓勵投資作用。另外,為防止跨國納稅人通過濫用稅收協定的方式獲取稅收協定中締約國雙方對其居民相互提供的稅收優惠待遇,可通過簽訂雙邊稅收協定及附加條款進行防範。
區域稅收同盟是指區域經濟集團成員國相互協調其稅收政策,用以促進各成員國的經濟發展和貿易水平。區域經濟集團按其層次可分為五類,即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共同市場、貨幣同盟和經濟政治同盟,所有形式的區域經濟同盟均涉及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協調問題。
世界貿易組織作為一種多邊貿易協調機制,從全球范圍內對各國的稅收政策加以協調。世界貿易組織所確定的多邊貿易規則現已成為國際社會廣為接受的共同規則,世界貿易組織所涉及到的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一國對特定的外國產品在進出口方面的稅收待遇一視同仁;國民待遇原則要求一國內部的稅收優惠待遇自動地由外國納稅人同等享受。第二,關稅減讓規定。關貿總協定要求締約方通過談判達成關稅減讓。第三,出口產品稅收減讓。關貿總協定規定國際貿易貨物進入別國市場的價格應是無稅價格。
2、中國在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方式的實踐和發展思路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20年來,外向型經濟得到長足發展,國內外經濟相互滲透已成為客觀現實。在此情形下,稅收優惠政策從單純考慮國內需求向兼顧國際經濟需求方面發展。對此應當有充分認識,否則,制定稅收優惠政策的良好動機將與實際結果相抵觸,形成經濟國際化進程的障礙。在改革開放初期,為吸引外資和先進技術,中國在涉外稅制中規定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並且設立了一批享有特殊稅收優惠的經濟特區和開發區。實踐證明,這對中國外向型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進入80年代,隨著經濟國際交往的增多,中國開始與外國政府簽訂國際稅收協定,相互在稅收優惠等領域進行合作與協調。然而,中國在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方面還遠遠滯後於對外經濟和國際交流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下述兩個方面:
(1)稅收優惠過多且不透明,增加了國際協調的難度
根據1994年新稅制的規定,內資和外資企業享有不同的稅收優惠,特別是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不僅有中央政策,而且有地方政策。實際上外資企業雖可在中國經商中得到因稅收減讓的好處,可是外國政府若不予稅收饒讓,則其稅收優惠並沒有什麼實質性益處。改革之初,小規模外資公司可以從國內政策不完備中得到一系列好處,可國際跨國公司就不可能在其誘人的稅收優惠政策不經國際協調條件下貿然進入國內。對國內公司而言,雖然法律文件中的稅收優惠條款不多,但各級政府稅務部門頒布的稅收補充規定繁多,這種情況不僅對公平市場競爭製造了障礙,而且因與國際通行稅務方法的差別,導致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很難協調一致。
(2)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的形式過於單調,范圍過於狹窄
在稅收優惠國際協調領域,中國只是在國際稅收協定方面有所介入。迄今為止中國已與30多個國家簽訂了雙邊稅收協定,這在與中國有邦交的100多個國家中所佔比例還太低。因此說,中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協調的國際交流和參與還不能滿足和適應經濟國際化的要求。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為,一個較好的稅收制度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稅種少而精,一般包括以下幾類稅種,即進口稅、貨物稅、一般銷售稅、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
第二,稅率檔次不宜多,邊際稅率不宜過高;
第三,稅收優惠和稅收減免盡量少。根據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日益融合的發展趨勢,顯而易見,中國的稅收制度也應逐步與國際慣例靠攏。
世界各國稅制的趨同將是一個發展的必然結論,為達此目標,中國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化協調步伐應當加快。首先,在簽署國際稅收協定方面,一要增加協定國的數量,爭取在較廣泛的范圍內運作稅收優惠協調的互動網路,促進中國經濟運行全面駛入國際經濟的軌道;其次,積極地、盡快地加入國際貿易組織,爭取在關稅優惠方面取得實質性且永久性的互惠待遇,促進中國對外貿易快速穩定發展以及國民經濟水平層次的提高;再其次,與周邊和亞洲國家(地區)就有關區域經濟合作課題進行充分協商,力求組建類似於區域關稅同盟性質的組織,通過區域內地區和國家的稅收聯盟,減少相互間的稅收利益摩擦,並且形成大體稅制趨同以聯合一道參與國際競爭。
當然,稅收優惠政策國際協調僅是因各國稅收利益沖突而出現的戰術對策,其終極目標必然是國家稅收制度的一體化,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協調是隨各國稅制的存在而存在,也必將隨全球稅收一體化的出現而消亡。因此,不僅要全面地認識稅收優惠政策的歷史時效性,而且應當積極地將稅收優惠看作是個稅收協調工具,而非是一項稅收政策目標,充分發揮其在稅收制度建設中的過渡作用。這一前瞻性思路的確立,無疑有助於中國經濟國際化的進程,有利於中國宏觀稅制的建設。
優惠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第二十五條: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所得稅優惠可以分為直接優惠方式和間接優惠方式。 直接優惠方式是一種事後的利益讓渡,主要針對企業的經營結果減免稅,優惠方式更加簡便易行,具有確定性,它的作用主要體現在政策性傾斜、補償企業損失上。從長期來看。直接優惠是降低稅率或對企業經營結果的減免稅,容易導致政府稅收收入的減少。
直接優惠方式包括稅收減免、優惠稅率、再投資退稅等. 間接優惠方式是以較健全的企業會計制度為基礎的,它側重於稅前優惠,主要通過對企業征稅稅基的調整,從而激勵納稅人調整生產、經營活動以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標。間接優惠方式中加速折舊、再投資的稅收抵免兩種方式具有更為顯著的優點,即這兩種優惠方式可以更有效的引導企業的投資或經營行為符合政府的 政策目標,鼓勵企業從長遠角度制定投資或經營計劃。間接優惠是前置條件的優惠方式,管理操作比較復雜。
間接優惠方式主要以稅收扣除、加速折舊、准備金制度、稅收抵免、盈虧相抵和延期納稅等。
其他
一. 流轉稅
1.對因稅改增加稅負的退稅返還問題
凡是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於改徵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增加稅負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經營限內或沒有經營限的,最長不超過5年,退還其因稅負增加而多繳的稅款。
2.出口貨物的免稅問題
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直接出口的,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
3.投資進口的資本貨物免稅問題
1996年4月1日,新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設備和原材料,一律按法定稅率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1996年 3月31日前已依法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規定的寬限內可繼續享受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優惠,即對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之後追加的投資)以上的項目進口的設備和原材料,1997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規定執行。
二. 個人所得稅
對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工作的外籍個人,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人員,提高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准,在扣除費用800元的基礎上,附加減除費用3200元。
三.企業所得稅
1.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了屬於石油、天然氣、和稀有金屬、貴重金屬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外規定以外,實際經營限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依照規定享受「二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待遇滿後,經企業一年和第二年免徵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在以後的十年內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2.對設在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 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其中,屬於技術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者屬於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並免徵地方所得稅。
3.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對設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 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4.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對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於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先進技術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3年。
5.再投資稅收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 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如果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 年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利用外資的土地政策
1.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1)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有的土地使用制度。出讓方式主要有拍賣、招標、協議三種。
(2)對從事基礎設施、公益事業、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開發的,其用地可按劃撥方式供應。
(3)對從事農、林、牧、漁業開發項目的,其用地可按租賃方式供應。
(4)與鄉鎮、村集體企業進行工業、農、林、牧、漁等開發項目合作,經批准中方集體經濟組織也可以土地作價入股方式供應土地。
(5)到境外上市股票的股份制企業,其土地使用權可由國家向企業出讓、作價入股或租賃提供。
2.按出讓方式供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成片開發土地的優惠
(1)對外商成片土地開發經營,形成「五通一平」、「七通一平」建設用地,並在開發區域內舉辦生產性項目,建設能源、交通、港口和與其配套的社會公益事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給予優惠。對於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條件的,即可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
(2)外商可以在成片開發土地范圍內,根據規劃進行建設並經營自備電站、熱力站、水廠等生產、生活公共設施,也可以交地方公用事業企業經營。公共設施能力有富餘,需要供應區域外或者需要與區域外設施聯網運行的,投資者也可以與地方公用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合同進行經營。
4.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土地優惠
(1)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場地使用費,凡開發費和使用費綜合計收的地區,為每年每平方米 5至20元,凡開發費一次性計收或者上述企業自行開發場地的地區,使用費最高為每年每平方米3元。對先進技術企業,經批准,可免收場地使用費5年,對當地企業出口產品產值占當年企業產品產值60%以上的企業,可免收場地使用費 5年。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基礎設施,只收增容的實際工程費。
(2)對台灣投資者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在其經營內第一年至第十年免收土地使用費。
利用外資關稅的政策
1.機器設備及其他物料:
(1)中外合資企業進口下列貨物,免徵關稅及增值稅:(1996年 3月31日前批
准企業適用)按照合同規定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配件和其他物料(
其他物料指建廠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增加資本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生產供應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2)外資企業進口第(1)條的貨物以及生產管理設備,免徵關稅和增值稅。
(3)中外合作經營的商業、飲食業、照相業和其他服務業、維修中心、職工培訓、客貨汽車運輸、近海漁業捕撈以及其他進行進口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應當照章徵收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2.交通工具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辦公用車、生產用車、常駐人員自用轎車及其維修用零部件,照章征稅。非公路用自卸車、搶修車、救火車、道路清潔車等特殊用途的機動車仍可免稅進口。國家指定大連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黃浦港、滿州里、深圳皇崗6個口岸為整車進口口岸。
3.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
(1)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輔料和包裝物料,進口時予以保稅,加工產品出口後海關予以核銷結案。
(2)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進口直接用於加工出口產品而在生產過程中消耗掉的、數量合理的觸媒劑、催化劑、磨料、燃料等,免徵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3)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產品出口合同而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次品、邊角余料轉為內銷時,經海關核查批准後,予以酌情補稅,對於確實沒有使用價值的廢品可免予補稅
(4)外商投資企業經貿主管部門批准進口供加工內銷產品的料、件,應當在進口時照章征稅。
(5)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自產產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免徵出口關稅。利用外資外匯的管理政策
1.允許外商投資企業自由選擇外匯指定銀行和境內外資銀行開立現匯帳戶,保留現匯,外商投資企業正常經營范圍內的外匯支付和償還境內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息,可以從其現匯帳戶余額中直接辦理。
2.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不能自求平衡的優惠中國堅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自求平衡的原則,但當企業外匯不能自求平衡時,允許到外匯調劑中心進行相互調劑,調劑價格按市場匯價。
3.允許外商人民幣利潤再投資按外匯投資優待外國投資者從外匯收支不能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分得的人民幣利潤,經批准後再投資於境內能創匯或能增加外匯收入的企業,除依法享受退還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的優惠外,外商可從接受該項投資的企業新增加的外匯收入中獲得外匯,以匯出其合法利潤。在審批外商人民幣利潤再投資時,外商應提供原企業董事會的利潤分配決議和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的證明。
4.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外匯出現盈餘而人民幣資金短缺時,可申請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貸款前企業應先到當地外匯管理局申報外匯資金的來源與數額,經核准後向指定的金融機構辦理借款手續。外匯抵押的人民幣貸款,既可用於流動資金,也可用於固定資產投資、抵押外匯與人民幣貸款互不計息。
其他的優惠政策
1.對外商投資企業生產所需的水、電、氣、運輸和通訊設施等給予優先安排,並按本市國有企業標准計收費用。
2.外商投資企業可按照國際慣例管理企業,享有充分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和用人自主權。
3.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1)在合同規定的房地產開發建設間,免繳土地使用費。
(2)在荒山荒地、荒灘和市政基礎設施不成套地區開工建設後,利用該房地產自行組織生產或經營的,免繳土地使用費20年。
(3)不以盈利為目的,開發建設教育、醫療衛生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項目的,可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准,減繳或者免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以舉辦產口出口型和先進技術型項目為主的開發企業,其開發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給予優惠;進行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的,按生產性項目對待,可申請享受減免所得稅待遇。

② 國際避稅的國際避稅主要方式

國際避稅的基本方式就是跨國納稅人通過借用或濫用有關國家稅法、國際稅收協定,利用它們的差別、漏洞、特例和缺陷,規避納稅主體和納稅客體的納稅義務,不納稅或少納稅。基本方式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幾類:
1.轉讓定價避稅。
轉讓定價方式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人為地壓低中國境內公司向境外關聯公司銷售貨物、貸款、服務、租賃和轉讓無形資產等業務的收入或費用分配標准,或有意提高境外公司向中國境內關聯公司銷貨、貸款、服務等收入或費用分配標准,使中國關聯公司的利潤減少,轉移集中到低稅國家(地區)的關聯公司。
2.利用國際避稅地避稅。
國際避稅地,也稱避稅港或避稅樂園,是指一國為吸引外國資本流入,繁榮該國經濟,彌補自身資本不足和改善國際收支情況,或引進外國先進技術以提高該國技術水平,在該國或確定范圍內,允許外國人在此投資和從事各種經濟活動取得收入或擁有財產可以不必納稅或只需支付很少稅收的地區。避稅最常見、最一般的手法就是跨國公司在國際避稅地虛設經營機構或場所轉移收入,轉移利潤,實現避稅。
3.濫用國際稅收協定避稅。
國際稅收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為解決國際雙重征稅問題和調整國家間稅收利益分配關系,本著對等原則,經由政府談判所簽訂的一種書面協議。為達到消除國際雙重征稅目的,締約國間都要作出相應的約束和讓步,從而形成締約國居民適用的優惠條款。目前中國已同80多個國家簽訂稅收協定。然而國際避稅活動是無孔不入的,一些原本無資格享受某一特定稅收協定優惠的非締約國居民,採取種種巧妙的手法,如通過設置直接的導管公司、直接利用雙邊關系設置低股權控股公司而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從而減輕其在中國的納稅義務,這種濫用稅收協定避稅的行為還將隨著中國對外開放的擴大而產生。
4.利用電子商務避稅。
電子商務是採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的活動,是在互聯網與傳統信息技術系統相結合的背景下產生的相互關聯的動態商務活動。在實現了書寫電子化、信息傳遞數據化、交易無紙化、支付現代化的同時,也引起了審計環境、審計線索、審計信息的儲存介質、審計的技術方法、審計方式等一系列的重大變化。而這些使得國際稅收中傳統的居民定義、常設機構、屬地管轄權等概念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約束,無法准確區分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是轉讓特許權,因而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既推動世界經濟的發展,同時也給世界各國政府提出了國際反避稅的新課題。
5 改變居民身份
主要是指跨國納稅人通過跨境遷移,或者在一國境內避免成為該國居民,以改變相關國家的稅收管轄權,從而實現規避目標的方式。

③ 中國和那些國家簽訂了雙邊稅收協定

稅率10%:日本、美國、法國、英國、比利時、德國、馬來西亞、丹麥、芬蘭、瑞典、義大利、荷蘭、捷克、波蘭、保加利亞、巴基斯坦、瑞士、塞普勒斯、西班牙、羅馬尼亞、奧地利、匈牙利、馬爾他、俄羅斯、印度、白俄羅斯、以色列、越南、土耳其、烏茲別克、葡萄牙、孟加拉、哈薩克、印尼、伊朗、吉爾吉斯、斯里蘭卡、阿爾巴尼亞、亞塞拜然、摩洛哥

稅率10%(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況下):加拿大、菲律賓(與上述國家協定規定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於10%情況下稅率為15%)

稅率5%(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況下):委內瑞拉、喬治亞(並在該公司投資達到10萬歐元)(與上述國家協定規定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於10%情況下稅率為10%)

(3)中國簽了多少國際稅務協定擴展閱讀:

稅收待遇

經合組織範本和聯合國範本都主張平等互利的原則。締約國一方應保障另一方國民享受到與本國國民相同的稅收待遇。具體內容為:

國際無差別。即不能因為納稅人的國籍不同,而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給予的稅收待遇不同。

常設機構無差別。即設在本國的對方國的常設機構,其稅收負擔不應重於本國類似企業。支付扣除無差別。即在計算企業利潤時,企業支付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或其他支付款項,如果承認可以作為費用扣除,不能因支付對象是本國居民或對方國居民,在處理上差別對待。

資本無差別。即締約國一方企業的資本,無論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為締約國另一方居民所擁有或控制,該企業的稅收負擔或有關條件,不應與締約國一方的同類企業不同或更重。

④ 中國簽訂雙邊稅收協定的國家

中國簽訂雙邊稅收協定的國家:在已執行的我國與82個國家的稅收協定中,只有19個國家與我國相互給予饒讓,有22個國家單方面給予我國饒讓。
經合組織範本和聯合國範本都主張平等互利的原則。締約國一方應保障另一方國民享受到與本國國民相同的稅收待遇。具體內容為:
國際無差別。即不能因為納稅人的國籍不同,而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給予的稅收待遇不同。
常設機構無差別。即設在本國的對方國的常設機構,其稅收負擔不應重於本國類似企業。支付扣除無差別。即在計算企業利潤時,企業支付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或其他支付款項,如果承認可以作為費用扣除,不能因支付對象是本國居民或對方國居民,在處理上差別對待。
資本無差別。即締約國一方企業的資本,無論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為締約國另一方居民所擁有或控制,該企業的稅收負擔或有關條件,不應與締約國一方的同類企業不同或更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徵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徵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⑤ 迄今為止,我國已經和多少個國家正式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與我國簽有《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和地區
亞 洲: 日本、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巴基斯坦,科威特、塞普勒斯、蒙古、阿聯酋、韓國、印度、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亞美尼亞、烏茲別克、孟加拉、寮國、菲律賓、卡達、尼泊爾、哈薩克、印度尼西亞、阿曼、伊朗、巴林、吉爾吉斯、斯里蘭卡
歐 洲:法國、英國、比利時、德國、挪威、丹麥、芬蘭、瑞典、義大利、荷蘭、原捷克斯洛伐克陵早族、波蘭、保加利亞、瑞士、西班牙、羅馬尼亞、奧地利、匈牙利、馬耳睜虧他、盧森
堡、俄羅斯、尺弊克羅埃西亞、自俄羅斯、斯洛維尼亞、烏克蘭、冰島、立陶宛、拉脫維亞、原南斯拉夫、葡萄牙、愛沙尼亞、愛爾蘭、摩爾多瓦、希臘、馬其頓
非 洲:模里西斯、蘇丹、埃及、塞席爾、南非、突尼西亞、摩洛哥、奈及利亞
北美洲:美國、加拿大、巴貝多、古巴、牙買加
南美洲:巴西、委內瑞拉
大洋洲:澳大利亞、紐西蘭、巴布亞紐幾內亞

⑥ 我國簽署重要多邊稅制協調公約有哪些

中國已經簽清戚署了多個國遲者際稅收協定及組織,其中包括:
1. 廣泛的雙邊稅收答旦陵協定網路,與超過100個國家締結了稅收協定;
2. 簽署互相執法援助協定,加入了多邊反避稅組織。
3. 加入了全球多邊稅收組織,包括「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互助稅收條約網路」;「聯合國稅收委員會」;「國際稅收和投資組織」等。
此外,在跨境稅收合作中,中國也加強了與全球231個國家和地區的涉稅合作,積極推進稅收信息交換和掌握跨境交易信息。

⑦ 要知道這些稅收協定吃虧的就不是你了

據悉,作為國家間稅收合作的稅收協定,是企業「走出去」的重要法律保障。截至2017年4月底,我國已與106個國家和地區簽訂雙邊稅收協定、安排和協議,其中屬於「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有54個。
稅收協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為了協調相互間處理跨國納稅人征納事務方面的稅收關系,本著對等原則,通過政府間談判所簽訂的確定其國際稅收分配關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協議或條約。
對於「走出去」的企業而言,稅收協定是有效避免雙重納稅,防止稅收歧視和解決涉外稅收爭議的重要保障。隨著我國企業走出去步伐的加快,我國企業遇到的跨境稅收問題不斷增多。稅收協定為中國企業「走出去」提供的具體支持,主要是解決以下4個方面問題。
規避雙重征稅
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最大的風險還是擔心被重復征稅的問題。
雙重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各自依據自己的稅收管轄權就同一稅種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在同一納稅期限內同時征稅。消除雙重征稅是協定的基本目的和重要內容之一。消除雙重征稅,其實質是降低「走出去」企業的整體稅收成本。
為避免重復征稅,企業在國外已經繳過稅的部分所得,可以憑國外的完稅憑證,按照規定在中國進行納稅申報時給予稅收抵免。
稅收協定的簽訂可以使「走出去」企業享受協定中所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協定設置有「消除雙重征稅」條款,明確規定簽署稅收協定的締約雙方消除雙重征稅的義務和方式。若東道國未與中國簽訂稅收協定,企業就要按照東道國的國內法來征稅,不僅享受不到稅收優惠政策待遇,還有可能面臨雙重征稅的風險,阻礙企業「走出去」的步伐。
降低境外稅負
稅收協定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等,規定東道國實施的限制稅率。
稅收協定稅率往往低於東道國的國內法稅率,可以降低「走出去」企業在東道國的稅負。
以俄羅斯為例,其國內法對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的標准嫌悉預提所得稅率均為20%,而根據中國最新與其簽訂的協議,利息預提稅率為0,特許權使用費預提稅培滑率為6%。稅收協定的海運、空運和陸運、財產收益、政府服務、學生條款等規定東芹中乎道國提供免稅待遇。稅收協定的常設機構、營業利潤、獨立個人勞務、受雇所得條款等提高東道國的征稅門檻。
廣東東莞華堅集團是國內較早赴衣索比亞投資設廠的鞋業集團。當得知埃塞稅務部門擬按10%稅率對其在埃塞企業匯回國內集團公司的股息征所得稅時,東莞市國稅局立即協助華堅集團向埃塞財政部門遞交申訴信。根據中埃稅收協定,應按5%的稅率徵收股息所得稅。經多番溝通,最終埃塞財政部回函承認中埃協定的有效性,為華堅集團減免稅款30萬美元。
提供稅收確定
稅收協定可以為「走出去」企業提供稅收確定性,降低跨國經營稅收風險。
按國際通例,稅收協定高於國內法,不受東道國國內稅法變動的影響,能夠給「走出去」企業提供比較確定的稅收環境。我國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總體遵循國際通行規則,具有較高的法律級次,不受東道國國內稅收法律變動的影響,穩定性強。稅收協定能夠為「走出去」企業在東道國營造一個透明、確定的稅收環境。有了稅收協定,無論東道國的稅收政策怎麼變,「走出去」企業不必擔心,大大提高了稅收確定性。
山東省一家中外合資制葯企業,依據中外簽署的稅收協定及兩國國內法有關規定提出雙邊預約定價安排申請,希望得到未來年度生產經營的稅收確定性。經過中外雙方稅務主管當局相互協商,就企業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達成一致意見,並為企業消除國際重復征稅1000多萬元。
解決涉稅爭議
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我國企業或其常設機構在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國家的稅收負擔應當等同於該國相同情況的居民企業,不應當受到歧視性待遇。如果我國企業或其常設機構在締約對方納稅的稅率更高或條件更苛刻,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相互協商申請,由稅務總局與對方稅務局相互協商解決。對於企業在當地遇到的涉稅爭議問題,積極運用稅收協定項下的相互協商機制,與對方稅務主管當局進行協商。「走出去」企業在提起相互協商申請時,一定按要求及時、完整、准確地提供有關資料,以便稅務總局能夠有效地與東道國主管當局協商,爭取最大限度地保護「走出去」企業的稅收利益。
福建漳州旗濱玻璃有限公司在海外投資前,已對當地原材料成本、市場前景、國際營銷和物流等方面做了較為深入的研究,但在當地稅收政策方面仍存在不少盲區。在馬來西亞建設兩條玻璃生產線時,公司遇到了很多變數,在當地要繳一種匯出利息的預提所得稅。後來經中國稅務部門和對方磋商,在雙邊稅收協定上又簽訂了補充條款。該公司累計減免稅款3400萬元。
這里需要我們重點說一下,稅收協定不僅可以減輕企業稅負、減少稅收風險,同時也有規范企業稅收行為。避免偷漏稅的作用,其中包括信息交換和反協定濫用兩個方面。因此,走出去企業一定要遵從稅收協定,確保稅收合規,防範稅務風險,促進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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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國簽了多少國際稅務協定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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