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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批准了哪些國際公約

發布時間:2023-03-19 16:26:30

❶ 近年來我國簽訂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1.《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7年10月簽署,對第八條第一款(甲)項等提出了3項聲明。2001年3月27日批准,同年6月27日對中國生效。)

2.《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1981年12月29日加入,對第余察二十二條作首粗了保留。1982年2月28日對中國生效。)

3.《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1983年4月18日批准,對第九條作了保留。同年7月17日對中國生效。)

4.《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1983年4月18日加入,同年5月18日對中國生效。)

5.《反對體育領域種族隔離國際公約》(1987年10月21日簽署,1988年4月3日對中國生效。)

6.《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1990年9月7日批准,同年11月20日生效。)

7.《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980年11月4日加入,對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作了保留。同年12月4日對中國生效。)

8.《兒童權利公約》(1992年1月31日批准,對第六條作了保留。同年4月2日對中國生效。)

9.《〈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2002年12月3日交存批准書,2003年1月3日對中國生效。)

10.《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約》(2002年8月8日交存批准書,2003年8月8日對中國生效。)

11.《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1986年12月12日批准,對第二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作了保留。1988年11月3日對中國生效。)

12.《就業政策公約》(1997年12月17日交存批者毀鎮准書,1998年12月17日對中國生效。)

13.《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1982年9月24日交存加入書,1982年12月23日對中國生效。)

14.《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1982年9月24日加入,對第四條作了保留。同年12月23日對中國生效。)

❷ 我國加入了哪些具有商事規定的國際條約

  1、關於我國加入《保護知識產權巴黎公約》的決定(1984年11月14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保護知識產權巴黎公約》
    2、關於批准《國際電信公約》的決定(1985年6月18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國際電信公約》
    3、關於我國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決定(1986年12月2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升察派會議通過)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4、關於批准《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三附加議定書》的決定(1987年1月22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三附加議定書》
    5、關於批准《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四附加議定書》的決定(1991年10月30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四附加議定吵賀書》
    6、關於批准《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五附加議定書》的決定(1997年5月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行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五附加議定書》
    7、關於批准兩個國際勞工公約的決定(1990年9月7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
    《三方協商實施國際勞工標准公約》
    8、關於批准加入《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的決定(1991年3月2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
    9、關於我國加入《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的決定(1992年7月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
    10、關於我國加入《世界版權公約》的決定(1992年7月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世界版權公約》
    《〈世界版權公約〉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巴黎修訂本關於本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士和流亡人士作品的附件》
    《〈世界版權公約〉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巴黎修訂本關於本公約適用於某些國際組織作品的附件》
    11、關於沒物批准《關於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的決定(1992年7月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關於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
    12、關於我國加入《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製品公約》的決定(1992年11月7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製品公約》
    13、關於我國加入《統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的決定(1994年3月5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統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
    14、關於加入《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運輸雅典公約》和《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運輸雅典公約的議定書》的決定(1994年3月5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運輸雅典公約》

❸ 中國簽訂了哪些國際條約與人(公民)有關的。

分類: 社會民生 >> 法律
問題描述:

可以在國內一般法院訴訟一般案件時引用嗎?(假如案件適用其條文)

解析:

《南京條約》:

時間:1842年8月

內容:在侵略者的武力要挾下,清 *** 被迫議和,簽訂了中國近代歷史上第嫌肢橋一個不平等條約——中英《南京條約》。從此,中國被迫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割讓香港島給英國;允許英商進出口貨物應繳納的關稅由中英雙方協定;此外,列強取得了領事裁判權,片面的最惠國待遇,居住及租地等特權。

影響:從此,中國的 *** 和領土完整遭到破壞,獨立發展的道路被迫中斷,並被迫捲入資本主義世界市場,中國的歷史進程發生了重大轉變。

《馬關條約》:

時間:1895年

內容:條約規定, 中國割讓遼東半島,台灣全島及其附屬島嶼,澎湖列島給日本;賠償日本軍費2一兩白銀;開放重慶等地為新的通商口岸;允許日本在華設廠。後來,在列強的干涉下,日本才同意中國最佳3000萬兩白銀作為「贖遼費」,交還中國的遼東半島。

影響:《馬關條約》是繼《南京條約》以後危害最為嚴重的不平等條約。從此,列強侵華勢力深入到中國內地。外國資本的擠壓,嚴重阻礙著中國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巨額戰爭賠款使國家財政不堪重負,不得不舉借外債。

甲午戰爭後中國國勢艱危,民生凋敝,中華民族陷入及其深重的危機。

《辛丑條約》:

時間:1901年9月

內容:1、中國向各國賠償白銀4.5億兩,分39年還清,本息9.8億兩。

2、拆毀北京至大沽的炮台,准許各國派兵駐守北京至山海關鐵路沿線要地。

3、劃定北京東交民巷為「使館界」,界內不許中國人居住,由各國派兵保護。

4、懲辦義和團運動中參加反帝斗爭的官吏,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反帝性質的組織,對反帝運動鎮壓不力的官吏,「即行革職,記不敘用」。

5、總理衙門必為外務部,位居六部之首。

影響:《辛丑條約》是列強加給中國的空前嚴重的不平等條約。列強勒索了巨額賠款,加劇了中國的貧困和經濟衰敗;外國軍隊長期駐芹猛扎在中國的戰略要地,嚴重破壞了中國的 *** 完整和國防安全;設置特殊性質的使館區,以武力為後盾的公使團,開始凌駕於清 *** 之上;改變清 *** 外交機構的地位,更加強了列強向中國勒索、發號施令的權利;嚴厲「懲凶」以及為德公使建立牌坊等,極大地損害了中國人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禁止中國人民的反帝斗爭,企圖永遠奴役中國人民。這個條約的訂立,標志著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飢首完全形成

❹ 截至2022年11月我國已批準的國際勞工公約幾個

截至2022年11月我國已批準的國際勞工公約28個。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截止於2022年11月21日中國批準的國際勞工組織基本公約數量達到7項,批準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總數達到28項。

❺ 我國已加入的三大禁毒國際公約是

法律主觀:

我國已加入的三大禁毒國際公約如下:《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1971年精神葯物公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公約》。禁毒工作全民有責。為保障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順利實現,讓祖國下一代生活在遠離毒品危害、健康向上的環境中,我們應當義不容辭地承擔起禁毒責任,攜手創造中華民族更加美好的明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開展禁毒國際合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五十四條國家禁毒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組織開展禁毒國際合作,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五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執法機關以及國際組織的禁毒情報信息交流,依法開展禁毒執法合作。經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執法機關開展執法合作。

❻ 中國批準的國際勞工公約有多少個

中國批准加入的國際勞工公約

一、1984年我國政府承認國民黨政府(1930-1947)批準的14個國際勞工公約,嗣後又批准了幾個勞工公約。舊中國的14個是:
(1)《確定準許兒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齡公約》(1920年第二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7號公約),主要內容:凡兒童在14歲以下者不得受僱傭或工作於船舶上。
(2)《農業工人的集會結社權公約》(1921年第三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11號公約)主要內容:承允保證使從事農業的工人取得與工業工人同等的集會結社權。
(3)《工業企業中實行每周休息公約》(1921年第三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14號公約)主要內容:工業工作中每周休息1日(每日8小時,每周48小時)。
(4)《確定準許使用未成年為扒炭工或司爐工的最低年齡公約》(1921年第三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15號公約)主要內容:凡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僱傭或工作在船舶上充任扒炭工或司爐工。
(5)《在海上工作的兒童及未成年人的強制體格檢查公約》(1921年第三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16號公約)內容:任何船舶對於18歲以下兒童或未成年人的使用,應以提出證明其適宜於此種工作並經主管機關認可的醫生簽字的體格檢查證明書為條件。
(6)《本國工人與外國工人關於事故賠償的同等待遇公約》(1925年第七屆國際勞工大會通地第19號公約)主要內容:本國工人與外國工人關於事故賠償的同等待遇。
(7)《海員協議條款公約》(1926年第九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22號公約)主要內容:關於海員協議條款的若干提議。
(8)《海員遣返公約》(1926年第九屆國際勞工大會第23號公約)主要內容:凡海員被迫登岸者應享有被送回本國或其受僱傭的港口或船舶開航的港口的權利。
(9)《制訂最低工資確定辦法公約》(1928年第十一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26號公約)內容:為那些無從用協議或其他辦法規定有效工資行業的工人確定最低工資率。
(10)《航運的重大包裹標明重量公約》(1929年第十二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27號公約)主要內容:凡在會員國境內交付總重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任何包裹或物件,由海道或內河運送的,應標明其總重量於包裹或物件外面。
(11)《船舶裝卸工人傷害防護公約》(《防止碼頭工人事故公約》)(1932年16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32號公約)內容:關於船舶裝卸工人防護的若干提議。
(12)《各種礦場井下勞動使用婦女公約》(1935年第十九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45號公約)主要內容:任何礦場井下勞動不得使用女工。
(13)《確定準許使用兒童於工業工作的最低年齡公約》(1937年第二十三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59號公約)主要內容:15歲以下兒童不得受僱傭或工作在任何公營或私營工業企業。
(14)《對國際勞工組織全體大會最初28屆會議通過的各公約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該公約所賦予國際聯盟秘書長的若干登記職責今後的執行事宜有所規定並因國際聯盟的解散及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修正而將各該公約一並酌加修正公約》(《最後條款修正公約》)(1946年第二十九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80號公約)主要內容:最初28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各個公約文本內凡遇「國際聯盟秘書長」字樣的改為「國際勞工局局長」,凡遇「秘書處」字樣的改為「國際勞工局」等。

二、新中國後來批準的:
(1)1987年批準的《殘廢人職業康復與就業公約》(1983年第六十九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159號公約)主要內容:為各類殘疾人提供適當的職業康復措施。增加殘疾人就業機會。
(2)1990年批準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1951年第三十四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100號公約)主要內容:要求通過國家法律、法規確定工資標準的辦法等,在全體工人中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3)1990年批準的《三方協商促進貫徹國際勞工標准公約》(1976年第六十一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144號公約)主要內容:會員國承允保證國際勞工組織活動有關事宜應在政府、僱主、工人代表之間進行有效協商。
(4)《勞動行政管理公約》2001.10.27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頒布實施。 《勞動行政管理公約》1978年6月26日經第64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並於1980年10月11日生效。

❼ 我國簽署的國際公約有哪些

國際法生物多樣性公約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中立條約渥太華禁雷公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羅馬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反導條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南極條約特定常規武器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濕地公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上海公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巴塞爾公約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日內瓦公約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聯合國憲章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國際法院規約非洲無核武器區條約關於防止劫持飛機的三個國際公約世界版權公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關於月球的兩個國際間文件京都議定書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保護文化內容和藝術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戰爭遺留爆炸物議定書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殘疾人權利公約里斯本條約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沖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婦女與科學承諾憲章中美聯合公約

❽ 中國加入哪些與動物保護有關的國際公約

1、《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因為該條約系於1973年6月21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所簽署,所以世稱:華盛頓公約。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中國於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這個公約,並於1981年4月8日對中國正式生效。

2、《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

該公約是為了養護南極海洋生物資源,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維護世界人民的共同權益而形成的一部區域性公約。中國於2006年9月19日加入該公約,自2006年10月19日對中國生效。

3、《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

為保護全球濕地以及濕地資源,1971年2月2日來自18個國家的代表在伊朗拉姆薩爾共同簽署了《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簡稱《濕地公約》,又稱《拉姆薩爾公約》)。中國於1992年加入《濕地公螞州約》。



(8)中國批准了哪些國際公約擴展閱讀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按物種受國際貿易威脅的程度,將三萬多種瀕危動植物分別列入3個附錄內。

附錄I包括超過800個瀕臨絕種的高度瀕危物種。這些野生品種的商業性貿易已被禁止。為商業目的悶攔蔽而圈養繁殖的動物(而該圈養繁殖作業已在《公約》注冊),以及為商業目的而人工培植的植物,一概被視為附錄II物種。

附錄II列出超過32000種衡擾物種,它們目前雖未瀕危絕種,但如對其貿易不嚴加管理,便可能變成有絕種危險。這些物種可以貿易,但受到許可證制度管制。

附錄III的物種為個別締約國認為要求國際合作管制其貿易的物種。這些物種的貿易必須附有準許證或來源地證明書。

❾ 我國已加入哪些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

❿ 中國批準的國際勞工公約的四個核心公約是哪四個

在被國際勞工組織列出的8項核心公約中,中國已批準的是其中100號、138號、182號、111號公約。
第100號是同工同酬公約。
第111號是(就業和職業)岐視公約
第138號是最低就業年齡公約
第182號是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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