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有幾個
當前已經生效,在統一各國有關提單的法規方面起著重要作用或有關國際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有三個:
1、海牙規則(Hague Rules),其全稱是《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個國家在布魯塞爾簽訂,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約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過,因此定名為海牙規則。
2、維斯比規則,也稱為海牙-維斯比規則(Hague-Visby Rules),其全稱是《關於修訂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的議訂書》(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或簡稱為「1968年布魯塞爾議訂書」(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
3、漢堡規則(Hamburg Rules),是《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1976年由聯合國貿易法律委員會草擬,1978年經聯合國在漢堡主持召開有71個國家參加的全權代表會議上審議通過。這個公約已於1992年生效。但因簽字國為埃及,奈及利亞等非主要航運貨運國,因此目前漢堡規則對國際海運業影響不是很大。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2-02-1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⑵ 你知道哪些有名的國際公約嗎
國際法
2.生物多樣性公約
3.東沒悶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4.中立條約
5.渥太華禁雷公約
6.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
7.羅馬公約
8.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9.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
10.反導條約
11.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12.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
13.南極條約
14.特定常規武器公約
15.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6.濕地公約
17.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18.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19.上海公約
20.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是指國際間有關政治、經濟、文化、技術等方面的多邊條約。公約通常為開放性的,非締約國可斗燃以在公約生效前或生效後的任何時候加枯銷彎入。有的公約由專門如集的國際會議制定。
國際公約分為世界性公約,國家與地區之間的公約等。
⑶ 國際航空法有哪些重要條約
(1)締約各國承認每一國家對其領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
(2)航空器必須具有一國國籍,任何締約國不得允許不具有締約國國籍的航空器在其領爛橋空飛行。
(3)國際航班飛行必須經締約國空歷芹許可並遵照許可的條件,非航班飛行則無需經事先獲准即可不降停地飛入,飛經締約國領空;
(4)締約國有權保留其國內載運權;
(5)設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6)公約僅適用於民用航空器而不適用於國家航空器。「芝加哥公約」是有關國際民用航空最重要的現行國際公約,被稱為國際民用航空活動的憲章性文件斗畢。
⑷ 我國已經加入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主要有哪些
我國已加入了大部分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條約,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公約)與TRIPS。
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管理的國際多邊條約為例,WIPO宣布其管理著26個國際多邊條約(其中包括WIPO公約)。
除WIPO公約之外,這些公約按其作用又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關於各類知識產權具體保護標準的條約,共15個;第二類是關於知識產權國際注冊管理的條約,共6個;第三類是關於對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予以分類的條約,共4個。
第一類條約包括:(以條約通過日期的次序排列)
1、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strial Property《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於1883年締結,適用於最廣義的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實用新型 、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地理標志(產地標記和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
我國於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為巴黎聯盟成員國,是該聯盟第96個成員國。
2、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1886年通過。
公約為作者、音樂家、詩人以及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依什麼條件由誰使用的手段。
1992年10月15日,我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3、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s of Source on Goods《制止商品來源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簡稱《(產地標記)馬德里協定》,1891年締結。
根據本協定,凡帶有虛假或欺騙性產地標記、直接或間接把締約國之一或該締約國的一個地方標為原產國或原產地的商品,必須在進口時予以扣押或禁止其進口,或對其進口採取其他行動和制裁手段。
4、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簡稱《羅馬公約》,1961年締結,確保對表演者的表演、錄音製品製作者的錄音製品和廣播組織的廣播節目予以保護。
5、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製品公約》,簡稱《錄音製品公約》或《唱片公約》,1971年通過。
公約規定,每一締約國均有義務為屬於另一締約國國民的錄音製品製作者提供保護,以禁止未經製作者同意而進行復制,禁止進口此類復製品(如果這種復制或進口以向公眾發行為目的),並禁止此類復製品向公眾發行。
我國於1993年1月5日加入該公約,1993年4月30日公約對我國生效。
6、Brussel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Distribution of Programme-Carrying Signals Transmitted by Satellite《發送衛星傳輸節目信號布魯塞爾公約》,簡稱《布魯塞爾公約》或《衛星公約》,1974簽訂。
公約規定,每一締約國均有義務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未經許可向其領土或從其領土發送衛星傳輸的節目信號。
7、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保護奧林匹克會徽內羅畢條約》,簡稱《內羅畢條約》,1981年通過。
參加《內羅畢條約》的所有國家均有義務保護奧林匹克會徽,制止未經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許可將其用於商業目的(如廣告中、商品上、作為商標等)的行為。
8、Washington Treat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Respect of Integrated Circuits《關於集成電路知識產權的華盛頓條約》,簡稱《華盛頓條約》或《集成電路條約》,1989年5月26日訂於華盛頓,未生效,但TRIPS規定其成員必須遵守該條約的第2條至第7條、第12條以及第16條中的部分規定。
我國於1990年5月1日簽署了該條約。
9、Trademark Law Treaty (TLT)《商標法條約》(TLT),1994年締結,宗旨是統一和簡化國家和地區商標注冊的程序。
我國於1994年10月28日簽署了該條約。
10、WIPO Copyright Treaty《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1996年締結,屬於《伯爾尼公約》所稱的特別協議,涉及數字環境中對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護。
我國於2007年3月9日加入該公約,2007年6月9日公約對我國生效。
11、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1996年締結,涉及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的知識產權,特別是數字環境中的知識產權。
我國於2007年3月9日加入該公約,2007年6月9日公約對我國生效。
12、Patent Law Treaty《專利法條約》(PLT),2000年通過,宗旨是協調並簡化國家和地區專利申請和專利的形式程序,使這些程序更加方便用戶使用。
13、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商標法新加坡條約》,簡稱《新加坡條約》,2006年締結。《新加坡條約》以1994年《商標法條約》為基礎,但適用范圍更廣,而且還處理通信技術領域近期出現的一些問題。
我國於2007年1月29日簽署了該條約。
14、Beijing Treaty on Audiovisual Performances《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由2012年6月20日至26日在北京舉行的保護音像表演外交會議通過,涉及表演者對視聽表演的知識產權。
我國於2012年6月26日簽署了該條約,2014年7月9日批准加入。
15、Marrakesh Treaty to Facilitate Access to Published Works for Persons Who Are Blind, Visually Impaired or Otherwise Print Disabled (MVT)《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MVT),簡稱《馬拉喀什條約》,2013年6月27日通過,2016年9月30日該條約生效。
《馬拉喀什條約》為締約方設定了為視障者和其他閱讀障礙者規定強制性限制與例外的義務,並有相應的靈活性。
我國於2013年6月28日簽署了該條約,但尚未批准。
第二類條約共6個。這些條約是關於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等知識產權國際注冊或國際申請的契約。
依據這些契約,所有的締約方尋求這些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時,能極大地降低投入的人力與物力,降低其各項國際申請和國際文件呈報時的成本與時間,從而極大地促進這些知識產權的開發與保護。這些條約包括:(以條約生效日期的次序排列)
1、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簡稱《(商標)馬德里協定》,1891年簽訂。
我國於1989年7月4日加入該協定,1989年10月4日協定對我國生效。
2、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strial Designs《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簡稱《海牙協定》,目前有兩個文本有效——1999年文本和1960年文本。
3、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簡稱《里斯本協定》,1958年於葡萄牙里斯本簽訂。
4、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專利合作條約》(PCT),1970年締結。
我國於1993年10月1日加入該條約,1994年1月1日條約對我國生效。
5、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re《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簡稱《布達佩斯條約》,1977年締結。
我國於1995年4月1日加入該條約,1995年7月1日條約對我國生效。
6、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簡稱《馬德里議定書》,1989年簽訂。
我國於2000年5月4日加入該議定書,2000年8月4日議定書對我國生效。
第三類條約共4個,這些條約確定了專利、商標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各自下屬類別的分類,並以此確定了易於檢索的索引。
這些分類標准能夠將專利、商標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信息,整理為更易於管理的形式。 這些條約包括:
1、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簡稱《尼斯協定》,1961年生效。
我國於1994年5月5日加入該協定日內瓦文本,1994年8月9日協定對我國生效。
2、Locarno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strial Designs《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簡稱《洛迦諾協定》,1971年生效。
我國於1996年6月17日加入該協定,1996年9月19日協定對我國生效。
3、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簡稱《斯特拉堡協定》,1975年生效。
我國於1996年6月17日加入該協定,1997年6月19日協定對我國生效。
4、Vienna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簡稱《維也納協定》,1985年生效。
⑸ 國際環境公約有哪些
法律分析:國際環保公約由一系列國際公約組成,包括:與保護臭氧層有關的國際環保公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生物安全議定書》、《卡特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⑹ 聯合國三大國際公約
法律分析:國際人權公約是聯合國有關國際人權保護的三個公約的總稱。三個公約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和《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⑺ 重要的國際條約有什麼時間地點內容意義
1840年02月06日 英國與毛利人簽署《懷唐伊條約》 紐西蘭成為英國殖民地
《凡爾賽條約》或《凡爾賽和約》,全稱《協約國和參戰各國對德和約》,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戰勝國(協約國)對戰敗國(同盟國)的和約,它的主要目的是懲罰和削弱德國。。協約國和同盟國於1918年11月11日宣布停火,經過巴黎和會長達6個月的談判後,於1919年6月28日在巴黎的凡爾賽宮簽署條約,標志著第一次世界大戰正式結束。得到國際聯盟的承認後,於1920年1月10日正式生效。
1876年02月26日 日本脅迫朝鮮締結《江華條約》
1922年04月16日 德國和俄國簽訂《拉巴洛條約》
1934年01月26日 德國和波蘭在柏林簽訂《互不侵犯條約》
1939年08月23日 德國與蘇聯簽訂《蘇德互不侵犯條約》
1952年05月26日 美英法三國與西德簽訂《波恩條約》
1957年03月25日 《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在羅馬簽訂
2007年10月19日 歐盟通過《里斯本條約》
⑻ 請教達人:主要的國際環境公約有哪些
從國家環保局的官方網站上來看,主要的國際環境公約有如下:
·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 (2002-07-01)
·生物多樣性公約 (2003-10-17)
·巴塞爾公約 (1992-08-20)
·核安全公約 (2003-12-24)
·京都議定書(2005-02-16)
·防止荒漠化的公約 (2004-07-09)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2004-05-17)
·《關於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 (2003-12-26)
·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2003-12-26)
·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2003-12-26)
·干預公海非油類物液旦質污染議定書 (2003-12-26)
·國際捕鯨管制公約 (2003-12-25)
·中白令海峽鱈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 (2003-12-25)
·南極條約(2003-12-24)
·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鬧信擾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摘錄)(2003-12-24)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2003-12-24)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 (2003-12-24)
·1994年國際熱帶木材協定 (2003-12-15)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摘錄)(2003-12-05)
·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2003-12-05)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二十一條的修正案 (2003-12-05)
·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 (2003-12-05)
·化學製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建議書 (2003-12-05)
·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2003-12-05)
·1983年國際熱帶木材協定(2003-12-05)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 (2003-12-05)
·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 (2003-12-05)
·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葯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 (2003-12-05)
·關於化學品國際貿易資料交坦搏換的倫敦准則(2003-12-05)
·化學製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約(2003-12-05)
·聯合國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2003-12-05)
·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 (2003-11-19)
·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援助公約 (2003-11-19)
·亞洲—太平洋水產養殖中心網協議(2003-11-12)
·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2003-10-17)
·中國已經締約或簽署的國際環境公約(目錄) (2003-10-17)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簡介 (2003-02-21)
·巴塞爾公約責任和賠償議定書 (1992-08-20)
⑼ 國際法條約有哪些
國際法
生物多樣性公約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中立條約
渥太華禁雷公約
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
羅馬公約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
反導條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
南極條約
特定常規武器公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濕地公約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上海公約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巴塞爾公約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
日內瓦公約
煙草控制框架公約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聯合國憲章
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國際法院規約
非洲無核武器區條約
關於防止劫持飛機的三個國際公約
世界版權公約
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
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
關於月球的兩個國際間文件
京都議定書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保護文化內容和藝術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
戰爭遺留爆炸物議定書
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歐洲常規武裝力量條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殘疾人權利公約
里斯本條約
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沖突問題
的任擇議定書
婦女與科學承諾憲章
中美聯合公約
⑽ 四大海事公約有哪些
四大海事公約包括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准國際公約(STCW公約)、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73/78公約)、國際勞工公約。
1、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簡稱SOLAS)(1974)
各締約國政府,願共同制訂統一原則和有關規則,以增進海上人命安全,考慮到《1960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締結以來的發展情況,締結一個公約,以代替該公約,可以最好地達到這一目的。
2、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准國際公約(STCW公約)
STCW公約,即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准國際公約(,)。
《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准國際公約》(簡稱「」)是國際海事組織(IMO)約50個公約中最重要的公約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個締約國,位居第三,佔世界船隊噸位98.04%。最初通過時間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為1984年4月28日,公約從通過至生效歷經近六年的時間。
3、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73/78公約)
最初於1973年2月17日簽訂,但並未生效,現行的公約包括了1973年公約及1978年議定書的內容,於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該公約已有136個締約國,締約國海運噸位總量佔世界海運噸位總量的98%。
MARPOL73/78公約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國際海事環境公約之一。該公約旨在將向海洋傾倒污染物、排放油類以及向大氣中排放有害氣體等污染降至最低的水平。它的設定目標是:通過徹底消除向海洋中排放油類和其他有害物質而造成的污染來保持海洋的環境,並將意外排放此類物質所造成的污染降至最低。
4、國際勞工公約
國際勞工公約:是指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公約,對批準的成員國具有約束力。
國際勞動立法的主要內容:
1、基本權利;
2、就業政策;
3、工作條件;
4、社會保障;
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勞動保護、勞動福利;
6、勞動關系;
7、勞動管理。
(10)最重要的國際公約有哪些擴展閱讀: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一般義務
1、各締約國政府承擔義務實施本公約及其附則的各項規定,該附則應構成本公約的組成部分。凡引用本公約時,同時也就是引用該附則。
2、各締約國政府承擔義務頒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規則並採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約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從人命安全的觀點出發,保證船舶適合其預定的用途。
參考資料: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網路
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網路
國際勞工公約-網路
STCW公約-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