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世界第一個著作權的國際公約是什麼
您好,是《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是關於著作權保護的國際條約,1886年9月9日制定於瑞士伯爾尼。截至2017年8月3日,隨著庫克群島的即將要加入,成為該公約新締約國,該公約締約方總數達到174個國家,1992年10月15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其基本原則包括:
國民待遇原則
聯盟任何一成員國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員國首次發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員國應受到保護,此種保護應與各國給予本國國民的作品的保護相同。
自動保護原則
指作者在成員國中享受和行使《伯爾尼公約》規定的權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
獨立保護原則
根據《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規定,各國依據本國法律對外國作品予以保護,不受作品來源國版權保護的影響。
最低保護限度原則
雖然公約中並沒有設定「本公約的規定為最低保護」的規定。但是最低保護限度作為公約的基本原則在一些條款中體現出來。根據這一原則,伯爾尼公約要求各成員國對著作權的保護必須達到公約規定的最低標准,即公約特別規定的作者所享有的各項權利。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⑵ 版權與鄰接權國際條約有哪些
法律分析:版權與鄰接權國際條約有:1、《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2、《世界版權公約》;3、 《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4、《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 制其錄音製品公約》;5、《關於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的信號的公約》;6、臨《友橡避免版權使用費雙重征稅的多邊公約》;7、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8、《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9、 《世界裂沒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法律依據:《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第一條 適用本公約的國家組成保護作者對其文學藝術作肆告納品所享權利的聯盟。
⑶ 版權的國際保護的《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
在多邊協定中,漏謹影響最大的是上述《伯爾尼公約》和1952年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主持下簽訂的《世界版權公約》。在80年代初,前者有76個成員國,後者有78個成員國,但其中有40多個國家是交叉的。美國、蘇聯分別於1954年和1973年參加了《世界版權公約》。《伯爾尼公約》的規定比較具體、型衡詳細,規定作品享有版權不依賴於任何手續(如注冊登記、繳納樣本等);規定的保護期也較長,並有追溯效力。《世界版權公約》則容許有手續,規定的保護期較短,沒有追溯效力。《伯爾尼公約》以西歐國家為主,《世界版權公約》則具有較大的普遍性。
此外,還有一些區域性和卜搜做專業性的多邊協定。美洲國家前後訂立過7個版權公約,其中有6個是區域性的,但在美國和其他一些美洲國家參加《世界版權公約》後,這些公約實際上已不起作用。歐洲國家之間訂有《交換節目和電視影片協定》(1958)、《保護電視播放協定》(1960)、《防止國境外的電台廣播的歐洲公約》(1965)。專業性的多邊協定有1961年簽訂的《保護表演者、唱片錄制者和廣播組織國際公約》、1974年的《人造衛星播送載有節目信號公約》等。
⑷ 世界上哪個國家對知識產權,特別是著作權進行保護的
你好!在目前國家上來看,只要加入《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的國家都升返彎對著作權(版權)進行保護。如中國、美國、英國、德國、吵悶法國,加入上述世並公約的國家已有100多個。
⑸ 我國已經加入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主要有哪些
我國已加入了大部分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條約,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公約)與TRIPS。
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管理的國際多邊條約為例,WIPO宣布其管理著26個國際多邊條約(其中包括WIPO公約)。
除WIPO公約之外,這些公約按其作用又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關於各類知識產權具體保護標準的條約,共15個;第二類是關於知識產權國際注冊管理的條約,共6個;第三類是關於對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予以分類的條約,共4個。
第一類條約包括:(以條約通過日期的次序排列)
1、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strial Property《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於1883年締結,適用於最廣義的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實用新型 、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地理標志(產地標記和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
我國於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為巴黎聯盟成員國,是該聯盟第96個成員國。
2、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1886年通過。
公約為作者、音樂家、詩人以及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依什麼條件由誰使用的手段。
1992年10月15日,我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3、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s of Source on Goods《制止商品來源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簡稱《(產地標記)馬德里協定》,1891年締結。
根據本協定,凡帶有虛假或欺騙性產地標記、直接或間接把締約國之一或該締約國的一個地方標為原產國或原產地的商品,必須在進口時予以扣押或禁止其進口,或對其進口採取其他行動和制裁手段。
4、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簡稱《羅馬公約》,1961年締結,確保對表演者的表演、錄音製品製作者的錄音製品和廣播組織的廣播節目予以保護。
5、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製品公約》,簡稱《錄音製品公約》或《唱片公約》,1971年通過。
公約規定,每一締約國均有義務為屬於另一締約國國民的錄音製品製作者提供保護,以禁止未經製作者同意而進行復制,禁止進口此類復製品(如果這種復制或進口以向公眾發行為目的),並禁止此類復製品向公眾發行。
我國於1993年1月5日加入該公約,1993年4月30日公約對我國生效。
6、Brussel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Distribution of Programme-Carrying Signals Transmitted by Satellite《發送衛星傳輸節目信號布魯塞爾公約》,簡稱《布魯塞爾公約》或《衛星公約》,1974簽訂。
公約規定,每一締約國均有義務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未經許可向其領土或從其領土發送衛星傳輸的節目信號。
7、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保護奧林匹克會徽內羅畢條約》,簡稱《內羅畢條約》,1981年通過。
參加《內羅畢條約》的所有國家均有義務保護奧林匹克會徽,制止未經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許可將其用於商業目的(如廣告中、商品上、作為商標等)的行為。
8、Washington Treat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Respect of Integrated Circuits《關於集成電路知識產權的華盛頓條約》,簡稱《華盛頓條約》或《集成電路條約》,1989年5月26日訂於華盛頓,未生效,但TRIPS規定其成員必須遵守該條約的第2條至第7條、第12條以及第16條中的部分規定。
我國於1990年5月1日簽署了該條約。
9、Trademark Law Treaty (TLT)《商標法條約》(TLT),1994年締結,宗旨是統一和簡化國家和地區商標注冊的程序。
我國於1994年10月28日簽署了該條約。
10、WIPO Copyright Treaty《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1996年締結,屬於《伯爾尼公約》所稱的特別協議,涉及數字環境中對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護。
我國於2007年3月9日加入該公約,2007年6月9日公約對我國生效。
11、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1996年締結,涉及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的知識產權,特別是數字環境中的知識產權。
我國於2007年3月9日加入該公約,2007年6月9日公約對我國生效。
12、Patent Law Treaty《專利法條約》(PLT),2000年通過,宗旨是協調並簡化國家和地區專利申請和專利的形式程序,使這些程序更加方便用戶使用。
13、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商標法新加坡條約》,簡稱《新加坡條約》,2006年締結。《新加坡條約》以1994年《商標法條約》為基礎,但適用范圍更廣,而且還處理通信技術領域近期出現的一些問題。
我國於2007年1月29日簽署了該條約。
14、Beijing Treaty on Audiovisual Performances《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由2012年6月20日至26日在北京舉行的保護音像表演外交會議通過,涉及表演者對視聽表演的知識產權。
我國於2012年6月26日簽署了該條約,2014年7月9日批准加入。
15、Marrakesh Treaty to Facilitate Access to Published Works for Persons Who Are Blind, Visually Impaired or Otherwise Print Disabled (MVT)《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MVT),簡稱《馬拉喀什條約》,2013年6月27日通過,2016年9月30日該條約生效。
《馬拉喀什條約》為締約方設定了為視障者和其他閱讀障礙者規定強制性限制與例外的義務,並有相應的靈活性。
我國於2013年6月28日簽署了該條約,但尚未批准。
第二類條約共6個。這些條約是關於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等知識產權國際注冊或國際申請的契約。
依據這些契約,所有的締約方尋求這些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時,能極大地降低投入的人力與物力,降低其各項國際申請和國際文件呈報時的成本與時間,從而極大地促進這些知識產權的開發與保護。這些條約包括:(以條約生效日期的次序排列)
1、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簡稱《(商標)馬德里協定》,1891年簽訂。
我國於1989年7月4日加入該協定,1989年10月4日協定對我國生效。
2、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strial Designs《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簡稱《海牙協定》,目前有兩個文本有效——1999年文本和1960年文本。
3、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簡稱《里斯本協定》,1958年於葡萄牙里斯本簽訂。
4、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專利合作條約》(PCT),1970年締結。
我國於1993年10月1日加入該條約,1994年1月1日條約對我國生效。
5、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re《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簡稱《布達佩斯條約》,1977年締結。
我國於1995年4月1日加入該條約,1995年7月1日條約對我國生效。
6、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簡稱《馬德里議定書》,1989年簽訂。
我國於2000年5月4日加入該議定書,2000年8月4日議定書對我國生效。
第三類條約共4個,這些條約確定了專利、商標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各自下屬類別的分類,並以此確定了易於檢索的索引。
這些分類標准能夠將專利、商標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信息,整理為更易於管理的形式。 這些條約包括:
1、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簡稱《尼斯協定》,1961年生效。
我國於1994年5月5日加入該協定日內瓦文本,1994年8月9日協定對我國生效。
2、Locarno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strial Designs《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簡稱《洛迦諾協定》,1971年生效。
我國於1996年6月17日加入該協定,1996年9月19日協定對我國生效。
3、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簡稱《斯特拉堡協定》,1975年生效。
我國於1996年6月17日加入該協定,1997年6月19日協定對我國生效。
4、Vienna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簡稱《維也納協定》,1985年生效。
⑹ 第一個世界性的著作權國際公約
法律分析:《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是關於著作權保護的國際條約.
現行的《公約》的核心是規定了每個締約國都應自動保護在伯爾尼聯盟所屬的其它各國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護宴臘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國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
公約從結構上分正文和附件兩部分,從內容上分實質性條款和組織管理性條款兩部分。正文共38條,其中前21條和附件為實質性條款,正文後17條為組織管理性條款。該公約的規定比較具體、詳細,規定作品享有版權不依賴於任何手續(如注冊登記、繳納樣本等),保護期也比較長。
《公約》附件為關於發展中國家的特別條款,它規定,發展中國家出於教育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可以在《公約》規定的限制范圍內,按照《公約》規定的程序,發放翻譯或復制有版權作品的強制許可證。這是在1971年修訂兄敏《公約》時因發展中國家強烈要求而增加的。
法律依據:1886年9月9日制定於晌塵滑瑞士伯爾尼。1992年10月15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⑺ 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有哪些形式
一、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知識產權領域條約
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知識產權領域條約及締約國分別是:
(一)《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締約國
1.《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簡稱WIPO公約)於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簽署,1970年生效。締約方總數為181個國家(1980年6月3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工業產權領域條約締約國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1883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168個國家(1985年3月19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2.《專利合作條約》(簡稱《PCT條約》)1970年締結,條約締約方總數為124個國家(1994年1月1日中國成為該條約成員國)。
3.《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簡稱《馬德里協定》)1891年簽署,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簡稱《馬德里議定書》)1989年簽署,稱為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馬德里協定》的締約方總數為56個國家(1989年10月4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馬德里議定書》的締約方總數為66個國家。
4.《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簡稱(產地標記)《馬德里協定》),1891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34個國家。
5.《商標法條約》(簡稱TLT條約)締結於1994年,締約方總數為33個國家。
6.《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簡稱《尼斯協定》)1957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74個橋孫國家(1994年8月9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
7.《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簡稱《維也納協定》締結於1973年,締約方總數為20個國家。
8.《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簡稱《洛迦諾協定》)1968年締結,締約方總拆大數為44個國家(1996年9月19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
9.《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簡稱《斯特拉斯堡協定》)1971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55個國家(1997年6月19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
10.《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簡稱《布達佩斯條約》締結於1977年,締約方總數為60個國家(1995年7月1日中國成為該條約成員國)。
11.《保護奧林匹克標志的內羅畢條約》(簡稱《內羅畢條約》)締結於1981年締約方總數為43個國家。
12.《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簡稱《里斯本協定》)締結於1958年,締約方總數為22個國家。
13.《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存海牙協定》(簡稱《海牙協定》)。該協定簽定於1925年,並進行過多次修訂,有1925年的海牙文本、1934年的倫敦文本、1960年的海牙文本、斯德哥爾摩補充文本,1999年的日內瓦文本。前4種文本的締約方總數為31個國家;日內瓦文本的締約方總數為16個國家。
14.《專利法條約》(PLT),2000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9個國家,將在10個國家向總幹事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三個月後生效。
15、《保護集成電路知識產權的華盛頓公約》(簡稱《華盛頓公約》)1989年在華盛頓通過(1989年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16、維也納協定(保護鉛字字樣和旅消豎國際寄存)。
17、日內瓦協定(關於科學發現國際注冊)。
18、商標注冊條約,在維也納締結。
(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版權及相關權領域的條約的締約方
1.《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締結於1886年,締約方總數為157個國家(1992年10月15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2.《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簡稱《羅馬公約》1961年締結,締約方總數達到79個國家(1993年4月30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中國已參加)。
3.《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1996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50個國家。
4.《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締結於1996年。締約方總數為48個國家。
5、布魯塞爾公約(關於分配衛星傳送信號)1974年締結。
6、日內瓦公約(關於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製品)1971年通過。
7、關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若干問題的條約;1996年通過。
二、其他知識產權公約
1、《國際保護植物新品種公約》(UPOV公約)締結於1961年,締約方總數為59個國家(1999年4月23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2、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版權公約》締結於1971年(1992年10月30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3、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2001年12月11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⑻ 版權登記的國際公約
一、《伯爾尼公約》
二、《國際版權公約》
三、《日內瓦唱片公約》
四、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六、《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預防版權侵權措施
數字作品版權也可以在選擇行業協會等第三方平台登記備案,特別是各種草根版權資源選擇包括並不限於數字指紋技術 數字水印技術,反盜載技術,融合可信時間戳技術 公證郵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術的大眾版權保護平台進行存證,進行數字作品存證時間認證和多緯度智能認證,其科學性 可以自主驗證對證.版權糾紛時,提供初步證據,需要時司法鑒定機構,提高法律證據有效性,這是在歐洲發達國家已經盛行很多年,與官方人工登記相互補充
登記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枯衫負責本轄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國家版權局負責外國以及台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受國家版權局委託,負責外國以及台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
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助於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並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作品實行自願登記。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
第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負責本轄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國家版權局負責外國以及台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
第四條作品登記申請者應當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和專有權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條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2、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第六條有下列情況的,作品登記機關應撤銷其登記:
1、登記後發現有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的情況的;
2、登記後發現與事實不相符的;
3、申請人申請撤銷原作品登記的;
4、登記後發現是重復登記的。
第七條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的所屬轄區,原則上以其身份證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屬轄區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個著作權人情況的,以受託登記者所屬轄區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所屬轄區以其營業場所所在地所屬轄區為准。
第八條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申請作品登記應出示身份證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權利歸屬的證明(如:封面及版權頁的復印件、部分手稿的復印件及照片、樣本等),填寫作品登記表,並交納登記費。其他著作權人申請作品登記還應出示表明著作權人身份的證明(如繼承人應出示繼承人身份證明;委託作品的委託人應出示委託合同)。專有權所有人應出示證明其享有專有權的合同。
第九條登記作品經作品登記機關核查後,由作品登記機關發給作品登記證。作品登記證按本辦法所附樣本由登記機關製作。登記機關的核查期限為一個月,該期限自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所有申請登記的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作品登記表和作品登記證應載有作品登記號。作品登記號格式為作登字:(地區編號)—(年代)—(作品分類號)—(順序號)號。國家版權局負責登記的作品登記號不含地區編號。
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應每月將本地區作品登記情況報國家版權局。
第十二條作品登記應實行計算知敗爛機資料庫管理.並對公眾開放。查閱作品應填寫查閱登記表,交納查閱費。
第十三條有關作品登記和查閱的費用標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錄音、錄像製品的登記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計算機軟體登記按《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登記手續
一、根據國家版權局《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凡本省的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和專有權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請作品登記。
二、廣東省版權局負責本省的作品自願登記工作,具體承辦部門是廣東省版權事務所。
三、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應按《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的規定提交有關證明和材料:
1、 填寫作品登記申請書、作品登記搭漏表、權利保證書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復印件、作品說明書(說明創作構思、作品主要特點及內容等)各一份;
2、個人作者申請登記的,還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3、委託創作作品申請登記的,著作權人還應提交著作權人及創作者的身份證復印件(著作權人或創作者是單位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的復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委託創作合同或協議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4、合作作品申請登記的,還應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合作作者是單位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的復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合作創作合同或協議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職務作品申請登記的,應提交作者的身份證復印件、著作權人或專有使用權人的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的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權歸屬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6、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申請登記的,申請人除按上述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外,還需提交作品照片兩張(不大於3R,可電腦列印),一張貼在「作品登記申請書」左下方空白處,並在上面蓋騎縫章,另一張隨材料提交。
四、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品不予登記:
1、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2、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和傳播的作品。
五、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品撤消登記:
1、登記後發現有第四條規定的情況的;
2、登記後發現與事實不相符的;
3、申請人申請撤消原作品登記的;
4、登記後發現是重復登記的。
六、經審核確認符合登記條件的,發給《作品登記證》。
七、作品登記和查閱應收取一定費用。
八、登記部門自受理作品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准予登記;不予登記的,要說明理由。
⑼ 《尼泊爾公約》簽訂的內容和背景是什麼
應該是《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是關於著作權保護的國際條約,1886年9月9日制定於瑞士伯爾弊森山尼。1992年10月15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19世紀,西歐尤其是法國涌現出許多大文學家、大藝術家,他們創作的大量膾炙人口的作品流傳到世界各地,這些國家開始相應地也就重視版權的國際保護。1878年,由雨果主持在巴黎召開了一次重要的文學大會,建立了一個國際文學藝術協會。1883年該協會將一份經過多次討論的國際公約草案交給瑞士政府。
瑞士政府於1886年9月9日在伯爾尼舉行的第三次大會上予以通過,定名為《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簡稱《伯爾尼公約》)。原始簽字國有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瑞士、比利時、西班牙、賴比瑞亞、海地和突尼西亞10國,1887年9月5日簽字國互換批准書(只有賴比瑞亞沒有批准),公約3個月後生效(1887年12月),這就是世界上第一個國際版權公約,所有參加這一公約的國家組成一個聯盟,稱伯爾尼聯盟。並選出了聯盟的國際局,規定了以後參加國應履行的手續,公約的修訂程序。
1992年10月15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而早在1990年9月7日,即所謂我國加入該公約前兩年,我國就已制定了與該公約此乃相配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萬里擔任委員長)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1年6月1日實行),從而也就從法律上為我國加入該公約提供了法律保障。
該公約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一租中起並成為全世界范圍內保護經濟「硬實力」(指《巴黎公約》)和文化「軟實力」(指《伯爾尼公約》)的兩個「根本春族法」。
《伯爾尼公約》的產生,標志著國際版權保護體系的初步形成。美國也派代表參加了1886年大會,但因當時美國的出版業遠不如英法等歐洲國家發達,參加公約對美國不利。所以,美國代表便以該條約的許多條款與美國版權法有矛盾,得不到美國國會的批准為借口,拒絕在公約上簽字,直到1989年3月1日才參加伯爾尼聯盟,成為第80個成員國。而被美國列為恐怖主義名單的兩伊(伊朗、伊拉克)以及其他的一些國家諸如像安哥拉、柬埔寨、南蘇丹、馬紹爾群島和索馬里等國,卻迄今為止仍未加入本公約。
⑽ 1883年簽訂的什麼是世界上第一個關於版權保護的國際公約
《伯爾尼公約》的草案是1883年提出的,應該是世界最早的。
《伯爾尼公約》是國際性的版權公約。全稱《保護文學藝術作品》(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關於保護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版權的國際公約。1886年 9月 9日在瑞士伯爾尼簽訂,為最早產生的國際版權公約。18世紀初以後,歐美各國陸續制定了版權法。隨著傳播技術的發展和文化交流的擴大,一國作者的作品在其他多個國家被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因此有必要在已有雙邊版權保護的基礎上實行更廣泛和更統一的國際保護。陸者友襲1878年由法國著名作家V.雨果等發起成立早告薯的「國際文學藝術協會」為此進行了積極努力。1883年,國際文學藝術協會提出一項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國際公約的草案。1884和1885年,由瑞士政府主持,在伯爾尼兩次討論了該項草案。1886年由法國、英國等10個國家正式簽署,1887年生效。《伯爾尼公約》的產生,標志著國際版權保護體系的初步形成。公約歷經 5次修訂,最近文本為1971年在巴黎修訂的文本。《伯爾尼公約》受大陸法系影響較深。一般認為其規定較嚴密,對作者的保護水平較高。公約從結構上分正文和附件兩部分,從內容上分實質性條款和組織管理性條款兩部分。正文共38條,其中前21條和附件為實質性條款,正文後17條為組織管理性條款。《伯爾尼公約》以國民待遇原則、自動保護原則和獨立保護原則為基本原則,以其所作規定為最低保護標准。其宗旨是「盡可能有效和盡可能一致地保護作者對其文學藝術作品所享有的權利。」其內容主要特點是:以作品的創作者為第 1保護主體;對作品和作者權利規定得較詳細;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攝影和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期為作品完成之日起25年;享有和行使版權權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保護作者的不依賴於經濟權利的精神權利;對公約生效時保護期未滿的作品給予保護,即有追溯力;允許締約國對某些條款有保留;公約成員國組成伯爾尼聯盟,其行政工作由國際知識產權局負責;伯爾尼聯盟有自己的預算,締約國須繳納會費。公約附件為關於發展中國家的特別條款,它規定:發展中國家出於教育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可以在公約規定的限制范圍內,按照公約規定的程序,發放翻譯或復制有版權作品的強制許可證。特別條款系1971年修訂公約時因發展中國家強烈要求而增加的。截至1986年,《伯爾尼公約》有76個成員國。中國、蘇聯和美國都未參加。《伯爾尼公約》的實施管理,最初由伯爾尼聯盟國際局負責,後由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負責,1967年起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