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際法的性質
法律分析:1、國際公法也稱國際法,是指在國兄高猛際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調整國際關系(主要是國家間關系)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
2、國際法主體是指具有獨立參加國際關系資格,並直接享受國際法上權利和承擔國際法上義務的能力的國際法律關系的獨立參加者。
3、國家是最重要的國際法主體。
法律依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1.預防機制:包括規定專門的預防腐敗機構,建立科學的非選任公職人員的管理制度,建立以透明、競爭、客觀為標準的公共采購制度,簡化行政程序,防止私營部門的腐敗,促進社會參與,打擊洗錢活動等。
2.刑事定罪和執法機制:刑事定罪方面,《公約》將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及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貪污羨橋、挪用、佔用受託財產,利用影響力交易等行為確定為犯罪。對腐敗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還包括取消任職資格、沒收非法所得等,反腐敗專門機關還有權採取特殊偵查手段。保護念則措施包括保護舉報人、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對因腐敗而受到損害的人員或實體予以賠償或補償等。
3.國際合作機制:《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當就打擊《公約》規定的犯罪進行國際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協助、執法合作等。引渡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被引渡人有本《公約》所涵蓋的犯罪行為;二是請求國和被請求國同為本《公約》締約國,且符合雙重犯罪原則。
4.資產追回機制:《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當對外流腐敗資產的追回提供合作與協助,包括預防和監測犯罪所得的轉移、直接追回財產、通過國際合作追回財產、資產的返還和處置等。
5.履約監督機制:《公約》規定設立締約國會議,負責監督《公約》的實施。
『貳』 簡述國際法的性質
法律分析: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國蔽肢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沖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國際法也與國內法截然不同,國內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它調整在其管轄范圍內的個人及其他法律實體的行為。國際法是指若干國家參與制定或者國際公認的、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
法律依據:《國際法約規約》 第三十八條 一、法院對於陳訴各項爭端,應依國際法裁判之,裁判時應適用:(子)不論普通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訴訟當事國明白承認之規條者。(丑)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卯)在第五十九條規肢李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者。 二、前歷並遲項規定不妨礙法院經當事國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則裁判案件之權。
『叄』 國際公法的性質是什麼
性質如下:
一、體系性質:
1、國際法是法律的一種特殊體系。國際社會的成員主要是國家,而國家在國際社會中都是獨立的,平等的,在國家之上沒有支配他們的權力,也不存在世界政府。
2、國際法與一般法律一樣,以一定的社會關系為其調整對象,並具有一般法律所具有的規范性和強制性的共性。
三、國際性質:
1、社會基礎的國際性。國際法的社會基礎是國際社會,而國內法的社會基礎是國內社會。
2、調整對象的國際性。國際法的調整對象是國際關系,塌豎國際法是以國際關系為對象的法律,國際法律關系是以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的國際關系。
3、形成方式的國際性。國際法是在國家之間交往中以習慣或條約等各國共同同意的方式形成的法律,是國際社會公認的產物,不是一國單方的行為。
拓展資料:
國際法是一個特殊的法律體系,與國內法相比,它具有如下主要特點:
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同時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范圍指衫旅內還包括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和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在某些特殊狀況下,個人也能夠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2、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不是國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國家之上的立法機關來制定法律然後強加於各國。國際法中對國傢具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是由國家通過協議制定的。
3、國際法不存在超越國家的強制實施法律的機關,國際法的實施主要依靠國際法主體本身的行為。當國際法遭到破壞、國際法主體的權利遭受破壞時,國際法主體通過自助或集體制裁,以捍衛國際法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際法的實施。
參考鏈接:網路:國際公法(法律名詞)
『肆』 國際法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國際公法也稱國際法,是指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調整國際關系(主要是國家間關系)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 國際法是法律的一個特殊體系,因為它具有階級性、規范性和強制性等一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但是,國際法與國內法相比又具有它的特殊性。(1)國際法是作為國際法律關系主體的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制定和實施的法律。(2)國際法主要是國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調整國家間關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則、規則、規章制度的總體。
國際法是一個特殊的法律體系,與國內法相比,它具有如下主要特點:
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同時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范圍內還包括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和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在某些特殊狀況下,個人也能夠成為國際法的主體。
2、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不是國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國家之上的立法機關來制定法律然後強加於各國。國際法中對國傢具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是由國家通過協議制定的。
3、國際法不存在超越國家的強制實施法律的機關,國際法的實施主要依靠國際法主體本身的行為。當國際法遭到破壞、國際法主體的權利遭受破壞時,國際法主體通過自助或集體制裁,以捍衛國際法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際法的實施。
『伍』 國際私法,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的區別是什麼
說到國際上的法則,其實在國內還是有很多大家都比較不熟悉,因為這些法則確實在國內受到影響呀,而且方式這些還是不同,那麼小編就給大家來說一說國際私法,國際公法和國際經濟法區別。
一、國際私法
國際私法他就是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情況,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的關系解決應用,當適應哪個國家的法律的法規,由於涉外因素又稱為國際因素,民法的商法在西方傳統上稱為司法,國際司法因此而的名為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的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義情況,法律律術語稱為民法抵觸,民法沖突又稱為法律抵觸和法律沖突,所以因此長期以來這個部門被稱為法律抵觸法和法律沖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