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聯合國六大委員會英文簡稱和其職權是什麼啊
聯合國的主體機構包括安全理事會(Security Council)、聯合國大會(General Assembly)、經濟及社會理事會(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和秘書處(Secretariat)。此外,還有一系列由聯合國大會設立的委員會和基金會,其中包括聯合國兒童基金(UNICEF)和世界糧食計劃署(World Food Program);專門機構,其中包括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國際原子能機構(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以及其他一些機構,如: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公署(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以及安理會發起的維和行動。
聯合國負責人權事務的機構主要有聯合國大會(UN General Assembly)、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UN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簡稱「經社理事滲仿會」)及其下屬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簡稱「人權會」)。其中,人權會為主要負責機構。此外,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簡稱「人權高專」)及其辦公室、有關國際叢察纖人權公約的沒螞監督機構也是聯合國人權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Security Council -- SC)(簡稱安理會)是聯合國的六大主要機構之一。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安理會負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責任,是唯一有權採取行動的聯合國機構
Ⅱ 聯合國有哪些下屬的委員會
聯合國設有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聯合國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聯合國秘書處等6個聯合國主要機構 一、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簡稱「聯大」,由全體會員國組成。它是聯合國的審議機構。每年舉行一次常會,規定每年9月的第三個星期二開幕,通常持續到12月中旬,每屆常會會期一般為3個月。如議程未討論完畢,可延至第二年春繼續,但必須在下屆常會開幕前閉幕。大會可在會議期間決定暫時休會,並可在以後復會。大會對於「重要問題」的決議,須由2/3多數通過;對於「一般問題」的決議,半數以上通過即可。大會通過的決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足以對會員國產生廣泛的政治影響。除常會以外,應半數以上會員國或安理會要求,大會還可在15天內召開特別會議,在24小時內舉行緊急特別會議。按照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大會有權討論憲章范圍內任何問題,並向會員國和安理會提出建議。大會接受和審議安理會及其機構的報告;選舉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和託管理事會理事國;與安全理事會一起選舉國際法院法官;根據安理會推薦批准接納新會員和任命秘書長。聯合國的預算和會員國分攤的會費都需經大會討論決定。每屆常會開會時,各國往往派出外交部長或其他部長級官員率代表團出席,一此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也到會發表講話。大會的1名主席和21名副主席,由常會全體會議按地區分配原則選舉產生,嘩弊安全理事會5個常任理事國為大會當然副主席,但也需經過選舉。 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簡稱「安理會」,由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美國等5個常任理事國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非常任理事國按地區分配原則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不能連選連任。《憲章》規定,安理會在維護國際和平及安伏蘆友全方面負有主要責任,職能是:根據憲章規定作出全體會員國都有義務接受並執行的規定;調查任何國際爭端或可能引起國際摩擦或爭端的任何情況,斷定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的行動,並採取經濟、外交或軍事制裁行動來反對侵略;負責擬訂軍備管制的計劃;向大會推薦新會員國和秘書長。安理會的行動以「5個常任理事國一致」的原則(即所謂「大國一致原則」)為基礎,5個常任理事國在實質問題上都擁有否決權。經安理會通過的決議,對會員國具有約束力。安理會是聯合國中唯一有權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採取行動的機構。它有權對國際爭端進行調查和調停,可以採取武器禁運、經濟制裁等強制性措施,還可以派遣聯合國維和部隊,以協助緩和某一地區的緊張局勢。聯合國安理會作為國際集體安全機制的核心,已經成為公認的多邊安全體系最具權威性和合法性的機構。 《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安全理事會以聯合國十五會員國組織之。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大會應選舉聯合國其他十會員國為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選舉時首宜充分斟酌聯合國各會員國於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及本組織其餘備宗旨上之貢獻,並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勻分配。(1971年中華民國的席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代替,1991年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席次由俄羅斯聯邦所代替。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三、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是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的,是協調14個聯合國專門機構、10個職司委員會和5個區域委員會的經濟、社會和相關工作的主要機構。經社理事會還管轄11個基金會和規劃署。經社理事會為討論國際經濟及社會問題,並為就此類問題制定面向各成語國和整個聯合國系統的政策建議,提供中心論壇。它負責促進較高的生活標准、全民就業以及經濟和社會的進步;解決國際經濟、社會和衛生問題;促進國際間文化和教育合作;倡導對全體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它授權從事或發起有關這些問題的研究和報告。它也授權幫助准備和組織經濟、社會和相關領域的重大國際會議,協調這些會議的後續事項。經社理事會具有較廣的職權,其許可權涉及整個聯合國系統的人類和金融資源的百分之七十多。經社理事會由54個理事國組缺槐成,經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四、聯合國託管理事會 聯合國託管理事會由五個安全理事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組成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隨著聯合國的最後一個託管領土帛琉取得獨立,理事會於1994年11月1日正式停止運作。理事會修改其議事規則,取消每年舉行會議的規定,並同意根據理事會或理事會主席的決定,或根據理事會多數成員或大會或安全理事會的要求,視需要舉行會議。 五、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根據1945年6月26日在舊金山簽署的《聯合國憲章》設立,以實現聯合國的一項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國際法院依照《國際法院規約》及其本身的《規則》運作。《規約》是《憲章》的一部分。國際法院於1946年開始工作,取代1920年在國際聯盟主持下設立的常設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在荷蘭海牙和平宮。聯合國六個主要機構中,國際法院是唯一設在紐約以外的機構。 國際法院具有雙重作用: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國際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組成,並由其行政機關書記官處協助。國際法院正式語文為英文和法文。 六、聯合國秘書處 聯合國秘書處是聯合國各機構的行政秘書事務機構。秘書長是聯合國的行政首長,擔任重大的國際政治責任。秘書長由聯合國大會根據安理會的推薦任命,任期5年。秘書長在國際事務中以聯合國代表的資格出現,代表聯合國與會員國及其他國際組織進行聯系,可以代表聯合國到出現國際沖突和爭端的地區進行了解和調解。 秘書處由秘書長和聯合國工作人員組成,其職責是為聯合國及其所屬機構服務,並負責執行這些機構所制定的方案和政策。秘書長是聯合國的最高行政首長,現任秘書長為韓國人潘基文。 此外,聯合國根據需要還設立了數目繁多的各種理事會、委員會或其他機構。編輯本段〖聯合國下屬的其他機構〗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 UNDP)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 UNEP) 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on Tradeand Development - UNCTAD) 聯合國人口基金(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Fund - UNFPA)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 - UNICEF)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 UNHCR)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 - UNECE) 世界糧食計劃署(World Food Programme - WFP) 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 ESCAP)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the Peaceful Uses of Outer Space - COPUOS)編輯本段〖聯合國專門機構〗 (同聯合國建立聯系的政府間機構) 聯合國專門機構就是在聯合國體系內在特定的專門領域從事國際活動的組織。這些國際組織無論在組織上或者是在活動上都是獨立的,它們不是聯合國的附屬機構,只不過是根據協定與聯合國建立特殊的法律關系罷了。 聯合國專門機構具有以下特點: 1. 在專門領域從事活動。只有在經濟、文化、社會、教育、科學、衛生等領域負有廣泛活動職能的國際組織才能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 2. 與聯合國建立法律聯系。根據聯合國與專門機構所訂立的協定,聯合國承認聯合國專門機構的職權范圍,專門機構承認聯合國有權向它提出建議並協調其活動,專門機構要定期向聯合國提出工作報告,雙方互派代表出席彼此的會議,但沒有表決權,彼此交換情報與文件,彼此協調在人事、預算和財政方面的安排。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負責協調聯合國與專門機構的關系。 3. 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聯合國專門機構有其本身的會員國、聯系會員國和觀察員,聯合國的成員國並不當然是專門機構的成員國。專門機構有其本身的組織約章、機關體系、議事規則和經費來源。其決議不須經聯合國批准。 1.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ILO) 2.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 FAO) 3.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ited Nations E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 UNESCO) 4. 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WHO) 5.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 IMF) 6. 國際開發協會(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 IDA) 7.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Intemational Bail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 JBRD)(World Bank) 8. 國際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 JFC) 9.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 ICAO) 10. 萬國郵政聯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 - UPU) 11. 國際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 ITU) 12 .世界氣象組織(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 WMO) 13. 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 IMO) 14.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 15. 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 IFAD) 16. 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United Nations In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 17. 國際原子能機構(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 IAEA) 18.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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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聯合國它有6個主要機構,分別是
聯合國設有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聯合國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聯合國秘書處等6個主要機構。
聯合國大會由全體會員國組成,它是聯合國的審議機構。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在維護國際和平及安全方面負有主要責任。聯合國秘書處是聯合國各機構的行政秘書事務機構。
(3)聯合國國際委員會有哪些擴展閱讀
聯合國宗旨
1、維持世界各地和平;
2、發展國家之間的友好關系;
3、幫助各國共同努力,改善貧困人民的生活,戰勝飢餓、疾病和掃除文盲,並鼓勵尊重彼此的權利和自由;
4、成為協調各國行動,實現上述目標的中心。
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憲章》被認為是聯合國的基本大法,它既確立了聯合國的宗旨、原則和組織機構設置,又規定了成員國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國際關系、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方法。
遵守聯合國憲章、維護聯合國威信是每個成員國不可推脫的責任。1945年6月26日,來自50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簽署了《聯合國憲章》。
Ⅳ 聯合國下設哪些機構(6個)
聯合國有六個組成部分:
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聯合國託管理事會、聯合國秘書處、國際法院。
1、聯合國大會:大會是聯合國的主要審議機構。它由全體會員國的代表組成,每一會員國都有一個投票權。有關重要問題的決定,例如關於和平與安全、接納新會員國和預算事項的決定,必須由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其他問題則以簡單多數決定。
依照《聯合國憲章》,聯合國大會具有下列職能和權力:
審議為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包括裁軍開展合作的一般原則並提出建議;
討論與國際和平與安全有關的任何問題,並就此提出建議,但當前由安全理事會討論的爭端或情勢除外;
除同樣的爭端或情勢之外,討論屬於《憲章》范疇的任何問題或涉及聯合國任何機關權力和職能的任何問題,並就此提出建議;
開展研究和提出建議,促進國際政治合作、國際法的發展和編纂、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實現以及經濟、社會、人道主義、文化、教育和健康領域的國際合作;
就和平解決可能妨礙國家間友好關系的任何情勢提出建議;
收取並審議安全理事會和聯合國其他機關的報告;
審議和批准聯合國預算,並確定會員國的分攤會費;
選舉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以及聯合國其他理事會和機關的成員,並根據安全理事會的建議任命秘書長。
依照1950年11月大會「聯合一致共策和平」的決議(第377(V)號決議),在可能出現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行動的情況下,如安全理事會因一個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而未能採取行動,大會也可以採取行動。大會可以立即審議該事項,以便建議會員國採取集體措施,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見下文「特別會議和緊急特別會議」)。
雖然大會僅有權就其職權范圍內的國際問題向會員國提出不具約束力的建議,但大會已經採取政治、經濟、人道主義、社會和法律行動,對世界各地數以百萬計的人的生活產生了影響。2000年通過了里程碑式的《千年宣言》,反映了會員國決心達到《宣言》中提出的實現和平、安全和裁軍、同時從事發展和消滅貧窮、保護共同的環境、滿足非洲的特殊需要和加強聯合國的明確目標。
2、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根據《憲章》,安全理事會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它的組織方式是要使其能夠持續不斷地行使職能。每個理事國都必須有一名代表常駐聯合國總部。1992年1月31日,安理會在總部舉行了有史以來的第一次首腦會議,15個理事國中有13國的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以及其餘兩國的外交部長出席了會議。安理會可以在總部以外的其他地點舉行會議;1972年,它在衣索比亞的亞的斯亞貝巴舉行了一次會議,又於次年在巴拿馬的巴拿馬城舉行了會議。
在關於和平受到威脅的指控提交到安理會時,安理會首先採取的行動通常是建議各方盡力通過和平手段達成協議。在有些情況下,安理會親自進行調查和調停。它可以委派特別代表或請秘書長委派特別代表,或請秘書長進行斡旋。它可為爭端的和平解決制定原則。
在爭端導致戰火時,安理會首要關切的是盡快使戰火停止。安理會曾多次發出停火的指示,對防止敵對行動擴大起到了作用。它還派遣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去協助緩和動亂地區的緊張局勢,將交戰雙方的軍隊隔離開來,並創造安定的條件以促成和平解決。安理會可就採取強制措施、經濟制裁(如貿易禁運)或集體軍事行動作出決定。
業經安全理事會對其採取預防性或強制行動的會員國,可由大會根據安理會的建議中止其會員國權利和特權的行使。履次違反《憲章》所載原則的會員國,可由大會根據安理會的建議,將其開除出聯合國。
非安理會理事國的聯合國會員國,在安理會認為該國利益受到影響時,可以參加安理會的討論,但無表決權。安理會所審議爭端的當事國,不論聯合國會員國或非會員國,都被邀請參加安理會的討論,但無表決權;非會員國參加討論的條件由安理會規定。
安理會的主席由安理會理事國按其國名英文字母順序按月輪流擔任。
3、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經社理事會是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的,是協調14個聯合國專門機構、10個職司委員會和5個區域委員會的經濟、社會和相關工作的主要機構。經社理事會還接受11個基金會和規劃署的報告。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經社理事會)為討論國際經濟與社會問題,並為就此類問題制定面向各理事國和整個聯合國系統的政策建議充當中心論壇。它負責:
促進較高的生活標准、全民就業以及經濟和社會的進步;
確定解決國際經濟、社會和衛生問題的辦法;
為國際間文化和教育合作提供便利;和
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
它有權從事或發起有關這些問題的研究和報告。它也有權幫助准備和組織經濟、社會和相關領域的重大國際會議,並幫助協調這些會議的後續事項。經社理事會具有較廣的職權,其許可權涉及聯合國全系統人力和財力資源的70%以上。
4、聯合國託管理事會:隨著聯合國剩下的最後一個託管領土帛琉於1994年10月1日取得獨立,託管理事會於1994年11月1日停止運作。理事會1994年5月25日通過決議,決定修改其議事規則,取消每年舉行會議的規定,並同意視需要舉行會議——理事會或理事會主席作出決定,或理事會多數成員或大會或安全理事會提出要求。
《憲章》在建立國際託管制度過程中設立了託管理事會,作為聯合國的一個主要機關,並規定其任務為監督置於託管制度之下的託管領土的管理。託管制度的主要目標是促進託管領土居民的進展以及託管領土朝自治或獨立方向的逐漸發展。託管理事會由安全理事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組成--即中國、法國、俄羅斯聯邦、聯合王國和美國。
託管制度的目的已經充分實現,所有的託管領土均已取得自治或獨立,有的成為單獨的國家,有的加入相鄰的獨立國家。
《憲章》規定,託管理事會有權審查並討論管理當局就託管領土人民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教育方面進展提出的報告,會同管理當局審查託管領土的請願書,並對託管領土進行定期的和其他特別的視察。
5、聯合國秘書處:秘書處由在聯合國紐約總部和世界各地工作的全體國際工作人員組成,從事聯合國各種日常工作。秘書處為聯合國其他主要機關服務,並執行這些機關制定的方案與政策。秘書處的首長是秘書長,秘書長由大會根據安全理事會的推薦任命,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秘書處的職責同聯合國所處理的問題一樣多種多樣,范圍從管理維持和平行動到調停國際爭端、從調查經濟及社會趨勢和問題到編寫關於人權和可持續發展問題的研究報告。秘書處工作人員還使世界各通訊媒體了解和關心聯合國的工作;就全世界所關切的問題組織國際會議;監測聯合國各機構所作決定的執行情況;將發言和文件翻譯成聯合國各正式語文。
目前,由經常預算提供經費的秘書處工作人員來自170個國家,共約7500人。作為國際公務員,他們和秘書長都對聯合國負責,並宣誓不尋求或接受聯合國以外任何政府或其他當局的指示。根據《憲章》,各會員國承諾尊重秘書長和工作人員責任的專屬國際性,決不設法不當影響其責任的履行。
聯合國總部設在紐約,但在日內瓦、維也納和內羅畢也設有很多機構。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日內瓦辦事處)是會議外交中心以及裁軍和人權問題論壇。聯合國維也納辦事處(維也納辦事處)是聯合國葯物濫用管制、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及國際貿易法等領域活動的總部。聯合國內羅畢辦事處(內羅畢辦事處)是聯合國環境和人類住區領域活動的總部。
6、國際法院:國際法院在荷蘭海牙和平宮。聯合國六個主要機構中,國際法院是唯一設在紐約以外的機構。聯合國其它五個主要機構為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和秘書處。
國際法院具有雙重作用: 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國際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組成,並由其行政機關書記官處協助。國際法院正式語文為英文和法文。
Ⅳ 聯合國下屬有哪些國際組織
聯合國設有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聯合國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聯合國秘書處等6個聯合國主要機構
此外,聯合國根據需要還設立了數目繁多的各種理事會、委員會或其他機構。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聯合國人口基金(UnitedNationsPopulationFund-UNFPA)聯合國兒童基金老野會(UnitedNationsChildren'sFund-UNICEF)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褲薯公署(-UNHCR)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世界糧食計劃署(WorldFoodProgramme-WFP)亞洲及太平洋經濟侍純喊社會委員會(-ESCAP)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COPUOS)
Ⅵ 聯合國有哪幾個委員會
委員會
投資委員會
聯合國工作人員養恤金委員會
聯合國人口獎委員會
會費委員會
方案和協調委員會
會議委員會(
新聞委員會
東道國關系委員會 [
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剝奪權利委員會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
聯合國原子輻射影響問題科學委員會(
設特設委員會
聯合國內部司法問題特設委員會
追究聯合國官員和特派專家的刑事責任特設委員會
大會第51/210號決議所設特設委員會
宣布為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方案提知備供自願捐款的大會特設委員會
宣布為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自願捐款的大會特設委員
擬訂保護和促進殘疾人權利和尊嚴的全面綜合國際公約特設委員會
反腐敗公約談判特設委員會
印度洋特設委員會
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所規定的法律保護范圍問題特設委員
咨詢委員會
行政和預算問題咨詢委員會
聯合國國際法教學、研究、傳播和廣泛了解協助方案咨詢委員會
獨立審計咨詢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方案執行搭如毀委員會
高級別委員會
審查發展橡羨中國家間技術合作高級別委員會
特別委員會
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
聯合國憲章和加強聯合國作用特別委員會(
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執行情況特別委員會(
調查以色列侵害佔領區巴勒斯坦人民和其他阿拉伯人人權的行為特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