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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軟法的種類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3-30 03:07:52

㈠ 國際法都有哪些都是什麼時候頒布的

國際法的淵源主要有:
1. 國際條約
2. 國際習慣
3. 一般法律原則
4. 司法判例、權威國際法學家的學說
5. 「公允及善良」原則
6. 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的決議
7. 「准條約」、「軟法」

㈡ 國際軟法的概念及作用分析

國際軟法的概念及作用分析

論文摘要:

國際軟法作為學界一個新興學科分支,國際學界對此的研究比較深入,而國內的軟法研究主要是基於法領域的國內法研究,在國際法層面的軟法研究相對比較滯後,在這方面的成果也寥寥可數。作為一個全新的研究領域,國際軟法或者說軟國際法在國際法理論和實踐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尤其在關乎全球性問題的國際事務上所發揮的特殊作用。因此,加強國際軟法研究對於國際法的發展甚至國際戰略的調整都有重要的意義。從國際軟法概念的緣起出發,主要述及了國家軟法的特徵以及內涵、外延,並剖析了者凱國際軟法在實踐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

關鍵詞: 國際軟法;國際法;國際關系;影響

「軟法」作為領域新型的一門學科領域,以其獨特的軟法實踐效用而受到法學界的關注。應當說,國內法層面的「軟法」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積極的成果。盡管軟法在司法實踐中還未真正落實,但從法學理念和觀念而言,軟法所發揮的作用是獨特的、積極的,因此正視軟法對的補充和實踐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而在國際法層面,無論國際抑或國內,國際軟法方面的研究相對滯後。本文從國際軟法概念的緣起,主要述及了國家軟法的特徵以及內涵、外延,並剖析了國際軟法在實踐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

1 從「軟法」說起

「軟法」(soft Law)這一概念是舶來品,作為法的一種表現形式,軟法(soft law)在世界各國不僅早已存在,而且普遍存在。軟法最早適用於國際法領域,但隨著全球化的推進和的發展,軟法現象迅速地在其他領域大規模涌現,尤其在保護、國際爭端、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運用廣泛。然而,針對軟法這一概念,學界的爭議比較大。最為典型也最為廣泛的是法者Francis Snyder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做的定義,他認為,軟法是原則上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有實際效力的行為規則。而中國學者則認為,軟法實際上是一個概念性的詞語,被用於指稱許多法現象,這些法現象有一個共同的特徵,就是作為一種事實上存在的,可以約束人們行動的行為規則,而這些行為規則的實施總體上裂嫌明不直接依賴於國家強制力的保障。也有國內的法學家從法的效力性質上將法分為「硬法」和「軟法」兩類,硬法是指,是正式法律規范體系;而相對於硬法而言,軟法可以概括為國家法之外的,具有相當於或類似於法律的約束力的行為規范體系。更進一步講,軟法是指那些結構未必完整,無需依靠國家強制保障實施、但能產生社會實效的法律規范。從國內法和對法的傳統界定,軟法自然不屬於典型意義的法即國家法。但是從兩者的效力來講,硬法為硬約束,軟法為軟約束。無論硬約束、還是軟約束,都要通過相應的「責任」體現出來。只不過軟法的約束不必由國家強制力量(包括機制)保障其實施,但仍有其他的社會或機制去推動實現。因此,筆者還是傾向於將軟法歸於廣義的法的范疇。

從國際法層面來講,軟法一般被分成兩類:一類被稱為non-legal soft law,一類稱作Legal soft law。

前者的定義與我國大部分法學家的觀點相符,即軟法是一些既不具有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約束力又在法律意義上根本無效的原則,但這些規則可能演變成國際習慣。

後者是指規定在條約中但又缺少義務本質(less-than-obligatory nature)的那些規范,這類規范多出現在一些宣示性的條約(aspirational treatise)中。

前者這一定義應該說得到了國內軟法學者的`普遍認同,無論從軟法的效力還是軟法的范疇,國際國內學界還是有相當一致的觀點。而對於第二種軟法現象,國內有學者並不認同將軟法定義為被用於說明條約中那些缺少強制性和明確義務性的條款和規范。該觀點認為,一項權利義務或規則原則,一旦被規定在條約中就具備了國際法上的意義,這是條約區別於其他非法律形式的最重要標志。事實上,在《奧本海國際法》針對一般條約中主要條款以外的序文時就主張:為了解釋條約規定的目的,序文是條約上下文的一部分,甚至條約的名稱,可能表明整個條約的精神和意思。因此,肆告對於軟法在法律規范的約束力問題上,只存在兩種判斷,或有或無,而不會居於中間狀態。很顯然,從國際法層面來講,第二種軟法狀態在國際法實踐中事實上是不存在的。凡條約中出現的一切條款甚至序文都屬於國際條約的范疇,同屬於國際法的淵源。當然,需要強調的是,此處的國際法即一般意義上的在國際條約或國際習慣的基礎上形成的國際硬法體系。

2 「國際軟法」的概念內涵及外延

前文從國際國內兩個層面述及了學界對於「軟法」在概念定義上的主要觀點,而國際軟法(international soft Law)是軟法在國際法上的延伸和發展,甚至軟法這一概念事實上是最先出現在國際法領域的。筆者之所以特別強調「國內軟法」與「國際軟法」的區別,是因為國內的軟法研究基本是國內法方向的,而且主要是行政法方向的軟法研究,屬於國內公法范疇。軟法與國際軟法在概念上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二者同屬軟法(Soft Law)范疇,內涵基本一致。在外延上,國內軟法與國際軟法很顯然是兩個不同的領域。

相對於「國際軟法」概念的出現,國際法學界提出了將國際法區分為「國際硬法」和「國際軟法」的觀點。國際硬法即傳統意義上我們所說的國際法中的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法,它對所有的國際法主體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而國際軟法則對國際法主體沒有直接的法律約束力,因此往往不被視為國際法的淵源。和「軟法」一樣,「國際軟法」這一概念在界定上仍存在著比較大的爭議,國際法學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國際軟法是指國際趨向於形成而尚未形成的規則或原則,這種觀點試圖將國際軟法理解為介於白色的和黑色的非法律之間存在的灰色地帶,並且作為灰色區域的國際軟法可能強有力地影響白色的法律區域。這一觀點的主要進步性在於承認了在法律與非法律視閾之外客觀存在的軟法視域,並且承認了軟法實際影響力的存在,從法理上說,軟法本身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可以通過一定的程序,使之轉化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這一觀點不僅指出了國際軟法的存在狀態,還預示了國際軟法的發展方向。

(2)國際軟法是介於所謂的國際硬法(如國際條約、國際習慣法)與純粹的性承諾之間的規則與原則。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國際軟法就是指那些傾向於形成但尚未形成的未確定的規則與原則,或者說是敦促性或綱領性的規定。它介於國際硬法與純粹的政治性承諾之間。這樣的界定似乎縮小了國際軟法的視閾范圍,然而該觀點最大的不足在於如何界定同樣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軟法和純粹政治性承諾之間的區別。

(3)國際軟法是指在國際社會中,各種主體在利益平衡的基礎上,為了達到某種共同目標而形成的自願遵守的共同行為准則。這種觀點盡管對國際軟法的一些特點進行了較好的概括和,但是並沒有明確國際軟法的制定主體,更模糊了國際軟法和國際硬法的界限。因為自願遵守的共同行為准則既可以包括國際硬法,也有可能包含國際軟法。筆者以為,盡管學界對國際軟法的定義仍存爭議,但基本取得了以下共識:國際軟法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其次,國際軟法的作用對象與的作用對象基本吻合;再次,國際軟法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法的效力,具有非法律意義上的約束作用,尤其在國際經貿領域和國際環保領域。因此,筆者以為,國際軟法是國際社會傾向於形成或尚未完全形成的具有一定法的效力的規則或原則,可以將之視為正在發展中的國際法,在廣義上應當將之歸納於法的范疇。

與國際軟法概念的界定一樣,國際軟法從國際法院大法官麥奈爾創造「軟法」這一概念以來,國際界對國際軟法的外延及屬性一直存有分歧。針對國際軟法的外延,有學者認為,所有不包括在《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條第一款國際法淵源之內的那些國際規范、原則都屬於國際軟法的范疇。因為這些規范和原則缺乏具體的規范性內容,無法產生可以執行的權利和義務,但能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也有學者將國際軟法直接等同於那些包含行為規則的書面文件,認為國際軟法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不受條約法的規制。或者將國際軟法等同於條約之外的包含原則、規范、標准或者其他預期行為聲明的任何國際文件。筆者認為,這種非此即彼的二元分法是欠妥的,在論及國際軟法的概念時,筆者已經指出,國際軟法應當是介於國際硬法(即條約、習慣法等)和非法律之間的一種灰色狀態,是一種發展中的國際法形態。因此,在界定國際軟法外延及屬性時,我們要仔細分析。首先,從形式上理解,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法屬於國際硬法,具有法律約束力;除硬法之外,一些沒有法律約束力的非條約性協議或政治性宣示,是否屬於國際軟法范疇還有待甄別。筆者以為,最重要的還要看其是否具有一定的約束效力或事實效應。從這一界定標准出發,我們可以將國際組織、多邊外交會議通過的包括決議、宣言、聲明、指南或者行為守則等等在內的一系列能產生重要法律效果的非條約性協議納入國際軟法范疇。盡管這些協議性文件與條約存在很大的差異,但其內容通常為一些不涉及可具體執行的規范、原則。此外,筆者之所以強調這些協議性文件必須能產生某種程度上的法律效果才將之納入國際軟法范圍,是因為國際軟法盡管本身並不具備直接的法律約束力,但存在潛在的非法律約束力,而且能達到同樣的法律效果。正是基於國際軟法的這種特殊效力,甚至有國際法學者將國際軟法看作是國際法的「第三淵源」。

3 國際軟法的作用 第一,國際軟法為某些事實上已經存在的國際習慣或國際法規范起到證明的效力。在現實情況中,許多的國際軟法的到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贊同,反映了國際社會普遍一致的國家實踐和法律確信,因此,這些國際軟法可以作為國際習慣或者國際法規范得以存在的證據,甚至還可以在實踐中演變成習慣國際法。

第二,國際軟法還經常在實踐中被國際司法機構援引。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起著對國際法的補充與輔助的作用。我們知道,國際社會在不斷前進與發展,而國際法相對於現實的變化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但同時也存在滯後性,在一定程度上無法適應國際社會出現的新情況、新變化。如果頻繁地修改國際法勢必會對法律的效力和權威造成重大影響,而國際軟法具有相對的靈活性,能根據國際社會的變化作出相應的調整與修正。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援引一些國際軟法作為對現有國際法體系的補充,以防止國際法規則過失導致的不合理不公正現象。

第三,國際軟法主要對某些國際爭端起了協調與妥協的作用,從而緩和了該地區的緊張局勢,為該地區的和平與穩定創造了條件。在現代國際關系中,國家利益的謀取仍然是國家對外關系的主要目標。因此,在某些區域性問題上,區域內各國經常會因為爭奪該地區的國家利益產生摩擦,甚至沖突。最為典型的當屬中東地區,該地區因為爭奪石油、水源、領土等資源抑或因為宗教信仰而成為國際關系中最不穩定的地區之一。在這些國際關系緊張的地區,有強製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法往往無法發揮作用,甚至適得其反,惡化該地區的局勢。因此,以國際協調和地區間妥協形成的國際軟法反而更能在真正意義上推動該地區的和平進程。

第四,國際軟法在某些國際性問題上提高了全球性共識,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如為了解決全球環境、人權等領域的各種國際問題,許多國際組織或者多邊外交會議制定了一系列包括宣言、指南、協議在內的各種國際軟法。這些國際軟法在有效地規范國際組織、國家或者非政府組織、方面的國際行為之外,還使某些領域的國際問題在國際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以解決全球氣候變暖為例,哥本哈根氣候變化會議以及墨西哥坎昆會議等一系列行動都在這一國際軟法的協議性框架下開展的。通過國際軟法來協調解決國際問題正逐漸成為這個時代最鮮明的特色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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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如何把握軟法在社會治理中的適用性

軟法是與硬法相對而言的,它包括社會組織和社會團體的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政治慣例、社會慣例等。軟法不具有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約束力,但具有重要的社會規范作用。同硬法通過國家強制力規范人們行為、調整社會關系不同,軟法通過自律和他律相結合的軟規制來實現社會治理的目的。在現代社會中,軟法的作用越來越凸顯。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適應民主政治發展的需要,為人們參與民主協商提供規范機制。發展民主政治的一條基本途徑,是人民選舉代表組成代表機關,產生政府。人民通過行使選舉權將自己的意志傳送給人民代表機關;人民代表機關通過立法將人民的意志傳送給政府;政府通過執法治理社會。這是硬法治理國家、治理社會的法治模式。在這種法治模式中,軟法所起的作用有限。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民不僅通過行使選舉權,也通過有序的政治參與來反映和實現自己的意志;不同的利益群體通過有序參與國家管理和社會治理進行利益博弈。保障這種博弈的有序性和公平性,不僅需要硬法機制提供博弈平台和基本規則,也需要軟法機制提供博弈的運作方式、途徑(如協商、討論、審議、辯論)及具體規則。
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需要,為建設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提供規范機制。現代市場經濟既不同於計劃經濟,也不同於自由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是全能政府,國家計劃是指令性、強制性的,是硬法;與自由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是有限政府,代表機關限制政府權力邊界的規則和政府管理相對人、維持社會經濟秩序的規則均是命令性、強制性的,是硬法。而與現代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是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法治政府雖然也包含有限政府的要素,但更包含有為政府(服務型政府)的要素。這種「有為」基本不是通過強制性的權力實現的,而主要是通過非強制性的柔性手段實現的,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導、行政規劃、特許經營合同等。這些政府行為的實施,雖然也需要一定的硬法規范,但主要依靠的是軟法機制。
適應信息社會的需要,為虛擬世界(網路世界)的運作提供規范機制。信息社會既不同於農業社會,也不同於工業社會。農業社會對法律的需求量相對較小;工業社會由於經濟和科技的發展,社會關系極為復雜,對法律的需求急劇增加,但這種急劇增加的需求主要是針對硬法而非軟法。信息社會則不同,人們從一元世界進入二元世界——現實世界和虛擬世界(網路世界),現實世界中軟法的需求大大增加,而虛擬世界(網路世界)人與人關系的調整以及秩序的維護則更依賴軟法。虛擬世界(網路世界)的秩序從一開始即是由軟法支撐的,後來國家雖然也為之制定了若干硬法,但其主要或基本規制仍然靠軟法。
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為和諧世界建設提供規范機制。經濟全球化大大加強了世界各國的相互依賴、相互聯系,世界越來越變成「地球村」,人類越來越成為一個大共同體。共同體成員一起生活、相互交往,就必須有公權力、有規則、有法。國際共同體的規則和法不像國家法那樣,有國家強制力作保障,而大多是由世界各主權國家或民間組織通過反復協商、談判而制定或認可,並通過國際共同體成員自我約束、相互約束以及國際輿論約束和各種利益制衡機制保障實現的。很顯然,國際共同體的規則和法基本是軟法,軟法是規范國際共同體成員行為和調整國際共同體成員相互關系的基本機制。
當然,軟法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不統一、不穩定、缺少剛性等。因此,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應該把硬法與軟法有機結合起來,實現二者的優勢互補、相得益彰。

㈣ 什麼叫「國際強行法」

國際強行法(英文名:Jus Cogens)是國際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則和規范的總稱,這類原則和規范由國際社會成員作為整體通過條約或習慣。

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並承認為具有絕對強制性,且非同等強行性質之國際法規則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條約或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如與之相抵觸,歸於無效。

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正式提出了「國際強行法」的概念。第53條: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並公認為不許損益且僅有以後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規律始得更改之規律。

(4)國際軟法的種類有哪些擴展閱讀:

主要涉及國際強行法的行為包括:

諸如關於危害個人生命、身體安全和健康的犯罪:侵略罪,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攻擊聯合國和有關人員罪,種族隔離罪,奴役及奴役相關的習俗罪,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處罰罪,非法人體試驗罪,海盜罪。

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海安全和公海固定平台安全罪,威脅和使用武力危害國際被保護人員罪,劫持人質罪和破壞國際郵政秩序罪。

甚至包括非法販賣毒品罪,破壞兼或盜竊國家珍貴文物罪,危害受國際保護的特定環境因素罪,國際販賣淫穢物品罪,偽造和變造貨幣罪,賄賂外國官員罪,以及盜竊核材料罪和非法干擾國際海底電纜罪等。

㈤ 什麼是軟法

軟法,是指那些不能運用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規范。

軟法概念最先源起於國際法研究領域,除少數學者外,鮮有將其運用於國內法語境之中。

羅豪才教授在豐富的學術和管理經驗基礎上,以其敏銳的學術洞察力和強大的學術影響力,引領了軟法研究的迅速發展,尤其是在國內法維度上。

(5)國際軟法的種類有哪些擴展閱讀:

在國際法領域,軟法就包括大量由主權國家之間訂立的但又不具有正式國際法效力的協議、約定等,只是因為它們沒有通過繁復困難的國內權威機關予以認可的程序;

在國內法領域,國家制定的被視為正式法律淵源的規範文件中,也含有不少不具有強制約束力、僅僅是宣示性、引導性、號召性的規范;

國家機關還會制定許多不被視為正式法律淵源且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指南、綱要、意見、准則、基準等規範文件,但這些文件確實發揮實際的影響;

即便是在當代的、形式上為鄉規民約並由此易劃入民間法范疇的共同體規范,也有國家意志通過基層政權組織的引導和介入。

㈥ 為什麼說國際法是軟法

國際法沒有強制約束力,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認為國家法是私法。 國際軟法老握是伴隨著時代的發展槐液,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迅速發展的,特別是在人權、環保等領域發揮著重要的規范作用。其興起不是鉛含物偶然的,而是時代發展的需要與軟法靈活性的相互滿足,這種滿足是國際條約、國際習慣法和一般法律原則所不能替代的。

㈦ 如何通俗地解釋軟法和硬法,以及它們的區別

軟法:社會主義24字核心價值觀。「兩學一做」。再行政化、官方化一點,一部分政府口號性文件,比如「兩個一百年」什麼的,也可以算作廣義的軟法。硬法:常見法、法規、條例等設定權利、義務,且這些慶叢孝權利義務公權力可以監督的法。

軟法(softlaw),是指那些不能運用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規范。軟法是相對於硬法(hardlaw)而言的,後者是指那些能夠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鄭毀規范。

大致說來, 軟法規范主要有4類形態:一是國家立法中的指導性、號召性、激勵性、宣示性等非強制性規范,在 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此類規范約佔1/5;二是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中的法規范,它們通常屬於不能運用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非強制性規范;三是政治組織創制的各種自律規范;四是社會共同體創制的各類自治規范。

概述軟法(softlaw),是指那些不能運用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規范。軟法是相對於硬法(hardlaw)而言的,後者是指那些能夠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規范。

大致說來, 軟法規范主要有4類形態:一是國家立法中的指導性、號召性、激勵性、宣示性等非強制性規范,在 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此類規范約譽稿佔1/5;二是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中的法規范,它們通常屬於不能運用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非強制性規范;三是政治組織創制的各種自律規范;四是社會共同體創制的各類自治規范。

㈧ 常用衛生法律法規的目錄

序言:理解新千年的關鍵詞/1
第一篇 緣起
第一章 學科和歷史視野中的環境問題/3
第一節猛碧 時間維度和進化進程中的四門科學/3
第二節 環境、環境M題、環境史/6
一、環境/6
二、環境問題/7
三、環境史/7
第二章 環境史視野中的環境問題/10
第三章 環境問題全球化的社會、經濟機制/21
第一節 人口問題/21
第二節 貨幣經濟/24
第三節 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及其全球統治第五節 戰爭/42
第四章 全球環境問題現狀/45
第一節 日益迫近的危機/45
第二節 全球環境問題在分布上的一些特點/46
一、全球集中分布特點/46
二、國家內部集中分布特點/47
三、生態環境問題的集中分布特點/47
四、工業污染問題的集中分布特點/47
第三節 關於全球環境問題的幾點補白/48
一、環境問題全球化的影響不全是負面的/48
二、環境問題規模的層級劃分/48
三、區分幾種不同的全球環境變化形式/48
四、注意導致環境問題的雙重因素/49
第二篇 回應——哲學、政治與法律
第五章 哲學——環境哲學之思及其影響/53
第一節 哲學何以重要/53
第二節 哲學的環境轉向或生態轉向/55
第三節 何謂環境哲學/61
第四節 環境枝賀舉哲學前傳/72
第五節 環境哲學本傳/88
第六節 環境哲學別傳/94
一、環境哲學與「新思維」/94
二、環境哲學與可持續發展觀/96
三、環境倫理與可能的全球倫理/106
第六章 政治——綠色政治之源流/114
第一節 環保運動/114
一、早期環境運動簡史/115
二、「二戰」以後環保運動的三次浪潮/122
三、具有轉折意義的20世紀六七十年代/124
四、環保運動之現狀/136
第二節 綠黨政治/139
一、綠黨概況/139
二、綠黨派別/142
三、綠黨綱領/143
四、從抗議到參與——綠黨的發展歷程/148
五、關於綠黨的階級性問題的討論/149
六、綠黨的影響及前景/152
第三節 環境外交/153
一、外交之興起及其傳統定義/153
二、環境問題作為外交和國際政治的新議題/156
三、環境外交及其特點/159
四、環境外交需要解決的四類環境問題/163
五、環境外交的發展歷程/164
六、一種新型外交賴以成功的若干要素——源自臭氧層外交的經驗/168
二、國際環境法的形成階段——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到1992年
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拍數大會前國際環境法的發展/196
三、國際環境法的發展時期——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之後
國際環境法的發展/199
四、國際環境法發展中的新趨勢/202
第三篇 框架——主體與規則
第八章 全球環境治理的主體——一個功能主義的考察/209
第一節 政府間國際組織/211
一、全球性國際組織/211
二、區域性國際組織/225
三、根據環境公約成立的國際組織/227
第二節 國家/231
第三節 科研機構/232
第四節 非政府組織/234
第五節 跨國公司/239
第六節 個人/243
第七節 關於主體問題的理論總結——國際法理論和全球治理理論的溝通/248
第九章 國際環境法的體系、集成與編纂/256
第一節 國際環境法之現狀及其體系/256
一、國際環境基本法/257
二、針對特定環境保護的單項立法/257
三、其他有關環境問題的國際環境保護法/258
第二節 國際環境法的集成——漸進主義的改革方案/260
一、將共同的組織機構進行集成/260
二、將共同的職能進行集成/261
三、根據不同主題進行集成/261
四、按地理區域進行集成/261
第三節 國際環境法的編纂——理想主義的解決方案/262
第四篇 特質——國際環境法中的若干問題與國際環境法的制定與施行
第十章 「框架公約——議定書」——國際環境法在形式構造上的特點/275
第一節 作為國際環境條約基本構造形式的「框架公約」/275
第二節 框架公約方法的優勢——或運用框架公約方法的理由/277
一、以結構上的彈性應對科學不確定性和爭取盡可能高的締約國的普遍性/277
二、克服主權與效率之間的內在矛盾/278
三、科層制下的外交人員及其他各方的考慮/279
四、框架公約體現出一種間接迂迴的談判策略/280
第三節 從條約法角度看「框架公約」/281
一、框架公約機制對條約締結中意思表示方式和性質的影響/280
二、締約方大會(或締約方會議)職能之考察——主權、合法性與效率/289
第四節 公約——議定書方法的缺陷/291
一、公約——議定書方法易導致冗長的談判過程/291
二、公約——議定書方法會強化尋找「最小公分母」條約的傾向/292
三、公約——議定書方法在實踐中有可能忽視科學技術的要求而屈從於政治需要/292
四、公約——議定書的談判過程易為大國所支配/293
五、公約——議定書方法的內在缺陷決定了其實際效能有限/293
第五節 問題的非線性與制度的彈性——一個提前的理論總結/294
第十一章 軟法——理論爭議與實踐功用/297
第一節 何為軟法/297
一、軟法的定義/297
二、軟法之軟/300
三、軟法之為法/301
第二節 軟法的分類/303
一、指導性建議1303
二、行動計劃/303
三、原則宣言/304
第三節 軟法的發展/305
一、軟法歷史要略/305
二、重復——軟法發展之要義/307
三、軟法之識別/307
四、軟法之去向/310
第四節 在全球環境治理運用軟法的原因/310
第五節 軟法與硬法之間的互動/312
一、軟法與條約/312
二、軟法與國際習慣法/316
第六節 理論總結一:軟硬孰優/317
第七節 理論總結二:軟法是否國際法的新淵源/319
第八節 理論總結三:軟法與國際法中的後現代性因素/323
第十二章 環境標准——技術及技術背後/326
第一節 環境標准——環境法從原則層面到操作層面/326
第二節 國際環境標準的制定/328
第三節 國際環境標準的種類/331
一、依內容劃分1331
二、按標準的約束力劃分/334
第四節 國際環境標準的執行/337
第十三章 國際環境法中的區別待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及其實現/339
第一節 國際環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339
第二節 何謂區別待遇/342
第三節 區別待遇的歷史發展/343
第四節 區別待遇的表現形式/346
第五節 總結/349
第五篇 結束語
第十四章 從全球環境問題和社會再生產的角度看主權的重新定義/355
第一節 一個核心概念和一場綿延的爭論/355
第二節 從社會再生產角度看主權/357
一、社會再生產要論/357
二、關於畢產條件/358
三、資本主義、生產條件與主權國家/363
四、環境再生產/364
五、從環境再生產看主權的重新定義/365
第三節 穩定、微調與協調——主權之未來走向/367
參考文獻/371
後記/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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