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盧森堡-國際法院簡介
國際法院依照《規約》及其本身的《規槐基則》運作。《規約》是《憲章》的一部分。國際法院於1946年開始工作,取代1920年在國際聯盟主持下設立的常設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在荷蘭海牙和平宮。聯合國六個主要機構中,國際法院是唯一設在紐約以外的機構。聯合國其它五個主要機構為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和秘書處。
國際法院具有雙重作用: 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國際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組成,並由其行政機關書記官處協助。國際法院正式語文為英文和法文。
國際法院還必須區別於專門處理與歐洲遲明轎聯盟事務有關案件的 歐洲法院(位於盧森堡), 以及根據人權公約設立的審查指稱違反人權公約情事的歐洲人權法院(位於法國斯特拉斯碼肆堡)和美洲人權法院(哥斯大黎加聖何塞)。
❷ 什麼人可以上國際法庭
國際法庭法官可以上國際法庭。國際法庭不審判個人,只審判國家。
國際法院依據《國際法院規約》和本身的《國際法院規則》運行,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向國際法院提交的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必須是國家。
國際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轄許可權的民事法院,而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法庭管轄權包括根據《公約》及其《執行協定》提交法庭的所有爭端,以及在在賦予法庭管轄權的任何其它協定中已具體規定的所有事項。
國際法庭的任期: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主要機關之一,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轄權的普遍性國際司法機構,設於荷蘭海牙,負責審理各國就國家間爭端向法院提交的訴訟案件,並可就聯大等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發表咨詢意見。
國際法院由15名不同國籍的法官組成,任期9年,可連選連任,每三年改選三分之一,候選人必須在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同時獲得絕對多數票支持才能當選。
❸ 有哪幾位中國人擔任過國際法院的法官
1993年,聯合國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成立後,中國先後有舉知李浩培、王鐵崖、劉大群擔任法官。 在聯合國海洋法庭,也有兩位中雀弊國法學家出任法官。 即使在精英薈萃的聯合國國際法院和法庭,中國的法官們也是令人尊敬的佼佼者! 他們之間,有許多故事。比如,新中國首任國際大法官倪征(日奧)和李浩培同年出生、大學同窗、多年同事;李浩培和史久鏞在荷蘭海牙履任時的住所,還是倪征(日奧)「舉薦」的;李浩培先生和他的女兒凌岩,前者曾是前南法庭上訴法官,後者作為法律官員剛剛從盧安達國際刑正歲消事法庭卸任,像他們這樣父女兩代人都曾供職於國際法庭的例子,在中國絕無僅有,在世界上恐怕也極為罕見。
❹ 西班牙國際法庭
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又稱為國際法庭,是聯合國的司法裁決機構,根據《國際法院規約》於1946年2月成立。院址在荷蘭海牙的和平宮,亦稱「海牙國際法庭」。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聯合國大會及聯合國安理會的請求下提供咨詢性司法建絕鍵議。它還可以審理涉嫌違反國際法的案件。
[編輯本段]簡介
作用:
國際法院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提交的法律爭端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以及有關條約及公約做出判決,或對聯合國其他機構提出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國際法院是民事法院,只受理主權國家之間的爭端,它沒有刑事管轄權,不能審判個人,例如戰犯。按照有關規定,只有當事國一致同意提交國際法院的法律爭端,國際法院才能做出裁決。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聯合國機關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國際法院依據《國際法院規約》和本身的《規則》運行,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法院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國際海洋法法庭,位於德國漢堡,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設立的獨立司法機關,旨在裁判因解釋或實施《公約》所引起的爭端。法庭管轄權包括根據《公約》及其《執行協定》提交法庭的所有爭端,以及在在賦予法庭管轄權的任何其它協定中已具體規定的所有事項
成員:
所有聯合國成員國都是國際法院規約的當然參加國。非聯合國會員國經聯合國安理會建議並取得大會同意後,也可作為規約參加國,如瑞士。(現瑞士已是聯合國的成員國)
法官:
國際法院由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安理會選出15名不同國籍的法官組成,包括正副法院院長各一名。15名法官必須全部來自不同的國家(安理會的5個常任理事國,美國、英國、中國、法國和俄羅斯必須各佔一個名額)。法官應不論國籍,而且應盡量能夠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其中不得有兩名屬於同一國籍。法官不代表任何國家。他們的任期為9年,每3年更換三分之一。當選的法官應具有在本國擔任最高司法職務的資格或者是公認的國際法權威。院長任期3年。法官與院長均可連選連任,任職期間享有外交特權、外交豁免權和相關便利。法官人選由常設仲裁院的仲裁員組成的國內團體或各國政府專為國際法院選舉而委派的團體提名,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安理會選舉產生。法官任期9年,並且可以連任,每三年改選三分之一的法官。所有決議都必須在出席法官多數同意後才能做出。其職能有兩方面:
1、對當事國一致同意提交國際法院的法律爭端,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以及有關條約及公約做出判決;
2、對聯合國其他機構或各種專門機構就其工作范圍內提出的任何法律問題發表咨詢意見。
現任國際法院院長是英國籍法官羅莎琳·希金斯(Rosalyn Higgins)。
組成:
國際法院的主要機構有簡易程序分庭、預算和行政委員會、關系委員會、圖書館委員會、修訂國際法院規約委員會和國際海洋法庭等。
語言:
國際法院的正式語言是法文和英文。
[編輯本段]裁決
只有主權國家間的爭端才可以提交國際法院裁決。迄今為止國際法院已經做出74項裁決,雖然這些裁決都是強制性的,但是並不是每一項裁決都得到切實履行。當一方認為另一方沒有履行法院裁決時,可以要求聯合國安理會採取行動,以在必要時迫使另一方履行裁決中所規定的義務。美國曾在1946年執行了國際法院的裁決,但是在1986年國際法院裁決要求美國停止針對尼加拉瓜的非法軍事行動時,遭到美國的拒絕。國際法院指責美國「違反了國際法中有關主權國家不得對另一主權國家使用武力」的規定,並且要求美國支付賠償金。美國至今沒有履行義務。其他裁決未得到執行的例子還包括:
1、1980年美國指控伊朗非法拘留美國駐德黑蘭的外交官;
2、美國與加拿大在緬因灣地區的領海爭議;
3、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控告北約成員國未經授權而發動科索沃戰爭;
海牙國際法庭從1993年,其主要任務是對前南斯拉夫地區所謂嚴重侵犯人權和違反人道主義的人員進行起訴和審判。在1995年波黑戰爭結束後,該法庭指控並通緝70多名涉嫌在波黑並伏巧內戰期間犯有各種罪行的人員。1999年,以美國為首的北約對南聯盟發動軍事侵略後期,該法庭又以「種族廳猛清洗」和「反人類」等罪名對米洛舍維奇等5名南聯盟高級軍政官員發出通緝令。
國際法院所在地,和平宮
和平宮位於海牙的中心,佔地七公頃,於1907至1913年間利用美國工業家和慈善家安德魯斯·卡內基的贈款為常設國際法院而建。
和平宮是一座花崗岩、沙岩和紅磚的建築物,由法國建築師路易·科多涅設計,房頂是灰色石板,庄嚴雄偉,揉合了古羅馬和拜占庭的建築風格。貝爾格萊德和平宮前邊是草坪,正面是一系列使人聯想起和平宮宗旨的人物肖像。左側鍾樓高達80米。和平宮內陳設著兩次海牙和平會議與會國提供的木製品、彩色玻璃窗、鑲嵌圖案、掛毯和其它藝術品,反映出世界文化的多樣性。
自1946年,國際法院與(其前身)常設國際法院一樣,佔用了由擁有和管理和平宮的荷蘭卡內基基金會提供的房舍。1978年,在和平宮老房後面建了新房,作為法官的辦公室和國際法院的議事室。該建築於1997年擴建,專供增加的專案法官之用。同年,為給國際法院書記官處官員提供新的辦公室而重新裝修了舊建築的頂樓。
和平宮還是世界上一個最大的國際公法圖書館(和平宮圖書館是對公眾開放的,不同於國際法院圖書館)所在地,海牙國際法學院夏季課程在此開設。和平宮在工作日開放供參觀。可以從卡內基基金會獲得有關資料(電話:+31 70 302 4137)。
1999年5月,當時擔任聯合國秘書長的科菲·安南先生和擔任國際法院院長的斯蒂芬·施韋貝爾法官為設在和平宮內的國際法院和其它組織的歷史和工作博物館揭幕。博物館位於該建築的南翼。
❺ 史久鏞的人物簡介
具有卓越學識和公正品格的人
這是自國際法院1946年成立以來,首次由中國籍法官擔任院長。在此之前,史久鏞曾於1993年11月首次當選國際法院法官,任期9年。2002年10月21日,第57屆聯合國大會再次以高票選舉他為國際法院法官。在此之前,史久鏞曾於2000年2月當選為聯合國國際法院副院長。史先生的當選,誠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唐家璇在賀電中所說,是國際社會對其卓越學識和公正品格的肯定,是個人的榮譽,是中國法學屆的榮譽,也是我們國家和民族的榮譽。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梁淑英曾在早年和史久鏞打過交道,他評價史話不多,很持重、嚴謹,對專業知識十分嫻熟精通。梁教授記得,史久鏞曾多次以中國代表團代表或法律顧問的身份參加國際會議及外交談判。
1985年到1993年任中英聯合聯絡小組中方首席代表處法律顧問,在中英關於香港問題的判斷中,史久鏞高水平、出色地發揮了法律專家的作用。在梁淑英教授看來,史當選充分說明他無論學識還是品德都贏得了其他法官的認同與尊敬。
國際法學研究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相林認為,在史久鏞當選國際法院院長的背後,折射出中國在國際私法仲裁機構的地位日漸提升。
只要有過一點國際法常識的人,就不可能不知道史久鏞這個名字。在北京國際法學界的很多圈內人士看來,史先生的當選是其個人學識、人品的必然結果。
現年77歲的浙江寧波人史久鏞,在國際法學領域堪稱學識淵博、造詣精深。談到如何走上國際法學道路的問題,史久鏞說,在他上大學的時候,中國正處於戰爭年代,9.18、8.13、第二次世界大戰等事件讓他意識到弱國無外交的深刻含義。也使他經常思考國際法治和世界和平的問題,並因此對國際法產生了濃厚的興趣,最終走上了國際法學研究的道路。
1948年,史從上海聖約翰大學政治系畢業,並於1951年獲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國際法學碩士學位。1954年回國後,史久鏞一直從事國際法的教育和研究工作,1980年開肢稿始擔任外交部的法律顧問,參與關於香港回歸問題的中英談判,並擔任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法律顧問。
1987年,史被選為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委員,直到1993年11月當選國際法院法官。
忘卻自己的國籍
在國際法院的答疑手冊上有這么一句話:國際法院的大法官一旦當選,就不再代表他們各自的政府。
國如飢嘩際法院是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院規約》於1946年設立的,其前身為1922年有國際聯盟設立的常設國際法院,院址設在荷蘭海牙和平宮。作為聯合國六個主要機構之一,國際法院的主要職責是審理國家間的法律爭端案件,它為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按照《國際法院規約》,國際法院由15名不同國籍,其任職資格要求品格高尚,並是一國具有最高司法職位或公認的國際法法學家。在這次判決以色列隔離牆問題之前,國際法院成立至今已作出74個判決,內容涉及陸地及海洋劃界,領土主權、不使用武力、不幹涉內政、外交關系、劫持、庇護、國籍、通行權和經濟權利等諸多法律問題。
由於國際法院所審理的案件涉及一國甚至多國重大利益,國際法院的法官被要求做到絕對公正,並在行駛職權的過程中忘記自己的國籍,而僅僅以一個法官的身份審理案件。
有一個細節也許能體現國際法官門的絕對公正。史先生當選院長不久,在海牙辦公室接受了中國一家媒體的采訪。采訪中記者提到,美國布希政府鼓動一些國家威脅國際刑事法院,如果不給予美國維和軍人以刑事豁免權,就將渣行取消軍事援助。
記者請史先生評價這種行為,史先生拒絕回答,他說:作為國際法院的法官,我無權對成員國的內部事務發表看法。
史久鏞的態度是國際法院法官們嚴守中立的體現,實際上,在國際法院的答疑手冊上有這么一句話:國際法院的大法官一旦當選,就不再代表他們各自的政府,他們的首要職責就是保證絕對公正。
這種嚴格的職業操守准則,或許和史久鏞當選國際法院法官時的態度如出一轍:我在國際法院的惟一身份就是法官,我的法律信仰就是按照現行的國際法從事審判。
❻ 聯合國國際法庭的程序
只有主權國家間的爭端才可以提交國際法院裁決。迄今為止國際法院已經做出74項裁決,雖然這些裁決都是強制性的,但是並不是每一項裁決都得到切實履行。當一方認為另一方沒有履行法院裁決時,可以要求聯合國安理會採取行動,以在必要時迫使另一方履行裁決中所規定的義務。美國曾在1946年執行了國際法院的裁決,但是在1986年國際法院裁決要求美國停止針對尼加拉瓜的非法軍事行動時,遭到美國的拒絕。國際法院指責美國「違反了國際法中有關主權國家不得對另一主權國家使用武力」的規定,並且要求美國支付賠償金。美國至今沒有履行義務。其他裁決未得到執行的例子還包括:
1、1980年美國指控伊朗非法拘留美國駐德黑蘭的外交官;
2、美國與加拿大在緬因灣地區的領海爭議;
3、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控告北約成員國未經授權而發動科索沃戰爭;
海牙國際法庭從1993年,其主要任務是對前南斯拉夫地區所謂嚴重侵犯人權和違反人道主義的人員進行起訴和審判。在1995年波黑戰爭結束後,該法庭指控並通緝70多名涉嫌在波黑內戰期間犯有各種罪行的人員。1999年,以美國為首的北約對南聯盟發動軍事侵略後期,該法庭又以「種族清洗」和「反人類」等罪名對米洛舍維奇等5名南聯盟高級軍政官員發出通緝令。
國際法院所在地,和平宮
和平宮位於海牙的中心,佔地七公頃,於1907至1913年間利用美國工業家和慈善家安德魯斯·卡內基的贈款為常設國際法院而建。
和平宮是一座花崗岩、沙岩和紅磚的建築物,由法國建築師路易·科多涅設計,房頂是灰色石板,庄嚴雄偉,揉合了古羅馬和拜占庭的建築風格。貝爾格萊德和平宮前邊是草坪,正面是一系列使人聯想起和平宮宗旨的人物肖像。左側鍾樓高達80米。和平宮內陳設著兩次海牙和平會議與會國提供的木製品、彩色玻璃窗、鑲嵌圖案、掛毯和其它藝術品,反映出世界文化的多樣性。
自1946年,國際法院與(其前身)常設國際法院一樣,佔用了由擁有和管理和平宮的荷蘭卡內基基金會提供的房舍。1978年,在和平宮老房後面建了新房,作為法官的辦公室和國際法院的議事室。該建築於1997年擴建,專供增加的專案法官之用。同年,為給國際法院書記官處官員提供新的辦公室而重新裝修了舊建築的頂樓。
和平宮還是世界上一個最大的國際公法圖書館(和平宮圖書館是對公眾開放的,不同於國際法院圖書館)所在地,海牙國際法學院夏季課程在此開設。和平宮在工作日開放供參觀。可以從卡內基基金會獲得有關資料(電話:+31 70 302 4137)。
1999年5月,當時擔任聯合國秘書長的科菲·安南先生和擔任國際法院院長的斯蒂芬·施韋貝爾法官為設在和平宮內的國際法院和其它組織的歷史和工作博物館揭幕。博物館位於該建築的南翼。
❼ 新中國第一位國際大法官是誰
關於中國籍的國際大法官
關於中國籍的國際大法官,近年來有不少介紹文字,有些涉及常識性差錯。有一位作者這樣寫道:
海牙國際法庭恢復我國席位後,派誰去當國際大法官呢?又是這批人。倪征奧以85高齡就任,一直干到91歲。接替他的也是東吳大學畢業的李浩培,他逝世在國際大法庭任內,時年91歲。(顧文:《我說人與人》,《讀書》,1999年第7期)
首先,當選為國際大法官的是「倪征(日奧)」,並非是「倪征奧」,他是新中國的第一位國際大法官。1984年11月7日,倪征(日奧)以絕對多數票當選為國際大法官,1985年2月6日宣誓就職,至1994年2月任期屆滿,凡9年整。並非如文中所言,只有「6年(85歲至91歲)」。倪征(日奧)生於1906年,離任時為88歲,並非91歲。
其次,「國際法庭」與「國際法院」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這里要多說幾句。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英、法等國政府代表於1919年在巴黎和會上簽訂了凡爾賽和約,並通過了作為該和約第一部分的《國際聯盟盟約》。1920年1月,國際聯盟正式建立。次年8月,根據《國際聯盟盟約》和《國際裁判常設法庭規約》,國際常設法庭(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全稱「國際裁判常設法庭」)在荷蘭海牙成立。常設法庭最初由11名法官組成(後增至15名),任期9年,設正副庭長各一人(均從法官中推選)。自1921年8月14-15日國際常設法庭舉行第一次選舉,直到1939年9月最後一次開庭,先後有兩位中國資深法學家、外交家擔任國際常設法庭法官。他們是:南京臨時政府首任外交總長、南京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寵惠和南京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政務次長鄭天錫(後任駐英國大使)。由於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國際常設法庭停止工作。1940年納粹德國軍隊佔領海牙後,常設法庭遂遷至日內瓦,海牙僅留法官一人及荷蘭籍書記官若干。至此,國際常設法庭已名存實亡。1946年1月31日,國際常設法庭法官全體辭職。
1945年10月24日,聯合國正式成立。根據《聯合國憲章》所附的《國際法院規約》(The-A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作為聯合國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3個主要機構之一的國際法院(其他兩個機構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和聯合國大會)於次年在荷蘭素有「和平聖地」之稱的海牙和平宮宣告成立。1946年2月5日,國際法院正式選出15名法官,兩個月後全體法官集會。4月18日,國際常設法庭隨國際聯盟宣告解散而撤消。當天,國際法院在海牙和平宮舉行了隆重的成立典禮。
由15名不同國籍的獨立的法官組成的國際法院是聯合國主要的國際司法機關。這15名法官由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從各國政府委派的由最著名的國際法專家組成的各國團體所提名的候選人中分別選舉產生。在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上同時獲得絕對多數票的當選為國際法官。國際法院法官的任期9年,每3年改選5名,可連選連任。從國際法院在海牙和平宮誕生至今的半個多世紀里,先後有4位中國人當選為國際大法官,但其中沒有李浩培。這4人是:徐謨(南京國民政府外交部常務次長、政務次長)、顧維鈞(北洋政府外交總長、內閣總理,南京國民政府外交部長、駐美國大使),以及上文所述的倪征(日奧)和現任的史久鏞。
第三,倪征(日奧)先生1985年2月6日在海牙國際法院宣誓就職,1994年2月5日任期屆滿。他生於1906年6月,此時正好是79歲,並非如顧文中所說「91歲」。而接替倪征(日奧)先生的是史久鏞先生,而不是李浩培先生。李浩培從未擔任過國際法院的法官。1993年6月,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議成立「聯合國前南斯拉夫問題特設國際刑事法庭」(簡稱「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其職責為起訴和懲治在前南斯拉夫境內武裝沖突中犯有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人。李浩培先生於1993年當選為中國籍首位法官(任期4年)。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和國際法院均設在海牙,但兩者各自獨立,不存在隸屬關系。
有幾位作者這樣寫道:
不知道以後還有沒有合適人選出任國際大法官職務,中國駐海牙國際法院前法官倪征(日奧),以及他的東吳同班同學李浩培先生都有這種顧慮,1984年,倪征(日奧)往海牙國際法院就職時年已79歲,1993年,李浩培就職時更達到了88歲高齡,離任時已屆91歲。(萬靜波吳晨光謝春雷:《被遺忘30年的法律精英他們被忽視的代價》,《南方周末》,2003年1月9日,A2版。)
倪征(日奧)當時擔任國際法院的法官,系聯合國工作人員(即「國際職員」),並不代表中國,故而不是「駐」海牙國際法院,更非代表「中國」「常駐」國際法院。而且倪征(日奧)離京赴任海牙是1985年2月2日晚,並非「1984年」。李浩培與倪征(日奧)同歲(李長倪20餘天),就職海牙前南國際刑事法庭時應是87歲。1997年11月6日,李浩培不幸病逝於海牙紅十字會醫院。離任期屆滿僅差10天。也就是說,李浩培先生是在「任上」病逝的,還未到「離任」。
上述幾位作者還寫道:
從1930年代到1990年代,國際法院一共有過6位中國籍法官,從顧維鈞開始,一直到1997年的前南國際刑事法庭法官李浩培,都是東吳法學院的教授或畢業生。(萬靜波吳晨光謝春雷:《被遺忘30年的法律精英他們被忽視的代價》,《南方周末》,2003年1月9日,A1版。)
這段話的明顯錯誤有3處。首先,國際法院成立於1945年,30年代存在的只可能是「國際常設法庭」。其次,如前所述,迄今為止,當選為國際法院法官的中國人只有4位,他們是:徐謨、顧維鈞、倪征(日奧)和史久鏞,並非從顧維鈞始。如果真要從國際常設法庭算起,則再加上王寵惠和鄭天錫。即令如此,也不可能包括李浩培先生。因為,再如前所述,李浩培先生當選的是前南國際刑事法庭的法官,而非國際法院法官。雖說都是法官,但此法官非彼法官,因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和國際法院不是一回事。特別要強調的是,國際法院的4位中國籍法官和國際常設法庭的2位中國籍法官並不是「都是東吳法學院的教授或畢業生」。王寵惠1900年畢業於北洋大學法科專業,爾後獲耶魯大學法學博士學位。鄭天錫早年就讀香港皇仁書院,1916年獲倫敦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徐謨1917年畢業於北洋大學法律系,後獲華盛頓大學法學碩士學位,20年代、30年代曾分別任教於南開大學、中央政治大學(兼)。顧維鈞早年就讀於上海聖約翰書院,後留學美國,獲哥倫比亞大學博士學位。史久鏞的「學歷」與顧維鈞相仿,1948年自上海聖約翰大學政治系畢業入哥倫比亞大學研究院,獲碩士學位。6位法學家中只有倪征(日奧)是東吳大學出身,他1928年畢業於東吳大學法學院,後曾負笈美國斯坦福大學、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30年代初、40年代末至50年代中期兩度執教於東吳大學法學院,先後兼任法律系主任、教務長。
又有一位作者這樣寫道:「……因為自從1946年國際法院成立以來,第一任(15名)法官中就有一名中國人——許默(引案:應為徐謨)。……此後,1994年和1997年,史久鏞與王鐵崖先生也分別被選為國際法院的大法官。」(杜若岩:《第一位在國際法庭上辯護的中國人》,《中華讀書報》,2003年3月5日,第5版。)
1997年11月17日,北京大學教授王鐵崖繼李浩培後出任前南國際刑事法庭法官,他並不是國際法院的法官。順便提及,2000年3月,王鐵崖先生因病辭職,由原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駐牙買加大使劉大群完成其剩餘任期(至2001年11月16日)。
❽ 什麼是國際法院
在國際聯盟的努力下,1922年2月15日在荷蘭海牙和平宮成立了名為「常設國際法院」的機構。
戰後,國際聯盟被解散,常設國際法院也不復存在。
後來,在成立聯合國組織的同時,建立了一個新的法律機構——聯合國國際法院,它實際上是常設國際法院的繼續。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司法機關,設在荷蘭海牙。它由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分別投票選出15名法官組成,法官為不同國籍,任期9年,每3年改選5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主要職能是處理限於國家之間的訴訟案件,法院的管轄以當事國的自願接受為前提。
❾ 國際法庭總部設在哪裡
國際法庭設在荷蘭海牙。
一、國際法院,也稱國際法庭,是聯合國的司法裁決機構,位於荷蘭王國海牙,共有法官15人。法官人選由常設仲裁庭的仲裁員組成的國內團體或各國政府專為國際法院選舉而委派的團體提名,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安理會選舉產生。
二、國際法庭的主要職能:
1,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這個「世界法院」由15位法官主持,他們全都來自不同的國家,由大會和安全理事會選舉產生。國際法院只根據國際法處理國與國之間的法律爭端,不受理個人之間的法律糾紛。一個國家如果不願意就可以不參加訴訟,除非有特別的條約規定要求它參加。一個國家一旦接受該法院的管轄權,就必須服從其裁判。
2,國際法院的15名法官由大會和安全理事會選出,任期九年,各自獨立行使職權。法院不得有二位法官為同一國家國民。這些法官每三年改選三分之一,將退休的法官可以再次當選。國際法院法官不代表他們各自的政府,是獨立法官。
3,國際法院位於荷蘭海牙的「和平宮」內。這座建築由非營利私人機構卡內基基金會為國際法院的前身常設國際法院的總部而建造。聯合國因使用這座建築每年要向卡內基基金會捐款
三、建築特色。經過引起大量辯論的國際競爭,在卡內基基金會的資助下,法國建築師路易·科多涅設計的和平宮現在座落在荷蘭海牙。從1913年開始,這里就是國際法院及其前身的所在地。自1946年,國際法院與國際聯盟常設國際法院一樣,佔用了由擁有和管理和平宮的荷蘭卡內基基金會提供的房舍。1978年,在和平宮老房後面建了新房,作為法官的辦公室和國際法院的議事室。該建築於1997年擴建,專供增加的專案法官之用。同年,為給國際法院書記官處官員提供新的辦公室而重新裝修了舊建築的頂樓。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進行其他訴訟行為。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
第二百七十七條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進行;沒有條約關系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
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領館可以向該國公民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並不得採取強制措施。
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准許,任何外國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送達文書、調查取證。
❿ 海牙國際法庭的主要組成人員或者國家
海牙國際法院,其正式名稱為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於荷蘭海牙。是聯合國六大機構之一,成立於1946年。國際法院也設在海牙市中心的和平宮,這是一座由灰色花崗岩做底座,由紅磚砌成牆壁的坡頂建築,高四五層,長六七十米。門前是一片比足球場還大的草坪,周圍是鬱郁蔥蔥的樹林。和平宮建於1913年,一戰後成立的國際聯盟常設國際法院及其繼承者——二戰後成立的聯合國國際法院均在此辦公。進得門來,廳廊寬敞,牆上懸掛著著名法學家的畫像,樓梯旁陳列著各國贈送的禮品。
國際法院具有雙重作用: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向國際法院提交的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必須是國家。國際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轄許可權的民事法院,而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
該院受理的案件中,半數以上是領土和邊界糾紛,同其他法院一樣,國際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則,無權主動受理案件。海牙國際法庭由15名法官組成。法官候選人需要在聯合國安理會和聯合國大會分別獲得絕對多數贊成票才能當選,每屆任期9年,每三年改選1/3,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全體法官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推舉院長,院長每屆任期三年。法官是國際法院的靈魂,他們人數雖少,但還得考慮到地區均衡,尤其是照顧到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據此原則,亞洲三名,非洲三名,拉美兩名,西歐、北美、大洋洲五名,東歐兩名。
按照《國際法院規約》規定,當選國際法院法官,必須是品格高尚並在本國具有最高司法職位的任命資格或公認的國際法專家。在程序上,國際法院法官由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選舉產生,而且都要獲得絕對多數,所以往往數次投票才能成功。由於世界矚目的位置,除了兩會選舉之外,不能有哪個國家在國際法院中自動擁有一席之地。但作為特權,五個常任理事國可一直有人擔任法官。
海牙國際法庭其主要作用是: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聯合國機關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國際法院依據《國際法院規約》和本身的《規則》運行,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法院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2、國際海洋法法庭,位於德國漢堡,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設立的獨立司法機關,旨在裁判因解釋或實施《公約》所引起的爭端。法庭管轄權包括根據《公約》及其《執行協定》提交法庭的所有爭端,以及在在賦予法庭管轄權的任何其它協定中已具體規定的所有事項。
海牙國際法庭從1993年,其主要任務是對前南斯拉夫地區所謂嚴重侵犯人權和違反人道主義的人員進行起訴和審判。在1995年波黑戰爭結束後,該法庭指控並通緝70多名涉嫌在波黑內戰期間犯有各種罪行的人員。1999年,以美國為首的北約對南聯盟發動軍事侵略後期,該法庭又以「種族清洗」和「反人類」等罪名對米洛舍維奇等5名南聯盟高級軍政官員發出通緝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