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際貿易實務海運提單知識
國際貿易實務海運提單知識
提單既是重要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單證,同時又是重要的國際貨物貿易單據。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國際貿易實務海運提單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提單及其功能
1、提單
提單既是重要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單證,同時又是重要的國際貨物貿易單據。《海商法》第71條規定,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我國《海商法》關於提單定義性的規定與《漢堡規則》即《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的規定相同。
2、提單的功能
(1)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
提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而不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本身。從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訂立過程來看,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以班輪運輸為例,經營班輪航線的承運人應將其提單及提單條款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備,承運人一般通過媒體發布船期公告,向社會公布其經營的航線、掛靠的港口、抵港時間等,托運人在了解船期等情況後,根據其實際需要,一般是通過海運代理人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租船訂艙,此時需要填寫托運單,也就是向承運人發出要約,承運人接受託運人的訂艙後,即承運人承諾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即告成立,提單的簽發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一個環節。我國《海商法》第72條規定,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後,應托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提單從簽發提單的時間分析,我們可以知道在簽發提單之前,托運人與承運人已存在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否則承運人斷無接受託運貨物、托運人也無向承運人交運貨物的道理,無論這種合同關系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承運人簽發提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
雖然提單只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但也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主要內容,當然,合同的內容並不限於提單,而是包括托運單乃至船期公告的相關內容。需要提醒的是,承運人與提單持有人或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則適用提單的規定,這主要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當事人約定的結果,如我國《海商法》第78條即如此規定的。
(2)提單是承運人接收貨物或將貨物裝船的證明
提單於承運人接收貨物或貨物已裝船時簽發,這表明承運人已接管了貨物,提單的簽發起到貨物收據的作用。提單在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是承運人按提單記載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提單在收貨人或持有人與承運人之間是承運人按提單記載收到貨物的最終證據,除非提單有關於貨物狀況的批註或提單訂有有效的不知條款。不知條款是表明承運人對貨物的數量或重量等不知情的條款。不知條款只有在承運人有合理的根據華裔提單記載的貨物情況與實際接收或裝船的貨物不符,或無適當的方法進行核對時才具有效力。
(3)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憑證
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憑證,承運人在目的港(地)應當將貨物交給憑正本提單請求提取貨物的人。例如,我國《海商法》第71條規定,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目前的爭議是在簽發記名提單的場合,承運人是否必須根據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這因提單所適用的法律不同而不同。在我國,根據《海商法》的規定,一般認為記名提單仍應憑單放貨。
提單的種類
根據不同的標准,提單可作不同的分類。
1、按提單上收貨人記載方式的不同劃分
(1)記名提單(Straight B/L)
記名提單是指提單正面收貨人欄內明確載明特定的人或者公司的提單。關於記名提單是否應憑單放貨因各國法律規定的不同而存在差異。如根據我國《海商法》第71條的規定,承運人在目的港應向記名的收貨人交付貨物。記名提單除可從托運人轉移至其上載明的收貨人外,一般不能以背書的方式流通轉讓,我國《海商法》第79條規定記名提單不得轉讓。早期,由於這種提單的流通性受到很大限制,實踐中,一般只是在運送貴重物品、贈品、展覽品等運輸途中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貨物時採用。但隨著船舶航速的提高,在短途運輸中提單流轉的速度已趕不上船舶的航速,加之電報放貨方式的推行,記名提單在實務中的使用日趨常見。
(2)指示提單(Order B/L)
指示提單是收貨人欄內載明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的提單,如“由某人指示”或者“憑指示”提單。前者稱為記名指示,通常,提單載明由托運人指示或者由(指定)銀行指示,信用證交易多采由(指定)銀行指示的提單。後者稱為不記名指示,一般視為由托運人指示。指示人一般是以背書的方式確定收貨人。指示提單經指示人背書後發生轉讓,提單因此得以流通,指示提單是國際貨物買賣中普遍使用的提單。
(3)不記名提單(Blank B/L,Open B/L)
不記名提單又稱空白提單,是指提單正面收貨人一欄內,不載明具體的收貨人或者由某人指示,往往只註明“持有人”或者“交與持有人”字樣的提單。這種提單無須背書而僅通過交付提單即可轉讓,具有很強的流通性,但容易因遺失或者被盜等而給貨物買賣雙方帶來風險,因而實踐中極少採用。
2、按運輸方式的不同劃分
(1)海運直達提單(Direct B/L)
海運直達提單是指貨物從裝貨港裝船後,中途不換船,直接運至目的港卸船交貨的提單。只要提單上沒有規定貨物在中途換船,或者改換其他運輸方式運至目的港,這種提單即為直達提單。在提單訂有自由轉船條款,但實際並未發生轉船,無轉船記載的提單,仍屬海運直達提單。
(2)海上聯運提單(Ocean Through B/L)
海上聯運提單是指貨物從裝貨港裝船後,在中途港卸船,交由其他船舶接運至目的港的提單。簽發這種提單的承運人,稱為聯運承運人;接運貨物的人稱為接運承運人或者實際承運人。承運人一般應對全程運輸負責,除非提單另有規定。如我國《海商法》第60條規定,承運人將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委託給實際承運人履行的,承運人仍然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對全部運輸負責。對實際承運人承擔的運輸,承運人應當對實際承運人的'行為或者實際承運人的受僱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託的范圍內的行為負責。雖有前款規定,在海上運輸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運輸由承運人以外的指定的實際承運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時約定,貨物在指定的實際承運人掌管期間發生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3)多式聯運提單(CombinedTransportB/L,Multimodel Transport B/L,IntermodelTransportB/L)
多式聯運提單指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以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並收取全程運費的而簽發的提單。
3、按貨物是否已裝船區分
(1)已裝船提單(Shipped B/L,On Board B/L)
已裝船提單是指在貨物裝船後簽發的提單。這種提單載有船名、航次、裝船日期,表明貨物已在該日期裝於該船舶。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信用證一般都規定,賣方須提供已裝船提單。
(2)收貨待運提單(ReceivedforShipment B/L)
收貨待運提單是指承運人、船長或者承運人的代理人在接收貨物後裝船之前,應托運人要求而簽發的提單,表明貨物已由承運人接收。這種提單無船名和裝船日期的記載。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買方和銀行一般不接受這種提單。收貨待運提單可以轉化為已裝船提單,如我國《海商法》第74條規定,貨物裝船前,承運人已經應托運人的要求簽發收貨待運提單或者其他單證的,貨物裝船完畢,托運人可以將收貨待運提單或者其他單證退還承運人,以換取已裝船提單;承運人也可以在收貨待運提單上加註承運船舶的船名和裝船日期,加註後的收貨待運提單視為已裝船提單。在集裝箱貨物運輸中,尤其是承運人在內陸場站接收貨物時,這種提單的應用較為普遍。
4、按提單上有無貨物不清潔的批註區分
(1)清潔提單(Clean B/L)
清潔提單是指沒有任何明確指出貨物及其包裝等外表狀態不良批註的提單,表明承運人在接收貨物時,貨物的表面狀態良好。所謂表面狀態,一般指承運人憑目力或者通常的方法所能觀察到的貨物狀況。表面狀態良好,並不排除貨物存在憑目力或者通常的方法不能發現的內在缺陷。
(2)不清潔提單(Unclean B/L,Foul B/L)
不清潔提單指具有明確指出貨物及其包裝等外表狀態不良批註的提單。實踐中,在接收托運人提供的貨物時,如貨物或者其包裝狀態明顯具有缺陷,即通常所說的貨物外表狀態不良,大副在簽發大副收據時即對此做出記載,如批註“內裝貨物外露”、“包破”、“銹蝕”、“污損”等等。承運人、船長或者承運人的代理人根據大副收據簽發提單時將做同樣的批註,這種提單就是不清潔提單。承運人在目的港交貨時,對於貨物的損害,在批註的范圍不負賠償責任。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信用證一般都規定,賣方必須提交清潔提單。
5、按提單記載內容的繁簡劃分
(1)全式提單(Long Form B/L)
全式提單又稱繁式提單,是指有完整背面條款的提單。實務中使用的提單多為全式提單。
(2)簡式提單(Short FormB/L)
簡式提單又稱略式提單,是指提單僅有正面記載事項,而無提單的背面條款或背面條款並不完整的提單。
6、特殊提單
在國際航運實踐中,根據航運習慣做法或者商業運作的需要,經常出現下列提單:
1.倒簽提單(Anti-dated B/L)
提單應在裝船後簽發,其日期一般是作為裝船日期。倒簽提單是指在貨物裝船後簽發的,以早於貨物實際裝船日期為簽發日期的提單。信用證一般規定有貨物的裝船期限。當貨物實際裝船日期晚於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期限時,托運人為能順利結匯就可能要求倒簽提單。倒簽提單一般是承運人應托運人要求作出的,承運人一般會要求托運人出具保函。承運人接受保函倒簽提單,對善意的收貨人構成欺詐,使貨物買方喪失根據信用證拒付貨款和解除貨物買賣合同的權利,承運人需賠償因此給收貨人或提單持有造成損失。承運人在賠償收貨人的損失後,可根據保函向托運人或者其他提供保函的人追償。
2.預借提單(Advanced B/L)
指在貨物尚未全部裝船,或者貨物雖已由承運人接管,但尚未開始裝船的情況下簽發的已裝船提單。如果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或交單結匯的日期已到,而提單尚未簽發,托運人往往會向承運人出具保函要求預借提單,該行為對提單持有人或收貨人也構成欺詐,屬侵權行為,其法律效果與上述倒簽提單同。
;② 我國國際多式聯運的主要路線有哪些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多運式聯運公約》的定義,從運輸方式的組成看,多式聯運必須是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組成的連貫運輸。按這種方法分類,理論上多式聯運有海—鐵、海一空、海—公、鐵—公、鐵—空、公—空、海—鐵—海、公—海—空等共11種類型,但由於當今國際運箱中海運占絕大多數的比例,因此目前多式聯運主要有海—鐵、海—空以及江—海三種類型。
1、國際多式聯運的定義
國際多式聯運是一種以實現貨物整體運輸的最優化效益為目標的運輸組織形式。它通常是以集裝箱為運輸單元,將不同的運輸方式有機地組合在一起構成連續的、綜合性的一體化貨物運輸。通過一次托運,一次計費,一份單證,一次保險,由各運輸區段的承運人共同完成貨物的全程運輸,即將貨物的全程運輸作為一個完整的y單一運輸過程來安排。
2、國際多式聯運的優越性
(1)簡化托運、結算及理賠手續,節省人力、物力和有關費用。
在國際多式聯運方式下所有一切運輸事項均由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辦理。而托運人只需面向多式聯運經營人,一次性辦理托運,訂立運輸合同,支付費用以及保險等業務。同時,由於多式聯運採用一份貨運單證,統一計費,簡化制單和結算手續,節省人力和物力。此外,一旦運輸過程發生貨損貨差,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負責,也可以簡化理賠手續,減少理賠費用。
(2)縮短貨物運輸時間,減少庫存,降低貨損貨差事故,提高貨運質量。
由於各個運輸環節和各種運輸工具之間配合密切,銜接緊湊,貨物中轉速度及時,大大減少貨物的在途停留時間,從而保證了貨物安全、迅速、准確、及時地運抵目的地,因而相應地降低了貨物的庫存量和庫存成本。同時,多式聯運系通過集裝箱為運輸單元進行直達運輸,用專業機械裝卸,貨損貨差事故大為減少,提高了貨物的運輸質量。
(3)降低運輸成本,節省各種支出。
由於多式聯運可實行門到門運輸,因此對貨主來說,在將貨物交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後即可取得貨運單證,並據以結匯,從而提前了結匯時間。這不僅有利於加速貨物佔用資金的周轉,而且可以減少利息的支出。
(4)提高運輸管理水平,實現運輸合理化。
多式聯運由不同的運輸經營人共同參與,經營的范圍可以大大擴展,同時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其現有設備的作用,選擇最佳運輸線路組織合理化運輸,實現運輸資源的優化配置。
(5)其他作用:有利於加強政府部門對整個貨物運輸鏈的監督與管理;保證本國在整個貨物運輸過程中獲得較大的運費收入分配比例;有助於引進新的先進運輸技術;減少外匯支出;改善本國基礎設施的利用狀況;通過國家宏觀調控與指導職能保證使用對環境破壞最小的運輸方式,達到保護本國生態環境和促進交通運輸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3、國際多式聯運的基本條件:
(1)必須具有一份多式聯運合同。國際多式聯運中,由多式聯運經營人與托運人訂立多式聯運合同。
該合同的成立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至少使用兩種以上不同的運輸方式;
②承擔國際貨物運輸;
③接受貨物運輸,對合同中的貨物負有運輸、保管之責任;
④屬於一種承攬、有償的合同。
(2)必須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聯運單證。
(3)必須是至少兩種不同運輸方式的連續運輸。包括鐵路、公路、航空、海運等任何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的聯合運輸在內。
(4)必須是國際間的貨物運輸。這是區別於國內貨物運輸的條件之一,主要涉及國際運輸法規的適用問題。
(5)必須由一個多式聯運經營人對貨物運輸的全程負責。
國際多式聯運的主要特點是: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對托運人簽訂一個運輸合同,統一組織全程運輸,實行運輸全程一次托運,一單到底,一次收費,統一理賠和全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