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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國際貿易發生糾紛在哪裡訴訟

發布時間:2023-04-24 23:32:45

① 國際貿易糾紛解決方式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對於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方式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即解決涉外經濟合同爭議可以採用四種方式: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我國法律對解決合同爭議的規定與國際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作為一般法律原則,我國法律關於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規定,也適用於解決其他經濟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殲悔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謹山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第八十一條(1)宣告合同無效解除了雙方在合同中的義務,但應負責的任何損害賠償仍應負責。宣告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中關於解決爭端的任何規定,也不影響合同中關於雙方在宣告合同無效後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其它規定。(2)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歸還他按祥改中照合同供應的貨物或支付的價款。如果雙方都須歸還,他們必須同時這樣做。

② 國際貿易糾紛在哪起訴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蠢知啟被告提起的訴訟,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帶如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國際貿易除了管轄法猛伏院,還應該考慮如下因素:1、司法環境的優劣。在中國起訴還是到外國起訴,需要考慮的另一個因素是外國的司法環境是否值得信賴。2、法院判決的可執行性。中國當事人在國內法院起訴,要考慮對方是否有財產在中國以便於法院判決的執行,否則當事人應考慮到對方所在國的法院起訴。因為除非兩國締結或者參加了承認和執行他國法院判決的雙邊或多邊司法協助協議,否則一國法院的判決很難在另一國得到承認和執行。3、訴訟成本的高低。比較來說,當事人在本國訴訟更便利,熟悉司法程序、與律師溝通方便、成本低。到外國訴訟,則存在不了解司法程序、與律師溝通困難、成本高(特別是在經濟發達國家)等弊端。因此,訴訟標的大的案件,可以考慮到被告所在國法院訴訟,金額小的案件,更適合在中國法院起訴。

③ 我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由誰管轄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要去中級法院 。
不是所有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都屬於中級法院管轄,要根據具體的標的行旦額定,中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必須是重大的涉外案件。
關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
對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對其調整規范的國際公約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CISG公約)。該公約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如貨物質量標准、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等都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我國於1988年1月1日加入CISG公約。依照公約規定,只要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相對方的所在國均是CISG公約的締約國,首先應當適用該公約解決雙方爭議。但是,CISG公約的適用具有任意性,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予以排除。公約第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全部排除公約的適用,也可以刪減或改變公約的任何規定。事實上,絕大部分案件當事人都通過選擇適用公約以外的實體法排除了公約的適用。以廣州法院為例,自2003年至今只有兩件案件適用了CISG公約。除了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排除了公約的適用外。
(一)可能管轄的國內法院
依照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規定,因合同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下面對五個管轄地逐一討論:
1、合同簽訂地
合同簽訂地的確定首先看雙方約定,沒有約定看法律規定。而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對此無約定,發生爭議時只能求諸法定。依照中國《民法典》,當事人簽訂合同書的,則最後簽署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未訂立合同書的,如通過電郵、傳真等方式訂約的,則依照有關要約和承諾的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1)合同最後簽署地斗帶族
實踐中由於當事人分處兩國,一般當事人一方先行簽署,再通過郵寄方式給另一方簽署,照此方式,則後簽字的當事人所在地為最後簽署地。但如果後簽字一方並不註明日期及地點,或者日期與對方的日期相同,則會導致雙方對最後簽署地發生爭議,起訴時需要主張最後簽署的一方舉證證明。
(2)承諾生效地
中國《民法典空弊》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對這一問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條有明確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適用於本案,則承諾接受地為賣方的主營業地。
2、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也是首先看約定,沒有約定看法律規定。但實踐中,雙方往往沒有約定,還是得求諸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訴訟標的物所在地
訴訟標的物一般是指買賣的貨物,常見的情形是中國企業進口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則可以在貨物存放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對於欠款糾紛,則該規則無法適用。
4、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
如果中國企業能發現外國企業在中國的財產,則可向財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並申請對財產採取保全措施。這對於中國企業無疑是非常有利的。但在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很難獲得這一財產信息,即便知道了,證明財產的權屬也很困難。所以據此規則取得管轄權的案件非常鮮見。
5、代表機構住所地
實踐中,能在中國設立代表處的外國企業往往是大企業,這種情況並不多見。有的企業雖有代表常駐中國,但並不辦理代表處登記,這樣該規則也無法適用。
(二)可能管轄的外國法院
一般來說,各國的民事訴訟法都規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故中國企業也可以到外國企業所在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④ 國際貿易糾紛中如何確定法院地

國際貿易糾紛屬於《國際經濟法》管轄。
其管轄主要分為屬人管轄和屬地管轄。屬人管轄即向當事人所在國提起訴訟;屬地管轄是向糾紛發生地法院提起訴訟。視糾紛具體情況而定。
可參考《國際經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
希望能對你有所參考

⑤ 外貿糾紛去哪打官司

合同違約產生陸余純糾紛後選擇到哪裡起訴,可以分成兩大類情況,一種是合同中沒有約定管轄法院,這種情況下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保險合同糾紛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再以合同糾紛涉及的金毀則額大小、影響大小、是否涉外選擇法院的層級進行管轄。另一種情況是在合同中約定了爭議解決的條款,有可能選擇仲裁或者是訴訟,這個時候要特別注意,在爭議解決的條款中只能選擇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和唯一的爭議解決機構,在選擇管轄法院時必須選擇符合前述法律規定有管轄權的法早咐院進行管轄。

⑥ 每個路過答答國際貿易糾紛找誰

首先要看合同中是否有仲裁條款,如果有,還需認定該仲裁條款的效力,如果仲裁條款有效則只能採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不能起訴。但是需要注陪臘意,睜鎮各國對仲裁條款的效力仍頂都是不同的,在認可仲裁條款有效的國家只能仲裁,在認定無效的國家則可以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如上規定蘆早滑,首先要看協議中是否有約定及約定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無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通常,各國的民事訴訟法都規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如果國外司法環境較好,建議到國外進行訴訟,但成本費用較高。
被告在國內沒有任何財產,中國法院判決難以直接執行買家的財產。若被告負責人可能來到中國,則可在國內起訴並申請限制其出境,執行的可能性更大。若在國外法院起訴的話,法院的判決亦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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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外貿糾紛去哪打官司

國際貿易合同是指不同國家之間的企業進行交易而簽訂的互負權利義務的協議。國際貿易合同不同於一般的國內合同,那麼國際貿易合同如果發生糾紛的話該由哪裡的法院進行管轄呢?
網友詢問:
中國公司與外國公司發生貿易糾紛,應該從哪一國法院進行起訴?
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羅運紅律師解答:
當事人選擇起訴的法院,既要基於中國法律考慮可以管轄的國內法院,也要基於合同相對方所在國法律考慮。
(一)可能管轄的國內法院
依照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規定,因合同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下面對五個管轄地逐一討論:
1、合同簽訂地
合同簽訂地的確定首先看雙方約定,沒有約定看法律規定。而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對此無約定,發生爭議時只能求諸法定。當事人簽訂合同書的,則最後簽署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未訂立合同書的,如通過電郵、傳真等方式訂約的,則依照有關要約和承諾的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1)合同最後簽署地
實踐中由於當事人分處兩國,一般當事人一方先行簽署,再通過郵寄方式給另一方簽署,照此方式,則後簽字的當事人所在地為最後簽署地。但如果後簽字一方並不註明日期及地點,或者日期與對方的日期相同,則會導致雙方對最後簽署地發生爭議,起訴時需要主張最後簽署的一方舉證證明。
(2)承諾生效地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適用於本案,則承諾接受地為賣方的主營業地。
2、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也是首先看約定,沒有約定看法律規定。但實踐中,雙方往往沒有約定,還是得求諸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滾派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訴訟標的物所在地
訴訟標租備戚的物一般是指買賣的貨物,常見的情形是中國企業進口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則可以在貨物存放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對於欠款糾紛,則該規則無法適用。
4、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
如果中國企業能發現外國企業在中國的財產,則可向財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並申請對財產採取保全措施。這對於中國企業無疑是非常有利的。但在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很難獲得這一財產信息,即便知道了,證明財產的權屬也很困難。所以據此規則取得管轄權的案件非常鮮見。
5、代表機構住所地
實踐中,能在中國設立代表處的外國企業往往是大企業,這種情況並不多見。有的企業雖有代表常駐中國,但並不辦理代表處登記,這樣該規則也無法適用。
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羅運紅律師解析:
根據我國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里有這樣兩條,
1、凡是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實際聯系的,我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無論當事人一方是否為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前提下,都可以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也就是說,
(1)、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也就是說只要與爭議有實際聯系,你們可以協商管轄法院。
(3)、如果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也就是說,如果你是原告,在中國法院告了對方當事人,被告應訴的話也就是默認了中國法院有管轄權。
(4)、弊陵因在中國領域內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肯定是由中國法院管轄的。
羅運紅律師簡介
知名律所高級合夥人,涉外法律事務部主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碩士學位,司法部全國千人涉外律師人才庫律師,創業板上市公司及多家中外企業法律顧問,武漢仲裁委仲裁員,碩士生導師。

⑧ 國際貿易出現糾紛在哪裡仲裁

國際合同糾紛首先需要由一方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在申請書中應當載明合同糾紛雙方的基本信息、仲裁協議以及案件的事實等,之後可以由仲裁委員會組成仲裁庭,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進行審理,之後作出仲裁裁決。
發生國際合同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仲裁條款或者在事後達成了書面的仲裁協議,可以向涉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我國常設涉外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一裁終局,對於涉外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生效裁決,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或執行財產不在我國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1、提出仲裁申請
這是仲裁程序開始的首要手續。各國法律對申請書的規定不一致。在我國,當事人一方申請仲裁時,應向該委員會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簽名申請書:
a、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名稱、地址。
b、申訴人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c、申訴人的要求及所據的事實和證據。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提交仲裁申請書時,應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員,預繳一定數額的仲裁費。如果委託代理人辦理仲裁事項或參與仲裁的,應提交書面委託書。
2、組織仲裁庭
根據我國仲裁規則定,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一名仲裁員,並由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首仲裁員,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雙方當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員名冊共同旨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
3、審理案件
仲裁庭審理案件的形式有兩種:一是不開庭審理,這種審理一般是經當事人申請,或由仲裁庭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只依據書面文件進行審理並做出裁決;二是開庭審理,這種審理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採取不公開審理,如果雙立事人要求公開進行審理時,由仲裁庭做出決定。
4、作出裁決
裁決是仲裁程序的最後一個環節。裁決作出後,審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終結,因而這種裁決被稱為最終裁決。根據我國仲裁規則,最終裁決外,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或接受當事人之提議,在仲裁過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問題作出中間裁決或者部分裁決。
中間裁決是指對審理清楚的爭議所做的暫時性裁決,以利對案件的進一步審理;部分裁決是指仲裁庭對整個爭議中的一些問題已經審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終局性裁決。這種裁決是構成最終裁決的組部分。仲裁裁決必須於案件審理終結之日起45天內以書面形式做出,仲裁裁決除由於調解達成和解而作出的裁決書外,應說明裁決所依據的理由,並寫明裁決是終局的和作出裁決書的日期地點,以及仲裁決員的署名等。
當事人對於仲裁裁決書,應依照其中所規定的時間自動履行,裁決書未規定期限的,應立即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或根據有關國際公約、或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其它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無論是國內仲裁還是國際仲裁,其實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在仲裁協議中約定仲裁機構,在約定了仲裁機構之後,雙方當事人之間因為合同的履行等發生糾紛時,就只能向該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是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另一方當事人也可以在開庭前提出異議。

⑨ 國際貿易糾紛怎麼處理

處理國際貿易爭端的常規途徑可以歸納為四條:

(1)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這樣雙方達成協議,就可以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糾紛,這稿罩桐是解決糾紛的最佳途徑;

(2)通過第三方調解。在國際貿易爭端中,很大程度上是通過這種談判來解決的。

(3)如果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根據仲裁協議提交仲裁解決。仲裁庭是指當事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爭議後,達成書面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當事雙方同意的第三方審理,作出裁決裁決具有終局性,對各方都有約束力。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提請法院執行。當事人享有選擇仲裁員、選擇仲裁地點、仲裁語言和使用法律的自由。

如果你不知道國際貿易糾紛如何解決,可以問問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比較專業的律師團隊,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團隊,深圳的馬霏律師團隊,都是國際貿易方面做的比較好的律師團隊。

(4)當事人還可就開庭審鍵坦理、提交證據和陳述意見等事項達成一致,設計符合其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與司法訴訟相比,仲裁更具靈活性,選擇自由更多。無仲裁協議的,可以訴諸法律程序解決。因為國際貿易爭端當事方的國籍不同,其住所和合同締結地、履行地都可能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一旦發生爭端,應由哪一國管轄這一問題就非常重要。審判效果有司法手段保證。缺陷是判決效力具有區域性。涉外訴訟,相對於協商悶肢、調停和仲裁而言,應是最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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