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發達國家是怎麼處理人口老齡化的
發達國家是處理人口老齡化的方法:
一、鼓勵生育,應對少子化,促進女性投入勞動力市場,保證勞動力持續供應。
老齡化和少子化同時存在於老齡化社會,兩者緊密相關且影響勞動力的供應。因此應對少子化是解決老齡化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國外進入老齡化較早的國家從完善刺激生育的福利待遇和保障因生育而暫時離職的女性職工重返勞動力市場兩個方面解決少子化和勞動力短缺問題。一方面,政府採取育兒津貼和帶薪假期,向離職生育期間的女性提供一定的醫療、營養和薪資等補助和津貼,刺激女性的生育意願。另一方面,政府加大公共福利在兒童教育、看護和醫療等方面的投入,推行並延長「爸爸月」,縮短低齡兒童父母的工時,實行父母保險(即企業給父母雙方帶薪假期以照顧幼兒;保證因生育而暫時離職的女性能重回原工作崗位或者提供類似的工作等)等,以緩解家庭看護幼兒的壓力,使父母雙方兼顧工作和育兒的雙重責任,保證女性職工能重回勞動力市場。
二、延長退休年齡,保證老年勞動力來源,緩解政府養老金支付壓力。
國外主要老齡化國家普遍通過延長退休年齡的方法對退休年齡制度進行了改革。延長退休年齡,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提高領取退休金的最低年齡,將現行領取退休金的年齡向後延遲,相應延長工作年限;另一種是設立彈性退休年齡制度,即對不同退休年齡的老人給予不同數額的退休金,退休年齡越大,退休金數額也越大。日本、德國和法國等主要採用第一種方式延長退休年齡,如日本政府在2006年把領取養老金的最低年齡從60歲提高到65歲,法國在2011年將最低退休年齡從60歲提高到62歲,德國政府計劃在2011和2018年期間逐步將退休年齡從65歲提高到67歲。瑞典和美國等主要採取彈性退休年齡制度,如瑞典法定退休年齡為65歲,對於提前退休的60-64歲的職工,每提前一年退休減發退休金的5%;65-70歲的推遲退休的人員,每延遲退休1個月增發退休金的0.6%;對於有經驗且有能力繼續工作的退休老人,政府為其提供做義工的機會並根據他們提供服務的多少增發一定比例的退休金。
三、完善社會服務支撐體系,推行「以居家式社區養老為主,社會養老為輔」的養老模式。
根據養老場所和居住方式的不同,養老方式可分為居家養老和機構養老。受老齡人口增加、女性就業率提高和年輕勞動力遷移影響,空巢老人數量不斷增加,傳統居家養老模式難以滿足老年人的需求,而機構養老又受到老年人經濟狀況和傳統養老觀念的影響而在現實中難被老年人接受。目前國外老齡化國家的養老模式主要以居家式社區養老服務模式為主,社會養老為輔。在以「家庭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居家式社區養老的服務體系中家庭養老發揮著基礎作用,但在個人和家庭無能為力的情況下引入社會化服務;政府負責採取相關激勵政策引入市場機制實現項目建設及服務活動的社會化和產業化經營並協調參與建設和服務的各主體的利益關系;社區負責培育在宅服務人員並不斷拓展服務業務范圍為老年人上門提供幫助,服務內容主要有住房維修、日常照護、醫療保健和精神慰藉等。養老服務所需的資金來源在不同國家會有所不同:如瑞典的養老服務帶有很大的福利性質,服務費用主要由政府承擔,但老年人如果想獲得更好的服務就必須自己支付一定比例的費用,屬於「國家負擔型」;美國老年人養老服務所需的資金主要由個人承擔,屬於「個人負擔型」即「投資人同時也是受益人」,這種「個人負擔型」的資金來源方式也使得美國「以房養老」的發展在世界上最具代表性。
四、建立多樣化的養老金保障體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經過不斷改革和調整,世界主要老齡化國家的養老保障體系逐步實現了從單一養老保障制度向多支柱體系的轉變。目前這些老齡化國家的養老保障體系主要包括三種基本的保障制度:基本養老金制度、企業年金制度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金制度。其中,基本養老金制度是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基礎,一般由國家按照統一政策規定向符合條件的人員支付;企業年金制度是養老保障體系的第二大支柱;個人儲蓄養老保險是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補充。後兩種制度對緩解國家養老金支付壓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主要老齡化國家的基本養老金的資金都來源於政府,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各國也十分重視企業年金保障制度的建設和完善,如美國政府推出「整合企業年金計劃」, 把企業年金計劃提供的養老金與公共養老金制度所提供的基本養老金進行協調。目前,美國企業年金的規模已經超過了國家管理的社會養老金規模。
五、開發老年人市場,發展老年產業,滿足老年人的物質和精神文化需求。
除應對人口老齡化對人口可持續發展、勞動力供應和社會保障體制帶來的一系列挑戰外,開發老年市場,發展「老年產業」是解決老齡化問題、促進經濟發展的另一有效途徑。國外發達國家的老年產業一般遵循「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發展模式,即政府建立市場規范和行業標准,並採取相關的優惠和扶持措施,按老年人的消費需求引導企業向老年產業領域投資推動老年產業的社會化和產業化經營。目前,國外的老年產業主要包括以下幾類:第一類是圍繞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發展的產業,如老年餐飲、老年人用品生產(保健品、化妝品、服裝、交通輔助用品、體育健身用品、生活輔助用品等)、老年房地產開發等;第二類是圍繞老年養護形成的產業,包括老年公寓、養老院、老年保險、老年醫療康復用品生產、長期照護產業、醫護人員培訓等;第三類是滿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發展起來的產業包括老年大學、老年旅遊、心理咨詢、老年圖書館、老年電視廣播節目等。另外,由異地養老和跨國養老而帶動的養老產業在一些自然環境良好、適宜老年人居住的地區逐漸興起。
六、 注重法制建設,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為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與老年人有關的福利保障、產業發展政策等的有效實施和運行,國外主要老齡化國家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及相關的管理機構。目前日本與老年人有關的法律體系由《國民年金法》、《老人福利法》、《老人保健法》等三大支柱及《介護保險法》組成;美國政府先後頒布《社會保障法案》(自1935年實施後經過多次修改與完善,目前已經形成了比較完整的養老保障制度,主要包括養老保險制度、醫療保險與救助制度等),《美國老年人法》和《禁止歧視老年人就業法》等。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能在於利用國家權力對法律的運行和實施進行監督和管理。如美國政府設立的專門管理老齡問題的機構包括老人問題管理署、政府老齡問題顧問委員會和社會保障總署;瑞典政府設有三個「地方公共保險法院」和一個「高級公共保險法院」,當公民應該享受的社會福利待遇的權利不能實現或受到侵犯時,可以向地方公共保險法院起訴;公民對地方法院判決不服時,還可以繼續向高級法院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