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有哪些
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有以下8部: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4、《國務院令第296號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5、《國務院令第302號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山冊拆究的規定》
6、《國務院令第344號 危化品安全管理條例》
7、《國務院令第397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8、《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1)國際與安全生產的主要法律有哪些擴展閱讀
安全法制要求:
1、應加強國家立法標准和政策,變成強制性法規;
2、加強與國際接軌的認證標准,規范行業標准。要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必須堅持「以法治安」,用法律法規來規范企業領導和員工的安全行為,使安全生產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安全生產法制秩序。
3、堅持「以法治安」,必須「立法」、「懂法」、「守法」、「執法」:
(1)「立法」,一方面要組織員工學習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條例;另一方面,要建立、修訂、完善企業安全管理相關的規定、辦法、細則等,為強化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據。
(2)「懂法」,要實現安全生產法制化,「立法」是前提,「懂法」是基礎。只有使全體幹部、員工學法、懂法、知法,才能為「以法治安姿畢」打好基礎。
(3)「守法」,要把以法治安落實到安全管理全過程,必須把各項安全規章制度落實到生產管理全過程。全體幹部、員工都必須自覺守法,以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為目標,才能避免和減少事故發生。
(4)「執法」,要堅持「以法治安」,離不開監督檢查和嚴格執法。為此,要依法進行安全檢查、逗棗安全監督,維護安全法規的權威性。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安全生產
㈡ 國際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訂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年1月1日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52號, 2011年12月31日施行)
(6)《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8)《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法》(2014年1月1日施行)
(9)《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0號)
(11)《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1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9號)
(13)《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1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15)《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
(16)《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國務院第1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17)《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
(18)《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3]第21號令)
(19)《中國禁止或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目錄(第一批)》(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發[1999]83號)
(20)《中國禁止或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目錄(第二批)》(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5年 第29號)
(21)《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公安部令悔燃鎮第6號)
(22)《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140號)
(23)《關於進一步加強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氣發(2006)199號)
(24)《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總局令第1號,2005年)
(25)《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0號)
(26)《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 )
(27)《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6號)
(28)《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09〕116號)
(29)《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
(30)《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2012年2月14日起施行)
(31)《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
(32)《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
(33)《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年版)
(34)《高毒物品目錄》(2003年版)
(35)《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1年版)
(36)《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5號)
(37)《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段指化工工藝目錄和調整首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工藝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3號)
(38)《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公布關於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12號
(39)《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60號)
(40)《國家安全監碧粗管總局關於修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11件規章的決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3號)
㈢ 國家關於安全生產到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回答:
包括:《安全生產法》應用、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應用、安全生產部門規章應用、《礦產資源法》和《煤炭法》應用、《礦山安全法》應用、《勞動李鬧手法》和《勞動合同法》應用、《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職業病防治法》應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應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應用。
資料拓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哪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彎櫻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㈣ 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有哪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旅芹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第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拆枯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准則,敗岩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託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五條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託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五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二十七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審批並實施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四十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並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法律依據:
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法規、條例有以下8部: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4、《國務院令第296號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5、《國務院令第302號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6、《國務院令第344號 危化品安全管理條例》
7、《國務院令第397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8、《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