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際私法中的連接點概念
連接點又稱為連結根據(connecting ground)或連結因素(connecting factor)。是指沖突規范中就範圍所指法律關系或法律問題指定應適用何地法律所依據的一種事實因素。因此,在准據法表述公式中,連結點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司法連接點就是兩法銜接信息平台是為進一步加強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橡物銜接,建立健全行政薯含執法機關與檢察機關的協作配合的專業系統。
國際私法中的連接點就是指兩個國家在法律沖突規范中就範圍所指法律關系或法律問題指定應適用何地數如笑法律所依據的一種事實因素。這種因素在准准據法表述公式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⑵ 法律初學者,那個國際私法部分的「連結點」是什麼啊我有點兒不明白,請說具體點兒舉個例子也行,別
給你舉個例子就明白了。
法律規范:不動產所有權困悄吵,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在這個條文中,不動產所在地就是所謂的「連結點」,說得詳細點就是當遇汪侍到關於運譽不動產所有權的案件時,在尋找應當適用的法律時應當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
⑶ 國際私法中關於動態連接點是如何區分的
靜態的連結點就是固定不變的連結點,主要指不動閉首肆產所在芹友地以及涉及過去的行為或事件的連結點,如婚姻舉行地、合同締結地、法人登記地、侵權發生地。動態的連結點就是轎轎可變的連結點,主要有國籍、住所、居所、動產所在地等。
⑷ 國際私法中,單邊雙邊重疊選擇這四個沖突規范,如何區分,各自的連結點有何區別
以下是這四種的具體的定義和例子幫助你理解:
A.單邊沖突規范——是指直接規定某些涉外民事關系只適用內國法或只適用外國法的沖突規范,或者理解為其沖突規范的系屬直接指明涉外民事關系只適用內國法,或者只適用某一特定的外國法都是可以的。
e.g.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6條第2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筆者理解:所謂單邊,即只能使用一種,也就是說法律怎麼規定,我們就要這么做,是沒有任何裁量的餘地的。如例子所言即是這種。
B.雙邊沖突規范——其系屬既不明確規定適用內國法,也不明確規定適用外國法,而是提供一個以某種標志(即連結點)為導向的法律適用原則。
e.g.《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六條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筆者理解:所謂雙邊,即平等地選擇內國法和外國法,正如上面例子所言,這個不動產,適用的是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換句話說,如果不動產在國外即使用外國法,在國內,即使用內國法。
C.重疊性沖突規范——是指對某些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在系屬中規定必須同時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法律適用規范。
e.g.《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八條收養的條件和手續,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筆者理解:這個是最容易判斷的,因為這類沖突規范都會這樣一個字「和」,所以簡而言之就是必須都滿足才可以。像例子說的,收養的條件和手續,必須同時滿足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收養才能夠合法有效。
D.)選擇適用的沖突規范——這類沖突規范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系屬,即規定了兩種或兩種以上可以適用的法律但實際上只能選擇其中的一種。
根據選擇方式又可再分為兩種:
(1)無條件的選擇型沖突規范。在這種沖突規范中,其系屬指明的幾種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可以不分先後順序啟槐而任意進行選擇。就是說選擇不附加條件。 e.g.《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九條扶養,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於保護被扶養人權益的法律。
筆者理解:此類沖突規范就是給當事人極大的選擇空間,讓當事人選擇有利於自己的法律進行訴訟。
(2)有條件的選擇型沖突規范。在這種沖突規范悄搏友中,其系屬指明的幾種法律處於不同的地位,首先適用順序排在首位的法律,只有該法律無法適用時,才能選擇其後一順序的法律。就是說選擇是有條件的,即必須按順序選用。e.g.《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二條 消費者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
筆者理解:此類沖突規范旨在國家保護弱者的權益,如例子所言,消費者是弱者,所以當出現糾紛時優先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的銀余法律。如果不符合要求那麼就可以適用後面列舉的法律。
如果再有什麼問題可以給我留言或者HI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