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際法和國內法的關系
法律分析:國際法與國內法是不同的法律體系,但這兩個體系之間相互聯系,彼此之間起著互相滲透、互相補充和互相促進的作用。國家在制定國內法時,不能忽視其應盡的國際義務,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又不能無視本國的主權。國際法不得干預國內法,國內法不得改變國際法,兩者的關系應是協調一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❷ 國際法和國內法的聯系和區別
國內法與國際法。它們的區別:
第一,調整主體不同:國內法主體為個人,以及由個人組成的法人或作為法人的國家機構,國際法的調整主體為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及爭取獨立的民族。
第二,制定主體不同:國內法的制定主體是國內立法機關,國際法制定主體是國際法主體即國家本身。
第三,表現形式不同:國內法通常為制定法和判例法,國際法為國際條約、國際習慣、文明各國所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以及司法判例和各國最高權威的公法學家學說等。
第四,執行主體不同:國內法有國內執法、司法機構強制執行,而國際法一般由國家自己執行,不得強制執行。
國際法與國內法是不同的法律體系,但這兩個體系之間相互聯系,彼此之間起著互相滲透、互相補充和互相促進的作用。
國家在制定國內法時,不能忽視其應盡的國際義務,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又不能無視本國的主權。國際法不得干預國內法,國內法不得改變國際法,兩者的關系應是協調一致的。
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理論
1 一元論:
基本觀點:同屬於一個法律體系,但分國際法優先和國內法優先兩派。
國內法優先:國際法效力低於國內法,是國內法的一個部門。
弊端:結果導致取消國際法。
國際法優先:國際法效力高於國內法,國內法效力是國際法賦予的,國際法效力來源於「約定必守」、「法律良知」。弊端:否認了各個國家在制定國際、國內法上的作用,最後可能導致全面否定國家主權,甚至世界法代替國際法和國內法。
2 兩元論:(平行說)
基本觀點:法律體系不同、性質不同。效力根據、調整對象、適用范圍互不隸屬,各自獨立。互不包含。
3國內觀點
對一元論、二元論都不完全贊成,試圖調和之,避免對立。一方面承認二者是獨立的法律體系和不同,但強調聯系而不是對立:聯系密切、彼此滲透、互相補充、互相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