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達成了哪些協議這些協議的意義是什麼
格拉斯哥協議,意義是保持環境和空氣質量,減少使用煤電的頻率。
市面上,普遍存在著兩種發電模式,第一種是傳統模式下的煤炭發電,容易產出二氧化碳,從而造成空氣污染。第二種是大力推廣的新能源發電方式,例如水力發電和風力發電。相比於第一種模式,第二種模式更傾向於環保和循環,得到眾多國家的推廣和支持。
可是,部分國家內部的新能源發電使用頻率並不高,依舊採用傳統的煤炭發電方式。久而久之,碳排放量越來越高,還會消耗大量的煤炭。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中已經提到了相關問題,最終確定了格拉斯哥協議。
事實上,保護環境需要多國居民的共同努力,尤其是保護空氣狀況。一旦某一個國家的空氣污染太過嚴重,久而久之,其他國家會受到影響。此外,聚焦環境保護,一直都是居民討論的問題。為此,我國制定環保方案,多個地區安裝風力發電設備,大幅提升空氣質量。
『貳』 針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國際公約有哪些
法律分析:聯合國針對全球變暖,出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兩大公約,並催生以二氧化碳排放權為主的碳交易市場機制,主要有三種:清潔發展機制 (CDM)、聯合履行機制 (JI)和國際排放貿易機制 (ET)。
法律依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第三條 原則:各締約方在為實現本公約的目標和履行其各項規定而採取行動時,除其他外,應以下列作為指導:
1. 各締約方應當在公平的基礎上,並根據它們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的能力,為人類當代和後代的利益保護氣候系統。因此,發達國家締約方應當率先對付氣候變化及其不利影響。
2. 應當充分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尤其是特別易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那些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具體需要和特殊情況,也應當充分考慮到那些按本公約必須承擔不成比例或不正常負擔的締約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具體需要和特殊情況。
3. 各締約方應當採取預防措施,預測、防止或盡量減少引起氣候變化的原因,並緩解其不利影響。當存在造成嚴重或不可逆轉的損害的威脅時,不應當以科學上沒有完全的確定性為理由推遲採取這類措施,同時考慮到應付氣候變化的政策和措施應當講求成本效益,確保以盡可能最低的費用獲得全球效益。為此,這種政策和措施應當考慮到不同的社會經濟情況,並且應當具有全面性,包括所有有關的溫室氣體源、匯和庫及適應措施,並涵蓋所有經濟部門。應付氣候變化的努力可由有關
的締約方合作進行。
4. 各締約方有權並且應當促進可持續的發展。保護氣候系統免遭人為變化的政策和措施應當適合每個締約方的具體情況,並應當結合到國家的發展計劃中去,
同時考慮到經濟發展對於採取措施應付氣候變化是至關重要的。
5. 各締約方應當合作促進有利的和開放的國際經濟體系,這種體系將促成所有締約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可持續經濟增長和發展,從而使它們有能力更
好地應付氣候變化的問題。為對付氣候變化而採取的措施,包括單方面措施,不應當成為國際貿易上的任意或無理的歧視手段或者隱蔽的限制。
『叄』 有關氣候的多邊環境協定有哪些
(1)與保護臭氧層有關的國際環保公約。臭氧層是地球和人類的保護傘,由於廣泛使用氯氟碳化合物(CFC)和哈龍,臭氧層遭到嚴重破壞,其結果是損害人類健康,危害農作物和生物資源,破壞生態系統,引起氣候變化等。為了保護臭氧層,國際社會簽訂了一系列國際公約,如1985年3月通過、1988年9月生效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和1987年9月通沖游過、1989年1月生效的《關於扒孝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及其修正案(1990年和1992年兩次修正)。規定發達國家於1996年、發展中國家於2010年逐步淘汰40多種受控物質(ODS),由於這些多為基本化工原料,涉及到的相關產品至少有數散此銷千種。
(2)《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締約方會議。大氣中二氧化碳等溫室氣候的增加引起全球氣候變暖,將對地球和人類產生嚴重的影響,1992年6月簽署了該公約,並於1994年3月正式生效,到2000年共舉行了6次締約方大會。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本身並不直接限制貿易,但由於溫室氣候控制涉及社會和經濟的方方面面,締約方為履約採取的行動必然會對貿易有著顯著的影響。當締約方制定國家對策時,貿易措施也將會起日益重要的作用。特別是聯合履約和清潔發展機制一旦實施,將直接用信用貿易手段實施溫室氣體減排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