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論述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有哪些希望全面一點
1,國際法原則,是指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范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的國際法原則。
2,聯合國憲章原則:《聯合國憲章》被認為是聯合國的基本大法,它既確立了聯合國的宗旨、原則和組織機構設置,又規定了成員國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國際關系、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方法。遵守聯合國憲章、維護聯合國威信是每個成員國不可推脫的責任
3,調停斡旋:
調停:是—種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即作為第三方的調停都為了爭端當事國而直接參與當事國之間的談判,向當事國提出實質性的建議作為談判的條件,盡力調和,折衷爭端各方對立的主張和要求,緩和或平息他們之間的敵對情緒,使爭端雙方達成協議。斡旋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之—。由第二方為爭端當事國提供有利於他們接觸和談判的便利條件,提出自己的建議或轉達各方的意見。從而促使當事國開始談判或者重開業已停止的談判。但斡旋者不參加當事國的談判。在外交實踐中和國際公約中,從事斡旋的三方,一般都是國家。其程序有時是爭端當事國一方委託第三方,有時是第三方自願進行斡旋。
4,擱置爭議原則,爭端當事國為其友好合作發展需要,將現在爭端不予解決的一種解決爭端方法。
B. 國際法律有哪些
國際法,又稱為國際公法,是指在國家之間交往中形成的、用來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
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和。國際法是國家及其他國際法主體間進行交往的行為規
范:是在平等基礎上自我約束和相互制約的法律形式:是確立國家及其他國際法律主體的權
利義務基礎。
國際法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例如:聯合國憲章規定的宗旨和原則。
②關於國家或國際法主體本身的一些制度,例如:國際法上的國家和政府、領土、居民、
國家的基本權力義務、國家責任、國際爭端的解決等。
③國際法各個相對獨立的分支,例如:海洋法、國際航空法、空間法、條約法、外交領
事關系法、國際人權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環境法、戰爭與武裝沖突法等。
國際法的特徵
國際法與國內法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法律關系的主體和調整對象不同,
*國際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國家間的關系,故國際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在某種
范用或條件下,政府間國際組織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實體,也可作為國際法關系的主體
*國內法調整的是國家管理和支配下的個人間以及個人與國家間的關系,故國內法律關
系的主體主要是個人。
制定方式不同。
*國際法是在國家之間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國公認的法律,是由國家之間在平等的
基礎上以協議的方式共同制定的,這種協議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習慣法的形式
表現出水。
由於國際社會沒有凌駕於國家之上的國際立法機構來制定規則,故國家訂立國際條約表
現了國家的明示協議;國家長期的交往實踐中確立國際習慣法的原則及制度表現了國家的默
*國內法是由一國的最高權力機關通過立法程序制訂的。
拓展資料:制定方式不同。
*國際法是在國家之間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各國公認的法律,是由國家之間在平等的
基礎上以協議的方式共同制定的,這種協議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習慣法的形式
表現出水。
由於國際社會沒有凌駕於國家之上的國際立法機構來制定規則,故國家訂立國際條約表
現了國家的明示協議;國家長期的交往實踐中確立國際習慣法的原則及制度表現了國家的默
*國內法是由一國的最高權力機關通過立法程序制訂的。
C. 國際法有哪些
國際法主要內容包括調整下列國家間關系的規則:領土法、國際海洋法、國際航空法、外層空間法、國際環境法、外交關系法、領事關系法、國際條約法、國際組織法、國際人權法、國際刑法、國際爭端解決法、戰爭法。一般意義上的國際法,即通常所稱的國際法乃是指國際公法,即國家之間通過協議形成的,或者在國際交往中各國公認的,協調各國意志的,由國家單獨或集體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總體。
一、公海自由,對沿海國及非沿海國而言,均包括下列等項:
1、航行自由;
2、捕魚自由;
3、敷設海底電纜與管線之自由,
4、公海上空飛行之自由。
二、各國應責成懸掛本國國旗船舶之船長在不甚危害船舶、船員或乘客之范圍內:
1、對於在海上發現有淹沒危險之人,予以救助;
2、於據告有人遇難亞需救助理當施救時盡速前往援救;
3、於碰撞後,對於他方船舶、船員及乘客予以救助,並於可能時將其船舶名稱、船籍港及開往之最近港口告知他方船舶。
法律依據:《公海公約》 第一條 稱「公海」者謂不屬領海或一國內水域之海洋所有各部分。
D. 依照國際法,邊界爭端應通過什麼方式解決
依照國際法,邊界爭端應通過談判 、國際仲裁 、國際司法程序的方式解決。
邊界爭端是指相鄰國家在邊界(含水域邊界)劃分、邊界位置、走向的主張不同而引起的爭議或發生的事件。屬於國際爭端范疇。由領土歸屬、邊界走向等涉及國家領土主權完整及重大利益的問題引起。嚴重的邊界爭端往往是引起武裝沖突甚至戰爭的直接原因。
中國解決邊界爭端的目標:
1、維護主權和領土完整。無論邊界爭端因何而起,中國首先考慮的目標是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是事關國家利益和民族情感的最重大事件,也是處理紛爭化解矛盾的最基本底線;
2、睦鄰友好和互利共贏。針對原因復雜、處理棘手而一時難以化解的邊界爭端,睦鄰友好和互利共贏是第二位目標,因為爭取良好的周邊環境和友好的國際關系更有利於雙方的和平與發展,從而使得問題的解決更有時空上的緩沖餘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國界法》第七條 在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有關軍事機關組織、指導、協調陸地國界及邊境的防衛管控、維護社會穩定、處置突發事件、邊防合作及相關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各自任務分工,警戒守衛陸地國界,抵禦武裝侵略,處置陸地國界及邊境重大突發事件和恐怖活動,會同或者協助地方有關部門防範、制止和打擊非法越界,保衛陸地國界及邊境的安全穩定。第三條 陸地國界是指劃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陸地鄰國接壤的領陸和內水的界限。陸地國界垂直劃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陸地鄰國的領空和底土。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國界內側一定范圍內的區域為邊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