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1,國際法上傳統領土的取得方式有哪些2
在國際法上傳統的領土取得方式有:
1、先佔。是指一個國家有意識地佔據不屬於任何國家主權所有的土地,將其作為自己領土 的一部分的國家法律行為。先佔的客體必須是無主土地,即指不屬於任何國家主權管轄之 下的土地。先佔必須是實行有效的佔領,即必須對佔有地進行實際控制和實施行政管理。
2、時效。是指佔有他國的某塊土地後,在相當長時期內不受干擾地佔有而取得該土地的 主權。
3、割讓。是指一國根據條約把部分領土主權轉移給另一個國家。從現代國際法看,由戰 爭或不平等條約造成的割讓都是違反國際法的。
4、征服。是指戰爭結束後戰勝國把戰敗國滅亡而兼並其領土的行為。
5、添附。是指領土因自然狀態的變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如新生島、廢河床、 人工島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