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會員國主權平等。
善意履行憲章義務。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不使用武力。
集體協作。
確保非會員國遵行憲章原則。
不幹涉別國內政原則。
法律依據:
《聯合國憲章》
第二條
為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本組織系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二、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
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繫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五、各會員國對於聯合國依本憲章規定而採取之行動,應盡力予以協助,聯合國對於任何國家正在採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
六、本組織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
七、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那些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道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范圍的、構成國際法的基礎的法律原則。
因為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一個國家不能創造國際法,盡管有時一國或少數國家提出的某一原則,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義,在沒有得到各國公認之前,尚不能成為國際法基本原則。基本原則必須是為各國所公認的。
《聯合國憲章》對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形成和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聯合國憲章》本質上屬於多邊性質的國際條約,其所載原則構成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基礎。
⑵ 國際公法學的目錄
第一章 國際法導論
第一節 國際法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 國際法的淵源
第三節 國際法的編纂
第四節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第五節 國際法的形成和發展
第六節 中國與國際法
第二章 國際法基本原則
第一節 國際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第三節 現代國際法的其他基本原則
第四節 中國與國際法基本原則
第三章 國際法主體
第一節 國際法主體概述
第二節 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國家
第三節 國際組織和爭取獨立的民族
第四節 國際法上的承認
第五節 國際法上的繼承
第六節 中國關於國際法主體的理論與實踐
第四章 國際法上的居民
第一節 國籍
第二節 外國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 引渡和庇護
第四節 難民
第五節 外交保護
第六節 中國對國際法上居民的管轄與實踐
第五章 國際法律責任
第一節 國際法律責任概述
第二節 國家責任
第三節 國家責任的免除
第四節 國家責任的形式
第五節 國際損害責任
第六節 中國關於國際法律責任的理論與實踐
第六章 領土法
第一節 國家領土概述
第二節 內水及其法律制度
第三節 國家領土的變更
第四節 邊界和邊境制度
第五節 南極和北極
第六節 中國的領土邊界問題
第七章 國際海洋法
第一節 海洋法概述
第二節 海洋內水
第三節 領海法律制度
第四節 毗連區、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
第五節 公海及其他特殊海域
第六節 國際海底區域
第七節 中國的海洋立法與實踐
第八章 國際航空法
第一節 航空法概述
第二節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第三節 國際航空運輸責任體制
第四節 國際航空安全公約
第五節 中國在航空法領域的理論與實踐
第九章 外層空間法
第一節 外層空間法概述
第二節 外層空間的法律體系
第三節 外層空間的法律原則和制度
第四節 外層空間活動的法律問題
第五節 中國在外層空間法領域的理論與實踐
第十章 國際環境法
第一節 國際環境法概述
第二節 海洋污染控制的法律制度
第三節 空間環境的法律制度
第四節 保護生物多樣性及世界文化遺產的法律制度
第五節 國際環境其他領域的法律制度
第六節 中國與國際環境法
第十一章 外交關系法
第一節 外交制度概述
第二節 外交機關和外交人員
第三節 外交特權與豁免
第四節 中國在外交關系法領域的理論與實踐
第十二章 領事關系法
第一節 領事制度概述
第二節 領事機關和領館人員
第三節 領事職務及其終止
第四節 領事特權與豁免
第五節 外交關系和領事關系的比較
第六節 中國在領事關系法領域的理論與實踐
第十三章 國際條約法
第一節 國際條約概述
第二節 締結條約的程序
第三節 條約的效力
第四節 條約的解釋和修訂
第五節 中國關於條約法的理論與實踐
第十四章 國際組織法
第一節 國際組織概述
第二節 聯合國
第三節 區域性國際組織
第四節 中國與國際組織
第十五章 國際人權法
第一節 人權與國際人權保護
第二節 國際人權保護的基本理論
第三節 國際人權法的條約體系及保護對象
第四節 國際人權保護的實施制度
第五節 中國在國際人權法領域的理論與實踐
第十六章 國際刑法
第一節 國際刑法概述
第二節 國際犯罪及其刑事責任
第三節 國際犯罪的種類
第四節 國際刑法的適用
第五節 國際刑事法院
第六節 中國國際刑法的理論與實踐
第十七章 國際爭端法
第一節 國際爭端概述
第二節 解決國際爭端的政治方法
第三節 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
第四節 國際組織與國際爭端的解決
第五節 中國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理論與實踐
第十八章 戰爭法
第一節 戰爭與戰爭法
第二節 戰爭的法律狀態
第三節 限制和禁止作戰手段和方法的規范
第四節 國際人道法
第五節 戰時中立法
第六節 戰爭犯罪及其責任
第七節 中國關於戰爭法的理論與實踐
⑶ 國際法的中國與國際法
中國在春秋戰國時代,各「國」之間就互通使節、訂立同盟、締結條約、召開會議,以及進行斡旋、調停、仲裁等解決紛爭的活動。還有一些關於戰爭的規則,但是,當時所謂「國」,並不是近代意義的國家。因此,當時的一些規則,並不能稱為國際法。至秦統一中國,兩千年來,中國基本上是一個統一的國家。周圍劃土而治的部族和民族都成為「天朝」的「藩屬」,實際上或名義上受中國的保護,而與中國不處在平等的地位,在這種條件下,也沒有國際法可言。
但是,在漫長的歷史中,中國也曾與較遠的外國有使節往來或建立通商關系。明代的鄭和七次下南洋,遠達非洲。外國也曾派使來華,到了16世紀歐洲資本主義興起以後,往來更多。但是,這種中外往來關系若斷若續,零星分散。在中國方面,中華帝國思想毫未動搖,有時採取凌駕萬國之上的唯我獨尊態度,有時採取閉關自守的政策,拒絕對外往來。在這種情況下,在中國與外國之間難以建立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 西方國際法介紹到中國來是19世紀中葉以後的事情。此前,在1648年左右,有一個義大利神甫衛匡國(M.馬蒂尼,1614~1661)曾把國際法先驅者西班牙法學家F·蘇亞雷斯(1548~1617)國際法著作的一 部分譯成中文。在1689年中俄尼布楚條約談判中充當中國代表團譯員的葡萄牙耶穌會傳教士徐日升(1645~1703)在他的日記中多次提到國際法,而在當時的談判中也似乎注意到國際法上有關條約的規則。但是,當時中國皇帝和高級官員是否閱讀過譯成中文的國際法著作,或者是否通過耶穌會傳教士了解到國際法的一些內容,迄今無可考。無論如何,從那時一直到19世紀中葉鴉片戰爭的150多年中,在中國還沒有人提到國際法。
在鴉片戰爭發生之前,欽差大臣林則徐到廣州查辦鴉片時,曾經叫人廣泛搜集材料,以了解外國情況,並叫人把瑞士人E. de瓦泰爾(1714~1767)的《萬國法》一書關於戰爭和外國人待遇的幾段譯成漢文,稱為《各國律例》。林則徐也的確參考了這些譯文來對付英國人:宣布鴉片為違禁品,要求交出燒毀;然後,致書英女王,要求停止鴉片買賣;最後,則採取武力行動,嚴格禁煙。特別從林則徐致英女王書中,可以看到間接引用了瓦泰爾的說法。但譯文只是片段的,影響也只是一時的。
全面地把近代國際法介紹到中國來,是從同文館總教習美國傳教士丁韙良(1827~1916)把美國國際法學者H.惠頓(1785~1848)的《國際法原理》一書譯成漢文開始的。惠頓這部書在當時是在各國外交界享有盛名的國際法著作。為了敦促清政府派遣駐外使節,當時在中國海關任要職的英國人赫德(1835~1911)曾把這部書中有關使節的章節譯成漢文,供總理衙門參考。1864年,在美國駐華公使蒲安臣(1820~1870)的支持下,丁韙良作為同文館總教習,把這部書全部譯成漢文,名之為《萬國公法》。這是譯成漢文的第一部國際法著作,此後,還有若干西方國際法著作譯成了漢文。國際法對中國對外關系產生了一些影響。
正當惠頓的《國際法原理》譯成漢文時,1864年,在普丹戰爭中,發生普魯士軍艦在渤海灣拿捕一艘丹麥船的事件。總理衙門以國際法上領海主權原則為依據向普魯士提出抗議,獲得該船的釋放。清朝官員覺得國際法還有些用處,在辦理「夷務」時也偶然參考。當時有人認為中國如果依據國際法辦事,可以避免遭受外國的禍害,這自然是一種幻想;也有人認為,國際法是外國「體制」,不過是「虛理」,不足為憑,實際上有利於強國,而不利於弱國。
對於國際法介紹到中國來,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基本上是持消極態度的,甚至有人提出,中國如果了解國際法,將給歐洲強國製造無窮麻煩。事實上,西方資本主義、帝國主義國家從來沒有按照國際法來處理它們與中國的關系。它們從來沒有把中國看作主權平等的國家,而把中國視為「非文明」國家,劃在國際法的適用范圍之外。 自從1840年鴉片戰爭一直到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109年中,中國歷遭帝國主義的壓迫、侵略,淪為半殖民地。西方國家在對待中國的關繫上,從來無視國際法,而依靠赤裸裸的武力。它們在中國 侵佔領土,奪取租借地,設立租界,劃分勢力范圍;駐扎軍隊;剝奪中國關稅自主權,攫取種種經濟特權;建立領事裁判權制度;控制鐵路、郵電事業,等等。它們迫訂不平等條約,攫取帝國主義特權;這些不平等條約和帝國主義特權,在國際法上,是完全非法的。一百多年來,中國人民一直為堅持要求廢除不平等條約和取消帝國主義特權,進行了不懈的斗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及其貢獻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廢除了一切不平等條約,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的斗爭取得了偉大的勝利。中國以主權、獨立、平等國家的資格登上了國際舞台,成為國際社會的一個平等成員,並一貫主張同任何國家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的基礎上進行正常的往來。這就為國際法的適用造成了良好的條件。30多年的實際情況表明:中國承認各國所公認的符合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國際法原則、規則,採用各國所普遍採用的國際法規章制度,前者如《聯合國憲章》的宗旨與原則,後者如有關使領館的制度。而對於國際法中為帝國主義、殖民主義利益服務的原則、規則和制度,中國一向堅持反對,例如,反對以干涉原則為依據的侵略,廢除不平等條約、領土兼並制度等。同時,中國在對外關系中不斷為國際法的發展作出了自己的貢獻。在國家和政府的承認、國籍、條約、使節權、和平解決爭端等等方面,都有新的實踐,對國際法加以革新和補充。
中國作為第三世界的一個發展中國家,將與所有第三世界國家及一切愛好和平的國家一起,共同努力,繼續推動現代國際法向健康的、正確的方向發展。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范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和核心並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國際法原則。國際法基本原則具有四個特徵:(一)得到國際社會成員的公認,具有最高權威;(二)具有普遍拘束力,即所有國家和其他國際法主體均受基本原則的拘束;(三)適用國際法的一切領域;(四)構成國際法的基礎。所有現存的和新產生的國際法規范均應符合國際法基本原則的精神,不得違背,否則就不能發生效力。基本原則的性質:是國際法的最高原則,是國際法當中的強行法的一部分。最著名、最有影響的國際法基本原則體系有下述兩個。第一:聯合國大會在1970年一致通過了《國際法原則宣言》 ,宣布了七項基本原則:1、禁止非法使用威脅或武力,2、和平解決國際爭端,3、不幹涉內政,4、國家合作,5、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利與自決權,6、各國主權平等,7、履行依憲章所承擔義務。第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1、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幹涉內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處。從國際法淵源的角度看,這五項原則已為世界大多數國家所接收。
⑷ 關於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理論上有幾種學說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理論上可分為三種學說。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問題,是國際法的一個基本理論問題,基於對這一問題的不同認識,形成了一元論和二元論兩種理論。其中,一元論又分為國內法優先說和國際法優先說,而二元論似乎是現代國際法學界的主流觀點。
(一)一元論。一元論主張國際法和國內法同屬於一個法律體系,但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個誰優先的問題,進而又有國際法優先說和國內法優先說兩種學說。
1、國際法優先說主張,國際法和國內法都是調整個人之間關系的法律,兩者屬於同一個法律體系,在這一體系中,法律規范被分為各種不同的等級,每一級規范的效力都來自於上級規范,國際法是高於國內法的法律規范,國內法的效力來源於國際法,國內法必須服從於國際法。這種學說強調國際法的效力,保證國際法具有無條件的優先地位,但卻否定了國家意志和國家主權,否定國內法的效力。另外,這種學說主張國際法和國內法都是以個人之間的關系為調整對象,這就完全否定了國際法作為「國家之間的法」的基本屬性,根本改變了國際法的性質和方向。
2、國內法優先說理論產生於德國。它主張,國際法作為法律,與國內法同屬於一個體系,國際法是從屬於國內法的次一等的法律,國際法的效力來源於國內法,它只有依靠國內法才有法律效力。國內法優先說實質上是強權政治在法律上的表現,通過把國家意志絕對化來否定國際法存在的意義,以達到把一個國家的意志強加於國際社會,實現統治世界的目的。國內法優先說在理論上是否定和取消國際法的,在實踐中是不利於甚至是破壞國際法律秩序的,因而在國際上少有支持,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已逐漸衰落。
(二)二元論。二元論的觀點被稱為國際法和國內法「平行說」或「對立說」,產生於19世紀末的德國。二元論主張,國際法和國內法各具特點,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兩者是平等或對立的關系,它們各自有自己的適用范圍,國際法不能適用於國內法,若要使國際法在國內適用,必須通過某種國家行為將其「轉化」為國內法。二元論比較正確地分析了國際法和國內法的特點,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都是法律,都是國家主權意志的表現,兩者分屬於獨立平等的法律體系,這是對國際法理論的一個發展。但二元論只是論述了國際法和國內法在形式上的對立,沒有看到或忽視了它們在實質上的聯系。
以上為有關論述,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⑸ 國際法都有哪些都是什麼時候頒布的
國際法的淵源主要有:
1. 國際條約
2. 國際習慣
3. 一般法律原則
4. 司法判例、權威國際法學家的學說
5. 「公允及善良」原則
6. 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的決議
7. 「准條約」、「軟法」
⑹ 中國國內法所涉及的有關國際的主要法律有哪些
中國國內法所涉及的有關國際的主要法律有外貿體制、知識產權、行政法、外資法等領域的法律
國際法這個概念在中國國際法學界與國際法教育領域有兩種理解。
第一種是廣義理解,也就是教育部學科劃分的依據,國際法大學科包含了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三個學科。
第二種是狹義理解,也就是傳統理解,國際法=國際公法,
國際法和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分別是獨立的學科,比如傳統的經典教科書,《奧本海國際法》,中國國際法開山鼻祖周鯁生先生的教材都取名《國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