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際法庭處理什麼案件
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聯合國大會及聯合國安理會的請求下提供咨詢性司法建議;還可以審理涉嫌違反國際法的案件。
國際法庭又稱國際法院、海牙國際法庭,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其主要功能是其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聯合國大會及聯合國安理會的請求下提供咨詢性司法建議。它還可以審理涉嫌違反國際法的案件。
國際法院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提交的法律爭端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以及有關條約及公約做出判決,或對聯合國其他機構提出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國際法院是民事法院,只受理主權國家之間的爭端,它沒有刑事管轄權,不能審判個人,例如戰犯。按照有盯歷關規定,只有當事國一致同意提交國際法院的法律爭端,國際法院才能做出裁決。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聯合國機關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國際法院依據《國際法院規約》和本身的《規則》運行,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法院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國際法院有訴訟管轄和咨詢管轄兩項職權。其中訴訟管轄是其最主要的職權。
(1)訴訟管轄權。法院在行使訴訟管轄權時,涉及「對人管轄」和「對事管轄」兩個方面:
第一,對人管轄。國際法院的對人管轄是指誰可以作為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方。根據法院規約,有三類國家可以作為國際法院的訴訟當事國:
①聯合國的會員國;
②非聯合國的會員國但為《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
③既非聯合國的會員國也非《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但根據安理會決定的條件,預先向國際法院書記處交存一份聲明,表示願意接受國際法院管轄、保證執行法院.判決及履行相關其他義務的國家。
第二,對事管轄。國際法院的對事管轄是指什麼事項能夠成為國際法院的管轄對象。根據法院規約,國際法院管轄案件的范圍有三個方面,或者說國際法院的對事管轄權可由以下方式建立:
第一種是自願管轄。對於任何爭端,當事國都可以在爭端發生後,達成協議,將爭端提交國凱虛搜際法院。法院根據當事國各方的同意進行管轄。
第二種是協定管轄。在現行條約或協定中,規定各方同意將有關的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提交法院的爭端及范圍等可以通過在條約中設立專門條款,也可以在訂立條約的同時,再訂立專門的協定加以規定。
第三種是任擇強制管轄。《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可以通過發表聲明,就具有下列性質之一的爭端,對於接受同樣義務的任何其他當事國,接受法院的管轄為當然具有強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別的協定。
(2)咨詢管轄權。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院規約》,國際法院除訴訟活動外,還有提供法律咨詢的重要職能,稱為法院的咨詢管轄權。聯合國大會及大會臨時委員會、安理會、經社理事會、託管理事會、要求復核行政法庭所作判決的申請委員會以及經大會授權譽兆的聯合國專門機構或其他機構,可以就執行其職務中的任何法律問題請求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其他任何國家、團體、個人包括聯合國秘書長,都無權請求法院提供咨詢意見。法院作出的咨詢意見雖然沒有法律拘束力,但對於有關問題的解決以及國際法的發展都具有重要的影響。
法律依據:
《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
一、法院對於陳訴各項爭端,應依國際法裁判之,裁判時應適用:
(子)不論普通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訴訟當事國明白承認之規條者。
(丑)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
(卯)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者。
二、前項規定不妨礙法院經當事國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則裁判案件之權。
❷ 海牙國際法庭有實權嗎
當事國接受管轄的,判決就有法律效力!
一、海牙國際法庭又稱海牙國際法院,其正式名稱為國際法院,位於荷蘭海牙。是由聯合國六大機構之一,成立於1946年。國際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則,無權主動受理案件。
二、國際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轄權的普遍性國際法院。法院的管轄權有兩個方面。
1、法院須就各國行使主權自願向其提交的爭端做出裁決。
有近200個國家為《國際法院規約》締約國,其中66個國家(沒有中國、美國、俄羅斯、法國)根據《規約》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向秘書長交存了承認法院強制管轄權的聲明(其中許多國家附有保留)。此外,約有300份雙邊或多邊條約規定,在解決這些條約的適用或解釋所引起的爭端方面,法院具有管轄權。各國也可根據特別協定向法院提交具體爭端。最後,一國在向法院提交爭端時,後一國家接受的,則法院具有管轄權。
2、聯合國大會或安全理事會可就任何法律問題咨詢法院意見,經大會授權的聯合國其他機關和專門機構,也可就其活動范圍內出現的法律問題咨詢法院意見。
3、國際法院15名法官由選舉產生,任期九年,可連選連任。國際法院法官由聯合國大會和安全理事會選舉產生。安全理事會,不得對此選舉行使否決權。這兩個機關同時但單獨進行投票。
❸ 海牙國際法庭的介紹
海牙國際法庭又稱海牙國際法院,其正式名稱為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於荷蘭海牙。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根據《國際法院規約》於1946年2月成立。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國際法院是具有明確許可權的民事法院,沒有附屬機構,對其他國際法庭沒有管轄權。國際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這種刑事審判由國內管轄或聯合國特設刑事法庭或國際刑事法院管轄。國際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任期9年,可連選連任;設書記官處。工作語言為英語與法語。法院成員不得從事任何其他職業性工作。
❹ 國際法庭是做什麼的
法律分析: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又稱為國際法庭,是聯合國的司法裁決機構。
法律依據:《國際法院規約》於1946年2月成立。院址在荷蘭海牙的和平宮,亦稱「海牙國際法庭」。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聯合國大會及聯合國安理會的請求下提供咨詢性司法建議。它還可以審理涉嫌違反國際法的案件。 法院由大會和安理會分別投票選出的15名法官組成,設正副院長各一人,由法官中推選。法官不代表任何國家,其中不得有兩人屬於同一國籍,根據規約,法院的管轄包括各當事國提交的一切案件和《聯合國憲章》或任何現行條約及公約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爭端當事國的同意是法院對訴訟案件管轄的基礎。
❺ 國際法庭是在哪個國家
法律分析:
中國承認海牙法庭。海牙國際法庭又稱海返腔牙國際法院,其正式名稱為國際法院,位於荷蘭海牙。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根據《國際法院規約》於1946年2月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二條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憲法、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櫻桐決定設置。
第四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禁止任何形式的脊世坦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