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用來解釋海運提單的國際慣例或公約有哪些
關於提單的三大國際公約如下:
1、海牙規則
2、維斯比規則
3、漢堡規則
B. 國際貿易中常用的三個公約,除了海牙規則,還有兩個是什麼這三個公約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1) 海牙規則(Hague Rules)
海牙規則的全稱是《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個國家在布魯塞爾簽訂,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約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過,因此定名為海牙規則。包括歐美許多國家在內的50多個國家都先後加入了這個公約。1936年,美國政府以這一公約作為國內立法的基礎制定了1936年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海牙規則使得海上貨物運輸中有關提單的法律得以統一,在促進海運事業發展,推動國際貿易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國際公約,我國於1981年承認該公約。海牙規則的特點是較多的維護了承運人的利益,在風險分擔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為主要貨主國的第三世界國家的不滿,紛紛要求修改海牙規則,建立航運新秩序。
(2) 維斯比規則(Visby Rule
詳細情況請見:
http://web.xmhaiyun.com/bbsxp/ShowPost.asp?id=5787
(2) 維斯比規則(Visby Rules)
在第三世界國家的強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規則的意見已為北歐國家和英國等航運發達國家所接受,但他們認為不能急於求成,以免引起混亂,主張折衷各方意見,只對海牙規則中明顯不合理或不明確的條款作局部的修訂和補充,維斯比規則就是在此基礎上產生的。所以維斯比規則也稱為海牙---維斯比規則(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稱是《關於修訂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的議訂書》(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或簡稱為「1968年布魯塞爾議訂書」(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魯塞爾通過,於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麥、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個國家和地區參加了這一公約。
(3) 漢堡規則(Hamburg Rules)
漢堡規則是《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1976年由聯合國貿易法律委員會草擬,1978年經聯合國在漢堡主持召開有71個國家參加的全權代表會議上審議通過。漢堡規則可以說是在第三世界國家的反復斗爭下,經過各國代表多次磋商,並在某些方面作出妥協後通過的。漢堡規則全面修改了海牙規則,其內容在較大程度上加重了承運人的責任,保護了貨方的利益,代表了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意願,這個公約已於1992年生效。但因簽字國為埃及,奈及利亞等非主要航運貨運國,因此目前漢堡規則對國際海運業影響不是很大。
C. 四大海事公約有哪些
四大海事公約包括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准國際公約(STCW公約)、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73/78公約)、國際勞工公約。
1、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簡稱SOLAS)(1974)
各締約國政府,願共同制訂統一原則和有關規則,以增進海上人命安全,考慮到《1960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締結以來的發展情況,締結一個公約,以代替該公約,可以最好地達到這一目的。
2、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准國際公約(STCW公約)
STCW公約,即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准國際公約(,)。
《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准國際公約》(簡稱「」)是國際海事組織(IMO)約50個公約中最重要的公約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個締約國,位居第三,佔世界船隊噸位98.04%。最初通過時間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為1984年4月28日,公約從通過至生效歷經近六年的時間。
3、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73/78公約)
最初於1973年2月17日簽訂,但並未生效,現行的公約包括了1973年公約及1978年議定書的內容,於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該公約已有136個締約國,締約國海運噸位總量佔世界海運噸位總量的98%。
MARPOL73/78公約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國際海事環境公約之一。該公約旨在將向海洋傾倒污染物、排放油類以及向大氣中排放有害氣體等污染降至最低的水平。它的設定目標是:通過徹底消除向海洋中排放油類和其他有害物質而造成的污染來保持海洋的環境,並將意外排放此類物質所造成的污染降至最低。
4、國際勞工公約
國際勞工公約:是指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公約,對批準的成員國具有約束力。
國際勞動立法的主要內容:
1、基本權利;
2、就業政策;
3、工作條件;
4、社會保障;
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勞動保護、勞動福利;
6、勞動關系;
7、勞動管理。
(3)關於海洋運輸的國際公約有哪些擴展閱讀: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一般義務
1、各締約國政府承擔義務實施本公約及其附則的各項規定,該附則應構成本公約的組成部分。凡引用本公約時,同時也就是引用該附則。
2、各締約國政府承擔義務頒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規則並採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約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從人命安全的觀點出發,保證船舶適合其預定的用途。
參考資料: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網路
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網路
國際勞工公約-網路
STCW公約-網路
D. 調整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公約有那些
ABC。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一般要以書面形式訂立,通常以租船合同或提單兩種文件予以證實。關於租船合同,目前普遍採用《標准雜貨租船合同》和《標準定期租租船合同》,二者均屬於國際慣例。只有在提單方面才有國際公約,主要有: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修改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案書》(維斯比規則)、《聯合國一九七八年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
E. 目前有關海運提單的國際公約中,影響最大,使用最廣的為
海運提單的國際公約有三種: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在這三個公約中,海牙規則目前為大多數國家採用。該規則自1924年通過,1931年生效以來,全世界大多數船公司制定的提單條款都以海牙規則為依據。海牙.維斯比規則於1968年通過,1976年生效,是對海牙規則的修改和補充。漢堡規則又稱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1978年通過,1992年生效,是對前兩個規則的重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