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簡述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聯系與區別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關系 一、 聯系 1. 有共同的基本原則或者法律原則。例如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等原則,這些是國際公法的基本原則,而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大體相似,它更側重於尊重國家經濟主權、平等互利等,對國際經濟法具有直接指導意義。 2. 將國際公法規范按是否調整經濟關系分為兩類,其中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規范,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 3. 國際經濟法的發展促進國際公法的發展;反之,國際公法的發展,也有利於國際經濟法的發展。 二、 區別 1. 淵源不同。國際公法的淵源是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這里的國際慣例是指國家間的政治和外交活動產生的習慣,而非商業慣例;而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包括國際商業慣例、各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國內立法和某些判例。 2. 主體不同。國際公法的主體限於國家和各類國際組織(政府間國際組織);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各國政府間的經濟組織、民間國際商務組織、國際商務仲裁機構以及不同國籍的國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 調整對象不同。國際公法調整的是主權國家之間的「公法關系」,例如政治、外交關系,但不包括當事人之間的民商事關系;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國際經濟關系而非政治關系,是法人、自然人、國際組織在國際交往與合作的過程中形成的相互關系。 4. 解決爭議途徑不同。國際公法解決國際爭端的辦法分為強制性的和非強制性的。非強制方法包括談判、斡旋、調停、外交談判以及仲裁和司法解決,強制方法包括反報、報復、品是封鎖和干涉;而國際經濟法的解決爭議的方式是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仲裁和訴訟往往是在一個國家的常設仲裁機構或法院進行。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關系 一、聯系 1. 調整對象均含有國際因素,且涉及經濟利益,都需要嚴格遵守國家主權原則、平等互利原則等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以及其他國家慣例。 2. 淵源大體相同。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的淵源都包括國際法淵源和國內法淵源兩大類,國內法淵源包括國內立法、國內判例。 3. 解決方式基本相同,都須藉助訴訟或仲裁的方式。 二、區別 1.調整對象不同。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國際民商事交往中各個平等的國際私法主體之間的橫向民商事關系,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各個國家政府與政府之間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形成的橫向平等關系和各個國家在國家經濟交往中干預、控制和管理國際經濟生活而形成的縱向的管理關系,只調整經濟關系。 2.性質不同。國際私法是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調整對象是國際民商事交往中各個平等的國際私法主體之間的橫向民商事關系,具有典型的私法性質,是民法、商法的法律適用法;而國際經濟法是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它和國際公法一樣都具有公法性質,但它有事區別於國際公法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3.調整方法不同。國際經濟法是通過直接調整方法來調整國際經濟關系法。但是,國際私法則是通過間接調整方法(即通過確定支配一定的國際民事關系的法律)來調整國際民事關系的。
人活一輩子,就活一顆心,心好了,一切就都好了,心強大了,一切問題,都不是問題。
人的心,雖然只有拳頭般大小,當它強大的時候,其力量是無窮無盡的,可以戰勝一切,當它脆弱的時候,特別容易受傷,容易多愁善感。
心,是我們的根,是我們的本,我們要努力修煉自己的心,讓它變得越來越強大,因為只有內心強大,方可治癒一切。
沒有強大的敵人,只有不夠強大的自己
人生,是一場自己和自己的較量,說到底,是自己與心的較量。如果你能夠打開自己的內心,積極樂觀的去生活,你會發現,生活並沒有想像的那麼糟糕。
面對不容易的生活,我們要不斷強大自己的內心,沒人扶的時候,一定要靠自己站穩了,只要你站穩了,生活就無法將你撂倒。
人活著要明白,這個世界,沒有強大的敵人,只有不夠強大的自己,如果你對現在的生活不滿意,千萬別抱怨,努力強大自己的內心,才是我們唯一的出路。
只要你內心足夠強大,人生就沒有過不去的坎
人生路上,坎坎坷坷,磕磕絆絆,如果你內心不夠強大,那這些坎坎坷坷,磕磕絆絆,都會成為你人生路上,一道道過不去的坎,你會走得異常艱難。
人生的坎,不好過,特別是心坎,最難過,過了這道坎,還有下道坎,過了這一關,還有下一關。面對這些關關坎坎,我們必須勇敢往前走,即使心裡感到害怕,也要硬著頭皮往前沖。
人生沒有過不去的坎,只要你勇敢,只要內心足夠強大,一切都會過去的,不信,你回過頭來看看,你已經跨過了多少坎坷,闖過了多少關。
內心強大,是治癒一切的良方
面對生活的不如意,面對情感的波折,面對工作上的糟心,你是否心煩意亂?是否焦躁不安?如果是,請一定要強大自己的內心,因為內心強大,是治癒一切的良方。
當你的內心,變得足夠強大,一切困難,皆可戰勝,一切問題,皆可解決。心強則勝,心弱則敗,很多時候,打敗我們的,不是生活的不如意,也不是情感的波折,更不是工作上的糟心,而是我們內心的脆弱。
真的,我從來不怕現實太殘酷,就怕自己不夠勇敢,我從來不怕生活太苦太難,就怕自己不夠堅強。我相信,只要我們的內心,變得足夠強大,人生就沒有那麼多雞毛蒜皮。
強大自己的內心,我們才能越活越好
生活的美好,在於追求美好的生活,而美好的生活,源於一顆強大的內心,因為只有內心強大的人,才能消化掉各種不順心,各種不如意,將陰霾驅散,讓美好留在心中。
心中有美好,生活才美好,心中有陽光,人生才芬芳。一顆陰暗的心,托不起一張燦爛的臉,一顆強大的心,可以美化生活,精彩人生,讓我們越活越好。
生活有點欺軟怕硬,如果你內心很脆弱,生活就會打壓你,甚至折磨你,如果你內心足夠強大,生活就會獎勵你,眷顧你,全世界都會對你和顏悅色。
2. 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中有哪些公約和條約
國際經濟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建立起來的新興學科。在它的定義、范圍、意義、地位問題上存在爭議。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之間既有著密切聯系,同時,它們之間也存在著重大區別。國際經濟法和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應該是與國內法平行的國際法體系中三個彼此完全獨立的法律部門。
[關鍵詞] 國際經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聯系區別國際經濟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建立起來的一個新興學科。它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有著密切的關系。在它的定義、范圍、意義、地位問題上存在著爭論。本文試針對爭論中的某些具體問題,略抒己見。
一、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關系的幾點認識
(一)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關系的三種分歧
國際公法通常簡稱國際法,在我國國際公法學界,王鐵崖先生最早提出的一種觀點是比較權威的,即「國際法是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關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總體。」「國家之間關系就是國際關系……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法律關系,等等。國家經濟法關系是整個國際關系中最基本的關系,國際政治關系是國家之間最活躍的關系,而國際法律關系則是以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的國際關系。」
關於國際公法調整對象,許多國際公法著作都基本上沿用了王鐵崖先生在《國際法》1995 年新版本中的定義:「國際法,簡言之,是國家之間的法律,或者說,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律,是以國家之間的關系為對象的法律……所謂國際法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律。在國際舞台上除了國家是主要參加者之外,還有其他參加者: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和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
「為了對國際法有一個初步的概念,把國際法看作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關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總體,也就夠了。」
根據上述定義,人們容易想像國際公法中存在一個國際經濟法分支,它是調整國家之間在經濟領域關系的公法體系,是國際公法的一個新分支。可是在實際生活中,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關系是有學術分歧的,具體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一個新分支。這種觀點認為,國際經濟法只是調整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傳統的國際法,主要用於調整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政治關系,忽視了它們之間的經濟關系,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逐漸形成了專門用來調整上述國際經濟關系的新的法律分支,這就是國際經濟法。王鐵崖先生在1980 年2 月2 日中國國際法學會成立大會上的發言中指出:「國際經濟關系的變化和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轉變,在國際法上提出了許多經濟問題,使國際法的范圍擴大了。最近十幾年,提出了國際經濟法作為國際法的一個分支的主張,引起了普遍的重視……國際經濟法作為國際法的一個分支,其內容範圍和體系如何,現在還很難確定。但是,國際經濟法的確立是現代國際法的另一主要動向,這是明確無疑的。」王鐵崖先生主編的《國際法》1981 年版對國際經濟法的定義為: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總和。它和公認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以及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是一致的,是現代國際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國際法的一個分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與一般國際法的主體也是一致的,就是說,主要是主權國家,另外還有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及政府間國際組織和國際機構。」梁淑英主編的《國際公法》對國際經濟法的定義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國際法的新分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和國家組織,其調整對象限於主體間的經濟關系。國際經濟法的范圍系指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規范。」
第二種觀點是在國際公法的著作中根本不涉及國際經濟法問題。端木正主編的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教材《國際法》、劉海山主編的《國際法》、王獻之主編的高等政法院校規劃教材《國際法》等都屬於這種情況。
第三種觀點是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國際法、國內法的邊緣性綜合體,應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這種觀點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超越一國國境的經濟交往的法律規范。它所調整的對象,不僅僅限於國家政府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家政府與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屬於不同國家的個人之間、法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以及他們與異國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間的各種經濟關系。這種觀點是當前國際經濟法學者普遍支持的觀點。如陳安:「綜上分析,一項普普通通的國際投資活動,一種屢見不鮮的國際經濟法律關系,其所涉及和所適用的各門各類法律規范就如此之多。舉一反三,由此可以看出:用以調整超越一國國境的經濟關系的國際經濟法,確實是一個涉及國際法與國內法、『公法』與『私法』、國際商法與各國涉外經濟法等多種法律規范的邊緣性綜合體。它是根據迫切的現實需要『應運而興』的綜合性法律部門;從而,國際經濟法乃是一門獨立的邊緣性法學學科。」
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不涉及國際經濟法的行為純屬逃避,根本解決不了問題,故不能採納。第一種觀點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一個新分支的代表人物王鐵崖先生在其主編的《國際法》1995 年版本對國際經濟法的定義是:「國際經濟法是國際法的一個部門,廣泛地說它是規范國家政府、國際組織、私人公司和個人之間的相互經濟交易和經濟關系的法律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國際經濟法學是以國際經濟法為研究對象的一門學科,通常所說的國際經濟法事實上是指國際經濟法學,而非國際經濟法。國際經濟法的形成以各國在經濟上的相互依賴關系為基礎,以跨國界的經濟交易和經濟關系的存在為前提。」[1](P486)我們把此版本中國際公法定義同國際經濟法的定義加以比較,可以看出二者對「國際經濟關系」一詞存在語義分歧。王鐵崖先生在解釋國際關系時說:「國家之間的交往關系是國際關系,」這代表了傳統國際公法學界對國際關系的解釋,那麼不同國家的企業、個人之間的關系是否也應納入國際關系呢?王鐵崖先生沒有也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釋。筆者支持第三種觀點。除了將其他兩種觀點排除外,筆者在本文的第三部分中還將充分論證國際經濟法應成為一門獨立學科的合理性。下面我們將在第三種觀點的基礎上看一下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關系。
(二)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聯系和區別
筆者認為,如果國際公法規范是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如果國際公法規范用以調整國際政治關系以及其他非經濟關系的則不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對於那些綜合性的國際公約,既用以調整某方面的政治關系,又用以調整某方面的經濟關系,則涉及經濟領域的有關條款,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涉及非經濟領域的條款屬於國際公法范疇。
如果將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內容作一比較,將會看到有以下重大區別:
第一,權利義務主體不同。國際公法的主體限於國家與各類國際組織(指各國政府之間的各類組織,下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包括國家、各國政府間的經濟組織、民間國際商務組織、國際商務仲裁機構以及不同國籍的國民(含自然人和法人,下同)第二,調整對象不同。國際公法傳統上主要調整國家之間政治、外交、軍事等非經濟性質的國際關系。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經濟領域的國際關系在國際公法調整對象中的比重才有所上升,但並不佔主導地位。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則突出了國家、國際組織之間關於經濟領域的各種關系,排除了它們之間屬於政治、外交等非經濟領域的各種關系。同時,國際經濟法又囊括了大量的國家或國際組織與他國國民之間、不同國籍的國民之間的屬於經濟領域的各種關系。
第三,法律規范的淵源不同。國際公法的淵源主要是各種領域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而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則排除了各種非經濟領域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突出了經濟性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同時大量吸收了國際私人商務慣例以及各國國內的涉外經濟立法。
綜上所述,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具有不同的內涵和外延,具有不同的質的規定性,雖然兩者在部分內容上相互滲透和互有交叉,但兩者不能相互取代。簡而言之,它們是兩種既有密切聯系,又有明顯區別的、各自獨立的法律部門。
二、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關系的幾點認識
(一)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關系的爭議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之間的關系是存在爭議的。而爭議的原因在於國際私法學界對國際私法的定義和范圍有著不同的解釋。余先予主編的《沖突法》說:「沖突法的名稱出現於世紀,從19 世紀20 年代以後,沖突法在有的著作中又稱為國際私法,19 世紀末以來,國際上為了避免或排除國家之間的法律沖突,通過條約統一規定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實體規范,出現了所謂統一實體規范。有些學者認為國際私法除沖突法外,還包括統一實體法。但另有一些學者則仍然主張國際私法僅指沖突法。」
韓德培先生主編的《國際私法》列舉了三派主要觀點。第一派認為國際私法僅包括或主要包括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沖突規范,該派觀點廣泛流行於歐洲和美洲資本主義各國、日本及世界其他地區;第二派認為國際私法不僅包括調整涉外民事法律規范,還包括國際統一實體規范,該派觀點出自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的一些學者;第三派認為國際私法不僅包括沖突規范、統一實體規范,還包括國內法中專門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實體規范,該派觀點則出自前民主德國、捷克和保加利亞的某些學者。在上述三派觀點中,第一派觀點在國際上是通行的。如果國際私法僅僅包括沖突法的話,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關系就十分清楚了。但韓德培先生主編的《國際私法》對國際私法的定義是:「國際私法是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法的部門。」並且認為:「國際私法就其主要內容來說,只包括沖突規范和統一實體規范,但鑒於目前還沒有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研究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國內法實體規范,因而本書也將涉及一些重要的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國內法實體規范。」此外,該書還對「民事法律關系」一詞作了非常廣義的解釋,即「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民事法律關系,從一個國家的角度來說,可以稱之為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這里還需要稍加說明,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是廣泛意義上的民事法律關系。」所謂廣泛意義上的民事法律關系,「既包括涉外物權關系、涉外債權關系、涉外知識產權關系、涉外婚姻家庭關系和涉外繼承關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關系、涉外票據法關系、涉外海商法關系、涉外保險法關系和涉外破產法關系等。」這樣定義下的國際私法通常被稱為大國際私法。在這種定義下,經濟關系都被稱為民事關系,國際經濟關系成了國際私法的研究對象。這樣,國際經濟法概念便失去了其必要性。那麼,這樣一種大國際私法,一方面,它要調整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沖突,另一方面,它還要調整涉外所有權關系、涉外債權關系、涉外繼承關系、涉外公司法關系……如此龐雜的涉外關系,試問,國際私法一門學科能承擔得了嗎?
筆者認為,國際私法仍然應該主要解決法律沖突問題。正像一個人的能力是有限的一樣,一個部門法也不可能解決各方面的問題。雖然近年來的大規模造法運動產生了許多國際統一實體規范,使本來沖突法關注的一些問題發生了變化,但這並不是修改國際私法定義的充分理由。因為一方面解決法律沖突仍然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國際法律課題,各國國內立法的增加必然帶來新的沖突法問題,國際統一實體規范的出現也帶來了國際統一實體規范之間以及國際統一實體規范同國內法之間的沖突問題,國際私法研究對象的這種變化是很正常的,也是所有其他法律學科都會經常遇到的;另一方面,國際統一實體法律規范大量出現是國際關系發展的結果,並非國際私法學科解決問題之產物。隨著國際統一實體規范的大量出現,必然有與其相適應的新學科出現,國際私法這樣一個古典的學科,在內涵不斷擴大的情況下,沒有必要進行外延式擴張。
(二)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私法的聯系和區別
這里的「國際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針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關系或商法關系,指定或確定應當適用哪國的法律,又稱「法律沖突法」或「法律適用法」。
作為法律沖突的國際私法,可以分為用於調整國際(涉外)私人間經濟關系的法律沖突規范以及調整國際(涉外)私人間人身關系的法律沖突規范。前一類沖突規范用以間接調整超出一國國界的私人間的經濟關系,因此應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而後一類沖突規范由於調整的是人身關系而非經濟關系,因此不應納入國際經濟法的范疇。
如果進一步把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作一比較,可以看出以下幾點重大區別:
第一,權利義務主體不同:國際私法的主體,通常指不同國籍的國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各種民間性的國際組織機構。國家以及各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一般不是國際私法的主體,只有當它們不以主權實體的身份而以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從事超越一國國界的經濟交往或經貿活動,它們才可能成為國際私法關繫上的主體。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既包括經濟領域中超越一國國界的「私法」關繫上的主體,也包括經濟領域中國際公法關繫上的主體,即國家以及各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
第二,調整的對象不同:國際私法調整的超越一國國界的私人間關系,可分為經濟關系和人身關系兩大類。國際經濟法則只調整前一類而不調整後一類。如果單從這方面看,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對象的范圍,遠比國際私法狹窄。但是,由於國際經濟法調整的對象中還包括國家、各國政府間組織、不同國籍的國民相互之間大量的經濟交往關系。因此,從總體上看,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對象范圍又遠比國際私法廣泛得多。
第三,發揮調整功能的途徑不同:國際私法是關於民法、商法的法律適用法,而不是實體法。實體法指的是可以直接地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並解決有關紛爭的法律規范,而國際私法是指出應當適用哪國的法律來解決沖突並不直接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解決有關的紛爭。也就是說,國際私法作用的發揮是通過實體法中介來進行的,其調整方式是間接調整。
而在門類繁多、內容豐富的國際經濟法的各種規范中,除了一些程序法的規范外,絕大部分都是實體法規范,它在調整過程中,無須經過任何中介,因而是直接調整。
第四,法律規范的淵源不同:國際私法的淵源主要是各國有關法律沖突或法律適用方面的國內立法,並輔以某些有關法律沖突或法律適用方面的國際慣例以及對締約國有拘束力的具有同類內容的國際條約。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則排除了國際私法上述諸淵源中有關人身方面即非經濟方面的法律規范,突出了有關經濟方面的法律沖突規范。同時大量吸收了屬於實體法和程序法性質的、有關經濟領域的國際公法規范、國際私人商務慣例以及各國國內的涉外經濟立法。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從各自的總體上看,具有不同的內涵和外延,具有不同的質的規定性。
兩者在部分內容上雖然互相滲透和互有交叉,但兩者不能相互取代。簡而言之,它們也是兩種既有密切關系,又有明顯區別的、各自獨立的法律部門。
三、國際經濟法應該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
我們說國際經濟法應該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主要有以下理由:
(一)國際經濟法成為一門獨立學科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是國際經濟關系空前迅速發展的需要
一切理論都是實踐的產物,理論總是為了滿足一定的實踐需要而產生的,關於法學分科的理論也不例外。
早在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亞、歐、非各國之間就已出現頻繁的國際經濟往來和國際貿易活動。在長期實踐的基礎上,各國商人約定俗成,逐步形成了處理國際商務的各種習慣和制度。這些習慣和制度,有的由有關國家的法律加以吸收,規定為處理國際商務成文准則;有的則由各種商人法庭援引作為處理國際商務糾紛的斷案依據,日積月累,逐步形成為有拘束力的判例法或習慣法。可以說,這些商事法規或商事習慣法,實質上就是國際經濟法的最初萌芽。
17 世紀以後,資本主義世界市場逐步形成,世界各民主國家之間的經濟貿易交往空前頻繁,國際經濟關系空前密切。
自18 世紀以來,世界對外貿易就在數量上存在長期增長的趨勢,但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前,世界貿易出口相對於世界生產總值的增長是長期滯後的。這反映了生產國際化還停留在低級的、膚淺的水平上。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世界貿易增長率一貫的、持續的超過世界生產增長率。這是半個世紀以來世界經濟最鮮明的特徵之一,反映了生產國際化向縱深發展的強勁趨勢。國際經濟法之所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產生,首先就是因為戰後國際經濟關系的迅速發展,給其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戰後國際經濟關系空前迅速發展不僅表現在國際貿易上,還表現在國際投資、國際技術轉讓、國際融資、國際稅收、區域經濟一體化和世界經濟一體化等許多方面。這些方面都一再表明戰後國際經濟關系已經越來越直接、深刻地影響到人們的工作、收入、消費和生活。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必然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為了滿足人們對國際經濟法律知識的需要,國際經濟法必然要成為一個新興的獨立法律學科。
(二)國際經濟法成為一門獨立學科有利於國際公法、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三者的協調發展
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階段後,國際法面對的情況有很大改變。國家對經濟的干預,表現在國際法上,就是國家之間通過締結條約或創立國際組織來管理企業和私人的跨國經濟活動。國際法律規范向縱深發展了,但按照傳統的國際法定義,國際法是不研究這些領域的。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傳統的國際法的研究方法暴露出研究層面單一、缺乏立體性的弱點。所以筆者認為應當把國際法和國際公法區分為兩個不同的概念。
國際法是相對於國內法而言的一個法律體系的概念,而國際公法則是國際法體系中一個相對與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等的部門法的概念。也就是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等是國際法這個大體系中的分支。在這個體系中,國際經濟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而國際公法傳統上只調整國際政治關系,國際私法的范圍則只是國際法律沖突問題。這樣一來,三者的關系就十分清晰明了了,三者也會在各自的范圍內協調發展。
(三)國際經濟法成為一個獨立學科是各種國際經濟關系內在統一性的需要
反對國際經濟法成為一個獨立學科,認為國際經濟法只不過是國際公法的一個分支的理由通常是說,只有國際經濟法局限為國際公法的一個分支,其所包括的各種法律規范才具有法律特徵上的統一性。Schwarzenberger 曾尖銳批評和Langen 的大國際經濟法觀點,他認為國際經濟法這一主題的代價是很高的,國際經濟法將面臨失去法律統一性的嚴重危險。CliveM.Schmitthoff 也說:「體現跨國貿易法傾向的國際貿易法,成為私法中的首要部分……我們所在的世界仍然堅實地建立在民族國家觀念的基礎上,那種認為民族國家是一個已經陳舊的或過時的概念的看法,是錯誤的。現代形式的民族國家,在人類社會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和有益的作用,其性質已從作為強權政治的象徵轉為社會正義的一種手段。」
用上述理由把國際經濟法局限為國際公法的一個分支是站不住腳的,因為這些理由都忽略了一個至關重要的事實:各種調整國際(或跨國)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客體都是統一的———即以企業為主的各種經濟實體的跨國經濟行為,各種國際經濟關系都是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進行跨國經濟活動服務的。國際經濟關系的這種內在統一性,決定了各種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內在統一性。它們統一於共同的主體、客體和為國際市場服務的目標,這種統一決定了國際經濟法應該成為一個獨立的學科。
(四)國際經濟法的研究方法是特殊的
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學科,它不僅代表了一類新興的法律規范,還代表了一種新的法學研究方法,或者說是一種新興的法學觀念。西方學者稱之為跨國法觀念。它集調整各種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法淵源、國內法淵源、實體法淵源、程序法淵源於一身,從而使各種國際經濟法律關系被作為一個法學研究的整體。一些外國學者稱國際經濟法的定義的研究方法拋棄了傳統法學的局限性,它沒有把法律淵源的「國際」
或「國內」性以及法律目的的「公」或「私」性放在首位,而是把各種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作為一個整體,把所有參加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都納入國際經濟法。
四、結語
本文並不泛泛地去反對學科劃分中人為因素的能動性,問題在於人為因素應該服務於實踐的需要。法律學科的劃分必須首先根據法律的調整對象來歸類,這是最科學的。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國際公法都是調整國際關系的,除法學之外,還有許多學科對國際關系進行分類,國際關系在各種學科中通常總是被分為國際政治關系、國際經濟關系、國際民事關系等,這種分類方法體現了各種國際關系在各自特質上的獨立性,因此被廣泛接受。國際法學的分類應該與其他學科保持一致。我們並不否認各類國際關系之間不可分割的內在聯系和相互作用,但在學科分類中,每個學科都應該把屬於自己本身的東西和與自己有密切聯系的東西區別開來,避免使自己的學科沒有明確的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