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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國際慣例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7-24 20:10:59

❶ 什麼是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資本主義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具有較普遍指導意義的一些習慣做法或解釋。其范圍包括由有國際上的一些組織、團體就國際貿易的某一方面,如貿易術語、支付方式等問題所作的解釋或規定;有國際上一些主要港口的傳統慣例;也有不同行業的慣例;此外,各國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的典型案例或裁決,往往也視作國際貿易慣例的組成部分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三個,它們是:《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ed Rules 193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ifinions 1941);《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B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Trade Terms).

一、《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1928年國際法協會曾在波蘭華沙開會,制定了有關CIF買賣契約統一規則,稱為《1928年華沙規則》,後經1932年牛津會議,對華沙規則進行了修訂,定名為《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全文共21條。這一規則主要說明CIF買賣合同的性質和特點,並具體規定了採用CIF貿易術語時,有關買賣雙方責任的劃分以及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方式等問題作了比較詳細的解釋。

二、《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1919年美國的9個商業團體制定了 《美國出口報價及其縮寫條例》(The U.S. Export Quptation and Abbreviations),1941年又對它作了修訂,並改稱《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該修正本在同年為美國商會、全國進口商協會和全國對外貿易協會所採用。它對E -Point of Origin 、FOB、FAS、C&F、CIF、EX-Dock等6種術語作了解釋。這6個貿易術語,除"原產地交貨"(Ex-Point ofOrigin)和"碼頭交貨"E-Dock)分別與"INCOTERMS"中的EX-Works和Ex-Quay大體相近外,其他4種與"INCOTERMS"相應的貿易術語的解釋有很大不同。上述"定義"多被美國、加拿大以及其他一些美洲國家所採用,不過由於其內容與一般解釋相距較遠,國際間很少採用。近年來美國的商業團體或貿易組織也曾表示放棄它們慣用的這一"定義",將盡量採用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三、《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國際商會於1936年制定並於1953年修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定名為《INCOTERMS》,作為一種國際貿易慣例,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越來越普遍地得到承認和應用,成為當今國際貿易的雙方當事人簽約、履行及解決業務糾紛的依據。《INCOTERMS》於1953年修訂後為8種貿易術語,於1967年補充兩個貿易術語,即"邊境交貨"(DAF) 與"完稅後交貨"(DDP); 1976年又補充了"啟運地機場交貨"(FOA);1980年又增加"貨交承運人"(FRC)和"運費、保險費附至(目的地)"(CIP),到1980年第四次修訂《INCOTERMS》,已有14種貿易術語。隨著社會的發展,國際上運輸工具和運輸方式出現新變化,通訊工具的電子化、網路化及電子數據交換系統EDI的廣泛應用,使得國際貿易領域也產生新的變化。為了進一步適應國際貿易領域新變化的需要,國際商會國際商業慣例委員會在總結了自1980年以來國際貿易新的變化後,於1989年11月通過《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修訂的新版本,並於1990年4月公布,稱為《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國際商會第460號出版物),已於1990年7月1日正式生效,共有13種貿易術語。盡管國際貿易慣例在解決貿易糾紛時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國際貿易慣例並非是法律,因此,對買賣雙方沒有約束性,可採用也可不採用;

第二,如果,買賣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表示採用某種慣例時,則被採用的慣例對買賣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三,如果合同中明確採用某種慣例,但又在合同中規定與所採用的慣例相抵觸的條款,只要這些條款與本國法律不矛盾,就將受到有關國家的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即以合同條款為准。

第四,如果合同中既未對某一問題做出明確規定,也未訂明採用某一慣例,當發生爭議付諸訴訟或提交仲裁時,法庭和仲裁機構可引用慣例作為判決或裁決的依據。在進出口業務中,我們應該多了解和掌握一些國際貿易慣例,對交易洽商、簽訂合同、履行合同和解決爭議等是完全必要的。當然發生爭議時,我們可以援引適當的慣例據理力爭;對對方提出的合理論據,我們可避免強詞爭辯,影響爭議的順利解決或造成不良影響。特別要注意的是:在進出口業務中,我們引用慣例時一定要有根有據,以免造成被動。

參考資料:外貿寶典
國家都同意用的東西,我沒什麼意見.

❷ 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有哪些

國際貿易主要慣例如下:

在國際貿易中通行的主要慣例均由國際商會制定,主要有:

(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年)。

(2)《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

(3)《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

(4)《國際保付代理慣例規則》(1994 年)(國際保理商聯合會頒布)。

(5)《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1992年)。

(2)貿易國際慣例有哪些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慣例特徵:

1、國際貿易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自發形成的,其形成的過程不受政府機關的控制和制約,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業自治團體自發地編纂而成的,這使它有別於依靠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國內法以及依靠各國之間的相互談判、妥協而達成的國際條約。

2、國際貿易慣例是為某一地區、某一行業的人們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實踐不能成為國際貿易慣例,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客觀特徵。

這里的普遍遵守和接受並不要求人人都已經理解和接受,而只要從事這一行業的大多數人都已經知道和接受即可,就可以推定其他人理應知道這種慣例的存在。早期的國際貿易慣例一般形成一些比較大的港口、碼頭,慢慢地他們的一些合理的做法就為同行業的其他人們所接受。

3、國際貿易慣例必須能使人們產生必須遵照此慣例辦理的義務感和責任感,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觀特徵。心理因素對於判斷慣例的存在與否是至關重要的,單純的經常性做法而沒有相應的心理確信是不能構成國際貿易慣例的。

4、國際貿易慣例具有任意性,沒有強制適用力。只有在當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採用時,才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則不能將國際貿易慣例強加給當事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際貿易慣例

❸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主要有哪幾種分別解釋哪些術語由誰制定的

有關鄭衫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主要有哪幾種?分別解釋哪些術慧叢源語?由誰制定的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3種:(1)《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專門解釋CIF術語;(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它對前態下列6種貿易術語作了解釋:Ex Point of Origin(產地交貨)、FOB(在運輸工具上交貨)、FAS(在運輸工具旁邊交貨)、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Ex Dock (目的港碼頭交貨);(3)《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13種貿易術語進行解釋,即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有哪幾個

長用的有FOB(發貨港越過船選交貨)
CIF(成本 +運費+保險)
DDU(目的地交貨,不含稅)
就這幾個!
共有:WEX.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

有關貿易術語的三個國際慣例是什麼?,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有三個,它們是

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最早制定的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的慣例指的是什麼

國際上最早制定的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是《華沙—牛津規則》(Warsaw --Oxford Rules),是國際法協會於1932年專門為解釋CIF合同而制定的。這一規則對於CIF的性質、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和費用的劃分以及所有權轉移的方式等問題都作了比較詳細的解釋。

制定關於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的目的是什麼

使國際貿易中復雜的價格構成條理化、規范化、標准化,使買賣雙方就復雜的價格問題有了共同語言,簡化了交易手續,節省磋商的時間和費用,明確了買賣雙方的責任。
國際貿易術語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有利於買賣雙方洽商交易和訂立合同
2有利於買賣雙方核算價格和成本
3有利於解決履行當中爭議。
4有利於買賣雙方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13種國際貿易術語的異同點有哪些?

(一)工廠交貨( EXW)
本術語英文為"EX Works(… named place)", 即"工廠交貨(……指定地點)"。它指賣方負有在其所在地即車間、工廠、倉庫等把貨備妥的貨物交付給買方的責任, 但通常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准備的車輛上或辦理貨物結關。 買方承擔自賣方的所在地將貨物運至預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二)貨交承運人(FCA)
本術語英文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即"貨物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它指賣方應負責將其移交的貨物,辦理出關後,在指定的地點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入照管。 根據商業慣例,當賣方被要求與承運人通過簽訂合同進行協作時, 在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照此辦理。本術語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三)船邊交貨(FAS)
本術語英文為"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碼頭或駁船上把貨物交至船邊, 從這時起買方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另外買方須辦理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四)船上交貨(FOB)
本術語英文為"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把貨物送過船舷後交付, 貨過船舷後買方須承擔貨物的全部費用、風險、滅失或損壞,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 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五)成本加運費(CFR或 c&F)
本術語英文為"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必須支付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開支和運費, 但從貨物交至船上甲板後,貨物的風險、滅失或損壞以及發生事故後造成的額外開支, 在貨物越過指定港的船舷後,就由賣方轉向買方負擔.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 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六)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IF)
本術語英文為"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除負有與"成本加運費"術語相同的義務外, 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購貨物滅失或損壞的海運保險並支付保險費。 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七)運費付至(CPT)
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本術語系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 關於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至承運人後發生事件所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 自貨物已交付給承運人照管之時起,從賣方轉由買方承擔。另外, 賣方須辦理貨物出口的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八)運費及保險費付至(CIP)
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運費及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指賣方除負有與"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術語相同的義務外, 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的貨物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並支付保險費。 本術語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九)邊境交貨(DAF)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 即"邊境交貨(……指定地點)"。它指賣方承擔如下義務, 將備妥的貨物運至邊境上的指定地點,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在毗鄰國家海關關境前交貨, 本術語主要適用於通過鐵路或公路運輸的貨物,也可用於其他運輸方式。
(十)目的港船上交貨(DES)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它系指賣方履行如下義務,把備妥的貨物, 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辦理貨物進口結關手續的情況下,交給買方, 故賣方須承擔包括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費用與風險。本術語只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十一)目的港碼頭交貨(DEQ)
本術語的英文為 :"Delivered Ex Quay (Duty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目的港碼頭交貨(關稅已付)(……指定目的港)"。本術語指賣方履行如下義務, 將其備好的貨物,在指定目的港的碼頭,辦理進口結關後,交付給買方, 而且賣方須承擔所有風險和費用,包括關銳、捐稅和其他交貨中出現的費用。 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十二)未完稅交貨(DDU)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它指賣方將備好的貨物,在進口國指定的地點交付, 而且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不包括關稅、捐稅及進口時應支付的其他官方費用), 另外須承擔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和風險。買方須承擔因未能及時辦理貨物進口結關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和風險。 本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十三)完稅後交貨(DDP)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destination)", 即"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它是指賣方將備好的貨物在進口國指定地點交付, 而且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並辦理進口結關。 本術語可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貿易術語的出現阻礙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嗎?

貿易術語是國際貿易發展過程中的產物,它的出現又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
貿易術語(Trade Terms)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來表明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貨物在交接過程中有關的風險、責任和費用劃分問題的專門術語。

關於「假發」貿易術語,有哪些?

human hair 人發
synthetic hair 化纖發
hair extension 發簾子
hair replacement 多數是指發塊
training head 教習發
human hair wigs 人發頭套
synthetic wigs 化纖頭套
hair extension tools 應該是指的接發工具
hair aessories 假發配件
clip-on hair extension 發夾發簾
straight clip-on hair extension直發發夾發簾
wavy clip-on hair extension 波紋發夾發簾
curly clip-on hair extension 卷發夾發簾
bulk hair 發把
hair closure piece 發塊
hand tied/made weft 手編發簾
straight hand tied weft 直發手編發簾
wavy hand tied weft 波紋手編發簾
curly hand tied weft 卷發手編發簾
machine weft 機制發簾
straight machine weft 直發機制發簾
wavy machine weft 波紋機制發簾
body wave machine weft *** 浪機制發簾=BW
deep wave 深度波浪
body wave *** 浪=BW
wig 假發
full lace wig 全花邊假發
synthetic hair 合成頭發
lace wig/lace front wig 花邊假發
toupee 男子假發
從材質上分類:人發產品(human hair procts),化纖產品(synthetic hair procts)
依據產品類型:
接發:hair extension
發簾:hair weaving/hair weft
發把:hair bulk
頭套:wig
發塊:toupee
工具:hair tools
配件:hair aessories
化工:hair chemical
檔發:grade hair
生發:raw hair
教習頭:practice head/training head
模特頭:mannequine head
眼睫毛:eyelash
鬍子:mustache
眉毛:eyebrow
三聯機:three head machine

DDU貿易術語--D組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它指賣方將備好的貨物,在進口國指定的地點交付, 而且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不包括關稅、捐稅及進口時應支付的其他官方費用), 另外須承擔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和風險。買方須承擔因未能及時辦理貨物進口結關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和風險。 本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❹ 與國際貿易有關的國際慣例有哪些

哦~其實 所謂的國際慣例 就是 各種條約 其中 主要有3個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華沙—牛津規則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了解了這3個條約 就應該沒什麼問題啦!以下是簡介 不明白的你可以網路一下你就知道!呵呵~ 希望能幫到你!
在國際貿易業務實踐中,因各國法律制度、貿易慣例和習慣做法不同,因此,國際上對各種貿易術語的理解與運作互有差異,從而容易引起貿易糾紛。為了避免各國在對貿易術語解釋上出現分歧和引起爭議,有些國際組織和商業團體便分別就某些貿易術語作出統一的解釋與規定,其中影響較大的主要有: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簡稱INCOTERMS);國際法協會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 Rules);美國一些商業團體制定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tion 1941)。
一、《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在《198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基礎上修訂公布的,該《通則》於1990年7月1日生效。
(一)修訂《1980年通則》的原因
1、適應電子信息交換日益頻繁運用的需要當今世界已進入信息時代,電子信息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簡寫為EDI)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已越來越廣泛地被人們採用,以電子信息取代紙單證的做法日漸增多,使「無紙貿易」逐漸變成現實。在此形勢下,如何確保相應的電子信息與原來的紙單證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很現實的重要問題。這個問題,只能隨著實踐的發展,由貿易慣例和法律來解決,這是國際商會修訂《1980年通則》最重的原因。
2、適應運輸技術的發展和運輸方式變革的需要隨著集裝箱運輸發展起來以後,傳統的單一的海運向多式聯運發展,貨物的交接地點也從傳統的「港—港」交接逐漸轉向「門—門」的交接。加之,海運中使用車輛裝卸的滾裝、滾卸運輸的出現,使原有的貿易術語無法適應現實業務的需要。因此,針對這種情況,對有關的貿易術語作相應的調整和改變,就顯得十分必要,這也是此次修訂《通則》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二)《1990年通則》的主要變化
《1990年通則》同《1980年通則》相比,變化很大,因此,《1990年通則》的公布和生效,標志著國際貿易慣例的重大發展。在《1990年通則中》,貿易術語的種類及其分類排列方法,貿易術語的國際代碼與使用范圍,買賣雙方義務劃分的標准以及單證的運用等方面,都有明顯的變化,其中最主要的變化有下列三個方面:
1、對各種貿易術語採取新的分類排列方法
在《1990年通則》中,根據賣方承擔義務的不同,對各種貿易術語重新予以分類排列,即將13種貿易術語劃分為下列四組:
E組(啟運):本組僅包括EXW(工廠交貨)一種貿易術語。當賣方在自己的地點(即原產地)將貨物交給買方支配時,則採用此術語。
F組(主要運費未付):本組包括FCA(貨交承運人)、FAS(裝運港船邊交貨)和FOB(裝運港船上交貨)三種貿易術語。在採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條件成交而主要運費未付的情況下,即要求賣方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時,應採用此類術語。
C組(主要運費已付):本組包括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PT(運費付至目的地)和 CIP(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四種貿易術語。在採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條件而主要運費已付的情況下,則採用此類貿易術語。按此類術語成交,賣方必須訂立運輸合同,但對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發運後發生事件所產生的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
D組(抵達):本組包括DAF(邊境交貨)、DES(目的港船上交貨)、DEQ(目的港碼頭交貨)、DDU(未完稅交貨)和 DDP(完稅後交貨)五種貿易術語。在按目的地或目的港交貨條件成交,即要求賣方必須承擔貨物交至目的地國家所需要的費用和風險時,則選用此類術語。
C組(抵達):本組包括DAF(邊境交貨)、DES(目的港船上交貨)、DEQ(目的港碼頭交貨)、DDU(未完稅交貨)和 DDP(完稅後交貨)五種貿易術語。在按目的地或目的港交貨條件成交,即要求賣方必須承擔貨物交至目的地國家所需要的費用和風險時,則選用此類術語。國際商會在《1990年通則》中,對各種貿易術語採取上述分類排列方法,較前更為科學和合理。這種新的分類排列方法具有明顯的優點,它既便於理解,也容易記憶。為了便於查找和記憶各種貿易術語,使一一目瞭然,特將貿易術語分類排列如下:
《1990年通則》(INCOTERMS 1990)
E組(Group E)
啟運(Departure)
EXW(Ex Works) 工廠交貨
F組(Group F)
主要運費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
(1)FCA (Free Carrier) 貨交承運人
(2)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裝運港船邊交貨
(3)FOB (Free on Board) 裝運港船上交貨
C組(Group C)
主要運費已付(Main Carriage Paid)
(1)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運費
(2)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3)CPT (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至目的地
(4)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
D組(Group D)
抵達(Arrival)
(1)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邊境交貨
(2)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貨
(3)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碼頭交貨
(4)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稅交貨
(5)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稅後交貨
2、對買賣雙方的義務採取相互對應的標准化的規定辦法在《1990年通則》中,還採取標准化的、相互對應的規定辦法,將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義務分別用10個項目列出,從而極大地便利了雙方當事人對《通則》的使用,尤其便於交易雙方相互比較和對照檢查。現將各種貿易術語所規定的買賣雙方相互對應的10項義務,分別列表如下:
賣 方 買 方
A1.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B1.支付貨款
A2. 許可證、批准文件及海關手續 B2.許可證、批准文件及海關手續
A3. 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B3.運輸合同
A4. 交貨 B4.受領貨物
A5. 風險轉移 B5.風險轉移
A6. 費用劃分 B6.費用劃分
A7. 通知買方 B7.通知賣方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證或相應的 B8.交貨憑證、運輸單證或相應的電子信息 電子信息
A9. 核查、包裝及標記 B9.貨物檢驗
A10. 其他義務 B10.其他義務
通過上表,可以看出買賣雙方義務的劃分標准比較明確,這有利於合同當事人分別履行各自承擔的義務。
3、紙單證可以被相應的電子信息取代在《1990年通則》中,買賣雙方約定以電子方式聯絡時,規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單證,可以由相應的電子信息(EDI)所取代。這是《1990年通則》的一個突出特點。
二、《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為了對CIF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作出統一的規定與解釋,國際法協會特製定了《華沙—牛津規則》,為那些按CIF貿易術語成交的買賣雙方提供了一套可在CIF合同中易於使用的統一規則,供買賣雙方自願採用。在買賣雙方缺乏標准合同格式或共同交易條件的情況下,買賣雙方可以約定採用此項規劃。《華沙—牛津規則》自1932年公布後,一直沿用至今,並成為國際貿易中頗有影響的國際貿易慣例。這是因為,此項《規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國對 CIF合同的一般解釋。不僅如此,其中某些規定的原則,還可適用於其他合同。例如,《華沙—牛津規則》規定,在 CIF合同中,貨物所有權移轉於買方的時間,應當是賣方把裝運單據(提單)交給買方的時刻,即以交單時間作為所有權移轉的時間。此項原則,雖是針對 CIF合同的特點制定的,但一般認為也可適用於賣方有提供提單義務的其他合同。
三、《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也是國際貿易中具有一定影響的國際貿易慣例,這不僅在美國使用,而且也為加拿大和一些拉丁美洲國家所採用。該定義對Ex Point of Orign、FAS、FOB、C&F、CIF和Ex Dock等六種貿易術語作了釋。值得注意的是,該《定義》把FOB分為六種類型,其中只有第五種,即裝運港船上交貨(FOB Vessel),才同國際貿易中一般通用的 FOB的含義大體相同,而其餘五種 FOB的含義則完全不同。為了具體說明買賣雙方在各種貿易術語下各自承擔的義務,在此修訂本所列各種貿易術語之後,一般附有注釋。這些注釋,實際上是貿易術語定義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上述有關貿易貿易術語的現行國際貿易慣例,是建立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具有任意法的性質。因此,買賣雙方商訂合同時,可以規定適用某些慣例,也可以變更、修改規則中的任何條款或增添其他條款,即是否採用上
述慣例,悉憑自願。在中國進出口貿易業務中,採用國際商會的規定和解釋的居多,如按CIF條件成交還可同時採用《華沙—牛津規則》的規定和解釋。如從美國和加拿大按FOB條件進口時,在規定合同條款和履行合同時,還應考慮《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術語的特殊解釋與運用

❺ 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

1.《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1928年國際法協會在華沙開會,制定了《1928年華沙規則》,該規則專門解釋CIF買賣合同的性質、買賣雙方的責任、費用、風險劃分以及所有權的轉移方式等問題。1932年對原規則進行修訂,產生了《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由美國9個商業團體共同制定,該慣例對六種貿易術語進行了解釋,具體是
(1)Ex Point of Origin 產地交貨;
(2)FAS在運輸工具旁交貨;
(3)FOB在運輸工具上交貨『
(4)C&F成本加運費;
(5)CIF成本加運費、保險費;
(6)Ex Dock目的港碼頭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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