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際法庭總部設在哪裡
國際法庭設在荷蘭海牙。
一、國際法院,也稱國際法庭,是聯合國的司法裁決機構,位於荷蘭王國海牙,共有法官15人。法官人選由常設仲裁庭的仲裁員組成的國內團體或各國政府專為國際法院選舉而委派的團體提名,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安理會選舉產生。
二、國際法庭的主要職能:
1,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這個「世界法院」由15位法官主持,他們全都來自不同的國家,由大會和安全理事會選舉產生。國際法院只根據國際法處理國與國之間的法律爭端,不受理個人之間的法律糾紛。一個國家如果不願意就可以不參加訴訟,除非有特別的條約規定要求它參加。一個國家一旦接受該法院的管轄權,就必須服從其裁判。
2,國際法院的15名法官由大會和安全理事會選出,任期九年,各自獨立行使職權。法院不得有二位法官為同一國家國民。這些法官每三年改選三分之一,將退休的法官可以再次當選。國際法院法官不代表他們各自的政府,是獨立法官。
3,國際法院位於荷蘭海牙的「和平宮」內。這座建築由非營利私人機構卡內基基金會為國際法院的前身常設國際法院的總部而建造。聯合國因使用這座建築每年要向卡內基基金會捐款
三、建築特色。經過引起大量辯論的國際競爭,在卡內基基金會的資助下,法國建築師路易·科多涅設計的和平宮現在座落在荷蘭海牙。從1913年開始,這里就是國際法院及其前身的所在地。自1946年,國際法院與國際聯盟常設國際法院一樣,佔用了由擁有和管理和平宮的荷蘭卡內基基金會提供的房舍。1978年,在和平宮老房後面建了新房,作為法官的辦公室和國際法院的議事室。該建築於1997年擴建,專供增加的專案法官之用。同年,為給國際法院書記官處官員提供新的辦公室而重新裝修了舊建築的頂樓。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進行其他訴訟行為。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
第二百七十七條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進行;沒有條約關系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
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領館可以向該國公民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並不得採取強制措施。
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准許,任何外國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送達文書、調查取證。
Ⅱ 國際法庭是在哪個國家
法律分析:
中國承認海牙法庭。海牙國際法庭又稱海返腔牙國際法院,其正式名稱為國際法院,位於荷蘭海牙。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根據《國際法院規約》於1946年2月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二條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憲法、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櫻桐決定設置。
第四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禁止任何形式的脊世坦歧視。
Ⅲ 國際法庭設在什麼地方
國際法庭設在荷蘭海牙。國際法院,也稱國際法庭,是聯合國的司法裁決機構,位於荷蘭王國海牙,共有法官15人。法官人選由常設仲裁庭的仲裁員組成的國內團體或各國含睜政府專為國際法院選舉而委派的團體提名,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安理會選舉產生。
對聯合國成員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攔櫻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國際法院依據《國際法院規約》和本身的《規則》運行,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法院提交的法律爭端。
國際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這種刑事審判由國談衡歲內管轄或聯合國特設刑事法庭或國際刑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