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針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國際公約有哪些
法律分析:聯合國針對全球變暖,出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兩大公約,並催生以二氧化碳排放權為主的碳交易市場機制,主要有三種:清潔發展機制 (CDM)、聯合履行機制 (JI)和國際排放貿易機制 (ET)。
法律依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第三條 原則:各締約方在為實現本公約的目標和履行其各項規定而採取行動時,除其他外,應以下列作為指導:
1. 各締約方應當在公平的基礎上,並根據它們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的能力,為人類當代和後代的利益保護氣候系統。因此,發達國家締約方應當率先對付氣候變化及其不利影響。
2. 應當充分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尤其是特別易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那些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具體需要和特殊情況,也應當充分考慮到那些按本公約必須承擔不成比例或不正常負擔的締約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具體需要和特殊情況。
3. 各締約方應當採取預防措施,預測、防止或盡量減少引起氣候變化的原因,並緩解其不利影響。當存在造成嚴重或不可逆轉的損害的威脅時,不應當以科學上沒有完全的確定性為理由推遲採取這類措施,同時考慮到應付氣候變化的政策和措施應當講求成本效益,確保以盡可能最低的費用獲得全球效益。為此,這種政策和措施應當考慮到不同的社會經濟情況,並且應當具有全面性,包括所有有關的溫室氣體源、匯和庫及適應措施,並涵蓋所有經濟部門。應付氣候變化的努力可由有關
的締約方合作進行。
4. 各締約方有權並且應當促進可持續的發展。保護氣候系統免遭人為變化的政策和措施應當適合每個締約方的具體情況,並應當結合到國家的發展計劃中去,
同時考慮到經濟發展對於採取措施應付氣候變化是至關重要的。
5. 各締約方應當合作促進有利的和開放的國際經濟體系,這種體系將促成所有締約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可持續經濟增長和發展,從而使它們有能力更
好地應付氣候變化的問題。為對付氣候變化而採取的措施,包括單方面措施,不應當成為國際貿易上的任意或無理的歧視手段或者隱蔽的限制。
⑵ 中國積極推動聯合國氣候變化巴黎大會達成什麼協議
法律分析:《巴黎協議》
巴黎時間12月12日,氣候變化巴黎大會達成包括《巴黎協定》和相關決定的巴黎成果。巴黎氣候變化大會通過的全球氣候變化新協議將為2020年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作出安排。
法律依據:《巴黎協議》
第一條 為本協定的目的,《公約》第一條所載的定義都應適用。此外:
1.「公約」指1992年5月9日在紐約通過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2.「締約方會議」指《公約》締約方會議;
3.「締約方」指本協定締約方。
第二條
1.本協定在加強《公約》,包括其目標的執行方面,旨在聯系可持續發展和消除貧困的努力,加強對氣候變化威脅的全球應對,包括:
(a)把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低於2°C之內,並努力將氣溫升幅限制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1.5°C之內,同時認識到這將大大減少氣候變化的風險和影響;
(b)提高適應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能力並以不威脅糧食生產的方式增強氣候抗禦力和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
(c)使資金流動符合溫室氣體低排放和氣候適應型發展的路徑。
2.本協定的執行將按照不同的國情體現平等以及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的原則。
⑶ 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達成了哪些協議這些協議的意義是什麼
格拉斯哥協議,意義是保持環境和空氣質量,減少使用煤電的頻率。
市面上,普遍存在著兩種發電模式,第一種是傳統模式下的煤炭發電,容易產出二氧化碳,從而造成空氣污染。第二種是大力推廣的新能源發電方式,例如水力發電和風力發電。相比於第一種模式,第二種模式更傾向於環保和循環,得到眾多國家的推廣和支持。
可是,部分國家內部的新能源發電使用頻率並不高,依舊採用傳統的煤炭發電方式。久而久之,碳排放量越來越高,還會消耗大量的煤炭。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中已經提到了相關問題,最終確定了格拉斯哥協議。
事實上,保護環境需要多國居民的共同努力,尤其是保護空氣狀況。一旦某一個國家的空氣污染太過嚴重,久而久之,其他國家會受到影響。此外,聚焦環境保護,一直都是居民討論的問題。為此,我國制定環保方案,多個地區安裝風力發電設備,大幅提升空氣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