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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已經批準的國際勞工組織核心公約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8-12 06:27:04

㈠ 中國批準的國際勞工公約有多少個

中國批准加入的國際勞工公約

一、1984年我國政府承認國民黨政府(1930-1947)批準的14個國際勞工公約,嗣後又批准了幾個勞工公約。舊中國的14個是:
(1)《確定準許兒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齡公約》(1920年第二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7號公約),主要內容:凡兒童在14歲以下者不得受僱傭或工作於船舶上。
(2)《農業工人的集會結社權公約》(1921年第三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11號公約)主要內容:承允保證使從事農業的工人取得與工業工人同等的集會結社權。
(3)《工業企業中實行每周休息公約》(1921年第三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14號公約)主要內容:工業工作中每周休息1日(每日8小時,每周48小時)。
(4)《確定準許使用未成年為扒炭工或司爐工的最低年齡公約》(1921年第三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15號公約)主要內容:凡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僱傭或工作在船舶上充任扒炭工或司爐工。
(5)《在海上工作的兒童及未成年人的強制體格檢查公約》(1921年第三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16號公約)內容:任何船舶對於18歲以下兒童或未成年人的使用,應以提出證明其適宜於此種工作並經主管機關認可的醫生簽字的體格檢查證明書為條件。
(6)《本國工人與外國工人關於事故賠償的同等待遇公約》(1925年第七屆國際勞工大會通地第19號公約)主要內容:本國工人與外國工人關於事故賠償的同等待遇。
(7)《海員協議條款公約》(1926年第九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22號公約)主要內容:關於海員協議條款的若干提議。
(8)《海員遣返公約》(1926年第九屆國際勞工大會第23號公約)主要內容:凡海員被迫登岸者應享有被送回本國或其受僱傭的港口或船舶開航的港口的權利。
(9)《制訂最低工資確定辦法公約》(1928年第十一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26號公約)內容:為那些無從用協議或其他辦法規定有效工資行業的工人確定最低工資率。
(10)《航運的重大包裹標明重量公約》(1929年第十二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27號公約)主要內容:凡在會員國境內交付總重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任何包裹或物件,由海道或內河運送的,應標明其總重量於包裹或物件外面。
(11)《船舶裝卸工人傷害防護公約》(《防止碼頭工人事故公約》)(1932年16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32號公約)內容:關於船舶裝卸工人防護的若干提議。
(12)《各種礦場井下勞動使用婦女公約》(1935年第十九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45號公約)主要內容:任何礦場井下勞動不得使用女工。
(13)《確定準許使用兒童於工業工作的最低年齡公約》(1937年第二十三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59號公約)主要內容:15歲以下兒童不得受僱傭或工作在任何公營或私營工業企業。
(14)《對國際勞工組織全體大會最初28屆會議通過的各公約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該公約所賦予國際聯盟秘書長的若干登記職責今後的執行事宜有所規定並因國際聯盟的解散及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修正而將各該公約一並酌加修正公約》(《最後條款修正公約》)(1946年第二十九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80號公約)主要內容:最初28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各個公約文本內凡遇「國際聯盟秘書長」字樣的改為「國際勞工局局長」,凡遇「秘書處」字樣的改為「國際勞工局」等。

二、新中國後來批準的:
(1)1987年批準的《殘廢人職業康復與就業公約》(1983年第六十九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159號公約)主要內容:為各類殘疾人提供適當的職業康復措施。增加殘疾人就業機會。
(2)1990年批準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1951年第三十四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100號公約)主要內容:要求通過國家法律、法規確定工資標準的辦法等,在全體工人中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3)1990年批準的《三方協商促進貫徹國際勞工標准公約》(1976年第六十一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第144號公約)主要內容:會員國承允保證國際勞工組織活動有關事宜應在政府、僱主、工人代表之間進行有效協商。
(4)《勞動行政管理公約》2001.10.27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頒布實施。 《勞動行政管理公約》1978年6月26日經第64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並於1980年10月11日生效。

㈡ 到至今為止,我國已簽約了哪些國際公約

截止至2019年我國簽約的國際公約有:

1、《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

《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是聯合國主持下制定的第一個關於人權問題的國際公約,於1948年12月9日在巴黎舉行的聯合國大會第3屆會議第260A號決議通過,1951年1月12日生效,有效期10年。嗣後公約對未聲明退約的締約國繼續有效,以5年為一期。

中國於1983年加入該公約,但對公約第9條(規定締約國間關於公約的解釋、適用或實施的爭端,經爭端一方請求,應提交國際法院)予以保留。

2、《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1979年12月18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由聯合國大會通過。1981年9月3日在第二十個國家批准這項公約之後,它作為一項國際公約開始生效。到1989年公約誕生十周年之後,已有將近100個國家同意受其條款的約束。

至2006年3月止,該條約有183個成員國。1981年9月3日,《公約》對中國生效,中國成為《公約》最早的締約國之一。至今,中國已提交6次國家報告。

公約的成員國須承諾履行一系列的措施,中止一切形式對婦女的歧視,包括:確保當地法制男女平等;設立機構有效保障婦女免受歧視;消除個人、組織、企業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

3、《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

1951年6月29日國際勞工組織大會第三十四屆會議通過。1953年5月23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締約國為126個。男女平等是聯合國始終堅持的原則。

《聯合國憲章》宣布各會員國決心重申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為保障男女平等的權利,尤其是保證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國際勞工組織大會通過了這個公約。公約規定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則。

中國於1990年9月7日批准《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同年11月2日該公約對中國生效。

4、《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適用於全世界的兒童,即18歲以下的任何人。 聯合國1989年11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第25號決議通過,是第一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於1990年9月2日在世界生效。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批准了《兒童權利公約》,從此《兒童權利公約》成為我國廣泛認可的國際公約。 截至2015年10月,締約國為196個。該公約旨為世界各國兒童創建良好的成長環境。

5、《就業政策公約》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批准國際勞工組織1964年第四十八屆大會通過的《就業政策公約》。

㈢ 國際勞工組織的8個核心勞工標准有哪些

1.基本人權,包括結社自由和有效承認集體談判權利;廢除強迫或強制勞動;禁止童工勞動;工人不分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觀點、民族和社會出身,在就業和職業上一律機會均等和待遇平等。
2.就業政策與人力資源開發,包括促進實現充分的、生產性的和自由選擇的就業政策;建立免費的職業介紹機構;組織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完善就業服務體系。
3.勞動行政管理與勞動監察,包括勞動行政管理、建立勞動監察制度、規范勞動統計、實現三方協商促進履行國際勞工標准。
4.產業(勞資)關系的調整,包括實現工人和僱主之間的集體談判,簽訂集體合同;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和司法訴訟;企業、產業和全國一級的協商與合作;企業內工人與管理者之間的溝通和協商,以及在企業內關注和審議工人的不滿。
5.一般就業條件,包括規定最低工資、工資保障;規定工作時間、限制夜間工作時間、每周休息時間、帶薪年休假和帶薪脫產學習等。
6.職業安全和衛生,包括制定和實行保障工人職業安全與健康的國家政策,建立相應的職業衛生設施;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對一些容易發生工傷事故和有毒有害的工作環境、產業部門,制定相應的職業安全與衛生的專業標准。
7.社會保障,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規定社會保障的最低標准。
8.弱勢勞工群體的保護,包括對童工、未成年工人、女工、殘疾工人、移民工人、年齡較大的工人、非全日制工人、家庭工等的保護,保障他們與普通工人就業機會均等和待遇平等。
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的制定,為世界各國勞動立法提供了具有國際性的參照標准,從而也推動了各國的勞動立法工作。

(3)我國已經批準的國際勞工組織核心公約有哪些擴展閱讀:
國際勞工標準的主要形式有兩種:一種是國際勞工公約,另一種是建議書。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雖然都屬於國際勞動立法文件,但其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國際勞工公約經國際勞工大會通過後,提交成員國批准;公約一經批准,成員國必須遵守和執行。而建議書則是提供成員國制定法律和採取其它措施時的參考,不需要成員國批准,因而沒有必須遵守和執行的義務。
從1919年第1屆到2004年第92屆國際勞工大會,國際勞工組織共制定了185項國際勞工公約和195項建議書。這些公約和建議書都是採取單行法的形式,每一個公約或建議書只包括某一項勞動問題或問題的某一方面的規定。國際上有人把這些公約和建議書的匯編總稱為《國際勞工法典》。截至2005年2月16日,現有國際勞工公約185項中,共得到177個成員國的7259次批准。

核心和宗旨
國際勞工標準的核心和宗旨是確立和保障世界范圍內的工人權利。工人權利又稱勞工權益,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處於現代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在履行勞動義務的同時所享有的與勞動有關的社會權益。工人權利是一個歷史和發展的概念,在不同歷史時期,不同的背景條件下,工人權利的內涵有所不同。
國際勞工立法的目標,在《國際勞工組織章程》中,確定為「只有以社會正義為基礎,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在《費城宣言》中進一步確立為「全人類不分種族、信仰和性別都有權在自由和尊嚴、經濟保障和機會均等的條件下謀求物質福利和精神發展。」因此,國際勞工組織需要通過制定和實施國際勞工標準的方式,來確立和保障世界范圍內的工人權利,改善各國工人的勞動條件,以達到維護社會正義和世界和平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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