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際法有什麼用大國真的在乎國際法么
國際法是指在國際交往的過程中形成,並經各國協議公認,主要用以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規章和制度的總稱。國際法是隨著國家的產生、國際關系的形成和發展而逐漸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是主要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包括由國際習慣組成的習慣國際法和由各國協議承認的國際約章組成的協定國際法兩方面的內容.
關於國際法的作用問題,有兩種完全不同的主張。一種觀點是從國際法不是法律的角度出發,認為國際法只是一種國際實在道德,可有可無,最多隻能作為國際上評判是非的道德尺度,不具有法律上的作用。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國際法是國家安全的保障,是國家免受侵害的依據,無限誇大國際法的作用。顯然,國際法虛無主義和國際法萬能這兩種主張都是不切合實際的。國際實踐表明,各國都承認國際法是對國家有拘束力的法律,沒有任何國家公開聲明國際法不是法律,它的行動不受國際法的拘束。國際法經常性地由各國自覺遵守,國家間的交往與聯系才得以正常進行,國際法律秩序總的來說是好的。但是,兩次世界大戰的不幸爆發,戰後地區武裝沖突時有發生,少數國家干涉別國內政、侵犯別國主權的行為末受到應有的制裁,這些情況也表明國際法並不能解決一切國際問題,它有自身的局限性。在反對國際法虛無主義和國際法萬能的基礎上,應該正確評價和充分發揮國際法的作用,同時又要看到國際社會和國際關系的復雜性,看到國際政治、經濟、軍事斗爭與發揮國際法作用的相關性和制約性,不迷信國際法。
國際法是衡量和裁判國際行為是與非的法律標准。國際行為主要是指國家之間交往過程中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情況。一方面,國際法作為行為規范,為各國交往提供了行為標准,各國應該以國際法為依據規范和約束自身的行為,以國際法為標准評判自身行為的對與錯。另一方面,國際法作為審判規范,是裁判脫離和違反國際法行為的審判標准。國際法要求各國予以遵守,但違反甚至破壞國際法的行為並非就否定了國際法存在的價值,相反,國際法的作用之一, 就是對這種違法行為進行制裁,使有關的國家承擔法律責任, 從而更好地保證國際法的實施。
國際法是國家間進行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交往,從而確立某種具體權利與義務的法律形式。國家間進行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交往,形成了國際政治關系、國際經濟關系、國際文化關系。要維持國家間彼此的正常關系、促進國際和平與發展,就要求國家遵循一定的規則。國際法是國際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是確立國家間在國際交往過程中的行為規則的法律形式。在國際法中,特別是在一些造法性的國際條約中,直接為國家設定了權利與義務,國家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國際法的一些基本原則, 如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幹涉國家內政原則等,既是國家的權利,同時又是國家的義務。享受國際權利和承擔國際義務是國家的重要屬性,國際法將國家間的某種具體權利與義務用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 賦予法律上的拘束力,由各國予以遵守,有利於防止戰爭與沖突,保障和平與發展,有利於建立正常的國際秩序,促進世界各國的友好關系。
我認為國與國之間的關系在本質上與人與人的關系是一樣的,都從自己的利益出發,為利合為利分, 最後一節課聽老師說起我國和日本的關系,感觸挺深,,作為一名黨員,作為一名新時代的大學生,我們確實該想想這樣的問題,為什麼作為戰敗國的日本可以那麼多年不道歉,還大放厥詞「即使我們對中國人再差,他們也會買我們的產品」 崇洋媚外似乎成了所有中國人的通病,外國的東西就都是好的,無論是東西還是人,外國人在自己的國家生存不下去了,來中國卻成了「香餑餑」;外國的東西就都是好的,跟同學朋友炫耀「這是XX國的!」這似乎是惡性循環,我們的經濟實力科學技術比不上發達國家,我們的國民不願用自己國家的產品,致使我們沒有進步的動力。國際法是大國
制定來給沒有實力的小國遵守的,經濟實力決定一國在國際社會上的地位,決定其說話的力度,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的經濟獲得長足進步,但是還遠遠不夠,中國經濟的發展靠我們這年輕的一代,但是現在讓我們擔憂的是看看我們這些年輕人現在在干什麼呢?選秀?追求潮流?但是我相信主流還是好的,我們大部分年輕的一代還是很有民族自尊心和責任感的。但是我們的某些位居高堂的人就不敢恭維了,貪污腐敗,濫用職權……我覺得解決這樣的問題首先需要從我們的領導者入手,制定領導幹部規范,加強執行力度,中國的通病式問題是計劃決策制定的很完美,但在執行時總會大大打折,要保證政策規劃得到切實的完整的落實。要大力發展經濟,重視發展的質量和發展的速度統一起來,實現科學發展,同時要規范市場秩序,加強政府的監督與監管,最重要的是要加強思想道德建設,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一家之言,有感而發,不知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