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組織機構
國際民航組織由大會、理事會和秘書處三級框架組成。
理事會主席阿留(Olumuyiwa Bernard Aliu,奈及利亞人), 2013年上任,任期至2016年。
秘書長柳芳(中國人)在2015年3月當選,任期至2018年。 大會是國際民航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國組成。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一般情況下每三年舉行一次,遇有特別情況時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成員國向秘書長提出要求,可以召開特別會議。大會決議一般以超過半數通過。參加大會的每一個成員國只有一票表決權。但在某些情況下,如《芝加哥公約》的任何修正案,則需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
大會的主要職能為:選舉理事會成員國,審查理事會各項報告,提出未來三年的工作計劃,表決年度財政預算,授權理事會必要的權力以履行職責,並可隨時撤回或改變這種權力,審議關於修改《芝加哥公約》的提案,審議提交大會的其他提案,執行與國際組織簽訂的協隱芹議,處理其他事項等。
大會召開期間,一般分為大會、行政、技術、法律、經濟五個委員會對各項事宜進行討論和決定,然後交大會審議。 理事會是向大會負責的常設機構,由大會選出的33個締約國組成。理事國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在航空運輸領域居特別重要地位的成員國,第二類是對提供國際航空運輸的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成員國,第三類是區域代表成員國。比例分配為10:11:12。
理事會設主席一名。主席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滑攜數每年召開三次會議,每次會議會期約為兩個月。理事會下設財務、技術合作、非法干擾、航行、新航行系統、運輸、聯營導航、愛德華獎八個委員會。每次理事會開會前,各委員會先分別開會,以便將文件、報告或問題提交理事會。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包括:執行大會授予並向大會報告本組織及各國執行公約的情況;管理本組織財務;領導屬下各機構工作;通過公約附件;向締約各國通報有關情況,以及設立運輸委員會,研究、參與國際航空運輸發展和經營有關的問題並通報成員國,對爭端和違反《芝加哥公約》的行為進行裁決等。 秘書處是國際民航組織的常設行政機構,由秘書長負責保證國際民航組織各項工信首作的順利進行。秘書長由理事會任命,現任秘書長為柯斯塔·佩雷拉將軍(巴西人)。秘書處下設航行局、航空運輸局、法律局、技術合作局、行政局五個局以及財務處、外事處、此外,秘書處有一個地區事務處和七個地區辦事處,分設在曼谷、開羅、達喀爾、利馬、墨西哥城、內羅華和巴黎。地區辦事處直接由秘書長領導,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幫助締約各國實行國際民航組織制定的國際標准和建設措施以及地區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