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貿方面的法律都有哪些
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海商法,國際貿易法,民法,商法,經濟法。本人國貿專業,以上是我本科階段學的部分法律科目
⑵ 請問對外貿易都涉及哪些法律啊~
國際商法、國際經濟法、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合同法、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等,這些法律基本能在網上查到。也有相關的書籍,我個人喜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的,黃綠色書皮的,他們出版的關於國際貿易的書很全而且講的全面,完全可以自學。我這里有現成的公司法,如果需要可以和我聯系:[email protected]
⑶ 國際貿易中,有沒有通用的國際法律
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
為保證國際貿易能夠順利進行,使國際貿易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國際貿易業務必須符合法律規范。但由於國際貿易的當事人一般身處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有較大的不同。概括起來,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國際條約、國際貿易慣例、國內法等。
一、國際商事中的主要國際條約
1、關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公約
(1)《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海牙,1964年)
(2)《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 維也納,1980年)
(3)《聯合國國際貨物實賣時效期限公約》 (紐約,1974年)
2、關於國際貨物運輸的公約
(1)《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 (1924 年)
(2)《有關修改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 (1968年)
(3)《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簡稱漢堡規則, 1978年)
(4)《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簡稱華沙公約,1929年)
(5)《修改華沙公約的議定書》 (簡稱海牙議定書,1955年)
(6)《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 (簡稱國際貨協,1951年)
(7)《關於鐵路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 (簡稱國際貨約,1961年 )
(8)《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 (1980年)
3、 關於國際支付的公約
(1)《匯票、本票統一法公約》 (日內瓦,1930年)
(2)《解決匯票、本票法律沖突公約》 (日內瓦,1930年)
(3)《統一支票法公約》 (日內瓦,1931年)
(4)《解決支票法律沖突公約》 (日內瓦,1933年)
(5)《聯合國國際匯票與國際本票公約》 (1988年)
4、關於對外貿易管理的公約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 (馬拉喀什,1994)
5、關於貿易爭端解決的公約
(1)《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 (紐約,1958年)
(2)《關於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 (馬拉喀什,1994年)
6、關於國際投資的公約
(1)《解決一國與他國國民投資爭議的公約》 (簡稱華盛頓公約)
(2)《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 (簡稱漢城公約,1985年)
7、關於知識產權的公約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巴黎,1967年)
(2)《商標注冊馬德里公約》 (馬德里,1995年)
(3)《伯爾尼公約》 (伯爾尼,1971年)
(4)《世界版權公約》 (日內瓦,1971年)
二、我國的國內法所涉及的有關國際貿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關於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關於適用於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關於適用於國際貨款收付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關於適用於對外貿易管理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等。
(五)關於適用於國際商事仲裁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三、常用的國際貿易慣例
目前,在國際貿易領域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有:
1、國際貿易術語方面
(1)國際商會制定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國際法協會制定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3)美國全國對外貿易協會制定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2、國際貨款的收付方面
(1)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國際商會第 500 號出版物) 。
(2)國際商會制定的《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
3、運輸與保險方面
(1)英國倫敦保險協會制定的《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2)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3)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的《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
4、國際仲裁方面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
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內立法的關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規定。一般地,在許多國家,國際條約有自動生效和非自動生效之分。
四、國際條約、國內法及國際慣例的適用
自動生效的國際條約,一經該國批准,自動產生效力。當事人可直接援引。對於非自動生效的國際條約,即使該國批准,也不對其居民產生直接約束力,只有經該國立法機關制定了有關實施該條約的法律後,才對其居民具有約束力。國際慣例具有民間的非官方性質,因此不需要國家立法機關的批准。國際慣例多與當事人約定有關,而不與國內法或國際條約相關。在當事人的約定與其採用的國際慣例矛盾時,法院將根據當事人的意圖予以解決。
⑷ 國際貿易法律問題
所指的直接適用是指WTO協定有規定而國內法沒有相應規定的情形下,WTO協定是否可以適用。至於WTO協定與國內法沖突時如何適用的問題在文章的第二部分進行討論。
由於WTO協定均是締約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國際條約或多邊國際條約,所以研究WTO協定直接適用問題實際上關繫到國內法中如何適用國際條約的問題。(注:WTO協定能不能稱為嚴格意義上的條約仍有不同看法,筆者傾向於WTO協定為條約。雖……
第一種適用方式是將國際條約的規定在國內法上直接予以明確規定。如《憲法》第18條關於對外國投資者保護的規定,第32條關於外國人法律地位的規定以及對要求政治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權的規定;《對外貿易法》對於服務貿易逐步自由化原則的規定;《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第4條至第10條關於傾銷及國內產業損害的規定。此外,在《領海及毗連區法》、《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締結條約程序法》等法律中都不同程度地將有關國際條約內容轉化為國內法規定。
第二種適用方式是根據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及時對國內法作出相應的修改或補充。這種方式多運用在現行法律規定與條約規定明顯不一致或現行法律沒有相應規定的情況下。中國《專利法》修改就是典型的例證。1985年制定《專利法》時,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對葯品和化學物質不提供專利保護,但是這一規定同中國按照《巴黎公約》以及其他有關國際條約規定承擔的義務不一致。1992年人大常委會修改《專利法》規定對葯品和化學物質等可授予專利權進行保護。1992年的《專利法》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涉及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有終局裁決權,即對這些行政行為不能向法院起訴。這種規定明顯和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的要求不一致,
⑸ 什麼是國際貿易法的法律淵源,它包括哪些
國際貿易法的淵源
有多種形式,每種形式的約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圍有所不同,構成了國際貿易法淵源的一個重要特點。國際貿易法的淵源為:
國際條約
是主要淵源,在締約國之間生效。載有國際貿易法規范的條約有世界性的、區域性的和雙邊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74年《國際銷售貨物時效期限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統一法公約》、1924年《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1929年《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等等。這類公約的作用范圍大,是國際貿易法淵源的發展方向。區域性的,如1980年歐洲經濟互助委員會交貨共同條件,其作用范圍有限。雙邊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雙方對外貿易機構交貨共同條件》,調整兩國之間的商品買賣關系。
國際貿易慣例
指有確定內容,在國際上反復使用的貿易慣例,如對外貿易價格條件,它在當事人引用或認可時生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國際法協會1932年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和國際商會1936年制定、 1953年修訂的《貿易術語解釋國際通則》(後經1967、1976、1980年三次補充),統一解釋了國際貨物買賣慣例,在國際上被廣泛採用。在國際貨物買賣的支付中,如國際商會1958年草擬、1967年公布的《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1978年修訂、改名為《托收統一規則》)和1930年擬訂、1933年公布,並於1951年修訂的《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62年修訂、改名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74年再次修訂),對國際托收及跟單信用證等付款方法中,有關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作了確定性的統一規定,在有關的銀行承認後,對當事人各方有約束作用。
格式合同及標准條款
是國際組織、專業公司或公會規定的,供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使用的合同或條款。其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內容一般都參照國際上通行的辦法。格式合同及標准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運輸及保險中廣泛使用,已成習慣。如中國的各進出口公司、中國遠洋運輸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都分別制定了自己的格式合同、提單和保險單與保險條款。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可就其中的規定進行修改或補充,但在實踐中一般都不作變動。雙方當事人簽字後,或一方當事人簽發後,表示雙方已就其中規定達成協議,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依據。這已為國際上所承認,因此格式合同和標准條款構成了國際貿易法中一個具有獨特性的淵源。
⑹ 中國的對外貿易有哪些法律法規要求
中國的對外貿易法律法規要求:現行外貿法包括總則、外貿經營者、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幾部分。
⑺ 與國際貿易業務相關的法律有哪些
主要是國際貿易法.國際私法.國際商法....
⑻ 國際貿易中所實行的法律主要是什麼 有那幾種
主要就是國際商法,其他的有關國際貿易的規則都源於國際商法的框架之下。
⑼ 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國際相關法律和國際慣例主要有哪些
1)國際貿易慣例在合同的制定過程中不具有約束性。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的適用完全以雙方當事人的自主意願為基礎,對雙方不具有強制性。買賣雙方可以決定採用或不採用某種術語,或有權在合同中作出與某項慣例不符的規定,做任意修改。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均要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會維護合同的有效性.
2)國際貿易慣例對於所適用的合同具有強制約束力。如果貿易雙方都同意採用某種慣例來約束該項交易,並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時,那麼這項約定的慣例就對合同產生了強制性。如果貿易雙方在合同中對所採用慣例的術語內容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那麼在合同執行中發生爭議時,受理該爭議案的司法和仲裁機構往往會應用該慣例進行判決或裁決.
所以,國際貿易慣例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它對國際貿易實踐的指導作用卻是不容忽視的。在我國的對外貿易活動中,適當採用這些慣例,有利於促進外貿業務的開展,同時也說明,認真學習和掌握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的知識,可以幫助我們避免或減少貿易爭端。即使發生了爭議,引用慣例、爭取有利地位,對於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也是十分重要的。